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众型经济违法治理问题与对策

涉众型经济违法治理问题与对策

(河南省委党校法学部,河南省郑州市450000)

近年来,涉众型经济违法案件数量逐年呈上升态势,已成为经济违法的主要形式之一。所谓涉众型经济违法主要是指针对众多不特定人员实施的以获取钱财为行为直接目的,直接危及不特定人员经济利益的经济违法行为。涉众型经济违法案件涉及人员和领域众多,涉案财产价值特别巨大,给国家和公众造成的经济损失也特别巨大,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严重危及社会的稳定。为更好地打击此类违法案件,从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保护公民权益等方面考虑,将涉众型经济违法作为一类特殊案件类型十分有必要,分析其特点和涉及到的有关法律问题,从而提出有针对性的治理对策。

一、现阶段涉众型经济违法的基本特点

1.案件数量高发,涉案金额巨大。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数据显示,2005年至2010年6月,涉众型非法集资类案件超过1万起,涉案金额1000多亿元,五年来每年约以2000起、集资额200亿元的规模快速增加。以改革开放的前沿广东省广州市为例,广州市中院2009至2013年五年间审理的涉众型经济违法案件数量,2016年比2009年增长53.33%,2016年涉众型经济违法案件的涉案金额分别比2009年增长763.81%,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案件占总案件数的19.34%,其中涉案金额超过亿元的案件就有5件。

2.滋生蔓延迅速,涉及领域广泛。这类违法案件大多都采取类似于网络发展的形式,在多个地区设立非法集资网点或传销点,发展蔓延速度非常快,从涉及领域来看,涉众型经济违法触角不仅延伸到农业、养殖业、房地产、医药、文化、旅游等各行各业。

3.受害人员众多,针对特殊群体。涉众型经济违法由于针对的是社会不特定群体,因此涉及人数众多,且涉及各个社会阶层。特别是非法集资和传销案件,涉及被骗群众动辄几百人,甚至上千人。违法嫌疑人在实施涉众型经济违法时,其侵害目标有相当强的针对性。实践中,违法嫌疑人往往利用老年人对自己人生阅历过于自信,思维方式老化僵化,信息不灵通、有一定积蓄等特点,有针对性地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4.手段隐蔽多样,作案方式职业化。随着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对涉众型经济违法打击和防范力度的不断加强,违法嫌疑人的行为方式更加隐蔽、复杂,并向职业化发展。违法嫌疑人往往采取成立公司、取得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等方式,为非法集资行为披上“合法”外衣。一些不法分子采取在豪华写字楼租赁办公地点,聘请名人做广告、办理公证、投保等方法,营造“实力雄厚”、“诚信经营”的假象,个别公司甚至想方设法与地方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扯上关系,打着政府支持的旗号,骗取群众的信任。有的为吸引更多的群众,编织各种名目,往往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来诱惑和煽动群众从而骗取资金,使群众对违法分子所设置的陷阱毫无提防,并在受害后仍积极帮助违法嫌疑人扩大影响,成为其宣传的“幌子”。

二、涉众型经济违法涉及到的法律问题

1.涉众型经济违法立法滞后问题。对于涉众型经济违法行为,一般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集资诈骗行为、非法经营行为、合同诈骗定性,处罚的法定刑都比较低,不利于有效打击。为此,在下一步完善涉众型经济案件立法时,应坚持法律与政策、打击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特别是要加大相关配套立法,全方位、多角度、高效率地惩治违法犯罪,从源头上避免公众个人及社会资源受到侵害。

2.参与人的法律地位和责任追究问题。涉众型经济违法中,尤其是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传销、非法经营等违法行为中,很多“受害人”地位比较复杂,一方面他们是违法行为的对象,违法行为给他们带来了直接的经济损失,属于“被害人”。另一方面,某些案件的参与人又是违法行为的实施者,他们的行为给其他人又带来了损失,属于“违法人员”,这种身份的两重性给我们追究法律责任和保障“违法嫌疑人”、“受害人”权益带来了难题。有时一些“违法嫌疑人”的损失可能比一般“受害人”还大,如果不加区分,只要参与,就一律追究法律责任,会有悖于立法目的,也不利于社会稳定。

3、非法占有目的认定问题。在涉众型经济违法中,如何查证和认定行为人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是司法机关面临的最大难题,也是认定违法嫌疑人是否构成违法、构成何种违法的关键问题。涉众型经济违法案件中嫌疑人的主观目的通常比较复杂,并且隐藏在违法嫌疑人的内心,较难分辨。违法嫌疑人起初多表现为“无非法占有目的”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但到后期逐渐演变为有“非法占有目的”集资诈骗,其主观目的何时转变、如何认定,要根据嫌疑人的外在表现进行综合判断,执法机关在实际办案中要全面掌握行为人外在表现,并进行准确认定是很难做到的。

4.不特定对象的认定问题。“针对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是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涉众型经济违法的重要客观要件,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明确指出“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这样如何认定“向社会公开宣传”,如何界定“亲友”和“单位内部”成为关系集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的关键问题。在涉众型经济违法案件的办理过程中,违法嫌疑人往往会以集资对象是“亲友”、“单位内部成员”为由进行辩解。如果我们不对这些概念进行正确的界定,这一条文很有可能会被滥用,从而放纵违法行为。

