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瑕疵论文-张军强,张煜

股东瑕疵论文-张军强,张煜

导读:本文包含了股东瑕疵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认缴制,瑕疵股权,股东出资义务

股东瑕疵论文文献综述

张军强,张煜[1](2019)在《认缴制背景下瑕疵股权转让后股东出资责任承担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认缴制背景下,股权可能存在出资不实、瑕疵出资等影响公司信誉的情形。股权转让行为系合同上的法律关系与股东出资义务分属两个层面,股东出资义务的转移,很容易导致公司偿还能力降低和公司信誉的下降,因此,股东出资义务的转移,不仅应经过公司与股东的同意,还应经过公司债权人的同意。股东出资义务兼具公法的强制属性和私法的自治属性,瑕疵股权转让后,股权出资义务并未发生转移,股东转让人仍应承担股权出资义务。应在履行出资义务后,通过增设股权转让人对股权受让人的追偿权,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本文来源于《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3期)

曹启[2](2019)在《关于公司股东会决议效力瑕疵的思考——兼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一文中研究指出关于股东会决议效力的相关法律规定尚有不完善的地方,我们应该在分析我国现行制度不足的基础上,借鉴外国司法理念和学理探讨成果,逐步完善我国的股东会决议瑕疵救济制度。股东会决议救济制度的设计必须兼顾股东和公司的利益,注重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更要从效率的角度出发,对瑕疵股东会决议的效力不能一概否定,根据不同瑕疵类型,做出准确法律评价,合理处理纠纷。(本文来源于《青年与社会》期刊2019年21期)

闫伟伟,魏佳敏[3](2019)在《股东会决议不成立情形中程序瑕疵程度的司法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案中,除了通知行为瑕疵外,诸某并未提及决议存在其他不符合法定或章程规定的情形,故可认定系争股东会决议真实反映了股东意愿。J公司将临时股东会决议的召集事由以及会议的所有内容已向各位股东传达,仅在诸某的通知程序上,出现了送达地址不当的轻微瑕疵,该瑕疵行为被认定属于决议可撤销的事由符合法律规定且能够依法合理保护股东意志。本案中的J公司按照法定程序对其余15名股东进行了通知,在诸某的通知文件寄送地址上出现瑕疵,并不足以认定为决议不成立的情形。(本文来源于《《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5卷 总第5卷)》期刊2019-07-01)

白文浩[4](2019)在《瑕疵出资股东对债权人的补充责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现行《公司法》虽然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限制与法定验资程序,但这一举措并不意味着股东出资义务的免除。股东瑕疵出资在我国市场经济中是司空见惯之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叁)》(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叁)》)之相关条款成为债权人追究瑕疵出资股东责任最为明确的法律支撑。公司债权人行使这一请求权只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公司对其债务全部或有部分不能清偿。二是股东约定出资期限届满,但未足额缴纳或者未实质性全额缴纳。公司债权人在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向瑕疵出资股东行使《公司法司法解释(叁)》赋予的请求权基础源自《合同法》中的代位权制度。代位权制度作为公司债权人行使该请求权的法理基础其合理之处在于股东对公司的出资义务因期限届满而视为公司的到期债权,公司对债权人不能清偿全部债务,又不以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实现其对瑕疵出资股东的债权。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是非专属性债务,第叁人代为履行同样达到清偿效果。公司怠于行使对瑕疵出资股东的债权阻碍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因此公司债权人可以基于代位权理论请求瑕疵出资股东承担责任。《公司法司法解释(叁)》为债权人提供的法律依据与代位权制度安排完美契合。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的范围总和不超过瑕疵出资本息范围内,其性质为补充责任。依据代位权理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享有的权益范围是以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为限,债权人对瑕疵出资股东享有的请求权范围是瑕疵出资本金及利息。利息计算的终点应在瑕疵出资股东开始履行义务之日。因债务人消极行为损害了债权人利益,表明债权人首先向债务人主张了债权,故次债务人也就是瑕疵出资股东承担的是补充责任。在公司不能清偿债务的认定标准上,实践中的主要观点是以“执行财产不能清偿”为标准,这突出了与《担保法》的共性,忽略了《公司法》的个性,应该采用“一干多支”的标准。本文分为叁个部分:第一部分列举四个债权人追究瑕疵出资股东责任案例,并从案例中归纳出叁个焦点问题。一是瑕疵出资股东对债权人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与法理基础,二是瑕疵出资股东对债权人承担责任的性质和范围,叁是公司不能清偿的认定标准。第二部分针对争议焦点进行法理分析,以学界主要观点为分析对象,并结合案例与司法解释的内容,论证出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的法理基础;明确瑕疵出资股东对债权人承担责任的性质与范围;并对公司不能清偿的认定标准进行分析和探讨。第叁部分是研究启示,通过提出一些建议来保障公司债权人利益,减少债权人在对瑕疵出资股东行使请求权过程中遇到的障碍。(本文来源于《贵州民族大学》期刊2019-06-11)

