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依法治国向实质法治的转变(论文文献综述)
艾野[1](2021)在《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全面依法治国理论与实践研究》文中指出依法治国是人文社科领域研究的焦点内容和重要命题,是我国法治建设的新方向,关系着国家的兴衰和社会的长治久安。随着社会主义新时代的到来,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受到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光辉成果,极大地改变了社会及人们的对法治的意识和认知,推动了世界领域的法治文化交流,这也是中国共产党建设法治中国的重要战略部署。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思想的研究,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整体把握、法治体系的完善和我国未来的法治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标志着依法治国被赋予了时代的内涵,对我国法治发展有重大意义。党的十九大指出我国进入了社会主义发展的新时代。强调要继续坚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申和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是一场治国理政的深刻革命。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党和人民在社会的不断发展中探索出一条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科学制度体系,并将《决定》定为我党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法治是人类社会发展进化的永恒追求,也是总结前人经验后作出的必然选择。中国共产党坚持依法治国就是将其动态的治理理念和方式融入社会主义发展的进程之中,将其时代内涵淋漓尽致地发挥到我国建设的每一个阶段中。依法治国在我国社会主义发展建设中的地位和治国理政的作用。本文从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的发展与实践研究为目标,深入地研究了依法治国的发展历程。牢牢把握习近平提出的“十一个坚持”对我国法治发展的作用、中国共产党的依法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发展规律和人类社会法治文明发展规律。这是对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理论研究的重要推动,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和法治中国建设指明方向。本文多学科交叉研究法、历史分析法和理论和实际相统一法,从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视角高度概述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发展与实践,对依法治国的理论渊源进行系统整理,并对新时代依法治国理论的主要内容、成就、特征、经验、优势、挑战和完善路径进行了全面研究,努力为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理论的发展与实践研究提供理论素材。本文主要分为七个部分组成,具体来讲:第一部分,绪论。重点分析论文的研究基础及研究效用,通过剖析与本研究相关的理论成果,形成对国内外研究现状的整体认识,并总结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为研究提供理论参考。理清研究的思路,阐述研究方法,从而搭建本研究的基本架构,总结研究成果,分析研究创新点及存在的不足之处。第二部分,是依法治国的基本理论概述。本章节首先从法治相关的概念进行概述,分别对法治、法制、人治、德治以及它们之间的区别进行系统分析。其次从依法治国的内涵入手,对依法治国进行了整体概述,对其理论、核心和本质特征分别进行了论述。从整体的机构上为后续的研究做了理论铺垫。第三部分,是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理论的思想基础与理论渊源。这一部分首先,深入了解和研究马克思恩格斯的法治思想,阐述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为依法治国提供了理论依据,并提出了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的时代价值。有利于我们准确的认识法治思想来源。其次,研究列宁斯大林对法制的探索和教训,研究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的形成与失败的教训,这部分能有效地为我国法治实践提供依据。之后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法治思想进行研究,对我国法治从无到有进行整体分析。最后从我国的传统法治入手,分别对古代法制思想、近代社会法制思想展开论述。阐述了我国古代、近代法治的弊端与发展,从而对新时代依法治国产生启示作用。第四部分,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入新时代。本章是该论文的核心部分。首先深入地对新时代依法治国理论地进行了概述,从新时代依法治国理论的形成、主要内容两个方面进行论述。