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合同履行中的不安抗辩权(论文文献综述)
汪靖龙[1](2021)在《供用电合同不安抗辩权适用研究》文中指出在电力体制改革的新形势下,如何确定供用电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何保障供电方权利等都是值得深入研究的一系列问题。电能具有不可存储的特性,因此决定了电力市场交易有别于其他商品交易,并且受用户经营过程中出现经营困难、破产等多方面的因素影响,电费回收困难是当今电力企业正在面临的一个巨大难题。如何减少用户欠费现象的发展,如何有效防止电费回收风险,是值得从法律层面来进行探讨的重要课题。关于电费回收,如果电力使用人出现了履约能力丧失或可能丧失的情况,此时可以适用不安抗辩权,如此一来就能够从源头上避免其发生,有效达到风险防控的作用。加强供用电合同不安抗辩权适用问题研究,对于加强供电人风险防控,进一步完善国内电力法律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具体而言,供用电合同中不安抗辩权难以实现的问题得到有利于解决,将会促进电费回收困难问题化解,从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有利于拓宽供电企业的法律救济渠道,加强对供电企业正当利益的保护力度,保障交易安全,体现公平正义。本文通过借鉴学界先进观点以及归纳实践中具有典型意义的判例观点,结合个人理解和判断撰写本文,希望能对我国供用电合同不安抗辩权制度进行完善,为不安抗辩权在供用电合同中得到良好适用尽绵薄之力。笔者将全文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是对供用电合同不安抗辩权的涵义、特点进行概述。笔者通过对法条的文义解释,认为供用电合同不安抗辩权就是适用于供用电合同这一特殊买卖合同中的不安抗辩权,同时对其行使主体特定、行使时间特殊的特点进行分析。第二部分笔者从不安事由的发生时间、对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判定以及适用对象的分析,对供用电合同不安抗辩权的具体行使条件进行论述。第三部分笔者从不安抗辩权的中止履行和解除合同两大权利入手,通过对“中止供电”“停止供电”“中断供电”的对比分析以及中止供电的行使方式、用电人提供担保的合理性界定,对供用电合同的中止履行这一权利进行详细论述。同时通过与供电人强制缔约义务的对比和合理期限的界定来论述解除合同的权利。第四部分从供电人的义务入手,对供电人的通知、恢复供电、举证三大义务进行分别论述,从而在最后一部分得出结论。
温世扬[2](2020)在《《民法典》合同履行规则检视》文中研究指明合同履行制度处于整个合同法律制度的核心位置。相较于其他各国民法典,我国《民法典》合同编对合同履行规则的立法安排具有自身特点:"履行"的指向为"合同"而非"债之关系",根据合同关系的发展过程规定"履行","不履行"被作为违约形态纳入"违约责任"一章。《民法典》合同编在《合同法》的基础上,对"合同的履行"作出优化法定补充规则、衔接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完善情势变更制度等实质性修改以及若干形式上的修订,同时增补了"绿色"原则、债的履行规则以及"涉他合同关系"之规范。《民法典》合同编对政府指导价格及政府定价的执行、不安抗辩权的构成、债权人原因所致债务人履行困难等规则的保留值得肯定,但"当事人变化对合同履行的影响"之规定则无必要。《民法典》合同履行规则的缺憾包括合同履行原则不合理、债的履行规则不完备、"涉他关系"之规范不适当等。
邓嘉裴[3](2020)在《《CISG公约》视角下我国预期违约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世界各国家在进行国际贸易时必须要遵守的重要法律文件之一,而其中的预期违约制度更是在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的基础之上又借鉴并吸收了大陆法系中关于不安抗辩权制度的规定内容,最终形成了适用于国际社会中国际贸易场合的一套完整的预期违约制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国际社会贸易中也具有重要的影响,其中的预期违约制度也常常被引用,反观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也同样有关于预期违约制度的相关规定,但是,相比之下其在具体方面还有可以继续完善的地方。本文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为视角,通过案例分析来映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相关制度的不足之处并对此提出适合我国法律土壤的具体司法审判实务的相关建议。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界定了预期违约的历史起源和基本概念并且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我国的预期违约制度进行对比讨论。第二部分,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为视角,本文选取了两个典型案例,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两种预期违约类型及其构成要件进行法律关系分析。第三部分,从宏观的角度以大数据的图表的形式对我国近几年关于预期违约的诉讼情况作以可视化呈现,再从微观角度上秉承贯穿全文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视角,以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的经典案例和公报案例为中心分析预期违约制度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对我国预期违约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针对性的合理化建议。
