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附带上诉论文-邱星美,王宇茜

民事附带上诉论文-邱星美,王宇茜

导读:本文包含了民事附带上诉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民事再审,附带上诉,再审审查,再审范围

民事附带上诉论文文献综述

邱星美,王宇茜[1](2016)在《民事再审审查与审理范围之新理念——兼论我国民事诉讼附带上诉制度的建立》一文中研究指出由于当事人主义取代了职权主义,我国民事诉讼中法院审理范围被限定在当事人起诉、上诉、申请再审的范围内。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关于再审范围的新规则与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中的附带上诉制度颇具相似性。在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中,附带上诉制度作为"禁止利益变更原则"和"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伴生物,起着当事人主义"修正器"的作用。然而,与再审范围新规则原理相似、作为大陆法系各国家和地区上诉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附带上诉制度却尚未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得到建立。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将第二审审理范围限于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背景下,附带上诉制度的缺失导致在当事人主义的框架下产生了另一种不公平,对被上诉人造成了令人遗憾的权利损失。针对这种机械地理解当事人主义所造成的实质不公平,再审制度中已经先行一步,建立了再审范围新规则,笔者认为有必要在上诉制度中也尽快建立附带上诉制度,以期对片面的当事人主义进行修正。(本文来源于《司法改革论评》期刊2016年02期)

陈雪丹[2](2014)在《民事附带上诉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附带上诉是指当事人一方上诉后,另一方在上诉期间依附于该上诉而提起的上诉以及被上诉人舍弃上诉或者在上诉期间没有提起上诉,待上诉人提起上诉后.被上诉人在上诉审程序中所提起的上诉。其不仅有助于保护全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平,还有助于维护裁判的安定性和司法的权威性。然而,我国大陆并未明文规定该制度,基于此,本文从文本分析法和比较研究法这两个角度进行研究,通过大陆法系国家各国在立法上的历史沿革,以及对各国有关附带上诉制度的横向比较,并通过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前后的具体制度比较,尤其是对新民事诉讼法新增程序的分析,来建立该论题的写作出发点。本文共从六部分对民事附带上诉制度进行剖析。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研究民事附带上诉制度的背景以及设立此制度的意义。其中,对于设立附带上诉制度的意义主要从理论层面、制度层面以及实践层面加以论述。理论层面,附带上诉制度的设立能实现程序公平向实体正义的转变,能保障被上诉人在诉讼过程中的主动攻击,赋予了双方当事人同等或对等的攻击和防御手段,并在保证“良法”的前提下,实现真正的实体正义;制度层面,民事附带上诉制度的确立,能填补我国民事程序制度设计上的空白,最重要的是有利于完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尤其是当事人之间的诉争法律关系;实践层面,附带上诉能提高二审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的准确率,进而降低司法资源消耗,提高诉讼效率,利于判决效力的稳定性,更能缓解实践中的二审和再审压力。第二部分是对附带上诉制度的法理分析,主要介绍了民事附带上诉的概念、特征、性质及价值取向。是指当事人一方上诉后,另一方在上诉期间依附于该上诉而提起的上诉以及被上诉人舍弃上诉或者在上诉期间没有提起上诉,待上诉人提起上诉后.被上诉人在上诉审程序中所提起的上诉。正是这种特殊性,决定了其不同于主上诉的一系列特征。在附带上诉性质的论述上,本文介绍了上诉说,非上诉说以及二元说叁种不同的理论争议并对附带上诉具有上诉性质阐释了理由。最后,从程序自由、程序参与、程序公正以及程序效益四方面对民事附带上诉的价值取向做了详细论述。第叁部分为附带上诉制度的比较分析。从大陆法系各国和我国台湾对附带上诉制度的规定进行了纵向和横向比较,总结出该制度在各国及地区的一些共同特征,从而为我国确立这一制度提供参考。第四部分是本文的创新点也是重点之所在,分析了在新民事诉讼法的立法理念、制度环境以及司法实践叁个层面下我国构建附带上诉制度的原因。首先,立法理念方面,本文主要从衡平技术理念和司法便利化理念加以论述,程序衡平理念要求立法者在立法宗旨的指导下,在对利益关系正确认识的基础上,对各种利益有一个理性的评价;而司法便利化理念倡导简易、快捷、低成本、易于大众理解、便于大众利用的程序运作拉近民众与司法的距离。其次,制度环境方面,主要从上诉审范围的变迁、诉讼程序的精细化设计两方面对附带上诉制度的确立作出原因分析。上诉审范围从法院必须“全面审查”转向到“有限审查”,平衡了法院和当事人之间的角色分工的同时,又保护了民事主体私权利的实现和诉讼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在程序精细化设计要求下,通过我国民诉法新增的诉前调解,恶意诉讼的规制、小额程序的建立等一系列制度的完备来说明当今我国构建民事附带上诉制度是程序精细化要求的题中之意。最后,司法实践方面,主要基于被上诉人丧失上诉权的情形以及滥用上诉现象的存在作出原因分析。第五部分探讨了构建附带上诉制度的具体问题,包括提起附带上诉的前提、对象、时间、提起方式以及建立对滥用上诉权以及恶意附带上诉的处罚机制。最后,得出结论:我国应设立附带上诉制度。并坚信,在充分认识自身制度环境的前提下,充分借鉴和吸收国外经验,我国的附带上诉制度一定能在实现司法公正和效率方面发挥出它的重大功能,实现社会主义司法民主的传承、创新和发展。(本文来源于《浙江工业大学》期刊2014-05-20)

