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国际商事仲裁的禁诉令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国际商事仲裁,禁诉令,立法与实践,对策建议
国际商事仲裁的禁诉令论文文献综述
张振[1](2016)在《国际商事仲裁禁诉令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国际间经济贸易往来的日益繁荣,国际商事仲裁基于其自身便捷、公正、快速等优点获得了越来越多的当事人认可,其在国际贸易争端解决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为避免当事人违反仲裁协议到另一国法院诉讼,英美法系和一些大陆法系国家通常采用签发禁诉令的方式支持仲裁,但是禁诉令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因有违背“国际礼让原则”之嫌而备受诟病。目前外国法院向我国一方当事人签发禁诉令的情况时有发生,但国内尚未建构相应制度用以应对,针对这一情况本文通过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禁诉令制度的司法实践进行比较与分析,并结合国际商事仲裁的自身规律及特点,为我国国际商事仲裁领域相关禁诉令制度的建构提供相应建议。具体而言,本文包括:第一部分为“国际商事仲裁禁诉令的基本理论”。本部分首先考察了禁诉令制度的历史,梳理禁诉令制度的演进历程,区分对比了国际商事仲裁的禁诉令制度与国际民商事诉讼中的禁诉令制度,厘清了两种不同的禁诉令的适用条件与范围。然后分析了禁诉令制度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独特作用。文章认为,禁诉令制度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作用主要在于,维系仲裁条约之权利义务以及维系仲裁之尊严,防止无理取闹且具有压迫性质的行为。最后探讨了国际商事仲裁禁诉令制度的理论基础。文章认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支持仲裁原则、国际礼让原则和既得权说等原则和理论都能在一定程度上解释说明在国际商事仲裁中采用禁诉令制度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第二部分为“国际商事仲裁禁诉令制度的立法与实践”。本部分首先梳理了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着重于影响较大的《布鲁塞尔公约》体系、《纽约公约》和《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文章通过若干案例阐释了在当前国际商事仲裁领域国际条约的应用现状。其次,在域外国家立法与实践中,文章以英国、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和以德国、日本为代表的大陆法系两个方面具体介绍了该项制度在不同法域国家适用上的不同。第叁部分为“我国国际商事仲裁禁诉令制度的构建”,本部分首先梳理了我国学界关于是否引入禁诉令制度的争论点,文章认为,若我国不引入或建立禁诉令制度将会对我国当事人的权利保护造成不便,产生风险隐患,对当事人财产及人身自由造成不利影响。其次,文章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总结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相关经验与教训的基础上,分别以“签发”和“接受”两个角度对国际商事仲裁领域中禁诉令制度的构建提出政策建议。(本文来源于《云南财经大学》期刊2016-06-01)
黄海辰[2](2016)在《论国际民商事仲裁领域中禁诉令制度在我国的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跨国贸易日益频繁,国际贸易纠纷越来越多,仲裁因其便捷、灵活等特点,已成为较主流的纠纷解决途径。出于趋利避害的本性,许多纠纷的—方当事人为避免国际民商事仲裁可能产生的不利结果,采取故意制造连接点、滥用法院管辖权等方式,向国家法律规定有利于己方的法院提起国际民商事诉讼的现象。此种现象的产生导致了与国际平行诉讼相似的局面,即国际民商事仲裁与国际民商事诉讼冲突现象,为解决此问题,本来最先用于解决平行诉讼的禁诉令制度被应用到国际民商事仲裁领域中。禁诉令制度在成为有效解决国际仲裁与国际诉讼冲突的方式后,过多的使用导致出现了禁诉令制度与国际礼让原则相悖、签发禁诉令有侵犯他国司法主权的嫌疑等问题,并引起了广泛的争议。