王浩[4](2019)在《期前拒绝履行与不安抗辩权之辨正》文中研究表明关于《合同法》中不安抗辩权与期前违约的关系问题,争议已久。本文目的在于解决司法实践中与此二制度相关的法律适用困惑、判断标准模糊等一系列问题。具体到现行法主要有两点,其一在于明确《合同法》第94条第2项之规范意旨应为期前拒绝履行,第69条为不安抗辩权制度之下迥异于期前拒绝履行的解除权,二者应完全区分,认为此二条文共同组成了我国期前违约制度的观点有待商榷。其二在于《合同法》第94条第2项与第108条作为期前的合同不履行之救济,不能忽视其区别于届期违约的特别之处,有必要予以讨论。在开篇提出问题后,本文通过对期前违约与期前拒绝履行在概念上的澄清,明确期前拒绝履行实为期前违约之典型模式,与不安抗辩权相似的充分履约保障制度与期前拒绝履行的关系实为并列而非包含。期前拒绝履行有其存在的独立价值与正当性基础,与不安抗辩权制度不具有可比性。虽然在履行障碍法中,部分立法例中无专门条文规范时,拒绝履行偶有迟延履行之适用空间,但不能因此否认其独立性;另外,拒绝履行与履行不能应有所区分,只是在因债务人之行为导致履行不能时二者可发生竞合,但此种竞合也不影响期前拒绝履行之独立性。明确期前拒绝履行无涉于不安抗辩权后,下一步要解决的是不安抗辩权与期前违约中充分履约保障制度的关系问题。作为两种“不安履行”下债权人之救济手段,对二者对比分析后发现二者差别微乎其微,其制度内涵和行为模式基本完全相同,并无孰优孰劣之分。不过《合同法》条文项下的不安抗辩权受文义所限,还须通过解释对其作进一步扩张方能给予当事人以全面保护。本文结合2002年德国《债法现代化法》实施后的《德国民法典》第321条、《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1条等相近立法例得出,解除权是行使不安抗辩权后,在逻辑上和政策上都应赋予债权人的进一步的救济手段,可视为对不安抗辩制度在效果上的扩张。此外,结合充分履约保障制度,其另一扩张表现为,中止履行方可以在履行期到来前中止履行,即中止履行准备行为,目的是免除中止方为应对对方的不履行风险所做出的中止行为导致的迟延责任。此种免责不应因为履行顺序的先后而有所差异,故不安抗辩权的适用主体不应局限于履行顺序在先的当事人,双方当事人都有适用之可能。故在《合同法》中,应坚持不安抗辩权制度的独立性,《合同法》第69条与期前违约规则并不存在关联,可完全区分。《合同法》第94条第2项仅规定了期前拒绝履行,“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为明示拒绝履行,“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为默示拒绝履行,条文旨意无法涵盖英美法系之充分履约保障制度,第94条第2项之解除权与第69条之解除权为不同制度下的不同解除权,不可将后者视为前者之前提,更不能将后者等同于前者。最后,由于期前拒绝履行发生时间的特殊性,加之《合同法》上关于期前拒绝履行之救济的条过于笼统,有必要对两方面问题予以释明。一方面,在对是否构成期前拒绝履行的判断上,须满足两个要件:其一,债务人的拒绝履行行为须高度确定,具体标准根据明示拒绝履行和默示拒绝履行而有所不同,但皆区别于不安抗辩权下的确定程度;其二,须满足后果严重性的要求,即拒绝行为产生的后果必须在实质上使得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另一方面,在判断是否构成期前拒绝履行后,就其与届期违约救济的不同之处有必要进行特别说明。构成期前拒绝履行之后,债权人可以选择立即根据《合同法》第94条第2项解除合同并根据《合同法》第108条请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或违约金责任,或等待履行到来之后再寻求相应救济。对债权人之选择权原则上没有限制,但应考虑减损规则之相对限制。减损义务的发生时间原则上以债权人接受拒绝履行时为准,例外时提前到拒绝履行发生之时。债权人之解除权不以债务人的过错为要件,在期前履行不能的场合也应作相同处理,但损害赔偿请求权须结合归责事由另行考量。
王智泓[5](2019)在《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十五类有名合同之一,运输合同既有一般合同的共同点,也有与其他合同相区别的特别之处。如果合同没有正常履行,无论其表现为不能履行、履行迟延或者是不完全履行,也不论当事人行为是否有过错,均可纳入“履行障碍”之范畴。“合同履行障碍”就是为了对合同履行不能按照既定方案实现时的各种问题,综合的、相互关联的进行考察所使用之概念,它并非单纯地研究某项法律,而是为研究合同法各个制度之间的协调提供了一个系统的平台。文章以货物运输合同之履行障碍为研究对象,通过将合同法和运输相关法律规定与运输实务中的具体案例有机结合,以系统论的角度剖析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之表现,阐述了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的主要救济措施。文章主体分为三部分,共七章。第一部分为第一章,为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基本理论之阐述。本章首先阐明了货物运输合同之法律释义与特征,特别强调了货物运输合同的特殊法律特征,指出了我国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适用范围;然后分析了合同履行障碍制度之确立,对合同履行障碍的主体范围、时间范围与原因范围进行界定;接着从“事实构成进路”与“法律效果进路”两个维度阐述了合同履行障碍制度的法律演进,探索了合同履行障碍立法的融合趋势与我国的相关立法意旨;最后揭示了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中存在的特殊法律风险。