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刑事庭审调查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传闻证据,询问顺序,询问规则,法官地位
刑事庭审调查论文文献综述
张才宏,江俊溢[1](2016)在《刑事案件庭审调查中证人询问规则的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改变当前刑事案件庭审普遍存在的庭审虚化现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实现庭审实质化改革最直接的方式,而证人的询问规则则是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中的关键内容。本文对我国的证人询问规则中询问的顺序及规则,以及法官在证人询问过程中的作用等方面内容作了一定的探索。(本文来源于《科技经济导刊》期刊2016年27期)
纪虎[2](2010)在《刑事被告人庭审调查程序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论文由绪论和五章构成。绪论部分阐述了本论文的研究动机和研究目的。本文的研究动机主要由两个:一个是实践上的,一个是理论上的。实践中的动机主要来自于笔者对控辩式庭审的司法实践活动。在实践活动中,笔者深深地认识到我国控辩式庭审方式存在的问题,特别是证人不出庭,当庭认证、对被告人调查等问题。理论上的动机主要来自于目前国内的研究状况。目前学术界尚未有人单独对被告人调查程序进行系统研究。本论文的目的就是要强调在深化控辩式庭审方式的同时,特别要注意对被告人调查程序的完善。第一章对西方刑事被告人诉讼地位的历史演进进行了较详细的追溯。本章叙述方式的一个最大特点,就是在考察西方不同历史时期庭审程序结构的同时,研究了被告人调查程序的特点,特别是对大陆法被告人调查程序的演变过程进行了较详细地考察。第二章对现代大陆法和英美法刑事被告人调查程序形成的过程、原因、思想基础和诉讼价值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考察和分析。现代大陆法被告人调查程序是在废止纠问式诉讼的司法刑讯和司法宣誓制度的基础上形成的,深受孟德斯鸠、伏尔泰、贝卡利亚、康德等启蒙思想家所提出的人性主义思想的影响。英美法被告人调查程序的形成过程就是刑事被告人取得作证权的过程。英美法刑事被告人作证制度的形成深受边沁功利主义思想的影响。通过比较会发现,大陆法被告人调查程序更有利于发现案件真实,而英美法被告人调查程序更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人权。第叁章对现代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和新型混合式庭审结构的特点分别进行了考察,并进行了横向的比较研究。这样做的目的,主要是想从比较中发现新型混合式庭审方式到底保留了职权主义庭审结构的哪些特征,借鉴了当事人主义庭审结构的哪些特征,期望从中找出一些基本的和规律性的东西,为第五章我国控辩式庭审方式的完善寻求比较法的正当性。除了比较庭审结构外,本章最终把比较的视角落脚在被告人调查程序所适用的规则上。通过比较发现,新型混合式庭审程序中的被告人调查程序已经发上了重大变化:对被告人的调查已经从开头阶段移至辩方举证阶段;对被告人的调查一般采用“交叉询问+职权讯问”模式;被告人享有较完全的自由陈述权。其中,第一项内容吸收了当事人主义的做法,第二项内容是以当事人主义为主,职权主义为辅的混合式做法,第叁项内容基本保持了职权主义的风格。第四章和第五章对我国控辩式庭审方式的结构特征以及被告人调查程序进行了考察。本章首先考察了我国庭审方式和被告人调查程序的演进过程;其次,着重论述了控辩式庭审方式的形成和结构特点,对控辩式庭审方式下的被告人调查程序进行了论述;再次,对深化控辩式庭审方式的原因进行了论证,对被告人调查程序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细致分析;最后提出,我国应当对控辩式庭审方式进行改革,并应当以完善被告人调查程序为中心来推进改革。本论文提出,被告人调查程序的改革应当借鉴新型混合式诉讼国家或地区的经验,比如赋予被告人辩方证据方法的地位,赋予被告人沉默权,在证据调查程序中,实行“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的适当分离等。但是,我国不应当完全照搬新型混合式诉讼国家的某些做法,比如在被告人放弃沉默选陈述时,仍然赋予其陈述自由权。这种做法显然违背了被告人作为证据方法应当承担的客观义务,还容易扰乱庭审举证的顺序。因此,本论文提出,在被告人放弃沉默选择陈述时,应当科以被告人如实陈述的法律义务,即被告人作为证据方法时有真实义务。(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0-03-08)
