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哈特与德沃金之争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实证主义,社会事实命题,建构性解释,正确性命题
哈特与德沃金之争论文文献综述
蔡琳[1](2015)在《实证主义真的胜利了吗?——以哈特、德沃金之争为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哈特、德沃金之争是现代法理学中的主流争论。德沃金的建构性解释理论构成了对实证主义社会事实命题的有力挑战。德沃金将认识论层面的法律实证主义带向了作为实践智慧的司法领域;在此基础上,一般法理学的目标也转交为提供一种有说服力的法律实践理论。德沃金的建构性解释理论开放了法律系统;但我们在承认开放性的同时,必须考虑如何保有法律系统一定的封闭性和权威。(本文来源于《南京大学法律评论》期刊2015年02期)
宋旭光[2](2014)在《论法律决定的合规范性——以哈特与德沃金之争为主要依托》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律决定的证成是裁判者的必然义务,而合规范性是其中的核心要求。严格的合规范性主张,随着无漏洞的法律公理体系之梦的破灭而无法维系。对于合规范性,哈特与德沃金给出了不同理解:前者区分了规范识别与规范适用,后者强调了理论争议与法律的论证性特征。实际上,法律决定的合规范性是一个弹性问题:规范识别解决的是框架问题;在框架内,个案(本文来源于《法律方法》期刊2014年01期)
崇斯源[3](2014)在《关于哈特与德沃金之争》一文中研究指出1961年赫伯特·莱昂奈尔·阿道夫斯·哈特《法律的概念》一书出版,在书中他提出他的目的是建立一种描述性社会学的法律理论,引来了很多学者的批判,同时也激起了很多追随者辩护的热情,最终引起法理学从对本体论的关注向如何建构法律理论的方法论进行转变。虽然赫伯特的本意并非提出方法论问题,但方法论上的争论确实是因他而起,因此本文试图以赫伯特《法律的概念》一书为基础,整理出德沃金与赫伯特的主要论战场域,并对这场争论作简要的评价。(本文来源于《知识经济》期刊2014年06期)
斯科特·夏皮罗,郑玉双[4](2012)在《哈特与德沃金之争:答疑解惑》一文中研究指出过去的四十年里,英美法哲学被所谓的"哈特与德沃金之争"充斥着——有人可能会说是困扰着。从1967年"规则模式一"——德沃金对于哈特法律实证主义理论的创见性批评——发表以来,不计其数的书籍和论文面世,它们要么针对德沃金的批评而为哈特辩护,要么拥护德沃金而反对哈特的支持者。~①事实上,近来对这场争论的热情在已有高水平上又出现了明显高涨,这无疑归功于哈特《法律的概念》第二版的(本文来源于《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期刊2012年00期)
余俊[5](2011)在《国家司法中民间习俗的影响力评析——中国语境中哈特与德沃金之争的反思》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一种司法改革举措,民间习俗在一些法院中得到运用,民间习俗对国家司法的影响力也就成为需要法理论证的问题。在中国语境中反思哈特与德沃金关于此问题的观点,他们的思想仍有许多启发作用。哈特通过承认规则塑造了习俗的有效性,而德沃金则通过权利原则将习俗引入国家司法。尽管哈特与德沃金意见有所分歧,但他们从不同视角提供了习俗进入司法的实践方法。(本文来源于《现代法学》期刊2011年04期)
朱振[6](2007)在《哈特/德沃金之争与法律实证主义的分裂——基于“分离命题”的考察》一文中研究指出哈特与德沃金之争及其所开放出来的问题构成了当今英美法律哲学研究的理论坐标。哈特/德沃金之争的核心在于法律与道德有无必然的关联,哈特认为法律与道德不存在必然的关联;而德沃金认为,承认规则既无法识别原则也不是一个社会规则,法律与道德存在必然的关联。法实证主义在回应德沃金的批判时,在承认规则识别法律之判准的内容上发生了分歧,分裂为排他性与包容性的法实证主义。(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发展》期刊2007年05期)
泮伟江[7](2006)在《走向规范性的法律实证主义——超越哈特与德沃金之争》一文中研究指出两个平庸的人相遇或者碰撞,是没有什么值得我们关注的。但是当德沃金和哈特这样两位个性迥异,却又同样深刻无比的着名法学家,围绕着法哲学领域最艰深,同时也是最重要的话题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讨论和持续的对话,那么就是一场法律思想的盛会了。如果你错过了这两个人物的这一(本文来源于《比较法研究》期刊2006年02期)
哈特与德沃金之争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法律决定的证成是裁判者的必然义务,而合规范性是其中的核心要求。严格的合规范性主张,随着无漏洞的法律公理体系之梦的破灭而无法维系。对于合规范性,哈特与德沃金给出了不同理解:前者区分了规范识别与规范适用,后者强调了理论争议与法律的论证性特征。实际上,法律决定的合规范性是一个弹性问题:规范识别解决的是框架问题;在框架内,个案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哈特与德沃金之争论文参考文献
[1].蔡琳.实证主义真的胜利了吗?——以哈特、德沃金之争为中心[J].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5
[2].宋旭光.论法律决定的合规范性——以哈特与德沃金之争为主要依托[J].法律方法.2014
[3].崇斯源.关于哈特与德沃金之争[J].知识经济.2014
[4].斯科特·夏皮罗,郑玉双.哈特与德沃金之争:答疑解惑[J].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2012
[5].余俊.国家司法中民间习俗的影响力评析——中国语境中哈特与德沃金之争的反思[J].现代法学.2011
[6].朱振.哈特/德沃金之争与法律实证主义的分裂——基于“分离命题”的考察[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7
[7].泮伟江.走向规范性的法律实证主义——超越哈特与德沃金之争[J].比较法研究.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