第二部分为第二章和第三章,研究了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的主要表现。第二章从货物运输合同履行客观障碍之角度进行分析,首先探索了不可抗力对于货物运输合同履行的障碍,揭示了妨碍货物运输合同履行不可抗力之范围,分析了货物运输合同履行过程中遭遇到不可抗力的法律影响,探究了不可抗力和意外事故在货物运输合同中的法律适用;其次研究了情事变更对于货物运输合同履行的障碍,从情事变更的法理演进入手,阐明了货物运输合同履行中情事变更之构成要件,探索了情事变更原则在货物运输合同履行中之具体运用;最后研究了货物运输合同之履行不能问题,分析了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合同履行不能的立场,揭示了货物运输合同履行不能之法律影响。第三章从货物运输合同履行之主观障碍角度进行研究,首先探索了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迟延问题,揭示了货物运输合同履行迟延之构成要件,分析了履行迟延责任的认定、加重和减轻,同时探索了部分履行迟延和履行迟延之终了;其次关注于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拒绝履行问题,阐述了货物运输合同拒绝履行之构成要件,分析了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原因;再次研究了货物运输合同的不完全履行问题,从不完全履行制度之法理演进入手,确认了货物运输合同不完全履行之类型与法律影响;最后分析了货物运输合同履行中的债权人迟延,研究了债权人迟延之构成要件,阐述了债权人迟延对于货物运输合同履行的不利影响,并对货物运输合同履行中收货人提取货物之期间界定进行了探讨。第三部分为第四章至第七章共四章,研究了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之主要救济措施。第四章阐述了合同救济的法律范畴、合同救济的类型和货物运输合同救济的相对性问题,提出了关于货物运输合同的主要救济措施有强制履行、损害赔偿和合同解除三种形式。第五章重点研究了货物运输合同履行救济措施中的强制履行问题,从强制履行的法律释义和性质入手,分析了货物运输合同强制履行之构成要件,揭示了货物运输合同强制履行之主要方式与具体表现形式,并探索了不适合强制履行的情况与货物运输合同履行中的“再交涉义务”。第六章重点研究了货物运输合同履行救济措施中的损害赔偿问题,从损害赔偿的法律释义与分类入手,揭示了我国法律的损害赔偿归责原则,分析了货物运输合同损害赔偿之构成要件,阐述了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以及代偿请求权、迟延赔偿和填补赔偿之适用问题,进而对货物运输合同损害赔偿的四个特殊规则,可预见性规则、过失相抵规则、减轻损失规则和损益抵消规则进行分析,最后从损害赔偿之计算方法、计算标准与计算时点等方面探索了货物运输合同损害赔偿的计算问题。第七章之研究重点在于货物运输合同履行救济措施中的合同解除问题,从货物运输合同解除的类型、立法意旨、法律属性及特殊性等方面入手,分析了货物运输合同解除权的发生、行使与消灭。文章主要采用了系统分析法、文献研究法和个案研究法,把货物运输合同与合同履行障碍结合成一个系统进行研究,同时,文章大量采用了货物运输实务中的第一手资料,与相关法律规定和国内外专家学者的研究成果互相印证,使单纯的理论研究加入了应用色彩。此外,文章在某些章节,就合同法与货物运输单行法之间的立法规定差异进行研究,对现有法律规定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如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中关于收货人验货期间的规定推广至其他货物运输合同,建议《海商法》与《合同法》关于货物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相统一等。经过充分研究,文章最终得出了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整合使之系统化,法律规定应与运输实务更加紧密结合,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发展的基本结论,以期促进货物运输合同的正确履行,真正实现双方当事人之缔约目的,更为贸易合同的履行提供有效保障,充分发挥货物运输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促进作用。
叶振军[6](2018)在《服务合同法律规范的体系构建 ——以合同履行为视角》文中指出本文初衷与主旨均在我国服务合同法律体系的整体构建,提出在借鉴国内、外已有研究成果、实践基础上,以服务合同履行体系为视角,即服务合同标的特征为核心之(权利)义务体系,履行抗辩权行使,履行瑕疵判断、法效,以(客观)过错责任统一归责原则,在现有民事法律框架内搭建服务合同的类概念。本文认为,有必要构建一个这样的服务合同法律体系,一方面在类合同的概念下,根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类型划分基本类型和具体类型,另一方面按照合同的履行特征进一步对服务合同的法律问题进行一般性的规定和诠释,并提出(客观)过错责任统一的归责原则,形成一个本地化、司法实践生命力的服务合同法律规范的脉络体系。基于此,本文进行了如下设置。全文分导论、正文、结论三部分。开篇导论对当前服务合同法进行整理分析,对其必要性进行研讨。正文通过四章对该法律进行阐释,以期在重新构建新的服务合同法律,使其更加规整完备。结论对全文内容进行归纳梳理和总结。正文第一章基于现有法律进行整合,通过对比国内外立法模式和经验,对所研究的合同法的内在特性以及范围等项目进行深层次探析。