罗美玲[5](2019)在《股东会瑕疵决议效力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司作为现代经济中最重要的主体,完善公司之治理结构,维护股东之合法权益,提升公司决策之效率,不仅受到理论界的特别关注,同时也是立法与司法的重点研究对象。所以,规制公司的决策行为与交易行为,加强公司经营管理的监管,妥善处理股东合法权益与公司利益之间的纠纷,对我国市场经济昌盛发展至关重要。股东会瑕疵决议效力制度,作为公司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影响着公司的自我经营和发展,而且影响着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同时,股东会瑕疵决议效力制度也是股东权益、交易安全与商事秩序的立法保障。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股东会决议性质被认定为民事法律行为,并且在新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了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五种认定事由。从此,我国的股东会瑕疵决议的效力认定由“二分法”方式转变成为“叁分法”方式,一定程度上完善了股东会瑕疵决议的效力认定。可是,通过对立法现状与司法实践进行研究,发现股东会瑕疵决议效力制度仍然存在不足。例如,股东会决议无效的认定事由过于简单笼统,无法满足司法实践的需求;司法实践中,极易混淆对股东会决议可撤销与不成立的认定,这是因为立法上没有阐明决议不成立中的程序瑕疵与决议可撤销中的程序瑕疵究竟有何区别;对于裁量驳回中“轻微瑕疵”和“实质影响”也都没有作出界定等。因此,股东会瑕疵决议效力制度仍需要进一步完善,股东会瑕疵决议效力研究仍然十分必要。虽然,《民法总则》立法规定决议行为归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之中,但是,法学界对决议行为的性质仍然众说纷纭。对决议性质的不同认定将会导致股东会瑕疵决议的效力认定与效力补救等制度的构建有所不同,从探讨股东会决议之性质出发,论证其为民事法律行为之属性。因此,股东会决议的生效要件与民事法律行为一样,以股东会决议成立为前提条件,并且以股东会决议有效为必要条件。正因为股东会决议的成立要件与有效要件不同,所以股东会决议的瑕疵类型包括:成立瑕疵与效力瑕疵、程序瑕疵与内容瑕疵。股东会决议的瑕疵类型会对股东会瑕疵决议效力的认定方式产生影响。“二分法”方式,是依据程序瑕疵与内容瑕疵的不同,将瑕疵决议效力认定为可撤销与无效。但是,“二分法”方式存在天然的理论缺陷,并且不利于实践问题的解决。“叁分法”方式则是结合成立瑕疵与效力瑕疵、程序瑕疵与内容瑕疵等瑕疵类型,将瑕疵决议效力认定为可撤销、无效与不成立。而采用“四分法”方式的韩国,将瑕疵决议效力认定为可撤销、无效、不成立、可取消可变更,这种方式不太符合私法自治原则的要求。因此,“叁分法”方式是最符合股东会决议之民事法律行为属性的瑕疵效力认定方式。不同效力形态的股东会瑕疵决议,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所不同,也就会导致提供补救瑕疵的方法不同。补救方法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通过自身的力量治愈股东会瑕疵决议的效力,这种补救方法称之为诉前救济;另一种则是通过司法救济的方式对股东会瑕疵决议进行补救。无论是哪种补救方式,对于完善我国股东会瑕疵决议效力制度都至关紧要,因此,股东会瑕疵决议效力的补救方法也需要深入探讨。最后,根据以上阐述的理论与方法,完善股东会瑕疵决议效力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对股东会瑕疵决议的无效事由制定出更为细致具体的立法规定,妥善解决无效决议产生的法律问题;第二,更为明确的区分股东会瑕疵决议之不成立与可撤销的情形,避免在司法审判中出现裁判标准混乱与同案不同判的现象;第叁,引入两种诉前救济的方式:撤回决议和追认决议,由于这两种救济方式存在于诉前,所以能够提升公司的决策效率,也有利于减少公司的经营成本;第四,对裁量驳回制度中关于轻微瑕疵和实质影响的认定进一步的细化,增强裁量驳回制度的适用性;第五,增加瑕疵决议诉讼的裁判种类,以此解决瑕疵决议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与保护善意第叁人之间所产生的困境。(本文来源于《浙江师范大学》期刊2019-05-17)

