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生态犯罪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生态犯罪,立法理念,法律体系,立法完善
生态犯罪论文文献综述
柴文鹏[1](2019)在《论我国生态犯罪的立法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我国在各个方面都取得了重大成就,特别是在经济领域尤为明显。但伴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严重的生态犯罪案件也频繁发生,使我国的生态环境承受着前所未有的巨大压力。由于受传统的人本主义思想、立法起步晚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在生态犯罪方面的研究还属于是一个前沿问题,立法还存在许多缺陷。只有进行完善,才能保护好生态环境,经济才能更健康的发展。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具体如下:第一部分主要是生态犯罪的基本概述,包括生态犯罪的概念、特征以及与环境犯罪的区别,力求全方位介绍生态犯罪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主要是分析我国生态犯罪的立法现状,包括立法沿革和立法不足两个方面。指出我国在生态犯罪立法理念和法律体系等方面的具体不足,然后反思我国生态犯罪立法不足的原因。第叁部分主要是考察域外国家关于生态犯罪方面的立法成果并进行分析评价,包括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两个方面。以求从这些国家的生态犯罪立法中获得有益经验,来完善我国生态犯罪立法。第四部分主要是对我国的生态犯罪立法提出有益建议。从转换立法理念到重构我国生态犯罪法律体系。立足于我国实际情况,借鉴其他国家的生态环境刑法的立法成果,提出一整套建议。用现代的生态中心主义思想代替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思想指导生态犯罪立法,具体建议包括改良立法模式、完善相关罪刑条款、引入严格责任制度、增设污染环境罪的抽象危险犯、完善刑罚体系等五个方面,从而完善我国的生态犯罪立法。(本文来源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期刊2019-06-10)
孙冠华[2](2019)在《我国生态犯罪刑事立法完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生态犯罪是指违反生态刑事法律法规,严重危害生态安全的行为。生态安全承载的是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一种状态,主要是包括我们人类在内的生物系统和环境系统及系统之间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能力。生态安全与否主要是看系统结构的稳定性与和谐性,各系统功能相互协调运行能力。生态犯罪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特点丰富多彩且独具特色。宪法中对生态文明的阐述和规范为生态文明理念全面性、系统性和持续性的贯彻提供了根本的法律依据,但生态文明主张的具体落实,还需要我国的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规、条例来确保其实现,刑法虽然是一个传统的部门但也需要与时俱进,进行生态化的引领、改造与完善。保护生态环境是关系到国家经济、社会民生和经济社会能否充分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但是随着经济快速发展,生态环境恶化和严重的生态危机引起的各种生态犯罪得到世界各国关注。一些发达国家,其中包括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生态刑法,生态刑事立法起步早且研究深入,每个国家针对各自国情和实际情况在打击生态犯罪方面取得良好效果。较民法、行政法而言,刑法更具威慑作用,对严重破坏生态行为的惩治措施,当前通过刑法手段进行遏制逐渐发展为一种趋势。而我国生态刑法起步晚,生态犯罪立法存在诸多不足,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与发达国家还存在较大的差距,在立法理论方面还需要借鉴发达国家生态犯罪刑法立法的阐述。我们国家要根据实际情况,即我国生态刑法立法理念落后,考虑到生态环境要素入罪范围的扩大和生态环境犯罪预防的强度增大等因素,在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理念基础上构建生态刑法体系,从生态犯罪立法理念,生态犯罪罪名体系和犯罪形态,生态犯罪刑罚种类,生态犯罪刑事责任追究机制这四个方面进行完善,重塑我国生态环境刑法是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走向理性化的科学路径,生态文明刑法体系的建构应当成为重中之重,形成比较完整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本文来源于《河北大学》期刊2019-06-01)
王鼎[3](2019)在《柞水下硬茬打击破坏生态犯罪行为》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王鼎)近日,柞水县林业、公安、环保、工商等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在全县饭店、酒楼、农贸市场等地进行突击检查,严厉打击各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全县生态安全。柞水县野生动物资源丰富、种类繁多,加大监管打击的任务依然艰巨,形势(本文来源于《商洛日报》期刊2019-05-15)