本章分三个小节,第一小节以荷兰、日本和欧盟等国为例,探讨国外对服务合同的立法模式经验,并对我国对服务合同的立法探索、研究情况和司法实践进行分析总结;第二小节从合同标的的角度为切入点,对比服务合同与传统物形合同的区别,概括出服务合同的定义和特征,主要分析服务合同由于其自身特性导致的责任主体在权利义务方面的特殊性以及服务合同内容和质量的判断标准上的独特性,从而进一步分析在我国现行民事法律框架内进行对服务类合同立法的可行模式;第三小节综合分析国内外的现有标准,对各模式的利弊进行了分析,介绍了其可供借鉴的经验,对其界定范畴进行归纳总结,对其指向内容进行总结概括。第二章从我国《合同法》现有的体系框架进行分析,对比德国、日本民事立法中关于服务合同相关立法设置的思路,提出通过对服务合同进行类型化分类的手法,将服务合同在我国合同法律规制中作为类合同设置一般性规则,同时设置下位的基本合同和具体合同类型,进而得到树形脉络的拓展,并就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如何保护合同履行中各方利益保护问题进行分析和总结。第三章对服务合同中具体的权利划分和义务履行进行综合研讨,进而对服务合同履行的法律问题进行论证,从法理角度对服务合同过程和环节中的制度设计是否有必要形成一般规定以及形成何种一般规定的问题进行探讨。第一节以服务履行过程视角综合分析服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关法律问题,并就说明义务、警示义务、协作义务、保密义务等方面进行深入阐述,第二节以合同法的理论分析入手,分析了履行抗辩权在服务合同中的具体应用和不同之处,第三节将服务合同与物形合同履行中需要遵循的规则约束比较,并对服务合同中的特有原则进行分析。第四章从合同履行的角度进行分析,将服务合同中有可能出现的权利义务瑕疵和服务质量瑕疵进行解析,并结合国内相关民事法规对服务合同制度上的设计进行可行的尝试,提出了服务合同(客观)过错归责原则在我国当前社会适用统一的必要性,同时对瑕疵判断和一般性规定进行总结和诠释。结论部分梳理全篇文章内容,从服务合同的国内外立法和学理实践的对比,到服务合同的概念、范畴和相关法律问题的分析与观点,总结我国当前法律背景下的立法完善空间和框架构建。
侯彦娥[7](2018)在《论双方违约的法律认定》文中指出我国的《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了双方违约,但因为其过于概括、抽象致使其对实务并无多少的实际指导作用。对于实务中的双方违约案件,法官在认定的方法和适用上比较混乱,没有一个系统的方法,致使法官对当事人的责任分配上出现了错误,在裁判文书的说理上也存在着不足。本文从双方违约的类型为起点研究双方违约的认定,期望能够为法官提供一个比较好的认定双方违约的方式。本文除引言外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论述双方违约存在的争议。学者言双方违约可以被与有过失制度替代,后其又言与有过失并不能适用于合同法中,间接地否认了前项的观点。然与有过失作为责任构成抗辩中的因果关系抗辩,其应当可以适用于合同法中。与有过失之所以无法完全替代双方违约,在于两者在关注的主体、重点和赔偿责任上均是不同的。并且,双方违约也无法被减损规则替代。双方违约不是一项独立的制度,其仍可以通过合同法内部的相关制度解决,只是过程较为繁复困难。第二部分论述双方违约的类型。首先是类型化的标准。以“牵连性”和“对价性”为标准类型化双方违约有层次化的好处,先去判断义务是否具有“牵连性”,后去评价“对价性”,循序渐进,不易混乱。其次,论述具体的双方违约类型。第一种是无义务“牵连性”的简单的双方违约,这种案件可以通过合并审理实现诉讼效率;第二种是有义务“牵连性”和“对价性”评价的复杂的双方违约,即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非正当行使形成的双方违约;第三种是有义务“牵连性”和无“对价性”评价的双方违约,即不安抗辩权非正当行使的双方违约。第三部分论述法官可以释明履行抗辩权。首先强调法官是否释明可能影响案件的胜负;其次,论述释明范围应当包括履行抗辩权。在当事人已证明抗辩权成立的基础事实后,基于法律的实质公平,法官可以释明。第四部分论述双方违约的构成。首先是构成双方违约的基本条件,即双方违约不存在于单务合同中和当事人须都违反了合同义务。其次,具体类型下双方违约的构成。简单的双方违约符合双方违约构成的基本条件即可;复杂的双方违约则是在抗辩权人非正当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形成的,即是抗辩权人无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行使权利,或未遵从“对价性”的要求;不安抗辩权非正当行使,或是因为抗辩权人未正当履行通知义务,或是因为未能在诉讼中完成其证明不安抗辩权成立的证明责任,其是否构成双方违约,还需看后履行一方是否同样违约。第五部分总结全文。
王红亮[8](2018)在《我国不安抗辩权相关问题完善探析》文中研究表明不安抗辩权是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法律制度体系中的一项法律制度,它在现代的市场经济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既承继了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中该项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又汲取了英美法系国家或地区中预期违约制度的精华,经过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从而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不安抗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1999年3月15日通过了全国人大会议,并从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标志着我国统一的合同法从此诞生,进而结束了我国法律制度在合同立法上的历史空白。