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民事执行行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民事执行行为,瑕疵行为,程序,救济
民事执行行为论文文献综述
李冰[1](2017)在《论瑕疵民事执行行为及救济》一文中研究指出瑕疵民事执行行为具有违法性和不当性,是由违法或不当执行行为引起的,其有多种表现形态,对执行程序和结果亦产生不同的影响。分析执行行为瑕疵引起的效力问题,有助于建立科学的执行救济制度,有助于规范和约束执行机关的执行行为,使其更具有合法性和适当性,以确保民事执行程序的科学性和公正性,规范执行人的行为,维护当事人与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本文来源于《现代商贸工业》期刊2017年21期)
史小峰[2](2015)在《民事执行拍卖中买受人逾期付款行为的法律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回放】 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裁定对被执行人张某名下某商业楼层进行拍卖。法院拍卖公告载明,竞买人应于拍卖日前一天缴纳保证金,并于拍卖成交之日起7日内缴清全部款项。后竞买人王某以最高价竞得。7日付款期限届(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5-09-24)
徐盈雁,贾阳[3](2014)在《民事检察监督从单一抗诉转为多元化监督》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北京9月25日电(徐盈雁 见习贾阳)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13年1月1日修改后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后,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民事检察监督职责,切实维护司法公平公正相关情况。 根据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检察监督由原来单(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4-09-26)
张科[4](2011)在《民事执行中涉嫌犯罪行为若干问题探讨——以一起民事执行案件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定代表人通过犯罪手段假借公司的名义为私人谋利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对于在民事执行阶段发现的涉嫌犯罪行为的正确处理直接关系到民事判决的公正执行,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保障以及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从现行法律出发,结合法理精神予以论证实现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平衡。(本文来源于《知识经济》期刊2011年20期)
黄家靖[5](2011)在《论行为的民事执行》一文中研究指出“执行难”问题内容丰富,话题不绝,在社会舆论、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均有见仁见智的讨论。但在从事民事执行工作的一线基层法官眼中,要说“难中之难”,行为作为执行标的的案件当数其中之一。行为作为民事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已经在各种场合被执行名义确定为给付内容。但是,行为必须赖以特定主体方得为之的特性使得行为作为民事执行标的的案件,呈现出较其他案件更为复杂的法律关系。《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4条规定:“强制执行的标的是财物或者行为”。在学术上,根据民事执行标的与被执行人人身的依附性的标准,可以将执行的种类分为对金钱和物的执行,以及对行为的执行。不难发现,无论在学理上还是在实践中,对前者的关注比较多,立法和理论研究都比较完善。这不仅在于金钱和物的债权的实现可以给申请执行人带来直接实际的经济利益,而且在以往的实践中,对金钱和物的执行案件数量亦远远大于对行为的执行案件数量。但是,市场经济的发展不断地丰富民事私权的内涵,国家法制的完善日益地加大司法救济的程度。在民事诉讼中,越来越多的纠纷不啻交付金钱和特定物的单纯请求。必须看到,近几年来日益突出的“执行难”案件中关于行为债权标的的比例正在稳步上升,可是我国现行立法对行为债权的执行规定仍缺乏详细、明确和可供操作的规定,与世界范围内的其他国家相比,尚处在十分落后的地位。在此背景下,改变传统学术对行为债权执行漠视的态度,并进行有针对性的专门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欲以此为切入点,力图对行为债权执行的程序方法和立法制度做一次较为全面的分析和研究。文章正文分为四个部分,共约二万六千余字。文章的第一部分是对行为作为民事执行标的概述。在该部分,首先阐述了民事执行标的的概念、法律特征和内容,说明将民事执行标的分为财物和行为两类的理由,并论述了人身不能作为民事执行标的的具体原因;然后对行为民事执行标的作了界定,谈了行为民事执行标的的构成要件,并列举了不能成为执行标的的行为的几种具体情形;笔者还对行为执行标的的内容和种类作了阐述,将其分为对作为和不作为行为的执行。其中,对作为行为的执行还可以分为对可替代行为的执行以及对不可替代行为的执行两种。文章的第二部分是对行为民事执行的方法和程序。在该部分,笔者首先阐述了对行为民事执行的概念,指出该种执行标的与人身具有密切联系,且主要以间接方法予以执行的法律特点。接下来,根据行为民事执行标的的分类,就我国现行立法的规定情况,分别对各种不同各类的行为的执行程序和方法进行介绍。尤其是对不作为行为的执行,笔者又将其分为违反一次性不作为义务和违反持续的反复不作为义务两种情形,并作了较为细致的分析、研究。文章的第叁部分是比较法视野下的对行为的民事执行。笔者在该部分运用比较法学的研究方法,按照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分类,分别选取了英国、美国、德国、法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作为考察比较的对象,对上述几国的执行立法、执行机构体制以及对行为执行的法律制度进行了考察,并对两大法系对行为执行的特色和优劣做了较为详细的比较分析。认为应在立法体例上借鉴大陆法系先进国家的作法,制定专门的强制执行法典,并将对行为的执行单列专门章节,细化执行程序和执行措施。此外建议引入英美法系的藐视法庭程序,对拒不履行行为义务的被执行人形成强大的执行威慑。文章的第四部分是对我国关于行为的民事执行若干问题的分析。笔者在该部分选取了可替代行为的执行、执行完毕后被执行人又恢复执行前状态、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叁个问题进行探讨。尤其是关于可替代行为的执行问题,笔者引用自己主办的真实案例,对可替代行为法律效果的责任主体,执行费用的确定和当事人救济途径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体会和看法。这些问题均是法律尚无明确规定,在实践中又急需解决的问题,部分方面在学术上也存在争议。通过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建议,笔者力图能够为执行立法和实务操作提供一点帮助。对行为的民事执行涉及的问题内容纷繁庞杂,本文只能选取其中的一部分进行分析论证,一些观点仅是笔者一家之言,尚不成熟,但希望借此窥其一斑,为未来的执行立法建言献策。(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1-09-23)
