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人体损伤程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法医临床鉴定,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脊柱损伤,伤残鉴定
人体损伤程度论文文献综述
沈志强,刘宇铭[1](2019)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中脊柱损伤评残相关问题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脊柱损伤占骨骼损伤发生率的5%左右[1],在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中也比较常见。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以下简称《新标准》),在脊柱损伤的评残条款上有明显的变化,不涉及脊柱损伤影响呼吸功能,弱化依照颈部活动度、(本文来源于《中国法医学杂志》期刊2019年06期)
钱红雅,林星[2](2019)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中四肢手足残疾相关问题的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人体天生的骨骼构造,衍生出柔软易碎的特点。由于现代生活的加快,社会中的人与人之间联系密切,而发生的身体伤亡事故也在成倍增加。本文旨在介绍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条例中对四肢手足相关问题的阐述,分析对事故评定的难点原因。(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30期)
汪岚[3](2019)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视力减弱补偿率分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视力损害规定21条、涉及2-10级残,存在未列举损害鉴定困难、视损害分级界限不清以及不同残级视力减弱补偿率重迭等问题。研究确立视力减弱补偿率分级分布为四级100,五级99-91,六级90-65,七级64-40,八级39-37,九级36-27和十级26-8,这对减少任意裁量、统一标准适用、指导类推鉴定等具有重要作用。(本文来源于《中国法医学杂志》期刊2019年05期)
王建东[4](2019)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中四肢手足残疾相关问题的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临床法医学鉴定期间,常见的损伤病症类型为肢体手足损伤,相关国家规范之中已对人体肢体损伤评定有了较多的规定。与此同时,国家现行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中有关四肢损伤评定级别主要包含缺失、伴随关节障碍、伴随关节功能障碍、四肢长度不均、特殊型肢体损伤、肢体并发症、后遗症等。(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14期)
祁琳,李鹏,靳步,赵鹏[5](2019)在《叁维测量技术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应用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体表损伤程度的鉴定是法医临床鉴定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为刑事案件、民事纠纷等提供科学依据。体表创口的长度、挫擦伤及瘢痕的面积是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等级划分的客观证据,而其精确测量是法医临床实际鉴定工作的难点。叁维测量技术的出现为体表损伤程度的准确检验提供可能。本文着重对叁维测量技术在体表损伤程度鉴定实践工作中的应用进行探讨,以期提高司法鉴定的准确性、科学性、公正性。(本文来源于《中国法医学杂志》期刊2019年02期)
夏文涛[6](2019)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鉴定原则及其实践中有关问题的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2017年1月1日起,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颁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以下简称《分级》)正式开始实施。由于《分级》在立项之初是为解决我国刑法中所涉及的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导致受害人身体残疾严重程度的评定问题,其初旨是作为《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配套标准。《分级》研制过程中,被各方寄予统一伤残评定标准的期望,发布实施后不久,《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以下简称《道(本文来源于《法医学杂志》期刊2019年01期)
占梦军,范飞,施蕾,鲁婷,张奎[7](2019)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部分器官系统残疾条款相关问题的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以下简称《分级》)于2016年4月18日发布~([1]),并于2017年1月1日实施。此标准作为司法鉴定领域使用范围最广的人身损伤后残疾鉴定标准,迄今已实施两年。与现行国内同类伤残等级评定标准相比较,《分级》仍然延续国内残疾情形的条款法定原则(共涉及457条相应规定)和附则及附录同类残疾比照的原则,同时残疾条款涉及的内容覆盖相对更全面,对残疾等级的划分相对合理,(本文来源于《法医学杂志》期刊2019年01期)
周晶,王旭[8](2019)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与《永久残损评定指南》的比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目的完善我国伤残评定制度。方法对国内外伤残赔偿的性质及方式、国际上伤残评定标准颁布情况进行梳理与比较;以美国医学会《永久性残损评定指南》(GEPI)为参照,对《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致残分级》)进行分析与评价。结果《致残分级》总体上与GEPI存在相关性,但存在遗漏部分伤残评定条款、缺乏多发性损伤的晋级原则等问题。结论《致残分级》具有普适性,但需要借鉴GEPI残损区域分值,细化等级划分,补充晋级原则,以满足我国现阶段伤残评定的需要。(本文来源于《中国康复理论与实践》期刊2019年02期)
丁艳,方俊杰[9](2019)在《析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操作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对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的要求就是"程序合法、结论准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医鉴定人主动作为的作用较小;而"结论准确",却是法医鉴定人必须追求和努力做到的并为此而需要掌握损伤程度鉴定的基本操作原则。鉴定操作原则和鉴定原则不同,它是法医鉴定人在面对每一起损伤程度案件鉴定时所应展现的专业水准,是对每一起损伤程度鉴定时的操作方法。本文通过对53起鉴定意见不一致的损伤程度鉴定案件进行分析,认为法医鉴定人在损伤程度鉴定时需把握的操作原则是:明确外伤病史;损伤的法医学认定要准确;损伤机制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伤病关系划分要清晰。(本文来源于《医学与法学》期刊2019年01期)
代滨滨,于丽丽,向思阳,项剑,狄胜利[10](2018)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与GEPI对足踝伤残评定的比较》一文中研究指出目的本文通过对《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和GEPI有关下肢足踝评定的内容进行比较研究,为《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修订提供建议。方法从条款分布、两个标准适用时的具体评定方法等方面对二者进行比较,并以GEPI足踝评定的残损值为参照,计算、分析《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下肢条款致残率合理性。结果在跟骨骨折和踝关节创伤性关节炎评定方面,两个标准存在良好的对应性;在踝关节功能评定方面,除关节强直固定于非功能位的致残率略高于GEPI外,《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其他条款与GEPI均具有良好的对应性。而在足弓结构破坏和足趾功能评定方面,两个标准对应性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评定的致残率明显高于GEPI。结论通过两个标准下肢足踝评定的比较,可以发现目前《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不足之处,提示在足弓结构破坏和足趾功能评定方面可能存在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本文来源于《中国法医学杂志》期刊2018年06期)
人体损伤程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人体天生的骨骼构造,衍生出柔软易碎的特点。由于现代生活的加快,社会中的人与人之间联系密切,而发生的身体伤亡事故也在成倍增加。本文旨在介绍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条例中对四肢手足相关问题的阐述,分析对事故评定的难点原因。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人体损伤程度论文参考文献
[1].沈志强,刘宇铭.《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中脊柱损伤评残相关问题探讨[J].中国法医学杂志.2019
[2].钱红雅,林星.《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中四肢手足残疾相关问题的探讨[J].法制与社会.2019
[3].汪岚.《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视力减弱补偿率分布研究[J].中国法医学杂志.2019
[4].王建东.《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中四肢手足残疾相关问题的分析[J].法制博览.2019
[5].祁琳,李鹏,靳步,赵鹏.叁维测量技术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应用探讨[J].中国法医学杂志.2019
[6].夏文涛.《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鉴定原则及其实践中有关问题的探讨[J].法医学杂志.2019
[7].占梦军,范飞,施蕾,鲁婷,张奎.《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部分器官系统残疾条款相关问题的探讨[J].法医学杂志.2019
[8].周晶,王旭.《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与《永久残损评定指南》的比较研究[J].中国康复理论与实践.2019
[9].丁艳,方俊杰.析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操作原则[J].医学与法学.2019
[10].代滨滨,于丽丽,向思阳,项剑,狄胜利.《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与GEPI对足踝伤残评定的比较[J].中国法医学杂志.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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