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限制论文-云晓燕

刑事限制论文-云晓燕

导读:本文包含了刑事限制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追究刑事责任,人身自由,劳动合同,不起诉决定,免予刑事处分,用人单位,交通肇事罪,劳动关系,有期徒刑,判处刑罚

刑事限制论文文献综述

云晓燕[1](2019)在《没有被限制人身自由就不属于“被追究刑事责任”吗》一文中研究指出【案例简介】齐某系某运输集团驾驶员。2018年7月,齐某在驾驶公交车执行工作任务途中,在车门没有关好时启动车辆,导致正在上车的乘客被裹车底死亡。后经公安机关认定,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2019年6月27日,人民法院判决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本文来源于《中国劳动保障报》期刊2019-12-21)

余怡然[2](2019)在《扩张与限制:检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一文中研究指出检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始即盛,其独特的案件范围是我们亟须探讨的法律问题。检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在司法实务中并不完全局限于法律规定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扩张之势已成现实。但我们秉持着法定精神,应当通过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加强指导性案例的引导作用、厘清检察机关定位、建立案件分流机制等途径对检察刑事附带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进行合理化的限制,以期检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长远发展。(本文来源于《周口师范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4期)

刘仁琦[3](2019)在《我国刑事再审程序启动实体限制规则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由于我国刑事再审程序未设计严格程序规则、实体规则与证据规则,刑事司法实践中刑事再审程序启动随意,加之未对"有利被追诉者再审"与"不利被追诉者再审"进行区分,刑事再审程序对被追诉人权利构成极大威胁。应区分实体法中的犯罪事实与程序法中的犯罪事实,以公诉事实的指向与裁判事实的效力为逻辑起点,以刑事诉讼法中之犯罪事实单一性、同一性为理论工具,对我国刑事再审"事实"与已裁决"事实"进行对比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构建我国刑事再审程序启动的实体限制规则。(本文来源于《浙江工商大学学报》期刊2019年03期)

孙禹[4](2019)在《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保护规则——以刑事责任的限制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保护规则作为认定其责任的补充性规定已经在许多国家得到确立,以弥补传统责任规则中对于技术性因素考虑的不足。在当前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范围尚不明确且呈扩张趋势之下,我国有必要借鉴其他国家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保护规则的立法经验,制定适用于所有违法信息类型的总则性保护规则,明确免除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一般监控义务,对具体的技术行为给予明确的立法保护。(本文来源于《北方法学》期刊2019年02期)

张益南[5](2018)在《法律监督无权实体处分的思辨——检察权在刑事审前程序的限制与作为》一文中研究指出基于对法律监督权的权力属性、实现方式、规范文本以及国际公约的四重考量,得以界定法律监督的内涵即是对处分权的监督,其本身并无代行实体处分的属性。因此,一方面,有必要在审判中心的视角下从权力属性的法理层面论证检察权在刑事审前程序中的实体处分领域需要适当的限缩;另一方面,在刑事诉讼审前程序中也应当充分考量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宪法地位,并针对搜查扣押等侦查行为引入检察监督权对侦查权的审查与控制。(本文来源于《法大研究生》期刊2018年02期)

唐益亮[6](2019)在《行政处罚折抵刑事处罚的适用及其限制》一文中研究指出司法实践中,行政处罚折抵刑事处罚的现象时有所见,按照行政处罚法与刑法的相关规定,常见用以折抵的行政处罚种类为罚款和行政拘留,与之对应的是,这两种措施主要折抵刑罚中的罚金、管制、拘役与有期徒刑。通过观察我国历次刑法修正案可以发现,犯罪罪名不断增多,犯罪圈日(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9-01-31)

谭明[7](2018)在《侦查阶段刑事案件新闻报道的操作与限制——以徐某某涉枪案引发的系列媒体名誉侵权案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推进,此前以刑事案件侦破为关键节点的刑事案件报道势必会受到影响。侦查阶段刑事案件报道中,新闻媒体究竟该如何处理刑事案件新闻报道与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之间的关系呢?本文以发生在H省C市的系列名誉侵权案为例,思考传统刑事案件新闻报道和侦查阶段刑事案件新闻报道的限制,探索侦查阶段刑事案件报道的操作。(本文来源于《中国》期刊2018年10期)

耿佳宁[8](2018)在《污染环境罪单位刑事责任的客观归责取向及其合理限制:单位固有责任之提倡》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法修正案(八)》及其后的司法解释表明,我国刑法对于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在治理策略上转向事前预防,其预防的重点便是单位。我国单位犯罪理论带有"犯罪主体论"的基因,何时能肯定单位有犯罪能力、是犯罪主体,何时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所以,由单位集体或负责人决定实施犯罪成为必要。此要件导致污染环境罪单位刑事责任条款在司法适用中被虚置,进而造成刑法对该罪预防期待的落空。从机能的刑法观出发,单位刑事责任的追究不以其是存在论上的犯罪主体为必要前提。犯罪只能由自然人实施,单位的固有责任属于"组织性责任",其归责在客观上关键是要有组织过失,以表明"法所不容许的风险";在主观上,若单位对其成员违反本单位组织管理体制实施犯罪没有预见可能性,则单位不受归责。"积极的客观归责+消极的主观归责"之模式,旨在平衡预防主义与罪过责任之间的紧张关系。(本文来源于《政治与法律》期刊2018年09期)

