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作权侵权认定论文-陆凤玉,朱永华

着作权侵权认定论文-陆凤玉,朱永华

导读:本文包含了着作权侵权认定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侵权纠纷,美术作品,电影海报,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

着作权侵权认定论文文献综述

陆凤玉,朱永华[1](2019)在《合理使用在司法实践中的审查认定——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与浙江新影年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着作权侵权纠纷案》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以下简称美影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新影年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影年代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谊兄弟上海影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谊兄弟公司)2012年3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沪二中民五(知)终字第62号判决认定"葫芦娃"角色造型美术作品(即本案涉案作品)由上诉人(本文来源于《《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16卷 总第16卷)——上海市第叁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文集》期刊2019-11-01)

徐飞[2](2019)在《手机转码相关服务的网络着作权侵权认定——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神马移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原告(上诉人):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玄霆公司)被告(上诉人):广州神马移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马公司)被告(被上诉人):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动景公司)原告玄霆公司是起点中文网(域名为:www.qidian.com)的运营商,亦是《完美世界》《莽荒纪》《大主宰》等13部小说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人。被告神马公司是"神马搜索"(域名为:sm.cn)的运营商。被告动景公司是UC浏览器的运营商。动景公司是神马公司的股东。(本文来源于《《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16卷 总第16卷)——上海市第叁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文集》期刊2019-11-01)

徐飞,姜琳浩[3](2019)在《美术作品着作权侵权中“实质性相似”的认定——迪士尼企业公司、皮克斯与厦门蓝火焰影视动漫有限公司、北京基点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着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蓝火焰影视动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火焰公司)、北京基点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点公司)上诉人(原审被告):迪士尼企业公司(以下简称迪士尼公司)、皮克斯原审被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力公司)原告迪士尼公司及皮克斯是系列电影《赛车总动员》的着作权人。"闪电麦坤"、"法兰斯高"为其中的动画形象。上述电影取得了较好的票房,并获得多个奖项或(本文来源于《《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16卷 总第16卷)——上海市第叁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文集》期刊2019-11-01)

高卫萍[4](2019)在《卡通形象着作权的认定及侵权处罚——松贤公司、孙某某、徐某某侵犯着作权案》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叁分院。被告单位:松贤公司。被告人:孙某某、徐某某。迪士尼公司创作的《冰雪奇缘》作品经美国版权局注册,其中艾莎公主(Elsa)、安娜公主(Anna)、雪宝(Olaf)的卡通形象出自迪士尼公司发行的《冰雪奇缘》动画影片。2015年12月起,陈某某(另案处理)在未经迪士尼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委托被告人孙某某生产印有《冰雪奇缘》上述卡通形象的拉杆箱。其后,孙某某又委托被告人徐某某印刷图案并生产板材,孙某某将板材吸塑、(本文来源于《《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16卷 总第16卷)——上海市第叁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文集》期刊2019-11-01)

吕烨馨[5](2019)在《对着作权中作品独创性与侵权认定问题的思考——以琼瑶诉于正案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物质需求日渐得到满足,对精神文化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随着人们维权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面对侵犯着作权的现象,原创者们也逐渐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智力成果。着作权虽为私权性质,但也具有公权利的意义,在维护原创者创造的更大社会利益的同时,如何认定作品的独创性与侵权问题值得探究。本文将以琼瑶诉于正案为例,结合案例思考着作权中的作品独创性与侵权作品认定等法律问题。(本文来源于《文化学刊》期刊2019年08期)

郝明英[6](2019)在《网络短视频平台的着作权侵权责任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净化网络短视频传播环境,规范网络短视频市场,明确网络短视频平台的法律责任,须从违法行为、主观过错、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等四个要素分析。网络短视频平台侵权责任的认定,重点在于判定主观过错及适用免责条款。"避风港原则""红旗标准"是判断网络短视频平台主观过错的重要考量因素,平台是否承担了相应注意义务同样会影响侵权责任的判定。建议统一过错责任认定标准,明确平台注意义务,并完善"避风港原则"具体内容。(本文来源于《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4期)

