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侵权行为论文-李丽

婚内侵权行为论文-李丽

导读:本文包含了婚内侵权行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美国法,婚内侵权行为,夫妻之间的婚内侵权行为,第叁人干扰婚姻关系行为

婚内侵权行为论文文献综述

李丽[1](2016)在《美国婚内侵权行为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断深入人心,公民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实现夫妻在婚姻关系中的地位平等、维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日益成为学者关注的焦点。婚内侵权行为是连接婚姻家庭法和侵权法的重要制度。我国现有法律制度只对离婚损害赔偿做了相关规定,这使得未达到离婚地步的夫妻之间的侵权行为无法可依,受害方的权利得不到救济,侵权一方的违法行为不能得到有效规制。本文作者通过对美国婚内侵权行为的法理分析、法律规制、司法救济等几个方面的研究,发现美国法在夫妻婚内侵权行为的法律制度构建和司法实践方面都属于世界领先水平。美国婚内侵权行为制度为中国家庭婚姻法的完善和国内婚内侵权行为的制度构建提供宝贵的经验和启示。全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引言”:这个部分阐释本文选题的背景以及选题的意义,介绍文献、学者主要观点分析我国与美国法学界对婚内侵权行为的研究现状,分析本文的研究思路,为全文的具体展开作出铺垫。第二部分“婚内侵权行为的内涵”:这个部分以内涵界定为目的,对比了中美两国学界对婚内侵权行为概念认定,分析婚内侵权行为的的特殊性。第叁部分“美国法上婚内侵权行为的主要类型”:这个部分从夫妻之间婚内侵权行为与第叁人干扰婚姻关系行为的视角将美国婚内侵权行为分为两大类型。阐释了夫妻之间婚内侵权行为、第叁人干扰婚姻关系行为的内涵,第四章做好理论铺垫。第四章“美国法上婚内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制及司法救济”:本章从美国立法、司法方面考量了各类婚内侵权行为在当代美国法中的命运。第五个章“结语”:通过对美国法上婚内侵权行为的分析研究,笔者赞同将婚内侵权行为分为夫妻之间的婚内侵权行为与第叁人干扰婚姻关系行为。我国立法与司法应借鉴、采用承认第叁人间接干扰婚姻关系行为,不承认离间夫妻感情与通奸等第叁人干扰婚姻关系行为,构建合理的婚内侵权行为制度。(本文来源于《湘潭大学》期刊2016-04-29)

吴雅丹[2](2015)在《夫妻间婚内侵权行为民事法律救济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夫妻间婚内侵权行为导致夫妻双方发生纠纷的问题日益增多,严重影响了夫妻关系的幸福感,对社会的和谐也造成了影响,为维护夫妻间受害一方合法的权益,各国的婚姻立法对其如何规制和救济做出了相关的规定,以期对夫妻间婚内侵权行为进行有效的救济。而我国的《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对其规定并不完善,尚存在一些缺陷,夫妻婚内侵权作为民事侵权的一种也未被纳入到《侵权责任法》的规制中,这使得司法实践中找不到有力的法律依据对夫妻间婚内侵权行为的受害方进行合理救济,学术界也有诸多的争议。因此,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构建,法治思维处理问题日渐深入人心,法制日益健全,人们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构建完善的夫妻间婚内侵权行为民事法律救济制度非常有必要的。这不仅能给予婚姻存续期的夫妻受害方合法保护,而且使得在处理审判实务中发生的此类纠纷时能够有理有据,做到公平正义守法。希望通过本文对夫妻间婚内侵权行为进行类型化分析研究,提出关于建立夫妻间婚内侵权行为民事法律救济制度的构想和具体措施的建议,为我国立法的完善做一点小小的贡献,以期推动我国夫妻间婚内侵权行为民事法律救济制度的早日构建。本文由以下内容组成:第一部分阐述了夫妻间婚内侵权的基本理论和概念及分析我国立法上对夫妻间婚内侵权民事法律救济制度的法理基础及现状述评,提出夫妻间婚内侵权行为主体应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和我国应该建立夫妻间婚内侵权行为民事法律救济制度的观点;第二部分着重通过归纳法、二分法对夫妻间婚内侵权行为进行类型化分析和构成要件的分析,能对夫妻间婚内侵权行为具有一个明确具体的认识;第叁部分提出了关于我国的夫妻间婚内侵权行为民事法律救济制度的构想和具体措施完善的建议。从而得出结论:在未来对夫妻间婚内侵权行为民事法律救济制度的构建上,可以建立一个置于《婚姻法》立法体系之下的,贯彻了侵权责任法精神的,包含了各类完善的保护措施的夫妻间婚内侵权行为规制为一体的制度体系。以期本文中的构想能在以后的相关立法中起到引玉之砖的作用。(本文来源于《云南大学》期刊2015-05-01)