宋斯文[3](2014)在《民事附带上诉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附带上诉制度是最早起源于欧陆的一种民事诉讼制度,其在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中都有体现,比如德国、日本、法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立法中均对此制度作了明确规定。民事附带上诉制度作为平衡双方当事人诉讼利益的一种制度,其在推进诉讼程序完善,促进法律理念更新上都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本文主要对民事附带上诉的内涵界定、理论依据以及具体构想等方面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首先,附带上诉的内涵,是指在对方当事人提起上诉而自己又丧失上诉权的情况下,以对方当事人上诉为依托,针对一审判决中一部或全部不利己部分而提起的上诉。其次,民事附带上诉的理论依据主要是对处分原则、诉讼权利平等原则以及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弥补与贯彻。第叁,在我国附带上诉的具体构建上,则参考了许多大陆法系国家的先进做法,根据我国现有制度环境,试图提出符合我国具体国情并且现实可行的立法方案。与此同时,文中也体现了附带上诉制度对于“平衡当事人权利,维护程序安定和司法权威”的重要意义,以及在其被引入我国现有法律体系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通过对以上问题的探讨,可以大致勾画出我国建立民事附带上诉制度的基本方案。建议首先,要在理论上厘清我国民事附带上诉与主上诉的关系。比如,附带上诉对主上诉效力的依附性以及主上诉对民事附带上诉的反制约。其次,应明确提起民事附带上诉的主体、时间、范围以及具体方式等。比如,可以在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中规定:民事附带上诉主体应在举证时限届满前以民事附带上诉状形式向二审法院提起民事附带上诉。最后,应对民事附带上诉制度的提起加以限定,比如对“民事附带上诉撤回后不可再提”以及“附带上诉之上不得再提附带上诉”等问题的限定,就是其中一个很好的体现。(本文来源于《辽宁大学》期刊2014-04-01)