丁美婷[7](2019)在《视频聚合平台着作权侵权认定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使网络用户对网络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传统的视频平台因其视频类型单一,网络用户需要在多个视频平台之间跳转才可以观看到各个平台热播的影视作品,这已经不能满足网络用户对方便快捷的要求。视频聚合平台可以在没有获得其他视频平台及相关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利用深度链接技术将其他视频平台的视频内容聚集到自己的平台中,使网络用户在不进入被链接视频网站的情况下即可直接观看视频内容,这极大程度的满足了网络用户对“一站式”服务的需求。然而视频聚合平台向网络用户播放的是没有向被链接视频网站及相关权利人支付版权费用的视频作品,这侵犯了被链网站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针对视频聚合平台着作权侵权这一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认定标准,主要有实质替代标准、服务器标准和用户感知标准。面对不同的认定标准,应为视频聚合平台着作权侵权问题找到一个既有利于促进信息网络技术发展又可以平衡相关权利人和网络用户之间利益的认定标准。由于我国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没有对视频聚合平台进行规制,各地法院在认定视频聚合平台着作权侵权这一问题时,因为选择的认定标准不同,所以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时有发生。为解决这一问题,文章从视频聚合平台的性质、视频聚合平台是否构成着作权侵权、视频聚合平台是否适用避风港原则,这叁个主要问题出发并结合司法实践和学者的理论研究,明确视频聚合平台的性质,为视频聚合平台着作权侵权认定问题找到一个合理的标准。文章主要采用文献研究法和案例分析法对视频聚合平台着作权侵权认定问题进行研究。首先运用文献研究法搜集了与视频聚合平台着作权侵权有关的着作、期刊、博硕学位论文等文献资料,对视频聚合平台侵权问题有了一定程度的认识;其次运用案例分析的方法选择了叁个与视频聚合平台着作权侵权有关的经典案例,对叁个案例进行对比分析并总结出叁个有争议的焦点问题,在对焦点问题进行法理分析的基础上得出文章的研究结论和研究启示。最后文章主要从以下四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是文章的引言,这部分主要是介绍文章的选题背景,总结文章的研究意义和研究现状,阐述文章的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和研究目的。第二部分是对文章选取的叁个同案不同判的案例进行案情介绍,根据法院的判决理由和判决结果进行对比分析,总结出叁个有争议的焦点问题,为文章的第叁部分做铺垫。第叁部分是对文章总结出的叁个有争议的焦点问题进行相应的法理分析,首先是对视频聚合平台的性质进行分析,其次是对视频聚合平台是否构成着作权侵权进行分析,最后是对视频聚合平台是否适用避风港原则进行分析,其中着重针对视频聚合平台的性质和侵权认定标准问题进行分析和论述。第四部分是对焦点问题分析之后的归纳和总结,根据我国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明确视频聚合平台内容提供者的认定标准,对“提供作品”行为进行再界定,以实质替代标准作为视频聚合平台着作权侵权的认定标准。(本文来源于《贵州民族大学》期刊2019-06-06)