王毅[4](2018)在《国家生态安全与生态犯罪惩治》一文中研究指出当今中国的生态安全面临着严重的威胁。从某种意义和程度上说,多年以来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是以牺牲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为代价的。生态安全在国家安全体系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基础地位。生态安全问题的出现恰恰是我国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利用中秩序的混乱与破坏造成的,更与我们对破坏生态的违法犯罪打击不力直接相关。因此,生态环境监管体制特别是其中(本文来源于《森林公安》期刊2018年05期)
曾罡吉[5](2017)在《生态犯罪刑事立法的完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生态犯罪是指违反生态刑事法律规范,严重破坏生态安全的行为。在风险社会背景下,生态环境破坏是典型的现代型风险。我国现行有关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及刑事处罚规范分散在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及其他部门法规定的附属刑法当中,学界将其界定为环境犯罪,但生态犯罪和环境犯罪在犯罪客体即法益侵害上是有重大区别的。传统的环境犯罪以人类的人身法益和财产法益为侵害法益,而生态犯罪则以生态安全法益为侵害法益,以是否严重破坏生态安全为入罪的要件。一生态破坏行同时造成为生态安全危害、损害和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则符合想象竞合犯的归罪要件。同时,生态系统、环境、自然资源叁者之间存在天然的关联性,不可能进行人为的分割,分别进行刑事法律制度的设计构筑刑事保护法网,只能采取统一立法。由此,我国未来生态犯罪刑事立法应当要回应风险社会的生态风险对生态犯罪刑事立法带来的冲击与挑战,从风险防范的理念出发选择生态犯罪的刑法治理路径。设置“危害生态安全罪”这一类罪,置于现行刑法第六章第六节规定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当中,在其规定的14个罪名下,增加罪状:造成严重生态破坏,破坏生态平衡,危及生态安全的,构成危害生态安全罪,处以相应的刑罚。同时增加破坏湿地罪、引进有害外来物种罪,非法滥用转基因生物技术罪等。在此理念基础上构建生态刑法体系,促进刑法的生态安全保护功能。(本文来源于《湖南工业大学》期刊2017-06-07)
何群[6](2017)在《生态犯罪防控之实证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党的十八大报告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的位置,提出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在当下已成为共识。开展生态修复性司法工作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相契合,是生态环境刑事审判领域对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司法回应。2014年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出台的《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中,明确提出要探索建立环境修复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奚晓明副院长亦指出,要重视建立生态修复机制,环境资源审判除应保障个人权利(本文来源于《犯罪学论坛(第四卷·下册)》期刊2017-05-06)
向准[7](2017)在《生态犯罪规制之空白罪状的评介》一文中研究指出生态犯罪作为非传统的新类型犯罪给世界各国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当下已成为全人类共同打击的对象。我国运用《刑法》规制将生态犯罪这一类型化犯罪具体细化为各个罪名规定在分则条文内容当中。但是,纵观现行规制的内容可见其在罪状描述上大都采用空白罪状的形式。这种立法类型化的规定不仅给生态犯罪的具体犯罪构成带来判断上的难题,也使得司法在适用过程中陷入困境。因此,在详细分析现有生态犯罪规制中空白罪状具体形态的基础之上,明确前置规范与犯罪构成的认定标准,统一理论与实践、立法与司法的同时,为具体司法适用解困方能更好的控制生态犯罪。(本文来源于《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期刊2017年02期)
胡勇[8](2016)在《恢复性司法在生态犯罪案件应用中的困境与对策——以87份涉林刑事判决书和生态补偿义务履行办法为切入点》一文中研究指出绿色发展是"十叁五"乃至更长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理念。江西省已成为全国首批全境纳入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的省份,为打造美丽中国"江西样板",实现绿色崛起,生态保护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以2016年江西省宜丰县出台生态补偿规范性文件为契机,通过对宜丰县2011—2015年的87份涉林刑事判决书进行系统分析,深入剖析恢复性司法在生态犯罪案件应用中的困境,并提出切合实际的完善措施。(本文来源于《检察调研与指导》期刊2016年06期)