朱佩[4](2014)在《论民事附带上诉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附带上诉制度是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体系中的重要制度。主要的几个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民事诉讼法典中均规定了附带上诉,而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则是缺位的。本文将梳理各国或地区的法典中附带上诉制度的立法体例,探讨附带上诉制度的法理基础,研究域外附带上诉制度的程序规制,结合国内具体实践,探析附带上诉制度在我国本土化的具体程序构建,以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体系。本文除引言与结语外,正文分为叁个部分,共计3万余字。第一部分论述了附带上诉制度的立法体例与法理基础。从各国和地区的法院组织系统和上诉制度的连结中,引出附带上诉制度的各种立法体例,以第二审中的附带上诉制度为对象,对其概念进行定位,以上诉说与非上诉说两个学说为切入点探讨附带上诉制度的性质,奠定了附带上诉制度本质乃是上诉的的论点,进而从武器平等、诉讼公平、诉讼经济叁方面,对附带上诉制度的目的进行了分析。第二部分探讨了域外附带上诉制度的程序规制。对附带上诉制度的前提、当事人适格、内容、期限、提出程式等程序规则进行了仔细的梳理,剖析了被上诉人的上诉被处理过和舍弃附带上诉权两种情形的处理方法,并且探讨了如何对附带上诉进行审理与判决。第叁部分论探讨了我国附带上诉制度的程序构建。从附带上诉制度与上诉利益、二审审查范围、不利益变更禁止原则叁者的关系论述了附带上诉制度的可行性,从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需要和抑制不合理上诉的需要论证了附带上诉的必要性,进而借鉴各国或地区的立法规定,并结合我国实际的立法规定、司法环境以及诉讼理念,论证了如何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民事附带上诉制度。(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4-03-20)

任海燕[5](2013)在《论民事附带上诉制度在我国的可行性》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附带上诉制度作为一项诉讼救济制度,旨在保障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即在上诉人提起上诉后,被上诉人可在上诉期满、放弃上诉权或者上诉被驳回后,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保障其诉讼利益,依附于上诉人的诉讼而提出其诉讼请求,以此使其诉讼利益得以保障。本文以民事附带上诉的基本原理为出发点,结合我国的上诉制度,从而得出民事附带上诉在我国具有可行性。(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中旬刊)》期刊2013年05期)

贾珂珂[6](2012)在《民事附带上诉制度初探》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民事诉讼法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未生效裁判时,有权提起上诉,从而引起第二审程序的发生。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51条的规定,上诉审的审理范围被限制在上诉人请求范围内。这种做法虽然有助于提高案件在第二审阶段的审理效率,却不利于案件整体争议的解决。因(本文来源于《东南司法评论》期刊2012年00期)

许薇薇[7](2012)在《论我国民事附带上诉制度的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附带上诉制度,作为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特有制度,其价值主要在于保护上诉期已满、舍弃上诉权或上诉被驳回的被上诉人的利益,让其利用上诉人的上诉程序,以附带上诉的方式请求变更或废弃一审判决,从而实现当事人双方的攻防平等。我国目前还未引进这一制度,由此引发的争论——是否可以适用这一制度、如何适用,在我国理论界还没有定论,学者们还在研讨。本文意在对已有的观点进行归纳总结,研究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附带上诉制度,进一步解析民事附带上诉制度的特色,并提出新时代新环境下我国可以并且应当建立民事附带上诉制度。本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民事附带上诉制度的基本理论内容,包括民事附带上诉制度的概念、特征、性质,并对与民事附带上诉相关的概念做了区分,借以明确突出民事附带上诉的独特性、精巧性,为我国引入该制度做引导。第二部分主要是民事附带上诉制度的法理基础。一项制度为何存在,其存在的理论基础必须明确,笔者从当事人地位平等、程序与实质正义、处分原则角度对附带上诉制度的合理性进行探讨,力图夯实理论基础。第叁部分引入大陆法系典型国家和地区——法国、德国、日本、台湾地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民事附带上诉制度的规定,并对其进行共性和个性的区分概括,意在把握不同地方民事附带上诉的共性和优势。第四部分是本文的核心部分。在前叁部分的基础上,结合是否在我国建立民事附带上诉制度的争论热潮,分析我国一直未建立民事附带上诉制度的原因,笔者支持在我国建立民事附带上诉制度,剖析其建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对其在民事诉讼法中的具体构想进行设计。总而言之,希望借我国民事诉讼诉法改革的契机建立民事附带上诉制度,发挥其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优势,减少民事上诉和再审案件,服务于我国司法实务。(本文来源于《内蒙古大学》期刊2012-05-28)

