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正当性论文-吴飞

司法正当性论文-吴飞

导读:本文包含了司法正当性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职业法律人,司法监督,法治

司法正当性论文文献综述

吴飞[1](2019)在《论职业法律人司法监督的正当性》一文中研究指出司法监督的主体一定意义上特指国家司法机关,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但是司法实践中律师和法学家等职业法律人群体监督司法的案例大量存在。学者们对于法律人和司法监督都多有论述,但目前学界尚无将职业法律人与司法监督相联系进行探讨。职业法律人可以也应当成为司法监督的主体。职业法律人有权监督司法实施有其理论上的正当性。(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30期)

蒋红珍[2](2019)在《正当程序原则司法适用的正当性:回归规范立场》一文中研究指出经过20余年的发展,正当程序原则司法适用的判例已有较为丰富的积累。以界分作为规则的正当程序和作为原理的正当程序为前提,在司法适用中需探寻行为法意义之"实定法基础"和裁判法意义之"审查标准"的匹配。就正当程序原则与实定法规范的关系看,我国司法审判实践并存着"竞合模式""推导模式"和"空缺模式"叁种样态并发展出不同的解释路径;就审查标准看,已然出现"单一适用"和"选择适用"之间的选择困顿。解决正当程序原则司法适用的正当性难题,需要回归规范立场来弥合其作为论证理由和裁判依据之间的沟壑。这样的反思,可贯穿于自"田永案"滥觞至今我国正当程序原则的司法适用。(本文来源于《中国法学》期刊2019年03期)

贺敬林[3](2019)在《屏蔽视频贴片广告行为的正当性认定:司法裁判与应然路径》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因屏蔽视频贴片广告引发的纠纷逐渐增多,由于法律未有明确规定,导致不同法院作出完全相反判决。相较于"权益保护"路径,"利益衡量"路径更适合屏蔽行为正当性的认定。应综合考量屏蔽行为包含的主观恶性,以及对视屏网站经营者、消费者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具体影响。在认定过程中,法院应保持克制和谨慎,以鼓励自由竞争为原则,将更多市场问题留给市场机制解决。(本文来源于《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1期)

邱月明[4](2018)在《正当性视角下的刑法教义学——以学派之争面向立法与司法的统一》一文中研究指出揭开刑法教义学的神秘面纱,不同学者对教义学的性质有不同的论断,大部分学者支持在解释论的维度下阐释刑法教义学。但依笔者看,不能将刑法教义学简单的看做,法注释学,法解释学。学界有必要重新审视法教义学的概念,纵向上拓展法教义学的领域,横向上联系立法与司法实践,将教义学的功能性,智慧性发挥的更加淋漓尽致。同时依笔者看教义学的蓬勃发展,是注定建立在法哲学复兴的基础上,法哲学思潮的涌动促生了教义学的蓬勃,从历史观的维度,思考教义学与西方两大法学派的联系,从时间维度上,可能是法哲学思潮的沿续。在实践意义上,刑法教义学与立法、司法这一组范畴的摆置,对当前我国立法价值的取向和司法操作的合理化将有着广泛的意义。(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27期)

韩振文[5](2018)在《面向证立获致正当性的司法裁决程序》一文中研究指出通向司法独立的裁判之道是中外理论家探讨的永恒主题。瓦瑟斯特罗姆教授在《法官如何裁判》中规范性地检视司法裁决的各种可能程序,是对现实司法决策行为的模型整合,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司法行为分析的严谨程度。他在批判"规则适用导向"的形式程序基础上,描绘了由先例程序、衡平程序与两阶程序等替代性方案整合的全景构图,其中最值得称颂、更为可欲的乃是两阶程序。全景司法裁决程序的启动前提为发现的程序,它存在被证伪的可能性,导致"唯一正解"理念的失败,因而要严格接受审判中心主义下证立程序的客观审查,以防范控制影响因素中的非理性成分。如果借鉴认知心理学的双重加工系统来阐释,就表现为法官慢速的理性思维,来检验快速直觉发现假定结论的过程。作为民主法治国家的司法裁决程序唯有通过充分的证立才能获致正当性与可接受性。充分的证立可通过逻辑、对话、修辞与论题等四种基本进路,给出理由说明以实现裁判的可普遍化。这也恰恰凸显出两阶程序中第二个层次所发挥的核心功用。(本文来源于《北方法学》期刊2018年04期)