为解决此问题,英国、美国等禁诉令制度成熟的国家,对于禁诉令的签发做出了严格的限制外,在考虑是否签发禁诉令时,还会采取更为谨慎的态度并慎重地考虑国际礼让原则。当前我国法律中并没有关于禁诉令制度的规定,也没有出现法院签发禁诉令的情形。然而,在国际民商事仲裁领域中,已然出现了如深圳市粮食集团有限公司诉美景伊恩伊公司案、天津钢铁集团诉尼亚加拉海运公司案等多起与我国有关的禁诉令案件。诚然这些诉讼大多是我国公司为被禁诉对象,但若我国在国际民商事仲裁领域中建立了禁诉令制度,那么我国就与外国在次领域拥有了同等的话语权,外国法院在签发对我国当事人禁诉令审查时必然会更加得谨慎,以避免我国采取对等原则对该国相应的禁诉令签发标准。除此之外,在我国建立国际民商事仲裁领域中的禁诉令制度,我国就有了保障我国仲裁机构管辖权的主动权,进而推进我国世界仲裁地的建设,同时也能满足越来越多在我国仲裁的涉外仲裁案件主体的禁诉令需求。通过借鉴禁作为诉令制度发源地的英国的禁诉令制度规定,并结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实际情况与国情,我国可以尝试在国际民商事领域中构建禁诉令制度。首先应当构建禁诉令制度的主要内容,即制度法律规定、制度的内容和制度的程序叁方面主要内容。然后再深入浅出地从制度立法、受理禁诉令案件管辖法院、涉及仲裁机构叁个方面,明确禁诉令制度的具体法律规定;从主体与管辖权原则、禁诉令的申请条件和签发条件与签发原则、被签发禁诉令应当遵守的义务、违反禁诉令的后果四个方面,详细地分析禁诉令制度具体内容;从审理程序、签发禁诉令程序、管辖权异议与上诉程序、送达程序、处罚程序等不同角度设定禁诉令制度运行的程序规则。最后通过设计上述具体内容,形成我国构建国际民商事仲裁领域中的禁诉令制度的框架,为今后我国真正建设该制度提供一种简单的设想。若国际民商事领域中禁诉令制度在我国施行将可能将会产生一系列问题,最主要的问题为:禁诉令制度与我国关于仲裁庭自裁管辖权原则规定冲突问题和签发禁诉令与是否侵犯他国司法主权问题,只有处理好这两个问题,我国所构建的国际民商事领域中禁诉令制度才能真正在我国得以实行,并在运用过程中发挥其应有的效力,达到应有的效果。(本文来源于《广西师范大学》期刊2016-04-01)
杨梦平[3](2015)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禁诉令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禁诉令是一些国家用以处理平行诉讼和对抗挑选法院的措施之一。目前国际上针对禁诉令制度的研究多集中在国际民事诉讼中,而对国际商事仲裁中的研究不那么系统,但不得不说随着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再加之商事仲裁的自身的一些优势,它为禁诉令提供了强大的发展前景和肥沃的土壤。经济快速发展,驱动着国际性的商事活动更加频繁,各国当事人之间难免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禁诉令制度就是在这种前提下发展起来的,颁发禁诉令的国家已经不是少数,当然各国关于这一制度也有不同的规定。当今社会国际性交流越来越深厚,国际性的诉讼也已经不是罕见的实践,在国际诉讼中当事人会更加倾向于选择将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法院进行诉讼,作出的考虑和选择也会更加复杂,这也是禁诉令飞速发展起来的一个原因。因为主权国家均会为了应对重复诉讼和挑选法院维护具有管辖权的当事人的权益。禁诉令自出现以来就备受争议,即便如此它还是迅速发展起来。一种制度之所以在如此复杂的环境之下依旧受吹捧肯定有其价值。如果因为要否定禁诉令制度,规定不得强制当事人履行仲裁协议中最初约定的关于管辖权条款,那么肯定还会有其他救济措施来维护最初的约定以取代禁诉令这一方式现在具备的作用。多数国家的立法认为应该支持和鼓励商业实践中的协议管辖条款。国际商事仲裁法律制度的价值追求和制度的完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国际商事交易当事人对国际商事仲裁的信任,提高仲裁对当事人的吸引力,促进国际商事仲裁事业的健康发展。而禁诉令制度不得不说是保证这一价值的重要因素之一。这种趋势也是贸易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要求。我国是多法域的国家,为调和多法域情境下的法律关系作出了很多改变和折中,政府为此也做了多种准备。引进和建立禁诉令制度,为这类问题的解决提供依据和前提,从而更有效的促进两岸叁地的发展。这既是时代进步的一种体现也是社会发展的追求。(本文来源于《辽宁大学》期刊2015-05-01)