目前我国关于不安抗辩权的理论研究较多,然而相关理论研究缺乏一定的广度和深度,从而致使该项法律制度在我国实践中出现了各种各样的困境,并且也影响了它的健康发展。尽管我国的不安抗辩权不仅遵循了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中关于该项法律制度的相关基本概念和法律规定,而且又借鉴了英美法系国家或地区中预期违约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但是仍不免存在缺陷,需要进一步加强完善,从而更好地服务于新时代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本文希望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从而有益于解决相关问题:(1)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分析论述关于不安抗辩权的相关理论概念。(2)经过相关的分析研究,指出我国不安抗辩权目前存在的不足,并结合现行法律制度规定提出相关的解决策略以供探析。
陈实[9](2016)在《论留置权与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文中研究说明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合法地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之后,若届期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就可以留置该动产并对其享有变价优先受偿的权利。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在一方当事人行使履行请求权时,另一方当事人在合法情况下暂时拒绝偿还其债务的权利。二者最大的相同之处,就是都是为了给一方当事人的债权或者预期的财产收益提供一个保障。在贯彻执行的过程中,几种制度仍然存在一些缺陷,本文对留置权与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作出比较且对抗辩权体系进行重构。
沈忆[10](2014)在《刍议双务合同在先履行方的利益保护机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以及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的经济建设在改革开放以来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双务合同作为我国企业之间进行高效合作的重要保障,对于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本文从国内外两方面对双务合同在先履行方的利益保护机制进行了具体分析。
二、论合同履行中的不安抗辩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合同履行中的不安抗辩权(论文提纲范文)
(1)供用电合同不安抗辩权适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现状 |
一、供用电合同不安抗辩权的界定 |
(一)供用电合同不安抗辩权的涵义 |
(二)供用电合同不安抗辩权的特征 |
1.供用电合同不安抗辩权行使主体具有特定性 |
2.供用电合同不安抗辩权行使时间具有特殊性 |
二、供用电合同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 |
(一)不安抗辩权的适用对象 |
1.对于居民生活用电客户 |
2.农业和小微企业用电客户 |
3.对于一般工商业和大工业用电客户 |
(二)用电人存在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
3.丧失商业信誉 |
(三)不安事由是否必须发生在合同订立之后 |
三、供用电合同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方式 |
(一)中止履行 |
1.中止供电、停止供电、中断供电比较分析 |
2.中止供电的行使方式 |
3.提供担保 |
(二)解除合同 |
1.与强制缔约义务的冲突 |
2.对于“合理期限”的理解 |
四、供电人行使不安抗辩权需履行的义务 |
(一)中止供电时的通知义务 |
(二)用电人提供担保后的恢复供电义务 |
(三)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举证义务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文献 |
二、外文文献 |
致谢 |
(2)《民法典》合同履行规则检视(论文提纲范文)
一、 “履行”的立法安排 |
二、履行规范的修改 |
(一) 合同履行规则的纯化 |
(二) 履行补充规则的优化 |
(三) 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的衔接 |
(四) 情势变更规则的完善 |
(五) 电子商务合同履行规则的调整 |
三、 履行规范的增添 |
(一) “绿色”原则 |
(二) 债的履行规则 |
1. 货币之债。 |
2. 选择之债。 |
3. 按份之债。 |
4. 连带之债。 |
(三) “涉他合同关系”之规范 |
1. 利他合同中增加第三人独立请求权。 |
2. 增加第三人代为履行规则。 |
四、 履行规范的保留 |
(一) 政府指导价格及政府定价的执行 |
(二) 不安抗辩权的构成 |
(三) 债权人原因所致债务人履行困难 |
(四) 当事人变化对合同履行的影响 |
五、 履行规范的缺憾 |
(一) 合同履行原则不合理 |
(二) 债的履行规则欠完备 |
1. 金钱之债未规定货币面额选择权等问题。 |
2. 选择之债条件限制不适当且未考虑第三人享有选择权的情形。 |
3. 多数人之债规范体系残缺。 |
(三) “涉他关系”规范不适当 |
1. 涉他合同未排除“经由被指令人而为交付”的情形。 |