徐倩[8](2012)在《论我国民事附带上诉制度的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大陆法系民事上诉程序中普遍存在着附带上诉制度,德国、法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法都对此制度进行了规定,虽然具体规定存在差异,但是在民事诉讼实践中都发挥了保障双方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和控制滥诉,提高司法效率的功能。目前我国民事上诉制度存在诸多缺陷,造成了当事人之间诉,讼地位不平等、诉讼迟延、效率低下等诸多问题。其中附带上诉制度的缺失无疑是重大原因。经过几十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己经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为了适应这一社会转型的要求,我国民事诉讼模式也从超职权主义模式慢慢向当事人主义模式过渡,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越来越受重视,诉讼公正理念深入民心,在诉讼过程中要求公正和平等的呼声也越来越强烈。附带上诉是设立于二审民事诉讼中的一项程序救济和诉讼权利平衡的技术性制度,它在追求当事人双方权利平等的同时也表达了对效率的关注。这种制度的价值主要在于保护己经错过法定上诉期间丧失上诉权的被上诉人的诉讼权益,使其在已经丧失了上诉权后得以依附于上诉人提起的上诉制度,从而能够以提起附带上诉的方式请求变更或废弃一审判决中不利己的部分,扩张利己部分。附带上诉能够使一方当事人在丧失上诉权之后,在对方随后提起的上诉程序中拥有同等的诉讼权利,进行平等对抗。这就实现了二审程序中双方当事人攻防地位的平等,使当事人能够及时有效地行使诉讼权利;使二审法院更全面了解当事人双方对第一审未生效判决的不服与争执点,从而提高二审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的准确率;使相关民事纠纷得以一次性解决,减少不必要的上诉与申诉,从而有效解决近年来我国民事案件上诉率与再审率居高不下并呈增长趋势的弊病。总之,该制度作为一种平等保护全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纠纷的一次性解决,提高司法效率的制度,应当为我国民事诉讼立法所借鉴。提起附带上诉必须有合法的主上诉存在,只有如此,被上诉人才能对此提起附带上诉。这是由附带上诉的依附性决定的。主上诉不存在了,附带上诉也就失去了效力。当主上诉因不合法而被驳回时,在这种情况下,附带上诉自然也因主上诉的失效而失效。而如果是上诉人撤回主上诉,那么同样附带上诉因为没有合法的主上诉存在自然而然的失去效力。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若上诉人撤回上诉的时间晚于被上诉人提出附带上诉提起的时间那么撤回主上诉须经附带上诉人的同意。在附带上诉的提起主体方面:被上诉人与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当然有权提起附带上诉,有独立请求权第叁人亦是如此。而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仅在败诉并被一审法院依法要求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下,他才有权提起附带上诉。普通共同诉讼人在各自的诉讼标的范围内享有提起附带上诉的权利;然必要共同诉讼人,只有经过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才能视为共同诉讼人一起提起附带上诉。撤回附带上诉的被上诉人不能再提起附带上诉。附带上诉制度只适用于判决,并且是第一审判决,不适用于裁定。对于部分判决,附带上诉的范围限于上诉人提起上诉的那个一审判决,对于一审判决的“附带性裁判”,附带上诉人可以就该判决的附带性裁判声明不服,提起附带上诉。另外,禁止对附带上诉为附带上诉。提起附带上诉的期限被界定在被上诉人的上诉期限届满,言词辩论终结之前。提起附带上诉应当具备上诉利益。附带上诉的提起以书面形式为原则,以口头形式为例外。(本文来源于《南京大学》期刊2012-04-25)