陈如超[3](2009)在《刑事被告人的庭审调查程序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刑事审判的畸高定罪率,暗示着庭审之被告人很可能既是被控案件的参与者,亦为犯罪信息的拥有人,其角色的双重性导致对被告人的调查成为庭审多方主体互动的重镇。现代庭审制度在尊重被告人权利的前提下,积极激励被告人披露法官所不知晓的个体知识或私人信息,这与庭审调查被告人的顺序、方法息息相关。然而我国现行被告人刑事庭审调查程序,无论调查方法抑或调查顺序都存在问题,必须修正与革新。(本文来源于《中国刑事法杂志》期刊2009年06期)
肖波[4](2009)在《刑事庭审调查制度的正当性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正当性是政治制度的基础性概念,它要解决是什么样的政治权力具有可接受性的根本问题。刑事程序的正当性和正当程序、程序正义有区别更有联系。在一个崇尚权利和理性的时代,刑事诉讼制度应该具有那些特质才能被认为是正当性的权力而具有生命力?居于刑事诉讼制度核心的庭审调查制度如何正当化?这正是本文试图回答的问题。本文分为五章,分别从正当性的基础概念和内涵、刑事庭审历史和现实的类型比较、刑事庭审的结构正当、程序正当和规则正当几个方面进行阐述。正当性在古代表现为神意,在中世纪表现为君权,在今天是通过民主程序表现出来的民意。当今的法治民主之所以具有比较完全的正当性,是因为其在价值层面尊重、捍卫了个人主体地位,在方法论层面体现出理性的特征。作为统治权力重要构成的司法制度只有既体现出人性又体现出理性、既保障民众参与又有效查明事实解决纠纷才具有正当性。由此,刑事庭审调查制度应当遵循平等参与、直接言辞、辩论质证、公开集中等原则,方能被社会有效服从。从刑事庭审调查模式的历史演变中我们发现控辩双方的地位逐渐趋于平等、被告人地位不断提高、证据制度日臻完善;当今职权式和当事人庭审模式的比较中,虽然两大法系发现案件事实的能力之优劣尚无定论,但当事人推进式的庭审调查制度却在当事人之平等与裁判者之公平上更具有正当性。我国纠问式的传统久矣,现在的强职权式的庭审模式虽然移植当事人对抗式的交叉询问制度,但庭审仍然在道义性和合理性两方面值得改进。从庭审结构来看,我国庭审布局是“伞形”结构。首先应该保障被告人主体地位贯彻无罪推定和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原则,赋予其质证权、获得辩护律师权、程序选择权、救济权、知悉案件权等。法官应居中裁判利用庭审控制权维护平等武装的调查格局;他负有查清事实的责任应根据关联性、必要性和可能性的原则规范实施依职权调查。作为被告人主体地位的守护者,辩护人应该更加充分地参与到庭前和庭审程序中,和被告人有效沟通、紧密联系共同抗辩。被害人应作为特殊的庭审参加者从庭审调查的主体地位退却,在庭前和审后程序以及民事实体补偿方面寻求救济。从庭审调查顺序来看,应该以各种庭审样态的总体为研究对象而非仅以一审普通程序为对象,应该以权利为出发点构建新的程序体系而非仅从官僚权力本位、从技术效率的角度构出发,对庭审调查体系进行繁简分流的制度设计。实现普通程序的证据调查当事人主义化,两简程序的庭审调查职权主义化。以被告人认罪与否为程序契机,区分普通程序和简化审理程序证据调查的不同设置。庭审讯问是职权主义刑事庭审的典型特征,和当事人主义庭审的交叉询问制度天然异构、不相契合。可在赋予被告人沉默权的同时,按照混合式诉讼模式国家如日本和意大利的经验将其移至证据调查之后;简易程序中突出讯问,当事人对抗的普通程序中弱化讯问。充实和明晰交叉询问规则,使其充分调动双方当事人积极性,实现技术实施型向权利保障型的转变,使质证实质化、对抗充分化。证据制度是理性的体现,证据规则是司法权力获得正当性的核心要素。证据裁判原则对于形成理性的纠纷解决方式、树立司法权威、保障审判程序的公平正义有重要意义。我国诉讼法应该贯彻证据裁判原则精神,以此为核心建立证据规则体系。在英美法系,证据的可采性由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调整,大陆法系证据资格问题则由证据禁止性规则调整。我国可以参照国际经验先初步确立范围较小的非法言辞证据排除规则。从保障双方当事人平等质证权和交叉询问制度的配套设置方面,可以吸收排除传闻法则的精神,和直接言辞审理原则同时做出规定。同时,考虑我国当前司法实践推行争议证人和关键证人出庭制度的压力,应制定合理的例外情形,采纳具备可信性和必要性的传闻证据。(本文来源于《复旦大学》期刊2009-03-15)
龙章云[5](1998)在《刑事诉讼庭审调查与庭外调查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诉讼庭审调查与庭外调查研究龙章云一、刑事诉讼的调查主体及其不同的调查职责范围刑事诉讼的调查主体为:(一)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新刑诉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本文来源于《法学杂志》期刊1998年01期)