何静静[4](2014)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禁诉令:司法保护还是司法干预?》一文中研究指出鉴于国际商事仲裁的优越性,越来越多的人利用仲裁来解决纠纷。但在实践中往往会出现一方当事人违反仲裁协议到外国法院起诉的情况,另一方当事人则向法院申请禁诉令救济。但禁诉令还存在广泛的争议,它存在干涉他国管辖权的嫌疑,也与某些国际仲裁规则相矛盾。禁诉令是对仲裁的司法保护还是司法干预?通过对国际上新近的案例的分析,探析禁诉令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运用和存在的问题。(本文来源于《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期刊2014年04期)
居娅婷[5](2014)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禁诉令》一文中研究指出禁诉令制度是普通法系国家和地区一项历史悠久且极具特色的法律制度,在英美等国的司法理论及实践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今天,国家之间、地区之间的交往日益密切,尤其在民商事领域的交往更是频繁。随着我国对外交往的日益增加,我国遇到的国际民商事争议事件日益增多,我国当事人曾遭遇过外国对其签发的禁令,也曾试图利用禁令制度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是,我国并没有禁诉令制度,这使得我们在国际商事纠纷的解决中处于不利地位。因此,必须对禁令制度加以重视和研究。本文介绍了禁诉令制度在英国的产生以及在国际商事仲裁背景下的发展,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对美国、英国等西方主要经济体的禁诉令制度的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运用情况作了具体介绍。本文从禁诉令对国际商事仲裁的正反作用为标准,分别分析了禁诉令制度中的仲裁禁诉令和反仲裁禁令,前者对仲裁起促进作用,后者对仲裁起阻碍作用。本文最后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借鉴外国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使用禁诉令制度的情况,分析禁诉令制度引入我国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并对禁诉令制度在我国的具体构建进行探讨。(本文来源于《苏州大学》期刊2014-04-01)
何静静[6](2014)在《论国际商事仲裁中的禁诉令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鉴于国际商事仲裁的优越性,越来越多的人利用仲裁机制来解决纠纷。但实践中,往往出现一方当事人违反仲裁协议到仲裁地以外的法院或外国法院起诉的情形,从而达到规避仲裁的目的。此时另一方当事人则向法院申请禁诉令救济,以阻止对方当事人提起或继续诉讼程序。禁诉令早期主要适用于国际民事诉讼领域,以解决平行诉讼问题避免国家间管辖权冲突。现在禁诉令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中的运用也非常广泛,英美法系国家经常签发禁诉令以支持仲裁,保护本国的民商事管辖权。大陆法系国家对禁诉令还比较陌生,对禁诉令的态度也不明朗。禁诉令的适用引起广泛的争议,它存在干涉他国国家管辖权的嫌疑,也与一些国际公约不相符合。禁诉令是对仲裁的司法保护还是司法干预?本文从国际上新近的案例出发,运用比较分析和实证分析的方法对英国、美国和瑞士等国适用禁诉令的司法实践进行研究,探讨禁诉令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具体运用以及存在的争议和问题。并对禁诉令与《布鲁塞尔公约》、《纽约公约》等一些重要国际公约的关系进行分析,阐述禁诉令的理论基础和发展趋势。文章最后通过分析涉港平行诉讼的借鉴意义论证禁诉令与中国法律制度的相容性,以及未来在中国设立相关禁诉令制度的可行性。(本文来源于《苏州大学》期刊2014-04-01)