何群[9](2016)在《我国生态犯罪缓刑适用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调研显示,相比其他犯罪,生态犯罪缓刑适用比例非常高。这与我国生态犯罪法定刑相对较低,及近些年广泛推广的恢复性司法有直接的关系,更与刑法谦抑性理念的传播和落实有关联。基于我国当下生态犯罪规定罪名单一、法定刑设置较低、法规范规定较为粗犷、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文章提出了改革我国缓刑制度的建议,并具体建议在我国的刑罚制度中增加易科罚金、易服劳役,增加缓刑服刑人员的法定义务规定等。(本文来源于《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6年06期)
李文杰[10](2016)在《生态犯罪的刑事犯转化及其益处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现行刑法中的生态犯罪的设置属于行政犯,但由于生态伦理观念的变迁导致生态犯罪由行政犯向刑事犯转化,这种转化会带来一定的益处:扩大了刑法的调整范围,增加了刑法对生态犯罪的调控力度,避免出现以行政责任替代刑事责任的惩罚漏洞。(本文来源于《学理论》期刊2016年10期)
生态犯罪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生态犯罪是指违反生态刑事法律法规,严重危害生态安全的行为。生态安全承载的是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一种状态,主要是包括我们人类在内的生物系统和环境系统及系统之间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能力。生态安全与否主要是看系统结构的稳定性与和谐性,各系统功能相互协调运行能力。生态犯罪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特点丰富多彩且独具特色。宪法中对生态文明的阐述和规范为生态文明理念全面性、系统性和持续性的贯彻提供了根本的法律依据,但生态文明主张的具体落实,还需要我国的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规、条例来确保其实现,刑法虽然是一个传统的部门但也需要与时俱进,进行生态化的引领、改造与完善。保护生态环境是关系到国家经济、社会民生和经济社会能否充分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但是随着经济快速发展,生态环境恶化和严重的生态危机引起的各种生态犯罪得到世界各国关注。一些发达国家,其中包括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生态刑法,生态刑事立法起步早且研究深入,每个国家针对各自国情和实际情况在打击生态犯罪方面取得良好效果。较民法、行政法而言,刑法更具威慑作用,对严重破坏生态行为的惩治措施,当前通过刑法手段进行遏制逐渐发展为一种趋势。而我国生态刑法起步晚,生态犯罪立法存在诸多不足,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与发达国家还存在较大的差距,在立法理论方面还需要借鉴发达国家生态犯罪刑法立法的阐述。我们国家要根据实际情况,即我国生态刑法立法理念落后,考虑到生态环境要素入罪范围的扩大和生态环境犯罪预防的强度增大等因素,在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理念基础上构建生态刑法体系,从生态犯罪立法理念,生态犯罪罪名体系和犯罪形态,生态犯罪刑罚种类,生态犯罪刑事责任追究机制这四个方面进行完善,重塑我国生态环境刑法是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走向理性化的科学路径,生态文明刑法体系的建构应当成为重中之重,形成比较完整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生态犯罪论文参考文献
[1].柴文鹏.论我国生态犯罪的立法完善[D].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9
[2].孙冠华.我国生态犯罪刑事立法完善研究[D].河北大学.2019
[3].王鼎.柞水下硬茬打击破坏生态犯罪行为[N].商洛日报.2019
[4].王毅.国家生态安全与生态犯罪惩治[J].森林公安.2018
[5].曾罡吉.生态犯罪刑事立法的完善研究[D].湖南工业大学.2017
[6].何群.生态犯罪防控之实证分析[C].犯罪学论坛(第四卷·下册).2017
[7].向准.生态犯罪规制之空白罪状的评介[J].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
[8].胡勇.恢复性司法在生态犯罪案件应用中的困境与对策——以87份涉林刑事判决书和生态补偿义务履行办法为切入点[J].检察调研与指导.2016
[9].何群.我国生态犯罪缓刑适用问题研究[J].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
[10].李文杰.生态犯罪的刑事犯转化及其益处分析[J].学理论.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