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性判断论文-施源

危险性判断论文-施源

导读:本文包含了危险性判断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社会危险性,证明标准,判断

危险性判断论文文献综述

施源[1](2018)在《浅论逮捕中社会危险性条件的证明标准及判断》一文中研究指出现行《刑事诉讼法》对社会危险性进行了明确规定,为检察机关更好地办理审查逮捕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然而对于应对采取什么样的证明标准判断社会危险性条件缺少相应规定,在实践中容易产生判断标准不统一的情况。文章从迹象判断和犯罪嫌疑人自身方面判断分析对社会危险性条件证明标准的认定,结合实务中社会危险性证明机制现状,提出可行性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8年09期)

张双凤,张小涛,赵志远[2](2018)在《利用地震活动性参数b值判断张渤地震带中西段地震危险性》一文中研究指出利用2000年7月—2017年6月地震资料,计算张渤地震构造带中西段地震活动性参数b值、a值和a/b值。基于沿断裂带的b值空间分布,结合多地震活动参数值组合、历史强震背景分布特点,分析张渤地震构造带中西段不同段落的强震危险性。研究结果表明,河北涿鹿及山西大同一带具有低b值、低a值、较高a/b值的参数组合,反映该区域具有高应力积累,未来具有强震发生的危险。(本文来源于《地震地磁观测与研究》期刊2018年04期)

王帅[3](2018)在《不能犯危险性判断标准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传统刑法中没有不能犯理论,没有对不能犯展开独立、系统的研究,通常的做法是将不能犯归入未遂犯中,这种做法与刑法客观主义价值趋势不符。我国应对不能犯理论展开研究,着重分析关于危险性标准的判断学说,并结合实务中的案例充分阐释,为我国理论及实务上区分未遂犯与不能犯统一标准。(本文来源于《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2期)

周烨[4](2017)在《试论等待遣送出境人员危险性的判断方法》一文中研究指出边防检查机关羁押具有危险性的等待遣送出境人员是出于维护国家安全的正当目的。但是,如果边防检查机关无法准确判断等待遣送出境人员的危险性,反而会导致羁押的错误使用甚至滥用。因此,确定判断等待遣送出境人员危险性的正确方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鉴于等待遣送出境人员危险性具有不确定性和可推定性,要准确判断等待遣送出境人员是否具有危险性,边防检查机关应当采用推定的方法,根据等待遣送出境人员被决定遣送出境后的行为表现对其是否会逃避执行或者实施新的违法行为做出合理预测。边检机关要严格按照从"证据"到"行为"再到"危险"的推定路径,最大限度保证推定结果的准确性。(本文来源于《中国公共安全(学术版)》期刊2017年04期)

朴映延[5](2016)在《我国逮捕条件中社会危险性的司法判断》一文中研究指出逮捕是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它既是惩罚犯罪、保护社会的一道保护层,也是最容易侵犯人权的一把双刃剑,因此,各国对实行逮捕措施都有明确的规定。我国签署加入了《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之后,以及结合司法实践经验总结,于2012年修订了新的刑事诉讼法,旨在改善逮捕过程中的种种弊端。新的刑事诉讼法细化了一般逮捕条件中社会危险性的情形,给司法工作人员办案进一步具体明确了工作思路,对高逮捕率的国内司法现状有重大的意义。但颁布之后的司法实践中表明,社会危险性的五种情形,不能得到有效实施,存在一般逮捕条件中社会危险性规定形同虚设、社会危险性的司法判断仍旧困难等问题。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写了绪论,针对本文选题的背景、研究的范围、研究方法做了介绍,为方便读者对本文有一个整体性的直观了解。第二部分主要写了逮捕及社会危险性的概述,对逮捕和社会危险性的定义及其特征进行了介绍。第叁部分主要论述了司法实践中社会危险性司法判断之困境,结合一些数据和相关案例重点阐述了当前我国面临的种种困境,且针对这些现状,笔者试着探寻了其根本原因,力图抓到症结。归纳为如下几点:实践中,审查判断社会危险性时,各地各机关对社会危险性的规定存在理解不一、证明困难等问题带来的同案不同捕现象、公检机关在执行逮捕工作时由内部考核与办案标准带来的“重逮捕、轻保护”和“重证据条件、轻社会危险性条件”的问题、因司法资源有限和办案惯性带来的长期的职业化担忧导致忽视社会危险性的审查判断的现实、检察机关“重配合、轻监督”导致对社会危险性的忽视问题、社会危险性复评工作欠缺问题、我国公民对逮捕的欠缺理解和不正当解决问题的陋习导致加剧司法机关对社会危险性的漠视问题。第四部分结合我国司法现状,针对社会危险性之司法判断,笔者浅谈了一些可行性建议,争取达到司法效率和人权保障的平衡。笔者列举了比较典型且常涉及到的影响社会危险性的因素,做了一个量化分析评估社会危险性的体系,力图加强社会危险性的可操作性、减少司法机关的自由裁量;针对司法机关内部的考核方式和办案指标,立足于我国国情,笔者提出了一些实质性的修改建议,为的是对减少体制内个人利益驱动与职业道德恒守之间的差距增加一份微薄力量,从而进一步增加社会危险性在逮捕工作中的比重;笔者建议通过完善非羁押强制措施,有效缓解逮捕适用的现实无奈,从而进一步加强对社会危险性判断的公正性;针对检查机关在逮捕工作上监督不到位问题,笔者建议明确社会危险性的证明责任,有效加强社会危险性的可操作性;笔者建议通过调整社会危险性复评工作的重心,及时弥补社会危险性复评工作上的司法漏洞;就目前我国公民对逮捕的观念还停留在构罪即捕的层次上,笔者建议转变对逮捕的认识、增强公民的法律素质、有效改善科学合理地解决司法问题的途径,最大程度上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权利。(本文来源于《延边大学》期刊2016-05-19)