黄晓敏[7](2011)在《国际商事仲裁语境下的禁诉令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商事仲裁在全球化背景下日趋重要,成为国际商事当事人首要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禁诉令起源于英国,并在现代商事仲裁领域中快速发展。本文从禁诉令的内涵、作出条件、学界争议和种类几个方面展开阐述,并结合国际商事领域的重要国际公约和规定,对国际商事仲裁语境下的禁诉令问题作出探讨。(本文来源于《商业文化(上半月)》期刊2011年07期)
刘洋[8](2011)在《论国际商事仲裁中的禁诉令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国际商事仲裁的日益盛行,禁诉令制度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运用也非常广泛。英美法系国家和少数大陆法系国家的法院经常应当事人的申请,签发禁诉令来干预或支持仲裁程序及仲裁裁决的执行程序,禁诉令制度的本质是争取本国的民商事管辖权,以维护本国公民的合法权利。然而司法实践中,禁诉令制度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运用备受争议,根本的原因是大家认为它在很大程度上干涉了外国法院的司法主权,违背了国际仲裁的基本原则。诸如此类的案件不胜枚举,我国法院和当事人在国际民商事案件中亦利用或者遭受过外国的禁诉令,但由于我国对禁诉令制度的研究还十分有限,显然在利用和应对禁诉令时会略显生疏,不利于本国国家和公民的合法权利的保护。要解决这个问题,就应该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方面着手,建立相关的国际商事仲裁中的禁诉令制度,以法律制度的健全促进我国国际贸易的发展。本文结合1996年《英国仲裁法》、欧共体的《布鲁塞尔规则》、1958年《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联合国有关国际货物运输公约》、及《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相关国际公约及Turner v. Grovit案、Gasser v.MISAT案、Amercian International Speciality Lines Insurance Co. v Abbott Laboratories案、West Tankers Inc案等相关案例,分析禁诉令制度的发展和变化,论述国际商事仲裁中的禁诉令制度。同时,阐述我国相关制度之现状与司法实践,分析禁诉令在我国实行之可行性,并对我国禁诉令相关制度的建立提出建议。(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期刊2011-05-01)
杨鹏[9](2011)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禁诉令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商事仲裁和国际民事诉讼是现代社会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最常见的两种手段,但当事人己不再局限于“二选一”的模式选择救济方式。合同一方依仲裁条款就争议提交仲裁,但对方当事人依旧向外国或本国法院就该合同纠纷提起诉讼,进而形成了与平行诉讼相类似的平行程序。而作为解决平行诉讼问题的禁诉令制度就顺势被引入,支持仲裁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本国或者外国法院申请发布禁诉令,以阻止对方当事人在法院提起诉讼,用以调和此类平行程序所产生的矛盾。本文着重讨论的就是上述禁诉令制度,通过对禁诉令的实证分析,从案例出发,就禁诉令的理论基础、发布标准等,对仲裁中的禁诉令制度做一个较为全面的剖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笔者的论点——在当前的状况下,我国在立法中不应将此制度原则化,而是通过司法解释的模式,着重解决应对外国禁诉令的问题。(本文来源于《暨南大学》期刊2011-04-21)
颜杰雄[10](2009)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禁诉令的运用——从欧洲法院West Tankers Inc.案谈起》一文中研究指出欧洲法院最近就West Tanker sInc.案作出的判决再次凸显了禁诉令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作用。为避免当事人违反仲裁协议,到另一国法院诉讼,英美法系和部分大陆法系国家通常采用签发禁诉令的方式支持仲裁。结合本案从国际商事仲裁的角度探讨了签发禁诉令的合法性、发布禁诉令的条件以及签发禁诉令的主体等叁方面的问题。分析我国仲裁背景下禁诉令制度的现状及实行的可行性:规定禁诉令制度与支持仲裁的国际趋势一致,也有利于保障我国仲裁的发展,同时,英美法系及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已纷纷确立禁诉令制度,为我国提供了很好的借鉴模式,我国立法可以考虑接受建立禁诉令制度的做法。(本文来源于《北京仲裁》期刊2009年02期)
