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茜(第一视频有限责任公司,北京100080)
摘要:国家与公务员都是在国家侵权案件发生以后责任的承担主体,具体该由何方来承担就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对待了。无论是何方承担,最终的目的都是要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使得公民权益不受侵害,或者在受到侵害时能够得到有效赔偿,从而维持社会的稳定健康。
关键词:国家赔偿责任;公务员赔偿责任;公务员连带赔偿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992(2010)07A-0193-01
法官职业本来是法治社会最令人崇敬、最令人羡慕、最稳定和最有保障的职业,但我国法官目前却是有高度风险的职业。由于社会公众中部分人法律意识淡薄,暴力抗法事件时有发生,对法官的人身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和侵害,使法官承受着较高的职业安全风险。近几年来,侵害法官人身权及其他职业权益的恶性事件层出不穷,特别是近年来颇受关注的法官心理压力和心理安全的问题,更值得我们深思。法官的执业难度、工作压力、社会压力日渐加大,加上潜在的社会风险、政治风险、家庭责任风险,都时时刻刻的在侵蚀着我们法官的身心健康。下面,笔者就法官职业的风险与防范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法官职业风险的范畴及其现实存在
当代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变革期。可以这样说,所谓社会变革,实际上就是社会利益的重新调整与分配。由于利益调整而导致各种不同的利益处在变动不定的状态,由此而引起的利益冲突也就随之产生。尽管国家努力用立法来进行调整,但往往无法及时地和具体地回应社会变化,这就要求履行司法职能的法官能够发挥主观能动性,按照法律原则,充分运用司法的手段来维护社会利益的平衡,对随时可能发生的不当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提供及时的法律救济,通过定纷止争,缓解社会矛盾,从而依法保障改革和发展,促进社会稳定。
由于利益冲突引发的诉讼的大量增加,以及法律制度的不尽完善,致使法官所承担的定纷止争的角色地位显得越来越重要,法官的裁判权起着至关当事人利益的作用。如何在法律之外寻求法官的偏袒,必然成为一些当事人谋求的一种策略。这些策略无外乎是制造虚假事证和贿赂法官,前者是误导法官,后者则是直接影响法官的公正,使法官陷入一种经常性的职业风险之中。
1.法官职业的技术性风险。
法官办的是案件职业风险当然主要来自于案件,特别是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冲突所带来的风险。这里的“法律事实”是指由证据所构建的事实,问题在于当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相冲突时,法官只能依从证据规则,在一切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有可能造成一方的委屈而无能为力。而这,往往会造成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矛盾和对立,这种对立严重时会产生当事人对法官的信任危机,导致诚信风险的存在。在法律界广为人知的“莫兆军事件”就是个很好的例证。
应当客观地认识到,当前社会其他阶层对司法运作已经存在不可忽视的不信任现象,导致这种不信任现象的主要原因之一,是社会对司法人员素质存在着一种信任危机。从心理角度来说,只要这种对裁判者的信任危机不消除,就必然对司法过程和结果产生怀疑。即使程序是正当的,适用法律也是正确的,也难以摆脱这种不信任危机产生的不公正评价。
2.法官职业风险之人身安全性风险。
在现代法治化进程中,基层法官面对的很大一部分当事人文化水平不高,对法律的陌生使他们寄望于法官能明察秋毫,当审判结果与期待不一致时,便迁怒于法官。法官因此被投诉、受辱骂的情况屡屡发生,遭到人身攻击和生命威胁。
3.法官职业风险之司法廉洁性风险。
法官办案是为了定纷止争,而且是其他手段已无法解决的激烈纷争。刑事案件涉及被告人的身家性命,民事案件涉及当事人的财富得失,行政案件涉及公权力与私权利的激烈对抗,双方当事人都怀着对法官的莫大期盼,都把获胜的希望寄托在法官的裁决上。除了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力陈有利于自己的证据、事实、理由,同时也会运用自己拥有的资源,试图影响法官,以达到自己的目的。而且当事人追求回报的最大化,预期的最大值,这对法官来说,无疑是可怕的诱惑和巨大的陷阱。法官介入社会生活太广太深,同各类利益主体的关系太近太密,则愈会引发更大的职业风险。