张华[6](2018)在《法律修辞与指导性案例的功能融合——以提升司法的正当性为目标》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律修辞的主观主义特质得不到规则与标准的有效引导与规制,妨碍了其正当化功能的实现。指导性案例实效甚微且说服力欠佳,难以保证司法正当性的必然提升。可以通过功能融合来修复上述漏洞,一方面应当把指导性案例作为修辞论证的标准与依据来规制主观主义,另一方面应当把修辞论证作为强制性义务来强化指导性案例的拘束力与说服力,同时注重通过功能分化来让修辞与案例分别在不同类型的案件中发挥优势。随着修辞规则的完善和普及,以及指导性案例拘束力的不断增强,司法正当性得以提升。(本文来源于《西部法学评论》期刊2018年03期)

温行健[7](2018)在《贪污贿赂犯罪最新司法解释重要问题评析——对提高定罪量刑数额的正当性追问及拟制性规定》一文中研究指出2016年出台的贪污贿赂犯罪司法解释虽具有一定的正向意义,但依然存在诸多值得反思的不妥之处。《解释》以人均GDP及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作为调整贪污贿赂犯罪定罪量刑数额的基准并不妥当,且《解释》制定者关于提高定罪量刑数额的其他理由漏洞百出。大幅提高定罪量刑数额最终导致贪污贿赂犯罪与相关财产犯罪在体系上的分立,进而造成了实质的不平等。《解释》的部分条文带有法律拟制的性质,这些条文既不符合司法解释的法定性要求,也不具有实质合理性。司法解释应当恪守作为解释论原理,其结论应当合乎体系且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本文来源于《研究生法学》期刊2018年03期)

陈星儒,周海源[8](2018)在《司法参与社会治理的正当性进路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司法参与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司法机关主要通过司法权前移、社会效果考量、多样司法手段的运用等方式参与社会治理。司法参与社会治理的本质是司法权的扩张,此种扩张以实用主义司法为理论基础,有司法工具主义的倾向,并可能破坏我国宪法确立的权力分立制衡关系。因此,司法参与社会治理的正当性基础应从"有效性"转向"人权保障",以人权保障为基础的司法参与社会治理可限制司法参与社会治理的范围与限度,实现司法能动性与被动性的统一。据此,司法改革的推进应当立足于人权保障价值扩大司法的权利救济范围,融合后果考量方法和价值判断方法,保障司法在合宪性框架内有序扩展其社会治理功能。(本文来源于《湖北社会科学》期刊2018年04期)

肖斯婷[9](2018)在《资本认缴制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正当性及司法适用路径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2013年《公司法》实行资本认缴制,但公司法放宽出资管制的同时未能对股东的出资缴付问题给予安排,引发了债权人利益与未逾期出资股东期限利益的矛盾。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应成为债权人利益保护的重要途径,然而不管《公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释(叁)》还是《合同法》都不能为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案件的司法裁决提供明确且有针对性的法律支撑。为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利益,本文认为应借鉴美国的法定债务理论,将股东出资义务界定为法定义务,解释适用《公司法》第3条第二款,直接赋予债权人在公司不能偿债时要求股东出资期限加速到期的请求权。(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15期)