2. 代为履行的适用范围过于狭窄且效力规定不完全。 |
(3)《CISG公约》视角下我国预期违约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预期违约制度概述 |
1.1 预期违约制度的历史起源 |
1.2 预期违约制度的含义与形式 |
1.3 CISG与我国预期违约制度的异同 |
1.3.1 表现形式方面 |
1.3.2 表达方式方面 |
1.3.3 救济途径方面 |
第2章 CISG中预期违约制度的实践分析 |
2.1 CISG中预期非根本违约制度分析——以BALANCEINDUSTRYCO,LTD.诉慈溪市晨阳包装有限公司案为中心 |
2.1.1 基本案情 |
2.1.2 预期非根本违约的司法实践分析 |
2.1.3 预期非根本违约制度构成要件分析 |
小结 |
2.2 CISG中预期根本违约制度分析——以青岛华汇动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东方科技有限公司案为中心 |
2.2.1 基本案情 |
2.2.2 预期根本违约的司法实践分析 |
2.2.3 预期根本违约制度构成要件分析 |
小结 |
第3章 CISG视角下我国预期违约制度的司法实践分析 |
3.1 我国预期违约诉讼现状概述 |
3.2 CISG视角下我国预期违约制度形式表达的缺陷——以兰新诉付玲、孙洲武及深圳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案为中心 |
3.2.1 基本案情 |
3.2.2 案例的司法实践分析 |
3.2.3 CISG视角下我国预期违约制度在法条表达上存在的问题 |
3.2.4 CISG视角下我国预期违约制度在逻辑架构上存在的问题 |
小结 |
3.3 CISG视角下我国预期违约制度救济途径的缺陷——以洛阳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诉郑州八爪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案为中心 |
3.3.1 基本案情 |
3.3.2 案例的司法实践分析 |
3.3.3 CISG视角下我国预期违约制度在救济途径上存在的问题 |
小结 |
3.4 CISG视角下我国预期违约制度与不安抗辩权的关系问题——以天津市金属工具公司诉PEARL TIME INVESTMENTS LIMITED案为中心 |
3.4.1 基本案情 |
3.4.2 案例的司法实践分析 |
3.4.3 CISG视角下我国预期违约制度重合于不安抗辩权的问题 |
小结 |
第4章 对我国预期违约制度的完善建议 |
4.1 明确预期违约制度的分类规定 |
4.1.1 整合法律条文形成体系 |
4.1.2 将预期违约制度进行分类 |
4.2 细化预期违约制度的构成要件规定 |
4.2.1 完善预期违约情形的判断标准 |
4.2.2 区别预期违约事实的不同情况 |
4.3 完善预期违约制度的法律救济途径 |
4.3.1 扩大预期违约的救济方式 |
4.3.2 细化两类救济途径 |
4.4 厘清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情况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4)期前拒绝履行与不安抗辩权之辨正(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对期前拒绝履行的澄清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一、制度层面的取舍 |
二、具体规范的适用 |
第二节 期前拒绝履行不同于期前违约 |
一、关于概念的考察 |
二、期前违约的几种分类 |
第三节 期前拒绝履行为独立的履行障碍形态 |
一、给付障碍法中拒绝履行的发展 |
二、期前拒绝履行在救济上的独立性 |
三、拒绝履行与不能履行 |
第二章 对不安抗辩权制度的澄清 |
第一节 不安抗辩权制度与充分履约保障制度 |
一、救济“不安履行”的典型范式 |
二、两种主要范式之异同 |
第二节 扩张视角的不安抗辩权 |
一、不安抗辩权定性的疑问 |
二、解除权为不安抗辩制度应有之义 |
三、不安抗辩权之适用不应局限于履行顺序在先的当事人 |
第三节 《合同法》第69条之独立性 |
一、关于《合同法》第69 条与第94 条第2 项之关系争议 |
二、 《合同法》第69 条应无涉于第94 条第5 项 |
第三章 期前拒绝履行在救济上的特别之处 |
第一节 期前拒绝履行的判断标准 |
一、确定性 |
二、严重性 |
第二节 发生期前拒绝履行后债权人的选择权 |
一、债权人选择权的产生及所受限制 |
二、选择立即行使解除权 |
三、选择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货物运输合同与合同履行障碍之一般法律问题 |
第一节 货物运输合同一般法律问题之提出 |
一、货物运输合同之法律释义与特征 |
二、货物运输合同之主要种类 |
三、我国货物运输合同之法律适用 |
第二节 合同履行障碍制度之确立 |
一、合同履行障碍之法律问题提出 |
二、合同履行障碍之范围界定 |
三、合同履行障碍产生原因之界定 |
第三节 合同履行障碍理论之演进 |
一、合同履行障碍之“事实构成进路” |
二、德国债法现代化法与“法律效果进路”之形成 |
三、履行障碍相关立法之融合趋势 |
四、我国合同履行障碍之立法意旨 |
第四节 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中特殊法律风险之存在 |
一、货物运输合同相关方法律性质认定繁复 |
二、货物运输合同法律适用庞杂 |
三、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易产生对外侵权责任 |
第二章 货物运输合同履行之客观障碍研究 |
第一节 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之不可抗力 |
一、货物运输合同履行中不可抗力之法理演进 |
二、妨碍货物运输合同履行的不可抗力之范围 |