王耀[3](2014)在《婚内侵权行为的特征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婚姻法律制度发展至今,虽取得长足进展,然而面对日益复杂的社会局面,也显露出其不足之处。正如法理学中所言:"法律从它颁布的那一刻起就落后了。"婚内侵权行为理论就是其中之一。本文立足于学者对婚内侵权行为的研究基础上,对婚内侵权行为的特性展开分析。(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中旬刊)》期刊2014年10期)

夏吟兰,罗满景[4](2012)在《夫妻之间婚内侵权行为的中美法比较》一文中研究指出婚内侵权行为是侵权行为之一种,侵权主体包括夫妻及婚外第叁人,客体包括夫妻作为一般民事主体而享有的人格权、财产权及配偶权。根据侵权主体以及侵害的权利有无特殊性,婚内侵权行为可分为夫妻之间婚内侵权行为与第叁人干扰婚姻关系行为。前者是指具有配偶一方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违法侵害另一方的人格权与财产权而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本文来源于《比较法研究》期刊2012年03期)

张玉霞,张莉[5](2011)在《婚内侵权行为及其责任承担》一文中研究指出孙某与逄某系夫妻。2011年3月3日,因琐事争吵,丈夫孙某在妻子逄某工作车间内,拳打脚踢殴打逄某。经医院诊断:逄某头外伤反应,双眼挫伤,右肩、胸等部位软组织损伤。经有关部门鉴定,逄某伤情构成轻微伤、十级伤残。逄某出院后,将孙某告上法庭,请求孙某赔偿各项经(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1-09-08)

罗满景[6](2011)在《中美婚内侵权行为之比较法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婚内侵权行为是连接婚姻法与侵权法的重要制度。本文以婚内侵权行为的类型化与法律规制为主线,以中美比较法为鲜明特色,通过比较法、历史主义与实证主义等研究方法,对婚内侵权行为的体系及其具体问题展开系统的研究,着力构建我国婚内侵权行为法律制度。全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导论”:本部分主要阐述研究婚内侵权行为的缘起与意义,通过介绍文献、主要观点来分析中美两国学界对婚内侵权行为的研究现状,介绍本文主要采纳的研究方法,分析本文的研究思路,为全文的具体展开作出铺垫。第二章“婚内侵权行为的基础理论”:由内涵出发可知,婚内侵权行为的主要特征包括行为主体的特殊性、发生时间的特定性、侵害权利的特定性、侵权损害的严重性、行为人主观过错的严重性、价值的利益平衡性。就类型化而言,将婚内侵权行为分为夫妻之间的婚内侵权行为与第叁人干扰婚姻关系行为,更具有理论与实践意义。婚内侵权行为成立的法理基础可归纳为历史条件、主体资格要件、权利要件、社会要件四个方面。第叁章“美国法上的婚内侵权行为”:美国法普遍倾向于将婚内侵权行为分为夫妻之间的婚内侵权行为与第叁人干扰婚姻关系两类。夫妻之间的婚内侵权行为经历了由夫妻婚内侵权豁免到承认婚内侵权行为的转变。除了一方配偶错误陈述亲子关系行为在美国法中尚存一定分歧之外,家庭暴力行为、一方配偶传播性传播疾病行为均得到了美国法的有力调控。第叁人干扰婚姻关系行为却呈现出日益分化的格局。伴随着心灵慰藉之诉的衰落,以离间夫妻感情与通奸行为为内核的第叁人直接干扰婚姻关系行为仅得到少数州的支持,大多数州拒绝承认之。第叁人间接干扰婚姻关系却逐渐为美国法承认,其既具有独立性,又因为缘起于直接受害人的人身损害而具有派生地位。第四章“中国法上婚内侵权行为法律制度的现状述评”:本章首先从立法、司法与学理的层面予以梳理,最终认为我国尚不存在婚内侵权行为法律制度。我国立法均未明确承认婚内侵权行为;我国有的司法解释拒绝承认特定类型的婚内侵权行为,法院在实践中有肯定论与否定论之分;学界也可分为肯定论与否定论,但前者已成为主流。本章随后分析了我国法上婚内侵权行为法律制度现状的内在成因,认为婚姻法与侵权法的巨大差异、配偶权概念在婚姻法中的缺失、道德规范与无讼观念在婚姻家庭纠纷解决中的重要作用,分别是造成这一现状的体系障碍、权利因素与文化困扰。第五章:“中国法上婚内侵权行为制度的构建”:本章首先论证了我国法承认婚内侵权行为的可行性。文章进而认为婚内侵权行为更适合规定在婚姻法中,婚内侵权行为与离婚损害赔偿既不重合也不竞合,应并存在婚姻法中;在程序上,不应强制将婚内侵权之诉与离婚之诉合并审理,而应将选择权交由当事人;婚内侵权行为具有相对严格的构成要件,其法律责任包括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应增设相应配套制度,但不应承认惩罚性赔偿。本文的“结论”是:本文主张将婚内侵权行为两分为夫妻之间的婚内侵权行为与第叁人干扰婚姻关系行为。夫妻之间的婚内侵权行为包括侵害人格权与财产权的行为,应得到我国立法与司法的承认;我国法不应承认离间夫妻感情与通奸等第叁人直接干扰婚姻关系行为,但应承认第叁人间接干扰婚姻关系行为,构建合理的婚内侵权行为制度。(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11-03-01)