刑事庭审调查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论文由绪论和五章构成。绪论部分阐述了本论文的研究动机和研究目的。本文的研究动机主要由两个:一个是实践上的,一个是理论上的。实践中的动机主要来自于笔者对控辩式庭审的司法实践活动。在实践活动中,笔者深深地认识到我国控辩式庭审方式存在的问题,特别是证人不出庭,当庭认证、对被告人调查等问题。理论上的动机主要来自于目前国内的研究状况。目前学术界尚未有人单独对被告人调查程序进行系统研究。本论文的目的就是要强调在深化控辩式庭审方式的同时,特别要注意对被告人调查程序的完善。第一章对西方刑事被告人诉讼地位的历史演进进行了较详细的追溯。本章叙述方式的一个最大特点,就是在考察西方不同历史时期庭审程序结构的同时,研究了被告人调查程序的特点,特别是对大陆法被告人调查程序的演变过程进行了较详细地考察。第二章对现代大陆法和英美法刑事被告人调查程序形成的过程、原因、思想基础和诉讼价值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考察和分析。现代大陆法被告人调查程序是在废止纠问式诉讼的司法刑讯和司法宣誓制度的基础上形成的,深受孟德斯鸠、伏尔泰、贝卡利亚、康德等启蒙思想家所提出的人性主义思想的影响。英美法被告人调查程序的形成过程就是刑事被告人取得作证权的过程。英美法刑事被告人作证制度的形成深受边沁功利主义思想的影响。通过比较会发现,大陆法被告人调查程序更有利于发现案件真实,而英美法被告人调查程序更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人权。第叁章对现代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和新型混合式庭审结构的特点分别进行了考察,并进行了横向的比较研究。这样做的目的,主要是想从比较中发现新型混合式庭审方式到底保留了职权主义庭审结构的哪些特征,借鉴了当事人主义庭审结构的哪些特征,期望从中找出一些基本的和规律性的东西,为第五章我国控辩式庭审方式的完善寻求比较法的正当性。除了比较庭审结构外,本章最终把比较的视角落脚在被告人调查程序所适用的规则上。通过比较发现,新型混合式庭审程序中的被告人调查程序已经发上了重大变化:对被告人的调查已经从开头阶段移至辩方举证阶段;对被告人的调查一般采用“交叉询问+职权讯问”模式;被告人享有较完全的自由陈述权。其中,第一项内容吸收了当事人主义的做法,第二项内容是以当事人主义为主,职权主义为辅的混合式做法,第叁项内容基本保持了职权主义的风格。第四章和第五章对我国控辩式庭审方式的结构特征以及被告人调查程序进行了考察。本章首先考察了我国庭审方式和被告人调查程序的演进过程;其次,着重论述了控辩式庭审方式的形成和结构特点,对控辩式庭审方式下的被告人调查程序进行了论述;再次,对深化控辩式庭审方式的原因进行了论证,对被告人调查程序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细致分析;最后提出,我国应当对控辩式庭审方式进行改革,并应当以完善被告人调查程序为中心来推进改革。本论文提出,被告人调查程序的改革应当借鉴新型混合式诉讼国家或地区的经验,比如赋予被告人辩方证据方法的地位,赋予被告人沉默权,在证据调查程序中,实行“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的适当分离等。但是,我国不应当完全照搬新型混合式诉讼国家的某些做法,比如在被告人放弃沉默选陈述时,仍然赋予其陈述自由权。这种做法显然违背了被告人作为证据方法应当承担的客观义务,还容易扰乱庭审举证的顺序。因此,本论文提出,在被告人放弃沉默选择陈述时,应当科以被告人如实陈述的法律义务,即被告人作为证据方法时有真实义务。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刑事庭审调查论文参考文献
[1].张才宏,江俊溢.刑事案件庭审调查中证人询问规则的构建[J].科技经济导刊.2016
[2].纪虎.刑事被告人庭审调查程序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0
[3].陈如超.刑事被告人的庭审调查程序研究[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9
[4].肖波.刑事庭审调查制度的正当性研究[D].复旦大学.2009
[5].龙章云.刑事诉讼庭审调查与庭外调查研究[J].法学杂志.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