三、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遭遇不可抗力之法律影响 |
四、货物运输合同履行中之不可抗力与意外事故 |
第二节 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之情事变更 |
一、货物运输合同履行中情事变更原则之演进与适用 |
二、货物运输合同履行中情事变更之构成要件 |
三、情事变更原则在货物运输合同履行中之具体运用 |
第三节 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之履行不能 |
一、货物运输合同履行不能之一般法律问题 |
二、货物运输合同履行不能之法律影响 |
三、我国现行法律于货物运输合同履行不能之立场 |
第三章 货物运输合同履行之主观障碍研究 |
第一节 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之履行迟延 |
一、货物运输合同履行迟延之构成要件 |
二、货物运输合同履行迟延之认定 |
三、货物运输合同履行迟延责任之加重与减轻 |
四、货物运输合同之部分履行迟延与履行迟延终了 |
第二节 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之拒绝履行 |
一、货物运输合同拒绝履行之一般法律问题 |
二、货物运输合同拒绝履行之构成要件 |
三、货物运输合同拒绝履行之缘由 |
第三节 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之不完全履行 |
一、货物运输合同不完全履行制度之法理演进 |
二、货物运输合同不完全履行之类型与影响 |
第四节 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之债权人迟延 |
一、货物运输合同债权人迟延之一般法律问题 |
二、货物运输合同债权人迟延之构成要件 |
三、货物运输合同债权人迟延之法律影响 |
四、货物运输合同收货人提取货物期间之界定 |
第四章 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救济理论之提出 |
第一节 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救济之一般法律问题 |
一、货物运输合同救济之法律范畴 |
二、货物运输合同救济之主要类型 |
三、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救济之相对性 |
第二节 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之主要救济措施 |
一、货物运输合同不利益方之强制履行请求 |
二、货物运输合同不利益方之损害赔偿请求 |
三、货物运输合同不利益方之合同解除权 |
第五章 货物运输合同履行救济之强制履行 |
第一节 货物运输合同强制履行之一般法律问题 |
一、货物运输合同强制履行之法律问题提出 |
二、货物运输合同强制履行之法律性质 |
三、货物运输合同强制履行之构成要件 |
第二节 货物运输合同强制履行之适用 |
一、货物运输合同强制履行之方式 |
二、货物运输合同强制履行之具体表现形式 |
三、货物运输合同履行中不适用强制履行之情况 |
四、货物运输合同履行之“再交涉义务” |
第六章 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救济之损害赔偿 |
第一节 货物运输合同损害赔偿之一般法律问题 |
一、货物运输合同损害赔偿之法律问题提出 |
二、货物运输合同损害赔偿之分类 |
三、我国法律关于货物运输损害赔偿之归责原则 |
第二节 货物运输合同损害赔偿责任之构成 |
一、货物运输合同损害赔偿责任之构成要件 |
二、货物运输合同损害赔偿之责任范围 |
三、货物运输合同中代偿请求权之产生与适用 |
四、货物运输合同中迟延赔偿与填补赔偿之适用 |
第三节 货物运输合同损害赔偿之限制规则 |
一、可预见性规则之提出与适用 |
二、过失相抵规则之提出与适用 |
三、减轻损失规则之提出与适用 |
四、损益抵销规则之提出与限制 |
第四节 货物运输合同损害赔偿之计算 |
一、法律视角下之货物运输合同损害赔偿计算 |
二、损害赔偿之计算方法 |
三、损害赔偿之计算标准 |
四、损害赔偿之计算时点 |
第七章 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救济之合同解除 |
第一节 货物运输合同解除之一般法律问题 |
一、货物运输合同解除之类型 |
二、货物运输合同解除制度之立法意旨与实现 |
三、货物运输合同解除之法律属性 |
四、货物运输合同解除之特殊性 |
第二节 货物运输合同解除权之发生 |
一、货物运输合同约定解除权之发生 |
二、货物运输合同法定解除权之发生 |
三、货物运输合同之合意解除 |
第三节 货物运输合同解除权之行使与消灭 |
一、货物运输合同解除权之行使 |
二、货物运输合同解除之法律后果 |
三、货物运输合同解除权之消灭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6)服务合同法律规范的体系构建 ——以合同履行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我国服务合同面临的现实冲击和时代发展 |
一、问题的提出与研究现状综述 |
二、研究目的和意义 |
三、研究方法与创新 |
第一章 服务合同的性质定位与外延范围 |
第一节 服务合同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 |
一、荷兰、欧盟及日本服务合同立法模式比较 |
二、我国对服务合同立法规制的探索与现状 |
第二节 服务合同的性质定位与法律特征 |
一、服务合同的性质定位——以服务行为为核心 |
二、服务合同标的的法律特征——从标的的物理特征出发 |
三、服务合同履行的法律特征:服务履行与给付、清偿 |
第三节 服务合同的外延范围 |
一、典型立法例对服务合同范畴的法律界定 |
