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观调控行为论文-吴茂林

宏观调控行为论文-吴茂林

导读:本文包含了宏观调控行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经济法,宏观调控行为,宏观调控法

宏观调控行为论文文献综述

吴茂林[1](2018)在《宏观调控行为的经济法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经济法是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对社会经济进行干预、协调的部门法。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分别是其进行社会经济调节的基本方式。本文拟对宏观调控这一基本调节方式以经济法的视角进行探究。(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34期)

粟一[2](2016)在《宏观调控行为经济法上的不可诉性》一文中研究指出很多经济学家都在设想规划一种新的经济体系来实现宏观调控的可诉性,但就目前我国经济法的涉及范围及性质来看,在经济法的大背景下宏观调控行为的可诉性并难以实现。本文主要以宏观调控应为主体对此现象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来源于《科技展望》期刊2016年31期)

齐望均[3](2016)在《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房地产宏观调控行为透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伴随时代的不断发展,以及社会体系的不断进步,社会相关职能部门越来越关注经济的发展和政策的宏观调控。因此,本次研究从我国房地产的宏观调控行为的基本特征角度进行收入进行分析,在掌握相关内容的基础上进行经济法体系相关规章制度的探讨与研究,促进我国社会经济体制的完善发展,促进房地产行业的长足进步。(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6年19期)

俞金香[4](2016)在《政府宏观调控行为的合法性探讨——以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尽管我国理论界对于政府宏观调控合法性的探讨不可谓不多,但在实践中,政府宏观调控的"不合法性"依然突出,影响了政府宏观调控的效果。文章在梳理宏观调控理论研究现状的基础上,试结合政府近年来房地产宏观调控的政策及其效果,对宏观调控合法性方面的问题进行思考和探讨。(本文来源于《生产力研究》期刊2016年04期)

赖纯见[5](2015)在《房地产市场主体行为动力系统及宏观调控政策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房地产业和房地产市场最近叁十多年的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社会居住条件明显改善,城市面貌大为改观,并作为支柱产业和消费热点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但发展中也呈现出许多问题:区域间的发展不平衡与区域内结构失衡共存;土地国有专属垄断,土地财政的依存度很高;地方政府、房地产商、消费者和金融机构等各主要市场关联主体方形成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房地产市场套利、投机和行政寻租屡禁不止,缺乏长效管控机制,地价、房价一直随中央政府调控政策的周期和强度而大起大落,这不利于该产业和市场的可持续健康发展,危害国家经济和社会稳定。本文运用非线性动力学、博弈论等理论研究房地产经济系统规律及其宏观调控政策因素,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本文的主要工作是,通过收集、整理和分析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史、房地产制度及宏观调控政策变迁史,总结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六大特性,剖析房地产市场主要利益主体的行为特征。在此基础上完成:(1)建立有限理性的地方政府与房地产商间地价和房产产量决策的动力系统模型,分析其动平衡点解及稳定性条件,研究区域地价房价比在该动力系统中的重要性,并用DFC方法实现对该动力系统混沌的控制;(2)分别在均衡市场和非均衡市场下,建立有限理性、非线性成本的区域房地产商利益集团内部产量竞争分配决策动力系统模型,研究该动力系统动平衡点解及其稳定域,并分析地价房价比、房地产商税负水平以及市场供求非均衡参数对动力系统演化的影响;(3)基于有限理性、适应性预期和市场供求非均衡因素,构建区域房地产市场地方政府、房地产商、金融机构和购房者之间利益博弈的动力系统模型,研究该动力系统的动平衡点特征及其在李雅普诺夫函数方法下的稳定性,并数值模拟分析中央政府财税政策、行政管控政策和行业状态参数对该动力系统演化的影响及现实意义,最后用DFC方法分析中央政府如何控制区域房地产市场主体行为动力系统混沌态;(4)在研究房地产市场主要关联利益主体行为动力系统规律和宏观管控政策对动力系统演化影响的基础上,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本文的主要结论是:①区域地价房价比在房地产市场主体行为动力系统稳定平衡时是恒定的,管理区域地价房价比可实现对区域房地产市场的管控。中央政府可分区域制定地价房价比指标,同步采用地价房价比管理、供求引导和财税管理的宏观调控政策能够有效杜绝调控政策实施中的跷跷板效应。②均衡市场下房地产寡头产量分配动力系统存在“完美”稳定动平衡点即动态博弈的Nash均衡点,区域地价房价比可决定房地产供给市场结构即寡头垄断、垄断、零产量(滞涨)、二周期态和混沌态,这是非均衡市场下该系统的一个特例;非均衡市场下房地产寡头产量分配动力系统“完美”稳定动平衡点可能不存在,但次优稳定动平衡点总是存在的,此时房地产供给市场结构主要取决于区域地价房价比、房地产寡头税负水平和市场非均衡程度。③区域房地产市场主体行为动力系统平衡点是“完美”稳定动平衡点即市场主要主体利益博弈稳定Nash均衡点,房地产市场管控的根本目标在于理清和调整市场主体各方利益关系以维系宏观经济平稳运行,而不是直接调节市场供求以实现居者有其屋;该动力系统演化规律:购房者刚性需求占比、房屋租金率、城镇化率、土地整治成本率和土地财政依存度的上升,均推动区域房地产市场均衡供给量、需求量和价格上扬;房产保有税率、二次交易税率和房产投资机会成本率的上升,均促使区域房地产市场均衡供给量、需求量和价格下行;而房地产商综合税负率的上升,则推高该市场的均衡需求量和房价。把握房地产市场主体行为动力系统演化规律,有助于更好管控房地产市场。④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应改革土地利用管理制度和降低地方政府土地财政依存度;建立以动态调整房地产商税负、房地产二次交易税负和房地产保有税负、实行区域性差异化政策和反腐败常态化为主的长效管控机制;建立以提高房地产业直接融资比例、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正确的房地产市场调控目标舆论导向为主的房地产预期管理机制等方面,多位一体配套进行,是一项系统性复杂工程。(本文来源于《重庆大学》期刊2015-09-01)