陈英[7](2010)在《婚内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承担》一文中研究指出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及其司法解释关于婚内侵权的规定,司法实践中产生歧义:一是认为我国不认可婚内侵权行为需民事责任承担,理由是"法不入家门",且执行存在困难;二是认为婚内侵权行为理应如其他主体之间的侵权行为一样承担相同的民事责任,受害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要求侵权的配偶承担民事责任。在第二种意见占据主流后,《婚姻法》及配套司法解释的修改就是顺理成章的事,而在执行环节制定可具操作性的措施是立法修改成功与否的关键。(本文来源于《政法学刊》期刊2010年04期)

李传熹[8](2007)在《论婚内侵权行为的民事救济》一文中研究指出婚内侵权行为进行民事法律救济具有必要性和可能性;婚内侵权行为的救济对象是以配偶权为主的人身权和特定的财产权;当前我国应当构建完善的婚内侵权民事责任体系。(本文来源于《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报》期刊2007年01期)

苏敏[9](2006)在《论婚内夫妻侵权行为及其民事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自古至今,诸如家庭暴力这样的婚内夫妻侵权行为已普遍存在,但直到近代,各国法律才将其界定为违法行为。然而,由于夫妻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特殊性,法律更多的是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而往往忽视了民事责任的存在。这将不利于保护受侵害一方的利益,因此,法律应当加强对婚内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追究。(本文来源于《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06年03期)

婚内侵权行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近年夫妻间婚内侵权行为导致夫妻双方发生纠纷的问题日益增多,严重影响了夫妻关系的幸福感,对社会的和谐也造成了影响,为维护夫妻间受害一方合法的权益,各国的婚姻立法对其如何规制和救济做出了相关的规定,以期对夫妻间婚内侵权行为进行有效的救济。而我国的《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对其规定并不完善,尚存在一些缺陷,夫妻婚内侵权作为民事侵权的一种也未被纳入到《侵权责任法》的规制中,这使得司法实践中找不到有力的法律依据对夫妻间婚内侵权行为的受害方进行合理救济,学术界也有诸多的争议。因此,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构建,法治思维处理问题日渐深入人心,法制日益健全,人们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构建完善的夫妻间婚内侵权行为民事法律救济制度非常有必要的。这不仅能给予婚姻存续期的夫妻受害方合法保护,而且使得在处理审判实务中发生的此类纠纷时能够有理有据,做到公平正义守法。希望通过本文对夫妻间婚内侵权行为进行类型化分析研究,提出关于建立夫妻间婚内侵权行为民事法律救济制度的构想和具体措施的建议,为我国立法的完善做一点小小的贡献,以期推动我国夫妻间婚内侵权行为民事法律救济制度的早日构建。本文由以下内容组成:第一部分阐述了夫妻间婚内侵权的基本理论和概念及分析我国立法上对夫妻间婚内侵权民事法律救济制度的法理基础及现状述评,提出夫妻间婚内侵权行为主体应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和我国应该建立夫妻间婚内侵权行为民事法律救济制度的观点;第二部分着重通过归纳法、二分法对夫妻间婚内侵权行为进行类型化分析和构成要件的分析,能对夫妻间婚内侵权行为具有一个明确具体的认识;第叁部分提出了关于我国的夫妻间婚内侵权行为民事法律救济制度的构想和具体措施完善的建议。从而得出结论:在未来对夫妻间婚内侵权行为民事法律救济制度的构建上,可以建立一个置于《婚姻法》立法体系之下的,贯彻了侵权责任法精神的,包含了各类完善的保护措施的夫妻间婚内侵权行为规制为一体的制度体系。以期本文中的构想能在以后的相关立法中起到引玉之砖的作用。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婚内侵权行为论文参考文献

[1].李丽.美国婚内侵权行为研究[D].湘潭大学.2016

[2].吴雅丹.夫妻间婚内侵权行为民事法律救济制度研究[D].云南大学.2015

[3].王耀.婚内侵权行为的特征分析[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4

[4].夏吟兰,罗满景.夫妻之间婚内侵权行为的中美法比较[J].比较法研究.2012

[5].张玉霞,张莉.婚内侵权行为及其责任承担[N].人民法院报.2011

[6].罗满景.中美婚内侵权行为之比较法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1

[7].陈英.婚内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承担[J].政法学刊.2010

[8].李传熹.论婚内侵权行为的民事救济[J].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报.2007

[9].苏敏.论婚内夫妻侵权行为及其民事责任[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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