徐涛[6](2019)在《论程序瑕疵对股东会决议效力的影响》一文中研究指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为“《公司法》”)第22条,股东会的决议瑕疵,可以归为内容瑕疵与程序瑕疵。有瑕疵的股东会决议效力状态分为“无效”与“可撤销”两类,即效力二分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法释[2017]16号,以下简称为“《公司法解释(四)》”)第4条与第5条针对《公司法》第22条在法律适用方面的不足,针对有程序瑕疵的股东会决议,确立了效力叁分法。依据该解释第5条,有严重程序瑕疵的股东会决议应属不成立的股东会决议。依据该解释第4条,若程序瑕疵轻微,不对决议产生实质影响,则一项决议即便有如此瑕疵,依旧推定其为有效的决议。但是,《公司法解释(四)》因其立法技术上的缺陷,法院在适用相关规则解决有程序瑕疵的股东会决议效力纠纷时,仍然留有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公司法解释(四)》的实施意味着学理对决议效力判断规则的研究立场,应从立法论转向解释论。本论文以《公司法解释(四)》实施之后的177份裁判文书为研究基础,针对《公司法解释(四)》第4条与第5条在法律适用方面依旧存在的不足之处,通过法律解释,得出一个判断程序瑕疵对股东会决议效力影响的裁判思路,并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具体程序瑕疵,阐述这一裁判思路的适用情形,以及适用所得结论的合理性。本论文除了绪论与结论以外,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提出了本论文所欲解决的问题,以及解决这一问题的基本方法。这一部分是对《公司法》第22条与《公司法解释(四)》第4条及第5条的法律解释,指出了上述叁条法律规范各自的不足之处,从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的角度,提出了弥补这一不足的可行路径,以及适用该方法的前提。第二部分至第四部分即应用第一部分提出的基本方法,结合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中的违法事实,详细论述程序瑕疵对股东会决议效力的具体影响。其中,召集程序瑕疵主要包括召集主体瑕疵与召集通知瑕疵;召开程序瑕疵主要体现为股东出席人数不足,以及如何证明案涉股东会决议实际召开;表决程序瑕疵主要分为表决事项方面的瑕疵与表决结果方面的瑕疵。在《公司法解释(四)》实施之前,有此类瑕疵的决议本应都属于可撤销的决议,但因该解释的实施,这些瑕疵对决议效力的影响不能一概而论,需要细致检视股东会的叁个阶段是否有程序瑕疵,才能公平地评价系争决议的效力,化解股东合法权益与公司治理效率的价值冲突。(本文来源于《华东师范大学》期刊2019-05-01)