王恒达[6](2015)在《“质疑”宏观调控的可诉性——兼评《宏观调控行为的不可诉性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法的可诉性是法保持客观公正地位的灵魂所在,也是现代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然"质疑"宏观调控的可诉性就是对公权力神圣化,将公权力至于"神坛",缺乏相对监管机制,从而导致宏观调控所属的经济法部门也很难表现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在既定的法律关系中确定各主体的权利义务是一部法律的主要内容。没有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一部法律就可能落空,权利救济也很难落到实处。这种将政府行为游离在法律之外的行为,极易导致"集权人治"的后果,也有悖于法治的基本理论。虽然我国当下司法现状对实现宏观调控可诉性缺乏足够的能力,但是这并不影响宏观调控可诉性的本质。(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5年08期)

高尚瑛[7](2015)在《宏观调控行为的可诉性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宏观调控行为对于我国经济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我国政府一直对宏观调控行为十分的重视,在近期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相关参与者也就依法治国以及宏观调控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明确了在依法治国前提下,宏观调控行为的发展方向以及规范办法。我国宏观调控行为在发展与完善过程中,有关专家学者一直将宏观调控法治化问题,当作宏观调控研究的主要内容。并且随着对宏观调控行为研究的不断深入,宏观调控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成为了相关学者争议的焦点。而宏观调控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应该从宏观调控行为的作用以及宏观调控行为的管理等多个方面进行分析。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宏观调控行为要想符合法律要求,具有规范性和科学性,就必须要服从法律的规定,并接受法律对宏观调控行为的限制与管理。本文在论述的过程中包括六大部分内容,分别从不同方面对宏观调控行为的可诉性予以探究。其中有四个部分是核心内容,具体包括:宏观调控行为的概述、宏观调控行为可诉性的必要性、我国宏观调控行为可诉的缺失及成因、宏观调控行为可诉的实现途径。宏观调控行为的概述是对宏观调控行为进行理论层面的介绍与分析,为全文的论述打好基础;宏观调控行为可诉性的必要性,通过对学术界的不同观点作比较,明确了本文研究的意义;我国宏观调控行为可诉的缺失与成因,则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式,指出了我国宏观调控行为可诉性难以实现的主要原因以及在法律和制度层面存在的缺点与不足;宏观调控行为可诉性的实现途径,则是本文的主要研究成果,提出了一些促进我国宏观调控可诉性实现的有效策略,包含:完善违宪审查制度、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引入“法院之友”制度、复议制度作补充。(本文来源于《山西财经大学》期刊2015-03-09)

