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纠纷论文-高敏,王舜毕

海事纠纷论文-高敏,王舜毕

导读:本文包含了海事纠纷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水上交通事故,沿海水域,船舶安全,通航环境,海事法院,海事纠纷,白皮书,船舶碰撞,沉船,海洋经济发展

海事纠纷论文文献综述

高敏,王舜毕[1](2018)在《五年未发生特别重大等级事故》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 五年来,浙江沿海水域共发生水上交通事故509件。昨日上午,宁波海事法院会同浙江海事局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近五年浙江沿海水域水上交通安全与海事纠纷情况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并针对事故预防控制、纠纷化解处理提出建议。浙江水域跨度(本文来源于《浙江法制报》期刊2018-10-19)

徐邦春,符瑜[2](2018)在《纵横捭阖 调解有道——浅谈“鬼谷子”理念在渔业海事纠纷调解中的运用》一文中研究指出浙江省象山县是个渔业大县,渔业海事纠纷频发,且呈现出纠纷的突发性、场所的流动性、侵害的互损性、证据的不确定性、人员的群体性等特点,成为象山县人民调解工作的一个棘手问题。为此,象山县司法局运用"鬼谷子"(老子弟子之一,姓王名诩,又名王禅,春秋战国时期人)理念,在渔业海事纠纷调解中,化繁为简,定分止争,取得了事半功倍的成效。近3年来,全县共受理调解渔业海事纠纷1128起,调解成功1106(本文来源于《人民调解》期刊2018年01期)

黎志刚,宣言[3](2017)在《清末轮船招商局的中外海事纠纷案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从清末轮船招商局船舶碰撞和地权纠纷案例看早期中外民商事案件中的法律管辖权冲突问题。本文讨论了轮船招商局"利运"轮撞沉宁波商船案、"福星"轮被英国怡和洋行"澳顺"轮撞沉案和招商局所涉地权纠纷案等叁个案例。清政府在处理以招商局为代表的中国企业同外商间海商事纠纷中,虽然国家司法主权受到外国冲击,但仍做出了一定的积极尝试,促进了清末商法移植、对外国诉讼制度的学习和对国际立法的积极参与。(本文来源于《国家航海》期刊2017年02期)

肖文[4](2017)在《试论海事纠纷中立评估机制》一文中研究指出中立评估机制是指在纠纷处理的早期,与当事人无任何利害关系之中立第叁方通过主持中立评估会议方式听取各方当事人及其律师关于纠纷之陈述及请求,并结合相关证据最终得出双方所处境遇、争议焦点、各种纠纷解决途径之成本和结果预估,以及纠纷解决建议等事项以供当事人参考的纠纷解决机制。程序逻辑规范且具备前瞻性、迅捷性、保密性等特征的中立评估机制极其适合解决纷繁复杂的民事纠纷,其目前已在我国医疗、保险等专业领域纠纷解决中取得成功,随着《2012年试点方案》、《2016年改革意见》与《法院四五改革纲要》等陆续出台,在海事纠纷领域设立中立评估机制迎来前所未有的良机。目前,海事纠纷格局异化导致本就匮乏的解纷资源利用率失调,无效裁判常态化、海事仲裁诉讼化、海事行政机构调解主观化等疽痈日渐凸显,各海事解纷机构桎梏于其主观或客观层面的观念与体制而无法自拔。辩证观之,与传统纠纷解决机制相比,中立评估机制与海事纠纷之间的微妙关联成为将该机制引入海事纠纷领域的独特优势。中立评估机制契合海事纠纷特性及其解决要求,其在推动海事纠纷案件合理分流、补充传统纠纷解决机制缺漏方面的优势显着,该机制本身亦可作为一种新的海事纠纷解决方式。虽然试点法院的适用规范瑕疵不少,但其取得的改革成果值得肯定。伴随纠纷解决方式改革当事人化趋势,如何将中立评估机制引入我国海事纠纷领域成为新的实务课题。因此,结合对美国中立评估制度及我国相关试点改革的考察可知,作为该机制最重要的建构要素,中立评估人在程序运行过程中要扮演多重角色,是故唯有兼具海事理论与实务经验的专家方可作为合格的中立评估人选。在此基础上,应当科学规划启动机制,合理选择机制运作场域,规范程序性规则,采用半公益性质收费标准,理性设置程序评价标准,从而实现我国海事纠纷中立评估机制的合理建构。(本文来源于《湘潭大学》期刊2017-05-24)