刘茂[7](2019)在《股东会决议瑕疵救济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司股东会决议是持多数股份的股东意思表示的结果,但如果股东会决议存在瑕疵,不仅会给被侵权的股东造成损害,还会对公司运营产生影响,给公司的内部管理造成障碍,使公司对外的公信力降低,因此有必要在明确股东会决议瑕疵认定标准的基础上,探讨股东会决议瑕疵的救济制度。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于2017年正式颁布施行,对股东会决议瑕疵的类型进行了完善,引入了股东会决议瑕疵不成立制度,但相关救济规则仍需要进一步完善。本文首先理清股东会决议瑕疵类型,然后再研究不同类型股东会决议瑕疵的效力,最后分析股东会瑕疵的救济和相关立法完善问题。第一部分是引言,主要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背景和意义以及国内外的研究现状。通过对股东会决议瑕疵类型以及股东会决议瑕疵救济体系的梳理,指出了进一步丰富与完善国内有关股东会决议瑕疵救济制度的基本方案,期望对国内有关制度的进一步研究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第二部分研究股东会决议瑕疵救济的基本理论。本部分通过对股东会决议瑕疵理论分类以及股东会决议瑕疵效力的机理分析,重点探讨了股东会决议瑕疵现行理论体系的不完善问题,并引出了股东会决议瑕疵救济的必要性。第叁部分是股东会决议瑕疵救济体系。股东会决议瑕疵救济体系分为诉讼救济和非诉救济两种救济途径。而股东代位诉讼并不是股东会决议瑕疵的独立救济方式,其立法目的与股东会决议瑕疵救济存在很大的不同,股东会决议瑕疵诉讼担保是诉讼救济过程中的重要保障。在非诉救济中,主要包含了股东会决议瑕疵的补救、对瑕疵持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法院命令股东会的召开以及股东未经股东会决议的一致行动这四种主要的救济方式。第四部分是股东会决议瑕疵救济现行立法不足和完善建议。我国现行立法中没有可撤销股东会决议瑕疵事由的非诉救济途径以及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规定。本文对这两个方面提出了完善建议,以期能够对实务问题的解决提供帮助。(本文来源于《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期刊2019-05-01)

沈娉[8](2019)在《公司股东会决议瑕疵及其救济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在现行公司法解释的基础上探讨股东大会的瑕疵类型,提出瑕疵救济方式,以期对该问题有总体的归纳及深入的理解。(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10期)

彭真明,温长庆[9](2019)在《股东会决议程序性瑕疵的体系解释》一文中研究指出股东会决议程序性瑕疵解释方法的选择关键在于契合决议程序适法性问题的本质,应以意思表示内容的识别与确认为目标。解释方法上宜将股东会程序划分为通知召集、出席与主持以及投票表决具有跳跃性特点的叁个阶段,通知召集阶段瑕疵主要是召集权瑕疵和通知方式瑕疵,出席与主持阶段瑕疵围绕出席定足数和出席方式瑕疵、主持权瑕疵、会议讨论不自由瑕疵展开,表决阶段瑕疵应重点关注表决权通过比例不足、会议中新增临时议案和伪造决议文件签名等方面的瑕疵。股东会决议程序性瑕疵解释应把握具体程序要素的实体价值目标和利益衡量,解读程序瑕疵引起的不同决议效力类型,构建一套规范的股东会决议程序性瑕疵的解释体系。(本文来源于《江海学刊》期刊2019年02期)