王光辉[8](2019)在《深度链接的着作权侵权认定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链接是互联网的重要技术,是互联网信息相互联系的一座桥梁。尤其是深度链接,它把分散在各个网站的信息资料聚合在一个网站上,真正实现了“一站到底”浏览、下载信息资料。但是,深度链接技术的提供者并没有经过权利人许可,将链接作品呈现在自己的网站上或者相关界面上,供网络用户浏览并下载,不仅扩大了作品提供者范围、攫取了权利人的网络流量,还打破了深度链接相关方的利益平衡,对传统的着作权形成了挑战。针对深度链接侵权认定问题,国内外知名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其进行研究分析,提出了不同的认定标准来平衡权利人利益和技术发展之间的关系。但是,关于深度链接侵权该如何去认定,司法界、理论界还存在着相当大的争议。因此,通过对深度链接侵权认定的分析,找出合适的认定标准,对平衡权利人利益和技术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深度链接行为是否属于侵犯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这就造成了理论界、司法界争议所在,即深度链接行为是网络服务行为还是内容提供行为。为了解决此争议,学者先后提出过不同的标准:按照服务器标准,如果向公众开放的网络服务器中上传作品,那么就属于作品提供行为,就构成直接侵权。因此,深度链接行为不属于作品提供行为,不构成直接侵权,可以在设链者主观有过错的情况下追究间接侵权责任。但该标准对于链接合法授权的作品,是无法利用共同侵权责任理论来追究其责任的;用户感知标准则是以网络用户的主观感受来认定是否属于作品提供行为,近而确定是否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若设链者明确标识作品来源,网络用户并没有对作品提供者发生误认,那么设链者的行为就不属于作品提供行为,也就不会构成侵权;实质呈现标准强调的是着作权人对作品提供者身份的控制,只要设链者在其控制的页面或者界面完整地呈现了被链接作品,就属于作品提供行为,设链者行为就构成直接侵权。该标准克服了前两种标准无法追究设链者侵权责任的不足,是目前对深度链接行为侵权认定合适的标准。文章通过对服务器标准不认定侵权、用户感知标准认定侵权,以及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典型案例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和分析,试图说明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法院在认定深度链接是否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越来越困难,依据服务器标准、用户感知标准已经无法应对在网络环境下新出现的问题,无法平衡权利人利益和技术发展之间的关系。对于这些问题,可以引入实质呈现标准,以此标准来确定深度链接是否侵权。同时也发挥指导案例的作用,使权利人的利益得到充分保障。深度链接侵权已经不单单是技术问题,更是关乎到法律问题,作为网络技术发展的必然产物,寻求保护权利人利益和技术发展均衡点才是最终的解决办法。(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9-05-01)

穆冠廷[9](2019)在《网络服务提供者着作权间接侵权责任中应知认定标准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数字技术的进步彻底改变了作品的复制和传播方式,着作权的保障在网络环境中的难度大大提高,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的难度显着提高。随着网络技术的迅速普及对作品传统传播方式造成的冲击,它给予作品网络上的复制及传播以极大的便利,网络技术本身的这种特性,使得网络中更易出现着作权的侵犯,并且极易扩大损害后果。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提供的网络服务第叁方,其在间接侵权行为中的责任认定规则也应以与时俱进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在网络着作权间接侵权案件里,首先必须要确定主观过错才能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责任,即以其应当知道侵权存在进行认定。只有法律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要求注意义务,放才能更有效保护着作权人的利益,结合实践对应知的认定因素予以具体规定,以实现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着作权人间的利益平衡。近年来,我国互联网范围内的侵权案件显着增多。介于一直以来我国国民的着作权意识淡薄的社会现状,互联网内广范围存在着着作权侵权的行为。法院也认识到了其现状,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应知认定做出了一些调整,在一些案例中,法院强调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如“全土豆网络公司与千鹤公司案”中,法院指出“上诉人‘提供专门供用户使用的存储空间,极大几率造成侵权,其负担较大预防成本并不为过’”。在这类案例中,法院的判决更加倾向于对着作权人而非网络服务提供者进行保护,因而网络服务提供者也面临着更多的着作权保护要求。在我国现有的司法环境下,对于“明知”的认定是通过着作权人发出侵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自认等予以认定,而“应知”的具体认定标准,也就是红旗标准,早已被法院广泛的应用于应知的认定之中。然而从当前的现实来看,红旗标准已不能完全满足着作权保护的需要。“红旗标准”是避风港规则下的例外状况,其来自于美国,是指网络服务提供者无须对其服务进行监控,或积极查找侵权行为,但只要网络服务提供者获悉了“红旗”一般能明显体现侵权行为的要素后,如果对其放任就该承担相应责任。这一标准同时具有主观客观两方面因素,所以在判断其是否意识到了明显的侵权行为要素即“红旗”时,应当同时对相关侵权事实是否被意识到和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但在判断上述条件是否构成‘红旗’,即侵权行为是否对一个在相同或类似情况下的普通人是显而易见的时,应当采用客观标准。然而红旗标准对客观因素方面要求“明显侵权”,这在司法实践来讲相当高的标准,这样过高的标准使得红旗标准只能覆盖少部分作品,如知名度较高的作品或热播作品,而对于大量易受侵权损害的一般作品难以适用该标准的保护,其不能够真正减少我国网络中的着作权间接侵权行为。参考传统的侵权法理论,过错的认定是以行为人的注意义务作为判断依据的,并依据不同层次的注意义务划分重大过失具体过失以及抽象的过失不同标准。从目前的司法实践环节来看,红旗标准的客观因素要求很高,注意义务要求较低,是重大过失的标准,这对保护着作权人的权利来讲是不利的。但随着网络技术的逐渐发展,结合现有案例和新生案例的裁判状况来看,在将来的几年中,网络服务提供者将会负有比以往更高的注意义务。(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9-05-01)