孙永亮[9](2012)在《我国民事附带上诉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二审程序设计中,既能保障正当上诉权又能抑制恶意上诉,是各国较为普遍的制度设计倾向。尤其是随着诉讼爆炸对司法质量和效率的影响日益严重,通过限制二审审理和裁判范围而促使案件在一审程序中获得彻底解决,成为一种总体趋势。为此,大陆法系各国和地区试图寻求一种能够达到上诉权保障与上诉欲望抑制之间平衡的方式,附带上诉成为他们共同的选择。附带上诉是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所特有的一种制度,但是各国的具体规定却不尽相同,如附带上诉的时间、性质等。虽然大陆法系各国和地区的规定有所不同,但是各国设立附带上诉制度的目的和功能价值是一致的。设立附带上诉制度不仅能够平衡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程序利益,保证双方当事人攻防平等,抑制恶意上诉,而且还能够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维护司法稳定和权威。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没有对附带上诉制度作出规定,理论界和实务界也没有对其有过多的重视,这不得不说是一大遗憾。笔者认为我国目前应当在民事上诉程序中考虑构建符合我国实际需要的民事附带上诉制度,以弥补该项制度缺失所造成的弊端。本文将从四部分对构建我国民事附带上诉制度进行研究。第一部分:民事附带上诉制度的基本理论。本部分笔者对民事附带上诉的概念、特征、基本分类及其性质和功能价值作出详尽的分析,以期为下文的分析作背景理论铺垫。第二部分:民事附带上诉制度的比较研究。本部分对大陆法系德国、法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和澳门地区的附带上诉分别作出论述,并在此基础上总结出各国和地区的异同点,为我国借鉴和移植域外附带上诉理论作准备。第叁部分:构建我国民事附带上诉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本部分从理论和实践层面对我国为什么要构建附带上诉制度以及是否具有附带上诉成立和发展的条件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分析。说明在我国构建附带上诉是有充足理由和原因的,并不是空穴来风,并且我国目前的法治建设为其成立和发展提供了充足的空间。第四部分:构建我国民事附带上诉制度的设想。本部分首先规定了构建我国附带上诉制度的原则。随后对构建我国附带上诉的基本要件进行了具体设计,如附带上诉的主体、时间、形式以及否定性要件等。最后笔者对附带上诉成立后与目前我国民诉法的相关制度的衔接契合问题以及相关配套制度进行了简要分析。(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2-03-01)

孙静波[10](2011)在《论民事附带上诉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已经发生了从全面审理到在当事人的上诉请求的范围之内审理的重大改变,这也是我国民事诉讼理念的改变。但是这仍然忽视了程序公平的价值,而附带上诉制度给予了当事人真正公平的保护。(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1年01期)