国际商事仲裁的禁诉令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随着跨国贸易日益频繁,国际贸易纠纷越来越多,仲裁因其便捷、灵活等特点,已成为较主流的纠纷解决途径。出于趋利避害的本性,许多纠纷的—方当事人为避免国际民商事仲裁可能产生的不利结果,采取故意制造连接点、滥用法院管辖权等方式,向国家法律规定有利于己方的法院提起国际民商事诉讼的现象。此种现象的产生导致了与国际平行诉讼相似的局面,即国际民商事仲裁与国际民商事诉讼冲突现象,为解决此问题,本来最先用于解决平行诉讼的禁诉令制度被应用到国际民商事仲裁领域中。禁诉令制度在成为有效解决国际仲裁与国际诉讼冲突的方式后,过多的使用导致出现了禁诉令制度与国际礼让原则相悖、签发禁诉令有侵犯他国司法主权的嫌疑等问题,并引起了广泛的争议。为解决此问题,英国、美国等禁诉令制度成熟的国家,对于禁诉令的签发做出了严格的限制外,在考虑是否签发禁诉令时,还会采取更为谨慎的态度并慎重地考虑国际礼让原则。当前我国法律中并没有关于禁诉令制度的规定,也没有出现法院签发禁诉令的情形。然而,在国际民商事仲裁领域中,已然出现了如深圳市粮食集团有限公司诉美景伊恩伊公司案、天津钢铁集团诉尼亚加拉海运公司案等多起与我国有关的禁诉令案件。诚然这些诉讼大多是我国公司为被禁诉对象,但若我国在国际民商事仲裁领域中建立了禁诉令制度,那么我国就与外国在次领域拥有了同等的话语权,外国法院在签发对我国当事人禁诉令审查时必然会更加得谨慎,以避免我国采取对等原则对该国相应的禁诉令签发标准。除此之外,在我国建立国际民商事仲裁领域中的禁诉令制度,我国就有了保障我国仲裁机构管辖权的主动权,进而推进我国世界仲裁地的建设,同时也能满足越来越多在我国仲裁的涉外仲裁案件主体的禁诉令需求。通过借鉴禁作为诉令制度发源地的英国的禁诉令制度规定,并结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实际情况与国情,我国可以尝试在国际民商事领域中构建禁诉令制度。首先应当构建禁诉令制度的主要内容,即制度法律规定、制度的内容和制度的程序叁方面主要内容。然后再深入浅出地从制度立法、受理禁诉令案件管辖法院、涉及仲裁机构叁个方面,明确禁诉令制度的具体法律规定;从主体与管辖权原则、禁诉令的申请条件和签发条件与签发原则、被签发禁诉令应当遵守的义务、违反禁诉令的后果四个方面,详细地分析禁诉令制度具体内容;从审理程序、签发禁诉令程序、管辖权异议与上诉程序、送达程序、处罚程序等不同角度设定禁诉令制度运行的程序规则。最后通过设计上述具体内容,形成我国构建国际民商事仲裁领域中的禁诉令制度的框架,为今后我国真正建设该制度提供一种简单的设想。若国际民商事领域中禁诉令制度在我国施行将可能将会产生一系列问题,最主要的问题为:禁诉令制度与我国关于仲裁庭自裁管辖权原则规定冲突问题和签发禁诉令与是否侵犯他国司法主权问题,只有处理好这两个问题,我国所构建的国际民商事领域中禁诉令制度才能真正在我国得以实行,并在运用过程中发挥其应有的效力,达到应有的效果。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国际商事仲裁的禁诉令论文参考文献
[1].张振.国际商事仲裁禁诉令制度研究[D].云南财经大学.2016
[2].黄海辰.论国际民商事仲裁领域中禁诉令制度在我国的构建[D].广西师范大学.2016
[3].杨梦平.国际商事仲裁中的禁诉令制度研究[D].辽宁大学.2015
[4].何静静.国际商事仲裁中的禁诉令:司法保护还是司法干预?[J].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4
[5].居娅婷.国际商事仲裁中的禁诉令[D].苏州大学.2014
[6].何静静.论国际商事仲裁中的禁诉令制度[D].苏州大学.2014
[7].黄晓敏.国际商事仲裁语境下的禁诉令问题研究[J].商业文化(上半月).2011
[8].刘洋.论国际商事仲裁中的禁诉令制度[D].大连海事大学.2011
[9].杨鹏.国际商事仲裁中禁诉令制度研究[D].暨南大学.2011
[10].颜杰雄.国际商事仲裁中禁诉令的运用——从欧洲法院WestTankersInc.案谈起[J].北京仲裁.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