张程[10](2019)在《3D打印着作权侵权责任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3D打印技术从高精尖领领域飞入寻常百姓家,逐渐深入百姓生活和生产制造。尽管3D打印从原理上讲是一种对原始实物复制的生产技术,但对保护以复制权为中心的着作权产生巨大冲击。研究3D打印的着作权法适用不仅有益于3D打印产业的健康发展,而且有助于着作权法自身的变革。本文主要分为五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讨论3D打印着作权法适用的基本法律框架。具体包括梳理3D打印流程、参与主体、使用行为以及适用的责任类型。第二部分,分析3D打印着作权侵权的客体范围,具体分析实用艺术品、建筑模型和平面图、叁维数据模型叁方面,厘清客体的实质。第叁部分,研究3D打印使用作品行为的性质,即是否构成《着作权法》上的复制行为或其它应保护的行为。第四部分,3D打印使用作品的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根据3D打印技术的特点展开对着作权法的“合理使用”制度的相关规则进行讨论,判断3D打印行为能否构成合理使用。第五部分,提出3D打印着作权规则的改革建议。基于前四部分对问题的研究分析成果,提出叁方面相关保护对策:第一,建议扩大着作权法上“复制”内涵,明确将3D打印使用行为纳入着作权保护范围;第二,允许考量3D打印使用的特殊性,兼顾着作权保护与3D打印产业发展需求扩大合理使用的适用范围;第叁,促进着作权人与3D打印产业合作,建立有效的授权许可渠道。(本文来源于《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期刊2019-05-01)

着作权侵权认定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案情】原告(上诉人):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玄霆公司)被告(上诉人):广州神马移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马公司)被告(被上诉人):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动景公司)原告玄霆公司是起点中文网(域名为:www.qidian.com)的运营商,亦是《完美世界》《莽荒纪》《大主宰》等13部小说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人。被告神马公司是"神马搜索"(域名为:sm.cn)的运营商。被告动景公司是UC浏览器的运营商。动景公司是神马公司的股东。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着作权侵权认定论文参考文献

[1].陆凤玉,朱永华.合理使用在司法实践中的审查认定——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与浙江新影年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着作权侵权纠纷案[C].《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16卷总第16卷)——上海市第叁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文集.2019

[2].徐飞.手机转码相关服务的网络着作权侵权认定——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神马移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C].《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16卷总第16卷)——上海市第叁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文集.2019

[3].徐飞,姜琳浩.美术作品着作权侵权中“实质性相似”的认定——迪士尼企业公司、皮克斯与厦门蓝火焰影视动漫有限公司、北京基点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着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C].《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16卷总第16卷)——上海市第叁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文集.2019

[4].高卫萍.卡通形象着作权的认定及侵权处罚——松贤公司、孙某某、徐某某侵犯着作权案[C].《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16卷总第16卷)——上海市第叁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文集.2019

[5].吕烨馨.对着作权中作品独创性与侵权认定问题的思考——以琼瑶诉于正案为视角[J].文化学刊.2019

[6].郝明英.网络短视频平台的着作权侵权责任认定[J].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7].丁美婷.视频聚合平台着作权侵权认定研究[D].贵州民族大学.2019

[8].王光辉.深度链接的着作权侵权认定研究[D].吉林大学.2019

[9].穆冠廷.网络服务提供者着作权间接侵权责任中应知认定标准研究[D].吉林大学.2019

[10].张程.3D打印着作权侵权责任认定[D].河南财经政法大学.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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