黄丹娜[9](2018)在《德国刑事证人拒绝作证的范围及其限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世界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刑事诉讼法中,基于社会伦理、公共利益、证人权益等因素的考虑,均不同程度存在着证人拒绝作证的规定,只是由于价值取向、立法体例的差异,拒绝作证的具体内容会有所不同。在大陆法系中,德国是证人拒绝作证的典型代表,对刑事证人拒绝作证规定的较(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8-06-01)

翁翔[10](2018)在《国家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豁免限制和例外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一直以来,主权平等原则被视为管辖豁免的理论依据,尤其体现在外交特权和豁免制度上,并在相关国际公约中有明确的规定。而经过二十世纪的两次世界大战后,随着国际刑法、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法的发展和勃兴,传统的外交特权和豁免制度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官方身份无关性原则”是对传统豁免制度的一大冲击,针对严重国际罪行的“有罪必罚原则”俨然也具有了国际强行法性质。实践中,“欧洲军事法庭”和“远东军事法庭”在追究犯有严重国际罪行的个人刑事责任上迈出一大步,继而成立的特别国际刑事法庭和相关国内司法机构的实践进一步动摇了传统特权和豁免制度。从2006年开始,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对“国家官员的外国刑事管辖豁免”的研究共形成了八次专项报告,最引人关注的应属2017年的关于国家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豁免限制和例外问题的专项报告。核心问题是在目前的国际法发展过程中,传统特权和豁免制度是否已经存在着一般性的例外,而不是像以往那样仅仅是存在着冲击或在特别情形下的限制和例外。而这将对国际法的理论研究和实践产生巨大的影响,同时,也面临着现实中的困境。本文将对目前国家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豁免的现状进行分析,并试图探究是否已然存在限制和例外的罪行。本文将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分析研究:第一部分对国家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豁免进行概述,并对国家官员的范围和分类进行分析。值得注意的是,国家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豁免常见于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的报告和学者的理论研究中。同时,国家官员的范围和分类也是对实践的总结和概括,对豁免的权利源泉和时间范围具有重要意义,对不同国家官员的豁免会产生重大影响。第二部分介绍国家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豁免例外的理论研究。主要从叁个方面阐述:一是对“官方身份无关性原则”进行介绍,以及它对国家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豁免的影响和冲击。二是阐述“有罪必罚原则”。在国际人权法和人道法快速发展的今天,有罪必罚已具有国际强行法的性质,并符合国际社会的法律价值和人类的共同利益,对国家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豁免构成直接的冲击和挑战。叁是分析“普遍管辖权”,由于各国对严重国际罪行管辖的不同态度,客观上产生的管辖案件不仅挑战着豁免制度也影响着国际关系。第叁部分介绍目前国际社会关于国家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豁免的限制和例外实践。主要从两个角度来介绍和分析:一是国际司法机构的实践。包括国际法院和国际刑事法院的实践。因为每个司法机构在确定管辖权和否定相关国家官员豁免权的理由并不完全一致。二是国内司法机构实践。在仅有的一些内国司法机构实践中,对不同国家官员的刑事管辖豁免权产生了不一样的结果。第四部分分析国家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豁免限制和例外面临的问题。主要从叁个角度来分析:一是国际社会对国家主权理论的分歧,传统绝对主权理论仍然对豁免的限制和例外形成反向作用。二是国际法下不同部门法律的价值追求的矛盾加剧了国际法的碎片化,关于特权和豁免的习惯国际法继续捍卫着传统特权和豁免制度。叁是国际政治关系是影响豁免限制和例外的重要因素,以国家主权为基础的国际社会对豁免的限制和例外还是比较谨慎的。(本文来源于《北京外国语大学》期刊2018-05-11)

刑事限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检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始即盛,其独特的案件范围是我们亟须探讨的法律问题。检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在司法实务中并不完全局限于法律规定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扩张之势已成现实。但我们秉持着法定精神,应当通过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加强指导性案例的引导作用、厘清检察机关定位、建立案件分流机制等途径对检察刑事附带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进行合理化的限制,以期检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长远发展。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刑事限制论文参考文献

[1].云晓燕.没有被限制人身自由就不属于“被追究刑事责任”吗[N].中国劳动保障报.2019

[2].余怡然.扩张与限制:检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J].周口师范学院学报.2019

[3].刘仁琦.我国刑事再审程序启动实体限制规则研究[J].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19

[4].孙禹.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保护规则——以刑事责任的限制为视角[J].北方法学.2019

[5].张益南.法律监督无权实体处分的思辨——检察权在刑事审前程序的限制与作为[J].法大研究生.2018

[6].唐益亮.行政处罚折抵刑事处罚的适用及其限制[N].人民法院报.2019

[7].谭明.侦查阶段刑事案件新闻报道的操作与限制——以徐某某涉枪案引发的系列媒体名誉侵权案为例[J].中国.2018

[8].耿佳宁.污染环境罪单位刑事责任的客观归责取向及其合理限制:单位固有责任之提倡[J].政治与法律.2018

[9].黄丹娜.德国刑事证人拒绝作证的范围及其限制[N].人民法院报.2018

[10].翁翔.国家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豁免限制和例外问题研究[D].北京外国语大学.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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