三、治理涉众型经济违法的对策

1、加强宣传教育力度,确保防范到位。一要加大媒体宣传力度。政府新闻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微信、微博等媒体开展宣传,通过公益广告、微视频等新形式,深入宣传打击涉众型经济违法的有关法律和投资常识,引导公众自觉提高警惕,杜绝高利诱惑。二要加大以案说法力度。通过举办宣传日集中宣传、开设法制讲堂、社区讲座等形式,及时对典型案例进行分析解读,用真实的事例和教训,揭露涉众型经济违法的作案规律、作案手法和社会危害,引起群众重视,增强防范意识。三要立足重点部位开展宣传。受害者在受骗前,往往到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取出存款,涉众型经济违法案件往往多发在城市写字楼内,因此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紧盯金融网点和房屋中介等重点部位,开设宣传专栏,集中宣传打击非法集资的政策法规,金融部门工作人员、物业人员等要负起责任,主动发现违法线索,及时举报投诉,提醒重点人群,堵塞漏洞。

2、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挤压违法空间

涉众型经济违法涉及领域多、地域广,流动性大,由于行政机关信息缺乏交流共享,致使部分违法行为在一个地方被禁止后,又换另一个地方“重打鼓、另开张”,继续为害一方,因此有必要建立全国性的信息共享平台,使公安、工商、税务、金融等信息相互开放。政府有关部门要借助建立企业和个人信用体系为契机,把参与过涉众型经济违法受过打击或有劣迹的组织及人员及时录入系统,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证照审理、金融贷款、开设账户、公司设立时,要把这类人员作为重点监管对象进行严格审查。要及时把新型的、典型的、群众易受骗的案件信息录入系统,适时发布预警信息,方便其它地方采取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挤压涉众型经济违法的空间。

3、加大打击惩处力度,遏制违法势头。一要建立专业化的办案力量。涉众型经济违法有其自身的特点,且日趋专业化、集团化,涉及财经、审计、经济等方面的专业知识,这就要求建立一支能够适应打防新形势的专业力量,能够根据此类案件的特点和规律制定出科学有效的行政管理、侦查、起诉、审理机制,提高预防、执法的质量和效率。二要全力侦破大案要案。大案要案的侦破,违法嫌疑人的伏法,能够起到震慑和警示作用,又有利于受害人损失的挽回及社会的稳定。要密切关注此类违法行为动向,适时开展专项整治活动。要强化专案经营意识,集中优势力量,克难攻坚,全力侦破一批有影响的大案要案,遏制涉众型经济违法势头。三要做好逃犯缉捕工作。涉众型经济违法中,嫌疑人的到案将有力推动案件事实的查清,也有利于受害群众情绪的稳定,也是衡量案件侦破的重要标准,要以控制嫌疑人为第一要务,对于在逃的嫌疑人,特别是携款潜逃的嫌疑人,要采取多种手段,加强对接沟通,务求抓获归案,绝不允许其逍遥法外。

4、加大追赃工作力度,尽量挽回损失。涉众型经济违法,群众最为关注的还是追赃问题,能否为受害人最大化地挽回经济损失是判断案件侦破成效的重要标准之一。实践中,违法嫌疑人往往在案发前就已将赃款、赃物隐匿、转移,案发后又不予配合,试图继续占有非法财产。对此,在案件立案后,要在第一时间对赃款、赃物进行冻结、查封、扣押。案件侦办期间,在搜集违法犯罪证据的同时,还要把追赃放在同样重要的地位,尽可能防止涉案财物流失。一要建立违法嫌疑人家属财产审查制度。针对大多数嫌疑人经常将财产转移至其亲属名下的情况,应对嫌疑人家属的财产进行审查,如查实确属赃款、赃物或嫌疑人所有的,应果断采取相应措施,防止财产流失。二要建立嫌疑人财产举报奖励制度。借鉴对嫌疑人的举报奖励制度,发动群众力量,鼓励受害人及社会公众积极查找嫌疑人相关财产,对通过线索查找到的嫌疑人赃款、赃物,要兑现奖励承诺。三要建立追赃的长期化机制。完善追赃的主体和程序,制定不因案件审查起诉或判决而停止的长期化追赃机制,在判决生效后,无论何时,只要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就可以依法给予执行,让被执行人放弃侥幸心理,最大限度地赔偿受害人损失。四要及时通报涉案财产的处置情况。加大财产处置过程中的透明度,避免闭门办案,必要时可邀请受害人代表参与案件的处置过程,进行监督。处置较大财产时,应严格按照处置程序办理,并倾听广大受害人的意见建议,处置过程和结果要公式公告,以赢得受害人的理解和支持。

5、做好危机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涉众型经济违法在破坏经济秩序,侵犯财产权利的同时,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对社会管理秩序也造成了严重的冲击。对此,一要完善维稳工作机制。要建立完善形势预测机制、信息发布机制、稳定风险评估机制、不安定因素排查监测机制和舆情控制处置机制等工作机制,做好应对群体性事件的准备,提高处置的能力与水平。二要做好受害人的安抚工作。要充分发动社会综合治理各方力量,对受害人进行深入沟通交流,宣传法律政策,开展心理咨询,引导他们积极面对困难,配合行政、司法机关,依规依法维护权益。三要做好危及处置工作。对于发生的群体性聚集、大规模集体上访、串联施压等行为,要密切关注形势发展,以劝导疏散、分化瓦解为主要方式,对公然煽动群众冲击政府机关、司法机关的首要分子,要果断带离现场,依法给予行政惩治教育,力争快速平息事件。

参考文献

[1]任怡、张巍:《涉众型经济犯罪引发的涉稳事件处置研究》,《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6年第22期。

[2]余飞:《经济犯罪仍呈高发态势涉众型经济犯罪突出》,《法制日报》2016年11月13日。

[3]王晓东:《涉众型经济犯罪侦查中的几个问题探析》,《北京警察学院学报》2017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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