民事附带上诉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民事附带上诉是指当事人一方上诉后,另一方在上诉期间依附于该上诉而提起的上诉以及被上诉人舍弃上诉或者在上诉期间没有提起上诉,待上诉人提起上诉后.被上诉人在上诉审程序中所提起的上诉。其不仅有助于保护全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平,还有助于维护裁判的安定性和司法的权威性。然而,我国大陆并未明文规定该制度,基于此,本文从文本分析法和比较研究法这两个角度进行研究,通过大陆法系国家各国在立法上的历史沿革,以及对各国有关附带上诉制度的横向比较,并通过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前后的具体制度比较,尤其是对新民事诉讼法新增程序的分析,来建立该论题的写作出发点。本文共从六部分对民事附带上诉制度进行剖析。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研究民事附带上诉制度的背景以及设立此制度的意义。其中,对于设立附带上诉制度的意义主要从理论层面、制度层面以及实践层面加以论述。理论层面,附带上诉制度的设立能实现程序公平向实体正义的转变,能保障被上诉人在诉讼过程中的主动攻击,赋予了双方当事人同等或对等的攻击和防御手段,并在保证“良法”的前提下,实现真正的实体正义;制度层面,民事附带上诉制度的确立,能填补我国民事程序制度设计上的空白,最重要的是有利于完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尤其是当事人之间的诉争法律关系;实践层面,附带上诉能提高二审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的准确率,进而降低司法资源消耗,提高诉讼效率,利于判决效力的稳定性,更能缓解实践中的二审和再审压力。第二部分是对附带上诉制度的法理分析,主要介绍了民事附带上诉的概念、特征、性质及价值取向。是指当事人一方上诉后,另一方在上诉期间依附于该上诉而提起的上诉以及被上诉人舍弃上诉或者在上诉期间没有提起上诉,待上诉人提起上诉后.被上诉人在上诉审程序中所提起的上诉。正是这种特殊性,决定了其不同于主上诉的一系列特征。在附带上诉性质的论述上,本文介绍了上诉说,非上诉说以及二元说叁种不同的理论争议并对附带上诉具有上诉性质阐释了理由。最后,从程序自由、程序参与、程序公正以及程序效益四方面对民事附带上诉的价值取向做了详细论述。第叁部分为附带上诉制度的比较分析。从大陆法系各国和我国台湾对附带上诉制度的规定进行了纵向和横向比较,总结出该制度在各国及地区的一些共同特征,从而为我国确立这一制度提供参考。第四部分是本文的创新点也是重点之所在,分析了在新民事诉讼法的立法理念、制度环境以及司法实践叁个层面下我国构建附带上诉制度的原因。首先,立法理念方面,本文主要从衡平技术理念和司法便利化理念加以论述,程序衡平理念要求立法者在立法宗旨的指导下,在对利益关系正确认识的基础上,对各种利益有一个理性的评价;而司法便利化理念倡导简易、快捷、低成本、易于大众理解、便于大众利用的程序运作拉近民众与司法的距离。其次,制度环境方面,主要从上诉审范围的变迁、诉讼程序的精细化设计两方面对附带上诉制度的确立作出原因分析。上诉审范围从法院必须“全面审查”转向到“有限审查”,平衡了法院和当事人之间的角色分工的同时,又保护了民事主体私权利的实现和诉讼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在程序精细化设计要求下,通过我国民诉法新增的诉前调解,恶意诉讼的规制、小额程序的建立等一系列制度的完备来说明当今我国构建民事附带上诉制度是程序精细化要求的题中之意。最后,司法实践方面,主要基于被上诉人丧失上诉权的情形以及滥用上诉现象的存在作出原因分析。第五部分探讨了构建附带上诉制度的具体问题,包括提起附带上诉的前提、对象、时间、提起方式以及建立对滥用上诉权以及恶意附带上诉的处罚机制。最后,得出结论:我国应设立附带上诉制度。并坚信,在充分认识自身制度环境的前提下,充分借鉴和吸收国外经验,我国的附带上诉制度一定能在实现司法公正和效率方面发挥出它的重大功能,实现社会主义司法民主的传承、创新和发展。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民事附带上诉论文参考文献

[1].邱星美,王宇茜.民事再审审查与审理范围之新理念——兼论我国民事诉讼附带上诉制度的建立[J].司法改革论评.2016

[2].陈雪丹.民事附带上诉制度研究[D].浙江工业大学.2014

[3].宋斯文.民事附带上诉制度研究[D].辽宁大学.2014

[4].朱佩.论民事附带上诉制度[D].西南政法大学.2014

[5].任海燕.论民事附带上诉制度在我国的可行性[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3

[6].贾珂珂.民事附带上诉制度初探[J].东南司法评论.2012

[7].许薇薇.论我国民事附带上诉制度的构建[D].内蒙古大学.2012

[8].徐倩.论我国民事附带上诉制度的构建[D].南京大学.2012

[9].孙永亮.我国民事附带上诉制度研究[D].山东大学.2012

[10].孙静波.论民事附带上诉制度[J].法制与社会.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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