胡夏冰[6](2011)在《妨害民事执行行为强制措施立法模式的选择》一文中研究指出一、妨害民事执行行为强制措施的立法现状 在民事诉讼中,存在着两种不同性质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一种是妨害民事审判活动的行为;另一种是妨害民事执行活动的行为。长期以来,我国民事诉讼法一直采取集中立法模式,将妨害民事审判行为与妨害民事执行行为合并规定(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1-06-22)
李毅[7](2011)在《法院在民事执行中面临的现实困境及应对之策——以民事执行中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行为的规制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民事执行中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构成虚假债权债务关系,以合法的形式规避其法定义务,致使实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而且破坏了社会市场秩序,损害了法院的司法公信力,亟须加以厘清并加以解决。本文拟从恶意串通行为的表现形式着手,分析当前法律理论和实务方面的缺失,并提出相应的规制措施,尤其是在立法上的完善,以期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从而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1年14期)
姚芳[8](2011)在《民事执行行为异议审查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对执行权的保障与制约,是贯穿于执行立法之中的一对基本矛盾。随着执行相对人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和“执行乱”问题的逐步显现,国家立法逐步强化了对执行权的约束。执行异议制度通过赋予执行相对人提出异议的权利,对法院的执行权进行制衡。这种程序结构体现了国家与民众的关系,是审判权与诉权关系在执行领域的延伸和拓展。尽管现行立法、司法解释为完善执行异议制度迈出了较大的步伐,但仍然不能完全满足司法实践的需求,影响了预期立法功能的实现。本文正是基于此考虑,采用逻辑分析和比较法的研究方法,对理性构建民事执行行为异议审查制度进行深入探讨。文章由引言、正文和结语叁部分构成。首先在前言部分简单介绍了理性构建民事执行行为异议审查制度的时代背景和撰写该文的角度。正文第一部分是从民事执行行为异议审查的属性以及其功能协调作用入手进行基础概念理论的介绍;第二部分是从域外考察的角度分析不同国家构建民事执行行为异议审查制度的演进轨迹和先进经验;继而分析我国构建该制度的障碍和曲折历程以及影响制度设计的主要因素;第叁部分是文章重点讨论的创新之处,即对民事执行行为异议审查进行制度设计。首先对异议主体与对象进行考察,着重对执行行为加以细化,界定其范围;然后在异议审查权的配置方面,将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决权的配置模式分为“完全合一模式”、“有限分离模式”和“完全分离模式”叁种,并一一对其进行探讨;继而提出基本程序设计,最终拟出民事执行行为异议审查建议草案的主要条款。(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1-03-30)
谷升[9](2011)在《浅析民事执行程序中的自助行为》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人民法院在执行机制、执行方式、执行队伍等方面进行了大量有益的探索,鼓励发挥人民法院、协助单位、执行当事人等各方的积极作用,破解"执行难"问题。与此相适应,申请执行人的自助行为在执行实践中日渐增多。固然作为法院执行行为的补充,自助行为对于克服执行过程中的困难,尽快实现申(本文来源于《全国法院系统第二十二届学术讨论会论文集》期刊2011-01-20)
刘家海[10](2010)在《论民事执行与行政行为效力的关系——源于南宁市“平湖花园”执行案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土地规划条件的设定和变更,直接影响到所规划地块的价值,由于法律没有规定规划部门在审查规划变更时应对所申报地块是否有抵押或者是否被法院查封进行审查,导致民事判决后民事执行所涉及的土地因规划变更发生价值贬损,从而使债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的利益受到影响。正确地梳理民事执行与有设立、变更或者消灭一定权利义务关系的行政行为之间的关系,采取适当的立法措施完善行政职权,既有利于为民事权利人的利益提供有效保护,使民事判决得以有效执行,也有利于提高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本文来源于《公民与法(法学版)》期刊2010年11期)
民事执行行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案情回放】 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裁定对被执行人张某名下某商业楼层进行拍卖。法院拍卖公告载明,竞买人应于拍卖日前一天缴纳保证金,并于拍卖成交之日起7日内缴清全部款项。后竞买人王某以最高价竞得。7日付款期限届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民事执行行为论文参考文献
[1].李冰.论瑕疵民事执行行为及救济[J].现代商贸工业.2017
[2].史小峰.民事执行拍卖中买受人逾期付款行为的法律分析[N].人民法院报.2015
[3].徐盈雁,贾阳.民事检察监督从单一抗诉转为多元化监督[N].检察日报.2014
[4].张科.民事执行中涉嫌犯罪行为若干问题探讨——以一起民事执行案件为例[J].知识经济.2011
[5].黄家靖.论行为的民事执行[D].西南政法大学.2011
[6].胡夏冰.妨害民事执行行为强制措施立法模式的选择[N].人民法院报.2011
[7].李毅.法院在民事执行中面临的现实困境及应对之策——以民事执行中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行为的规制为视角[J].法制与社会.2011
[8].姚芳.民事执行行为异议审查制度[D].西南政法大学.2011
[9].谷升.浅析民事执行程序中的自助行为[C].全国法院系统第二十二届学术讨论会论文集.2011
[10].刘家海.论民事执行与行政行为效力的关系——源于南宁市“平湖花园”执行案的思考[J].公民与法(法学版).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