黄树标[8](2014)在《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房地产宏观调控行为透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房地产宏观调控已经成为现代市场经济阶段产生的一种新型国家权力,即"国家经济调节权",其对一国宏观经济调控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本文从经济法研究的理论着手,深入探析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最终为我国房地产宏观调控的法治实践提供行之有效的改良之策。(本文来源于《商业时代》期刊2014年10期)

邓雨辰[9](2014)在《基于政府宏观调控行为的再制造闭环供应链激励机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全球经济快速发展以及人类对自然资源的持续开发与利用所导致的环境恶劣变化,以及循环经济和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出现,有必要对处于生命周期末期的产品的处理进行关注。对于废旧产品的回收处理和再利用与再制造,除了企业自身须加大对这方面的投入,一定程度上还应该考虑政府在促进企业增加废旧产品回收处理和降低对环境的影响方面的作用。鉴于此,本文在闭环供应链的环境下,研究了政府采取不同激励机制促进闭环供应链节点企业进行废旧产品的回收处理和再利用时,各个节点企业各自可能采取的决策,以及政府各种不同的激励机制对于企业决策的影响。首先,考虑在由一个制造商和一个供应商组成的再制造闭环供应链,政府可以通过对制造商回收处理和再利用废旧产品进行补贴以及对制造商向供应商采购新零部件进行征税。在此情形下,建立了考虑政府补贴和税收策略下制造商和供应商的利润函数,对比分析了政府补贴和税收策略以及无政府激励下闭环供应链中制造商和供应商的利润以及制造商的新产品生产数量和对废旧产品的实际回收比例和回收数量,并给出了政府可以采取的激励策略以及其对闭环供应链企业的影响。其次,仍然是在一个制造商和一个供应商组成的再制造闭环供应链中,政府直接对制造商的回收行为进行宏观调控,即强制规定回收比例或是回收数量。在此情形下,建立了考虑政府强制回收比例和强制回收数量下的闭环供应链中制造商和供应商的利润函数,对比分析了政府强制规定的回收比例和回收数量以及无政府宏观调控下制造商自行决定的最优回收比例和回收数量时,制造商和供应商的最优利润情况和最优决策的变化,并给出了政府可以采取的强制回收策略以及其对闭环供应链企业的影响。最后,在闭环供应链中引入第叁方回收企业,此时政府可以采用集中对制造商进行补贴和税收策略,或是分散对供应商和第叁方回收企业分别进行税收和补贴策略。在此情形下,分别建立了制造商、供应商以及第叁方回收企业的利润函数,对比分析了政府采取集中税收和补贴激励方式下和政府采取分散税收和补贴激励方式下制造商、供应商和第叁方回收企业的最优决策,并给出了政府可以采取的激励机制以及其对闭环供应链企业的影响。(本文来源于《重庆理工大学》期刊2014-04-08)

柴丽丽,崔建周[10](2013)在《宏观调控的行为困境及其破解》一文中研究指出宏观调控是政府对市场经济运行的干预行为,行政手段在我国的宏观调控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这一现象根源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诸多内在矛盾,而行政手段的采用又强化了这些矛盾,导致了行为困境。为破解中国宏观调控的行为困境,必须推进政府转型、提高宏观调控法治化水平。(本文来源于《经济问题》期刊2013年12期)

宏观调控行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很多经济学家都在设想规划一种新的经济体系来实现宏观调控的可诉性,但就目前我国经济法的涉及范围及性质来看,在经济法的大背景下宏观调控行为的可诉性并难以实现。本文主要以宏观调控应为主体对此现象进行深入研究。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宏观调控行为论文参考文献

[1].吴茂林.宏观调控行为的经济法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8

[2].粟一.宏观调控行为经济法上的不可诉性[J].科技展望.2016

[3].齐望均.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房地产宏观调控行为透析[J].法制博览.2016

[4].俞金香.政府宏观调控行为的合法性探讨——以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为例[J].生产力研究.2016

[5].赖纯见.房地产市场主体行为动力系统及宏观调控政策研究[D].重庆大学.2015

[6].王恒达.“质疑”宏观调控的可诉性——兼评《宏观调控行为的不可诉性探析》[J].法制与社会.2015

[7].高尚瑛.宏观调控行为的可诉性研究[D].山西财经大学.2015

[8].黄树标.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房地产宏观调控行为透析[J].商业时代.2014

[9].邓雨辰.基于政府宏观调控行为的再制造闭环供应链激励机制研究[D].重庆理工大学.2014

[10].柴丽丽,崔建周.宏观调控的行为困境及其破解[J].经济问题.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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