二、各国立法的界定依据与应然性选择:无偿、商事与雇佣 |
三、我国立法进程对合同范围的界定与思考——广义服务合同 |
第二章 服务合同的类型体系 |
第一节 层级式服务合同体系设想 |
一、服务合同法律体系模式 |
二、我国服务合同体系立法现状 |
三、服务合同体系化立法建议 |
第二节 德国、日本立法例与我国服务合同类型化的再思考 |
一、德国民法对服务合同类型的设置 |
二、日本民法对服务合同类型的设置 |
三、我国服务合同类型化的再思考——体系设置与再类型化 |
第三章 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与履行抗辩权 |
第一节 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 |
一、服务合同的义务体系 |
二、服务合同中义务(性质)等级与履行法效 |
第二节 服务合同履行抗辩权 |
一、服务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与对待履行条件 |
二、服务合同中的先履行抗辩权与先给付义务的判别 |
三、服务合同中的后履行抗辩权与延后给付权利的构成标准 |
四、服务合同中的不安抗辩权:双务与无偿合同 |
第三节 服务合同履行抗辩权的实践应用 |
一、服务合同抗辩权的法律基础 |
二、服务合同中抗辩权的权利定位 |
三、服务合同交易中抗辩权行使的现实定位 |
第四章 服务合同履行瑕疵与民事责任 |
第一节 服务履行瑕疵的判断 |
一、服务合同履行瑕疵的相关学说 |
二、影响服务瑕疵判断的主要因素 |
三、服务瑕疵判断的裁判实务讨论 |
第二节 服务解除权的设置:任意解除权与解除条件 |
一、服务合同任意解除权的中外立法比较与借鉴 |
二、任意解除权的限制 |
三、服务合同解除条件的识别 |
四、域外判例对于解除条件识别的借鉴 |
第三节 服务履行瑕疵的归责原则与民事责任 |
一、日本法对服务瑕疵归责模式与责任范围的规制 |
二、服务合同瑕疵履行归责体系的构建 |
第五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7)论双方违约的法律认定(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双方违约存在的争议 |
(一) 双方违约的客观存在 |
(二) 双方违约不是一项独立的制度 |
二、双方违约的类型 |
(一) 双方违约类型化的标准 |
(二) 简单的双方违约—义务无“牵连性”并无“对价性”评价 |
(三) 复杂的双方违约—义务有“牵连性”并有“对价性”评价 |
(四) 不正当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双方违约—义务有“牵连性”并无“对价性”评价 |
三、法官可以释明履行抗辩权 |
(一) 法官释明履行抗辩权的重要性 |
(二) 释明的范围包括履行抗辩权 |
四、双方违约的认定 |
(一) 认定双方违约的基本条件 |
(二) 简单的双方违约的认定 |
(三) 复杂的双方违约的认定 |
(四) 不正当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双方违约的认定 |
五、结论 |
参考文献 |
(8)我国不安抗辩权相关问题完善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不安抗辩权的一般理论 |
1.1 不安抗辩权的定义及性质 |
1.2 不安抗辩权的构成 |
1.3 不安抗辩权的意义 |
第二章 不安抗辩权的法律价值、效力及行使 |
2.1 不安抗辩权的法律价值 |
2.2 不安抗辩权的效力 |
2.3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
第三章 不安抗辩权的立法现状 |
3.1 大陆法系的立法现状 |
3.2 英美法系的立法现状 |
3.3 我国的立法现状 |
第四章 我国不安抗辩权的缺陷探究 |
4.1 与预期违约交叉重合 |
4.2 举证责任过于严苛 |
4.3 有关规定不甚明确 |
第五章 我国不安抗辩权的完善探析 |
5.1 完善的基本原则 |
5.2 与预期违约相协调 |
5.3 完善举证责任 |
5.4 明确有关规定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论合同履行中的不安抗辩权(论文参考文献)
- [1]供用电合同不安抗辩权适用研究[D]. 汪靖龙. 云南财经大学, 2021(09)
- [2]《民法典》合同履行规则检视[J]. 温世扬.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2020(06)
- [3]《CISG公约》视角下我国预期违约制度研究[D]. 邓嘉裴. 新疆大学, 2020(07)
- [4]期前拒绝履行与不安抗辩权之辨正[D]. 王浩.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3)
- [5]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研究[D]. 王智泓. 大连海事大学, 2019(06)
- [6]服务合同法律规范的体系构建 ——以合同履行为视角[D]. 叶振军. 上海交通大学, 2018(01)
- [7]论双方违约的法律认定[D]. 侯彦娥.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7)
- [8]我国不安抗辩权相关问题完善探析[D]. 王红亮. 兰州大学, 2018(11)
- [9]论留置权与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J]. 陈实. 法制博览, 2016(18)
- [10]刍议双务合同在先履行方的利益保护机制[J]. 沈忆. 法制与社会, 20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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