陈小丽[5](2017)在《海事纠纷诉前调解制度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自立案登记制改革后,海事法院与普通法院一样都出现了"诉讼爆炸"的问题,海事法院的案件审理压力与日俱增,关于海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渠道也逐渐吸引人们的眼光,其中诉前调解就是一种化解海事法院案件审理压力的重要途径。对于诉前调解,最高人民法院在2004年就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规定》,同时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122条也进一步为人民法院进行诉前调解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依据。在2016年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中,明确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委托调解这一途径来缓解案件的审判工作压力。目前各海事法院在诉前调解实践中主要采用法院自行调解及委托其他调解组织或个人进行调解这两种诉前调解模式解决海事纠纷。但在现行的调解模式下,仍然存在一些法律问题导致诉前调解这一机制难以得到有效落实,难以更好地缓解我国海事审判工作的现实压力。本文在分析海事纠纷诉前调解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学习借鉴美国ADR中诉前调解的一些具体做法,对我国海事纠纷诉前调解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以促进我国海事纠纷诉前调解能够得到有效落实。全文一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为海事法院诉前调解制度的概述,主要介绍海事纠纷诉前调解的概念,着重区分诉前调解与立案调解之间的差异之处,阐明文章所限定的海事纠纷诉前调解的范围以及海事纠纷诉前调解与普通民事纠纷诉前调解之间的差异;其次阐明海事纠纷诉前调解所应遵守的基本原则。第二章主要分析我国实践中海事法院诉前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具体表现在适用的案件范围不明确,调解工作监督不力,调解制度运行资金保障力度不足以及传统调解观念对于诉前调解机制运行效果的不利影响。第叁章主要介绍美国的ADR中诉前调解制度的一些具体做法,以及我国海事纠纷诉前调解能够从中得到的借鉴之处。第四章主要从海事法院的角度和海事纠纷当事人的角度,说明完善当下我国海事纠纷诉前调解制度重大意义,以及从明确海事纠纷诉前调解的适用范围、完善相应的调解员培训及监督机制、补充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保障调解制度的资金支持以及加强海事法院普法宣传及诉调衔接工作方面,提出对我国海事纠纷诉前调解制度的建议。(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期刊2017-05-01)

殷姣[6](2017)在《论海事纠纷之可得利益损失》一文中研究指出可得利益损失是司法实践中比较难且争议较大的问题。《合同法》第113条~1对它确立了明确的规则,但也只是原则性对可得利益损失的认可,不具有实际可操作性。从研究成果看,学术界对其从违约、侵权、确定标准等方面进行了一些探讨。~2对于海事领域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缺乏深入专门的研究。可得利益损失是一般民事法律和海事特别法均需面对的问题。它本身就具有天然的不确定性,法律的粗陋导致其计算标准缺乏可操作性依据。多年来因为立法上的规定较为笼统模糊,法官在审判时对当事人主张的可得利益损失多采取消极的否定态度。民商事实务中如何规范和统一这种裁判标准是学术界须要进一步钻研的课题,也是立法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通过案例分析的方法,以笔者亲历的案例为出发点,将庭审情况进行了介绍,由案例中船期损失是否应该得到法院支持以及如何计算等争议焦点引出了可得利益损失这一法律问题。综合运用比较分析、规范与实证分析、一般法与特殊法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对可得利益损失在一般民事法律体系中和海事纠纷中的立法概况、常见司法认定及实践应用进行了阐述。梳理和归纳了海事这一特别法领域的可得利益损失问题,指出了立法上存在的问题,并对海事法中可得利益损失法律规范提出了具体的完善建议。(本文来源于《上海交通大学》期刊2017-04-12)

江海苹,朱忠宝,曾大津[7](2016)在《构建“七位一体”网络 多元化解海事纠纷》一文中研究指出2015年,厦门海事法院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及全国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工作推进会精神,全面落实《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注重结合海事法院自身实际,在加强院本部诉调衔接平台建设的基础上,进一步延伸平台、创新平台,整合、构建“(本文来源于《厦门日报》期刊2016-05-06)

袁绍春[8](2015)在《应对海事纠纷当有新思维》一文中研究指出新《扣押与拍卖船舶规定》梳理了海事程序规则相互之间的关系,解决了海事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诸多疑问。对可能涉及海事纠纷航运企业而言,及时了解新规定的变化,特别是有关扣船反担保例外和拍卖船舶价款清偿顺序等方面的规定,对于选择纠纷解决方式、减少纠纷解决成本和实现诉(本文来源于《中国交通报》期刊2015-03-25)