刘晓晗[10](2019)在《股东会决议瑕疵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司作为最重要的市场行为主体,直接影响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规范公司的行为对保护股东、债权人的利益以及促进我国经济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股东会决议若存在瑕疵,必然会影响股东的合法权益和公司的内部治理,甚至会影响对外民商事行为的公信力。随着《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增加决议不成立的情形,股东会决议瑕疵诉讼制度得到了一定的完善,但在总体来看,我国关于股东会决议瑕疵事由认定方面的规定相对简要和原则化,司法实践适用和理解并不完全一致,故本文主要目的在于规范和完善股东会决议瑕疵事由的认定标准和救济方式,提高股东会决议瑕疵诉讼救济和非诉救济的可能性。文章主体内容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股东会决议的法理解读,在介绍股东会决议内涵的基础上,深入分析其法律属性以及效力。理论界对于股东会决议的法律属性有多种学说,主要有团体意思形成说、共同行为说、多方法律行为说和单方法律行为说,本文认为应该严格贯彻民法总则的规定,公司在内的法人的决议行为都应当包含在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之中,这与我国叁分股东会决议瑕疵的做法不谋而合。另外分析了股东会决议对股东、董监高的对内拘束力以及只有执行机关依法代表公司实施了公司行为才有可能产生对外约束力。第二部分在解析什么是股东会决议瑕疵概念的基础上,对股东会决议瑕疵的“二分法”“叁分法”“四分法”的分类形式进行评价分析,得出我国采用叁分法的分类模式,不仅符合法律行为的理论逻辑,又避免了二分法的缺陷的结论。除此之外,介绍我国股东会决议瑕疵形态的立法沿革,最终采用叁分法模式是历史和实践的选择。第叁部分主要目的在于明晰股东会可撤销决议、无效决议和不成立决议的认定事由,为未来司法实践的认定和股东权利的保护提供具体的认定标准。本部分首先介绍国外对每一类瑕疵事由的认定标准,其次收集2018年的案件作为样本案例进行实证分析,运用统计学的研究方法宏观展示认定瑕疵事由的现状,最后在分析案例的基础上希望细化瑕疵事由的具体适用,同时对部分同案不同判的案例提出自己的观点。囿于样本的有限性,故吸收借鉴了国外的认定方法,最终希望规范每一种股东会决议瑕疵的认定标准,让抽象的法律规定具体化,为复杂多样的司法实务的认定贡献一份力。第四部分希望通过从诉讼和非诉的角度完善股东会决议瑕疵的救济制度。首先尝试讨论叁类股东会决议瑕疵诉讼涉及到的原告和起诉期间问题。其次分析诉讼救济和非诉讼救济方式的优劣,提出完善非诉讼救济方式的必要性,并通过介绍非诉讼救济的具体方式引入治愈和撤回两种途径,旨在保护股东合法权益和在维护交易安全之间寻求平衡。(本文来源于《山东政法学院》期刊2019-03-01)

股东瑕疵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关于股东会决议效力的相关法律规定尚有不完善的地方,我们应该在分析我国现行制度不足的基础上,借鉴外国司法理念和学理探讨成果,逐步完善我国的股东会决议瑕疵救济制度。股东会决议救济制度的设计必须兼顾股东和公司的利益,注重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更要从效率的角度出发,对瑕疵股东会决议的效力不能一概否定,根据不同瑕疵类型,做出准确法律评价,合理处理纠纷。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股东瑕疵论文参考文献

[1].张军强,张煜.认缴制背景下瑕疵股权转让后股东出资责任承担问题研究[J].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9

[2].曹启.关于公司股东会决议效力瑕疵的思考——兼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J].青年与社会.2019

[3].闫伟伟,魏佳敏.股东会决议不成立情形中程序瑕疵程度的司法认定[C].《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5卷总第5卷).2019

[4].白文浩.瑕疵出资股东对债权人的补充责任研究[D].贵州民族大学.2019

[5].罗美玲.股东会瑕疵决议效力研究[D].浙江师范大学.2019

[6].徐涛.论程序瑕疵对股东会决议效力的影响[D].华东师范大学.2019

[7].刘茂.股东会决议瑕疵救济研究[D].河南财经政法大学.2019

[8].沈娉.公司股东会决议瑕疵及其救济探析[J].法制博览.2019

[9].彭真明,温长庆.股东会决议程序性瑕疵的体系解释[J].江海学刊.2019

[10].刘晓晗.股东会决议瑕疵法律问题研究[D].山东政法学院.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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