导读:本文包含了天然孳息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租赁合同,孳息,用益物权,合同解释
天然孳息论文文献综述
王英州,张仁伟[1](2015)在《动产租赁期间天然孳息归属的理念探索》一文中研究指出动产租赁期间产生的孳息在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归属,存在疑问。解题的关键乃在于如何区分用益物权与租赁合同的范围,根据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判断孳息归属。在法律没有规定和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运用合同解释的方法,探求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解决动产租赁期间天然孳息的归属问题。(本文来源于《绥化学院学报》期刊2015年02期)
张子亮,宁红丽[2](2014)在《关于天然孳息概念的辩疑》一文中研究指出罗马法中"加工孳息"并非指"加以人工而获得的孳息",而是天然孳息的下位概念,旨在解决孳息是否归属善意自主占有人的问题;"天然孳息须依物之用法产生"在德国民法用于调节用益权人和所有人的利益关系,对天然孳息进行界定时不宜强调该规定;天然孳息,与原物之间具有"生长"或"组成部分"的关系;天然孳息分离时应无损于原物形态,理应包含无机物;天然孳息产生于分离之时,分离前仅存在孳息成分,但交易观念上存在分离的特例。(本文来源于《学习论坛》期刊2014年08期)
彭真明,丁海江[3](2014)在《论所有权保留合同中天然孳息的归属——兼评《物权法》第116条与《合同法》163条》一文中研究指出天然孳息的归属与原物所有权密不可分,《合同法》第163条规定的买卖合同孳息归属的"交付主义"规则以"所有权已经转移或者最终能转移至买受人"为适用前提,具有合理性。《物权法》第116条与《合同法》第163条并不冲突,所有权保留合同中天然孳息归属适用《合同法》第163条的结论符合民法精神,亦即"动产所有权保留,天然孳息所有权移转",且当事人约定优先。(本文来源于《社会科学》期刊2014年02期)
朱雪巍[4](2013)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天然孳息归属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在生活中屡见不鲜,在交易过程中会产生天然孳息的归属问题。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与《合同法》第一百六十叁条在这种买卖的天然孳息归属的规定上存在矛盾。本文先对天然孳息的概念和属性进行阐述,然后对国外和我国对其归属的一般法律规定进行概括,接下来对所有权保留制度进行概念、功能和性质的阐述,确定所有权保留买卖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性质,引申出天然孳息的归属如何适用法条来解决的问题,分别从法的效力、法条本身适用的角度、司法实践的角度来阐述我国法律对这一问题的规定,分析两者的矛盾所在,然后通过阐述国内学者对解决两者法律矛盾的不同观点,以及国外民法典中对此问题如何规定,有否我们值得借鉴的地方进一步寻找解决办法。最后从立法上对天然孳息的界定,上述两个法条的完善上提出自己的建议。(本文来源于《内蒙古大学》期刊2013-12-13)
高柱[5](2013)在《“官告民”:乌木再惹纠纷》一文中研究指出“法不明理还乱”又成了新的现实。 四川继彭州市村民吴高亮为乌木权属争议状告镇政府之后,近日,该省什邡市南泉镇政府又以“官告民”的方式,将该镇一从自留地挖出乌木的村民告上了法庭,要求村民林某停止侵占和阻挠转运乌木。 面对接二连叁官民争夺(本文来源于《工人日报》期刊2013-11-30)
余杰琼[6](2013)在《天然孳息的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千千万万的民法法概念中,孳息只是一个十分微小的概念,而天然孳息又只是这个微小概念的一个种类,就目前的研究状况来看不管是在立法方面还是在法律理论方面,现行的法律和研究根本就不足以解决实践中各种复杂的问题(重要的比如天然孳息概念的界定问题及其归属问题)。天然孳息是原物的天然派生物。然而这个最基本最细微的概念却常常被民法学界所忽略,因此本文从历史(纵向角度)以及国家间立法的对比(横向角度)来阐释天然孳息的概念演进。对于天然孳息的归属目前法学界存在着“分离主义”和“生产主义”两大立法例,文章总结两大立法例的各自优势,并就我国当前的天然孳息的立法现状和实务中出现的问题来进行分析。文章一共分为叁个部分(引言和结论除外),主要内容概括如下:第一部分论述了孳息与天然孳息的概念及界定(因为对概念的研究是解决其他问题的前提和基础)。在如何认定概念这个问题上要正确认识两个问题:其一,要正确区分原物和孳息;其二,要正确区分天然孳息和其他相关概念的关系。第二部分论述了天然孳息的归属问题(因为解决天然孳息的归属问题是一切法律研究及法律实务的目的)。在天然孳息的归属问题上,本文从财产法的角度出发,通过对《合同法》及《物权法》的一些相关规定对具体问题进行类化研究。第叁部分是完善我国天然孳息立法的一些建议(因为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关于孳息的法律制度仍然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是从天然孳息的概念及归属方面提出了相关的立法建议,并针对实际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救济制度。(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3-03-10)
张海鹏,陈贵铨[7](2012)在《论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天然孳息的归属》一文中研究指出关于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天然孳息的归属,《物权法》与《合同法》的规定存在冲突。从解释论出发,我国的所有权保留应被定性为"契约的附停止条件",我国的天然孳息归属规则采用的是"结合主义"。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天然孳息的归属仍应采"交付主义",《合同法》第163条于理有据、规定合理,仍可适用。当涉及第叁人时,孳息的归属则需要具体讨论。(本文来源于《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2年05期)
秦川,张海鹏[8](2012)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天然孳息的归属》一文中研究指出问题的提出 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与合同法第一百六十叁条对孳息皆有规定,前者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后者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2-03-21)
隋彭生[9](2009)在《天然孳息的属性和归属》一文中研究指出天然孳息是原物的天然派生物。原物与派生物都是有主物。天然孳息是有体物、独立之物、动产,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天然孳息可以由所有权人取得,也可以由用益物权人和用益债权人取得。担保物权人对天然孳息只是收取占有,而非取得所有权。天然孳息的取得是原始取得。(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09年02期)
天然孳息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罗马法中"加工孳息"并非指"加以人工而获得的孳息",而是天然孳息的下位概念,旨在解决孳息是否归属善意自主占有人的问题;"天然孳息须依物之用法产生"在德国民法用于调节用益权人和所有人的利益关系,对天然孳息进行界定时不宜强调该规定;天然孳息,与原物之间具有"生长"或"组成部分"的关系;天然孳息分离时应无损于原物形态,理应包含无机物;天然孳息产生于分离之时,分离前仅存在孳息成分,但交易观念上存在分离的特例。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天然孳息论文参考文献
[1].王英州,张仁伟.动产租赁期间天然孳息归属的理念探索[J].绥化学院学报.2015
[2].张子亮,宁红丽.关于天然孳息概念的辩疑[J].学习论坛.2014
[3].彭真明,丁海江.论所有权保留合同中天然孳息的归属——兼评《物权法》第116条与《合同法》163条[J].社会科学.2014
[4].朱雪巍.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天然孳息归属问题研究[D].内蒙古大学.2013
[5].高柱.“官告民”:乌木再惹纠纷[N].工人日报.2013
[6].余杰琼.天然孳息的法律问题研究[D].山东大学.2013
[7].张海鹏,陈贵铨.论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天然孳息的归属[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
[8].秦川,张海鹏.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天然孳息的归属[N].人民法院报.2012
[9].隋彭生.天然孳息的属性和归属[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