李艳秋[9](2015)在《海事纠纷之确权诉讼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全球经济贸易往来的越来越频繁,各国的航运业务也随之发展。船舶的巨大运输力使之成为跨海贸易的主要方式,但是随之而来的是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海难等事故的发生概率增加。发生事故往往又会伴随着纠纷的产生,由此而来海事纠纷也越来越多。《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于2000年7月1日施行(下文简称“海诉法”),其中规定了一种不同于现有任何一种民事诉讼程序的特殊海事诉讼程序,即第116条1规定的确权诉讼。《海诉法》规定的确权诉讼是针对与法院裁定强制拍卖船舶的债权以及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有关的限制性债权而设计的诉讼制度。海事诉讼属于民事诉讼的范畴,那么确权诉讼无疑也是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种特殊诉讼程序。作为一种我国独有的特殊海事诉讼程序,《海诉法》及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简称“海诉法解释”)仅有为数不多的几个条文对其进行规定,其余相关司法解释也未专门涉及确权诉讼,理论界对程序的研究讨论也严重不足,海事纠纷的频繁发生又需要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来规范法官的司法行为,健全法律制度,并且司法实践中也亟需统一的标准来维护司法权威。根据程序法定原则,任何一个诉讼程序,从起诉到结案都应当有法律对其进行规定,显然确权诉讼中配套规定的缺失与其在实践中所起到的作用是不相协调的。本文将从确权诉讼的基础理论展开论述,按照诉讼程序进程来发现、解决问题,针对确权诉讼中所具有的相关法律滞后和配套规定不完整的现象,结合司法实践的不统一,着重对确权诉讼制度所存在的程序问题提出笔者的程序设计,以此为完善《海诉法》尽一份绵薄之力。本文一共分为四章:第一章将对确权诉讼的概念、性质、特点等基础理论进行论述。理论界对于确权诉讼的性质虽然讨论不多但是却也一直无法形成统一的认识,主要分歧在于确权诉讼究竟是确认之诉、给付之诉还是二者结合之诉。笔者观点认为是给付之诉,后文将展开详细论述。第二章将对确权诉讼的提起、管辖等审理前程序问题进行论述。关于确权诉讼的程序问题,整个《海诉法》以及《海诉法解释》中都没有相关的法条对确权诉讼形成较为完整、系统的规范体系,法条之间前后条文的不协调也是造成司法实践混乱的重要原因之一,没有统一的法律准绳来规范法官的审理。第叁章将对确权诉讼的审理范围、债权审查以及程序转化等问题展开论述。对债权的确认是整个诉讼的核心,参与分配受偿是确权诉讼的最终目的,所以第叁章是本文的核心内容。第四章将对确权诉讼结案以后,一审终审制度缺陷救济、确权诉讼是否能够运用调解结案以及诉讼判决的执行力等问题进行探讨,以此来完善程序架构。(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5-03-19)

汪超群,冯萍娟[10](2015)在《船企法律风险防范出路何在?》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国际航运和造船市场受全球经济疲软影响出现全面下滑态势,与之相关的船舶代理、货运代理行业也随之陷入低谷,引发海事纠纷迭起。    业内人士认为,2015年,市场低迷期仍将持续,而海事纠纷也将进入高发期。那么,传统诉讼途径之外,船企法律风险如何防(本文来源于《舟山日报》期刊2015-01-26)

海事纠纷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浙江省象山县是个渔业大县,渔业海事纠纷频发,且呈现出纠纷的突发性、场所的流动性、侵害的互损性、证据的不确定性、人员的群体性等特点,成为象山县人民调解工作的一个棘手问题。为此,象山县司法局运用"鬼谷子"(老子弟子之一,姓王名诩,又名王禅,春秋战国时期人)理念,在渔业海事纠纷调解中,化繁为简,定分止争,取得了事半功倍的成效。近3年来,全县共受理调解渔业海事纠纷1128起,调解成功1106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海事纠纷论文参考文献

[1].高敏,王舜毕.五年未发生特别重大等级事故[N].浙江法制报.2018

[2].徐邦春,符瑜.纵横捭阖调解有道——浅谈“鬼谷子”理念在渔业海事纠纷调解中的运用[J].人民调解.2018

[3].黎志刚,宣言.清末轮船招商局的中外海事纠纷案件[J].国家航海.2017

[4].肖文.试论海事纠纷中立评估机制[D].湘潭大学.2017

[5].陈小丽.海事纠纷诉前调解制度法律问题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7

[6].殷姣.论海事纠纷之可得利益损失[D].上海交通大学.2017

[7].江海苹,朱忠宝,曾大津.构建“七位一体”网络多元化解海事纠纷[N].厦门日报.2016

[8].袁绍春.应对海事纠纷当有新思维[N].中国交通报.2015

[9].李艳秋.海事纠纷之确权诉讼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5

[10].汪超群,冯萍娟.船企法律风险防范出路何在?[N].舟山日报.2015

标签:;  ;  ;  ;  ;  ;  ;  ;  ;  ;  

海事纠纷论文-高敏,王舜毕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