陈卫东,徐贞庆[6](2015)在《论逮捕中社会危险性的判断方法》一文中研究指出社会危险性条件具有未然性。证据无法证明具有未然性的未知事实,人们只能依靠客观的事实合理地推定。对社会危险性的推定必须建立在有客观证据证明的行为之上。我国法律规定的迳行逮捕条件完全忽视了社会危险性条件的存在,极大地消解了社会危险性条件的限缩作用。应当将迳行逮捕条件融入到社会危险性条件当中,合理地判断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如此可以有效发挥社会危险性条件的限缩作用,防止滥用逮捕,有效保障人权。(本文来源于《湖北警官学院学报》期刊2015年09期)

华艳[7](2015)在《预防性羁押的适用条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对逮捕条件作了细化和区分,其中确立了两种与“可能再次犯罪”相关的社会危险性,此项修改是我国预防性羁押制度“于法有据”的标志,但由于立法不完善、配套司法解释等未能及时跟进,司法实践中以预防犯罪为目的的逮捕条件被随意适用,显然有违我国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刑事司法理念。本文以预防性羁押的适用条件为研究对象,对审查逮捕程序中适用预防性羁押的两种社会危险性的审查判断标准进行探析,结合我国目前司法实践的现状、外国立法例的借鉴,对预防性羁押滥用的现状改变略陈己见,意图在现有羁押制度无专门立法的模式下对预防性羁押的适用予以科学规制。本文分成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我国预防性羁押适用现状分析,剖析目前预防性羁押率畸高的成因;第二部分为中外立法之比较分析,通过当前我国立法弊端的剖析寻求国外立法例的借鉴意义;第叁部分为我国审查逮捕程序中适用预防性羁押的“社会危险性”的审查判断的标准,介绍各省市导向性标准及标准价值评判;第四部分为完善配套制度,提出相关立法、司法建议以期解决现有问题。(本文来源于《苏州大学》期刊2015-04-01)

陈力,乔继延,丁雁生[8](2014)在《判断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的叁维模型》一文中研究指出根据有效应力原理,建立瓦斯压力和煤体变形之间的耦合关系.在地应力和瓦斯压力的共同作用下,煤体发生弹脆性破坏,之后发展为层裂--粉化破坏,据此判断发生煤与瓦斯突出的危险性.根据一维煤激波管瓦斯突出实验,结合一维混相流动模型,进行了数值验证,证实了模型的可靠性.(本文来源于《力学与实践》期刊2014年02期)

王国平,夏晨梅,陈霞,张忠臣[9](2013)在《3种危险性评分在判断NVUGIB患者预后中的价值》一文中研究指出目的探讨3种危险性评分(Forrest分级、Rockall再出血危险积分和Baylor出血积分)在判断非静脉曲张性上消化道出血(NVUGIB)患者预后中的价值。方法以NVUGIB患者为研究对象,对所有患者随访半年,了解半年内再出血及死亡情况。首先,将再出血和死亡定义为预后不良,比较预后不良组和预后良好组各评分系统低危、中危、高危的差别;然后,比较3个评分系统低危、中危、高危患者的再出血率及病死率的差别。结果①预后良好组和预后不良组的Forrest分级低危、中危、高危患者比例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1);②再出血发生率按照Forrest分级低危、中危和高危的顺序逐渐增加,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1);病死率按照Baylor出血积分低危、中危、高危顺利逐渐增加,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结论 Forrest分级适合判断NVUGIB患者再出血风险;Baylor出血积分适合判断NVUGIB患者死亡风险。(本文来源于《中华全科医学》期刊2013年12期)

林嘉中,蔺东明[10](2013)在《从犯罪嫌疑人一贯表现判断其社会危险性》一文中研究指出实践中,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是决定能否对其适用强制措施、适用何种强制措施的关键。为了有助于准确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建议相关机构建立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的证明机制。 一是个人品质的证明机制。个人品质是决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社会危险(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3-11-06)

危险性判断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利用2000年7月—2017年6月地震资料,计算张渤地震构造带中西段地震活动性参数b值、a值和a/b值。基于沿断裂带的b值空间分布,结合多地震活动参数值组合、历史强震背景分布特点,分析张渤地震构造带中西段不同段落的强震危险性。研究结果表明,河北涿鹿及山西大同一带具有低b值、低a值、较高a/b值的参数组合,反映该区域具有高应力积累,未来具有强震发生的危险。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危险性判断论文参考文献

[1].施源.浅论逮捕中社会危险性条件的证明标准及判断[J].法制与经济.2018

[2].张双凤,张小涛,赵志远.利用地震活动性参数b值判断张渤地震带中西段地震危险性[J].地震地磁观测与研究.2018

[3].王帅.不能犯危险性判断标准分析[J].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8

[4].周烨.试论等待遣送出境人员危险性的判断方法[J].中国公共安全(学术版).2017

[5].朴映延.我国逮捕条件中社会危险性的司法判断[D].延边大学.2016

[6].陈卫东,徐贞庆.论逮捕中社会危险性的判断方法[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

[7].华艳.预防性羁押的适用条件研究[D].苏州大学.2015

[8].陈力,乔继延,丁雁生.判断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的叁维模型[J].力学与实践.2014

[9].王国平,夏晨梅,陈霞,张忠臣.3种危险性评分在判断NVUGIB患者预后中的价值[J].中华全科医学.2013

[10].林嘉中,蔺东明.从犯罪嫌疑人一贯表现判断其社会危险性[N].检察日报.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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