4.法官职业风险司法体制性风险
法官职业风险,还来自于滥用权力对法官审判所造成的压力和干扰。当司法权威还不能得到应有的尊重,当现行体制尚没有赋予法官足够的能力和勇气抵御权力的非法干预,当现行制度还不能为法官提供充分的职业保障的时候,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现象就不可能杜绝,司法“生态环境”不佳,同样加剧了法官的职业风险。
二、法官职业风险对司法的影响
任何职业都存在一定的风险因素,风险意识和风险管理成为现代社会普遍关注的一个重要课题。研究法官职业风险,对法官职业风险进行控制,是法院反腐倡廉建设必须面对的现实,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关注的关键问题。
1.法官职业风险对法官自身的影响
由于法官职业风险的客观存在,而风险防范和风险管理的缺失和不到位,致使法官在重压之下产生了一系列负面心理。当职业风险成为一种伴随法官职业生涯长期危机的时候,法官所承受的身心压力必然会对法官职业产生极大的消极影响。
首先是倦怠逃避的心理。审判任务过重时,大多数法官都希望不要再接手新的案件。遇到疑难复杂的案件时,一般都寻求调解方式结案,以期减少工作量和回避裁断风险,或采取向审判委员会汇报,向上级法院请示来分散压力和风险。
其次就是紧张焦躁心理。基层法官除了必须面对大量各种各样的纠纷,每天还要面对各种各样的当事人,他们对法官过高的期盼及不合理的诉求,使法官经常会处于压抑紧张的状态,难有舒缓平和的心境。遇到无理取闹的当事人时,法官极易出现情绪冲动,但严格的职业纪律约束又不得不让他们极尽耐心地压抑自己,久而久之,导致这种紧张焦躁的心理越来越严重。
2.法官职业风险对司法体制的影响
“古今中外的实践表明,权力具有极大的诱惑力和腐蚀力,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事关生杀予夺的司法权尤其如此。”司法的权威性同时也存在着极大的风险,因为法官的司法行为涉及到公民的生命、自由、权利、义务和财产,一张刑事判决书可以剥夺你的人身自由,甚至生命权,一张民事判决书可以剥夺你的财产。因此,法官的司法行为倍受社会关注,司法的廉洁和公正也倍受社会瞩目。
法官职业风险的客观存在,司法风险防范和管理制度的缺失,使法律的实施难以落实到位,也使法院难以吸引必不可少的专业人才。这种结果反过来又会严重影响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的建立,严重影响依法治国的进程。因此,防范法官职业风险,也成为法院亟待解决的一道难题。
三、法官职业风险防范机制建设
1.保障法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实现司法公正。加强法官职业权力的保障,首先应建立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制度。在审判工作中,法院对公正司法的法官撑腰,决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对他们打击报复。其次,人民法院应通过深化审判权运作方式改革和法官管理制度改革,建立保障合议庭和独任法官能够依法独立审判的内部制度。要尊重法官的独立人格和职业权力,凸现法官在审判工作中的中心地位。要大力推行目前院、庭长直接担任审判长开庭审理案件的做法,全面落实合议庭、独任法官对案件作出裁决的权力。
2.对法官的职业安全进行特别保护。首先建立法官职业司法豁免制度,法官不因客观原因所致的裁判错误而受到责任追究,即只要法官履行职务的行为正当,就应推定其已尽职而免除责任。其次,强化法官职业权利的刑法保护,一是将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罪的惩处落到实处,二是考虑增设“蔑视法庭罪”,对扰乱法庭秩序情节严重的,可以迅速作出裁决执行。再次,健全法官人身安全保障制度,对打击、报复、诬告、伤害法官的行为,进行严厉的责任追究。建立法官执行公务过程中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另外法官的人身健康权应引起高度重视。最后考虑到法官心理压力增大的现状,有针对性地出台措施关注法官心理安全,将心理学、伦理学、社会学乃至现代管理学等。学科的知识引入思想政治工作领域,疏导法官心理压力。
3.完善法官职业监督制度,强化法官的自律与他律。一方面法官应时刻不忘修身养性,磨砺意志,陶冶情操,强化自身抗风险能力;另一方面国家应净化司法环境,为法官职业提供优良的执业条件。我们要防范法官腐败,要让法官这一职业降低因为腐败所带来的职业风险,苦口婆心地劝导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要完善制度。制度也给了当事人和公众监督法官的权利,对于维护司法公正,降低法官职业风险程度就显得尤其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