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性权利论文-田建强

夫妻性权利论文-田建强

导读:本文包含了夫妻性权利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性权利,同居权,忠实义务,强迫性行为

夫妻性权利论文文献综述

田建强[1](2010)在《论夫妻之间的性权利——以家庭和谐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性权利是自然人根据自己的意志表达性意愿,实施无害于他人的性行为,并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性权利具有绝对性、排他性的特点,属于人权的范畴。同居权则属于相对权、请求权,不能对抗性权利,但忠实义务对性权利的行使提出了必要的限制,至于婚内强迫性行为,不能以性权利为由,一概界定为强奸罪,应分情况而论。(本文来源于《社会科学论坛》期刊2010年02期)

蒋伟华[2](2008)在《论夫妻性权利》一文中研究指出性对于人类而言不仅是一种生理上的意义,更重要的意义是对人类婚姻家庭的建立和维系起到关键作用,夫妻性权利是指基于合法婚姻关系而产生的由夫妻相互拥有的在性行为上的请求权。它是婚姻中身份关系的基础和核心,其主要内涵包括绝对的性权利,如承诺权、性艺术表现权等,也包括相对的夫妻性权利:主要是同居和忠诚的权利。因此,夫妻性权利从性质上说是一种具有相对性的身份权,但是又具有一定的绝对性,主要表现为夫妻性权利对于第叁人而言具有排他性。正是基于这样的性质,对于夫妻性权利的行使必须有一定的限度,夫妻之间可以以司法分居、协议限制以及各种自然限制条件作为拒绝履行夫妻性权利的免责事由。基于同样的理由,夫妻之间对于夫妻性权利的无故拒绝履行,也只能算作是“违约”,如果一方要强行行使夫妻性权利,那就构成“侵权”;而对于第叁人而言,如果他或她与一方配偶共同侵犯无过错配偶的夫妻性权利,则构成共同间接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侵权责任”;如果这样的行为被社会公众所知,还会导致无过错配偶的名誉损毁,则构成双重侵权,应当承担加重的连带“侵权责任”。而承担这种责任的形式除了赔偿受害人财产上的直接损失和人身损伤的医疗费用以外,其主要赔偿方式是精神损害赔偿。但是精神损害赔偿的功能主要是抚慰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在大多数情况下还包括弥补其正常的家庭维持所能带来的期待利益的损害。如果赔偿数额过少,或者赔偿的时间过于迟延,都不可能实现这样的作用,而且在夫妻双方中,受害人免除过错方的责任时,也并不意味着第叁人责任被免除。即便是等到受害人的婚姻解体而提出离婚损害赔偿时,第叁人也不能主张时效免责。而对于受害人而言,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不仅仅局限于其本人,也能扩大到其它受影响的家人。遗憾的是我国婚姻法中对于涉及侵犯夫妻性权利的规定过于模糊与狭窄,而商品经济的大潮冲击人们的传统家庭伦理道德,再加上“第叁者插足”导致了婚姻解体的现象日益泛滥,本人认为,我国要从立法上明确夫妻性权利的概念与内涵,并建立以第叁者和有过错配偶为赔偿义务主体,在时间上既有离婚损害赔偿也有婚内损害赔偿的婚姻损害赔偿制度,以维护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本文来源于《华侨大学》期刊2008-04-01)

夫妻性权利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性对于人类而言不仅是一种生理上的意义,更重要的意义是对人类婚姻家庭的建立和维系起到关键作用,夫妻性权利是指基于合法婚姻关系而产生的由夫妻相互拥有的在性行为上的请求权。它是婚姻中身份关系的基础和核心,其主要内涵包括绝对的性权利,如承诺权、性艺术表现权等,也包括相对的夫妻性权利:主要是同居和忠诚的权利。因此,夫妻性权利从性质上说是一种具有相对性的身份权,但是又具有一定的绝对性,主要表现为夫妻性权利对于第叁人而言具有排他性。正是基于这样的性质,对于夫妻性权利的行使必须有一定的限度,夫妻之间可以以司法分居、协议限制以及各种自然限制条件作为拒绝履行夫妻性权利的免责事由。基于同样的理由,夫妻之间对于夫妻性权利的无故拒绝履行,也只能算作是“违约”,如果一方要强行行使夫妻性权利,那就构成“侵权”;而对于第叁人而言,如果他或她与一方配偶共同侵犯无过错配偶的夫妻性权利,则构成共同间接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侵权责任”;如果这样的行为被社会公众所知,还会导致无过错配偶的名誉损毁,则构成双重侵权,应当承担加重的连带“侵权责任”。而承担这种责任的形式除了赔偿受害人财产上的直接损失和人身损伤的医疗费用以外,其主要赔偿方式是精神损害赔偿。但是精神损害赔偿的功能主要是抚慰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在大多数情况下还包括弥补其正常的家庭维持所能带来的期待利益的损害。如果赔偿数额过少,或者赔偿的时间过于迟延,都不可能实现这样的作用,而且在夫妻双方中,受害人免除过错方的责任时,也并不意味着第叁人责任被免除。即便是等到受害人的婚姻解体而提出离婚损害赔偿时,第叁人也不能主张时效免责。而对于受害人而言,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不仅仅局限于其本人,也能扩大到其它受影响的家人。遗憾的是我国婚姻法中对于涉及侵犯夫妻性权利的规定过于模糊与狭窄,而商品经济的大潮冲击人们的传统家庭伦理道德,再加上“第叁者插足”导致了婚姻解体的现象日益泛滥,本人认为,我国要从立法上明确夫妻性权利的概念与内涵,并建立以第叁者和有过错配偶为赔偿义务主体,在时间上既有离婚损害赔偿也有婚内损害赔偿的婚姻损害赔偿制度,以维护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夫妻性权利论文参考文献

[1].田建强.论夫妻之间的性权利——以家庭和谐为视角[J].社会科学论坛.2010

[2].蒋伟华.论夫妻性权利[D].华侨大学.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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