呼均雷[10](2018)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清偿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家庭是社会交往最广泛存在的“基础细胞”,婚姻关系是家庭生活的核心所在,妥善解决夫妻财产纠纷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是夫妻财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学界对这一学术问题也一直保持高度的研究热忱,相关的学术着作、学术论文较多,内容涵盖夫妻财产制度、夫妻共同债务的定义、性质、分类、认定标准以及对我国现有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和偿还的批判与反思。学术界的总体思路趋于一致,一方面看到了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法律规定存在不同的认定标准,同时又对近年来频现于媒体的离婚虚构债务现象表现出深深的担忧。但是如果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出台的历史背景、理论基石、利益考量的角度出发,该解释条文具有理论和现实正当性。本文通过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与清偿问题的描述,解构与夫妻债务相关的夫妻财产制度、举证责任规则、利益保护优先性等问题,论证《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正当性。同时结合国外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理论规范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理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与清偿规则的正确路径。论文主体内容由四个部分构成,具体情况如下:第一部分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概述,主要论述与夫妻共同债务相关的基础性问题,包括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与特征,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紧密相连的夫妻财产制度,夫妻财产制度从根本上决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立法规范,也构成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最重要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为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主要论述现行的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四种标准,即目的标准、时间标准、合意标准和利益分享标准,在对四种认定标准进行简要介绍的同时,又对四种认定标准进行了评析。其中对时间认定标准评析是本篇论文的核心内容,通过学理论述、法律基础、法律体系衔接、价值判断与衡量等内容,论证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正当性。第叁部分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规范沿革和司法审判实践。一是为了更好的解释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与夫妻财产制度的关系,论文还对葡萄牙、德国、日本、法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和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进行了详尽的描述,进而证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与偿还规则根植于夫妻财产制度构建体系;二是对建国以来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范的变迁进行了论述;二是对我国目前司法审判实践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进行分析,通过案例的总结归纳,描绘出我国在具体的司法操作层面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总体把握。第四部分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与清偿的正确路径。本部分主线是希望在坚守《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基础上,如何正确实现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与清偿。具体内容包括严格审查债务发生、把握法律适用的先后顺序、明确未举债一方配偶的有限责任等内容。(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8-05-01)

司法正当性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经过20余年的发展,正当程序原则司法适用的判例已有较为丰富的积累。以界分作为规则的正当程序和作为原理的正当程序为前提,在司法适用中需探寻行为法意义之"实定法基础"和裁判法意义之"审查标准"的匹配。就正当程序原则与实定法规范的关系看,我国司法审判实践并存着"竞合模式""推导模式"和"空缺模式"叁种样态并发展出不同的解释路径;就审查标准看,已然出现"单一适用"和"选择适用"之间的选择困顿。解决正当程序原则司法适用的正当性难题,需要回归规范立场来弥合其作为论证理由和裁判依据之间的沟壑。这样的反思,可贯穿于自"田永案"滥觞至今我国正当程序原则的司法适用。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司法正当性论文参考文献

[1].吴飞.论职业法律人司法监督的正当性[J].法制博览.2019

[2].蒋红珍.正当程序原则司法适用的正当性:回归规范立场[J].中国法学.2019

[3].贺敬林.屏蔽视频贴片广告行为的正当性认定:司法裁判与应然路径[J].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4].邱月明.正当性视角下的刑法教义学——以学派之争面向立法与司法的统一[J].法制博览.2018

[5].韩振文.面向证立获致正当性的司法裁决程序[J].北方法学.2018

[6].张华.法律修辞与指导性案例的功能融合——以提升司法的正当性为目标[J].西部法学评论.2018

[7].温行健.贪污贿赂犯罪最新司法解释重要问题评析——对提高定罪量刑数额的正当性追问及拟制性规定[J].研究生法学.2018

[8].陈星儒,周海源.司法参与社会治理的正当性进路分析[J].湖北社会科学.2018

[9].肖斯婷.资本认缴制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正当性及司法适用路径探析[J].法制与社会.2018

[10].呼均雷.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清偿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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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正当性论文-吴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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