其次,对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成就进行论述,这部分以法治过程中的实质转变为主要成就的依据,通过向更好的方式转变、更具体的实践操作、更先进的治理模式和更高的目标作为成就的主要表现。最后,从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特征展开论述,明确依法治国在新时代的主要特征、深化时代赋予的内涵。第五部分,阐述了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理论的历史地位与实践价值。本章首先阐述了新时代依法治国的历史地位,它既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发扬,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补充和丰富。其次阐述了新时代依法治国理论的实践价值,分别从经济建设、民主政治、和谐社会、生态文明以及人类的法治文化的角度对新时代依法治国进行了有效的定位和评价,从而体现出其在我国社会发展全过程中的价值。第六部分,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的基本经验和优势。在基本经验上,以法为主要研究目标,分别对其与党、权、民主、依规治党的关系进行研究。在现实生活中,党的领导、权力、民主自由、法规制度都与法无法分割,其之间的关系也是相互监督、促进和相统一的。国外法治实践的经验对中国而言是宝贵的,但对经验的学习依然要建立在我国的发展实际上,没有国情为基础的借鉴学习所得到的结果可能与所想背道而驰。在优势上,依法治国发挥出了我国的制度优势。党的领导是我国制度优势的最大体现,人民主体、以德治国、人人平等和中国实际出发都是依法治国的在新时代的优势,依法治国确保人民的主体地位和公平正义,德治与法治相结合是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的最优结合,保持中国实际为基本准则才能把握依住依法治国的优势和未来法治发展的前景。第七部分,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理性思考。理性的分析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所要面临的问题与挑战。正视存在的问题,是促进依法治国再进步的最佳途径。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变给依法治国带来了一定的影响,这是机遇也是挑战,更是对依法治国潜力深层挖掘的契机。通过理性思考,从八个方面完善新时代依法治国的路径,集中地将“十一个坚持”主要内涵融入新时代依法治国的实践当中,从而将问题和挑战转化为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强大动力。总之,通过系统地研究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全面依法治国,论文主要提出以下创新观点:一是提出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理论时代内涵,从社会发展中蕴含的古今的哲学智慧体现出中国特色、中国经验和中国实践。二是提出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理论面临的问题和对策,从社会主要矛盾、法治发展不平衡不充分和新时代依法治国完善路径,深入研究我国依法治国理论的发展与实践。三是从新时代依法治国对当代中国社会发展规律和实践逻辑的阐释,为国家的发展建设提出科学的指南和正确的价值引领,为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
董政[2](2019)在《当代中国法理学的国家观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伴随着新中国的国家建设,当代中国法理学也走过了七十年的发展历程,在这段艰辛的学术探索的历程中,当代中国法理学取得了诸多令人瞩目的成就,尤其是逐渐建构起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中国国家建构的事业得到更加全面与深入的推进,这为当代中国法理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绝佳的学术契机。因此,当代中国法理学需要反思和总结自身的不足,并努力寻找新的理论突破点与增长点。这样就需要从国家观入手,一方面通过梳理、分析与评判中国法理学在不同阶段所持之国家观来反思国家与法的关系在当代中国法理学所呈现出的不同样态;另一方面,在总结当代中国法理学国家观研究之不足的基础上,本文提出建构“国家的法理论”这一理论构想。简言之,当代中国法理学的国家观研究既是一种寻找“国家”的学术反思,又是一种找回“国家”的学术构想。为了能清晰地描绘当代中国法理学之国家观的内容与变迁过程,需要建立了三个理想型,即“强”国家观的法理论、“弱”国家观的法理论和“以国家为中心”的法理论。这三个理想型是对中国法理学三个历史阶段的概括或模型化:第一阶段从上世纪五十年代至八十年代,这一阶段的法理学属于一种“强”国家观的法理论,以“国家与法的理论”为典型;第二阶段从上世纪八十年代末至本世纪初(2005年左右),由于这个阶段法理学业已获得自身的正当性地位,成为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并且各种法理论层出不穷、蔚为大观,因而这个五个具有代表性的重要法理论属于“弱”国家观的法理论,主要考察的是以张文显教授为代表的权利本位论、以夏勇教授为代表的民权哲学、以公丕祥教授为代表的法制现代化理论,以苏力教授为代表的法治本土资源论、以梁治平教授为代表的法律文化学;第三个阶段是从2005年以来至今,纵然有一些法理论还未形成气候,没有引起学界的重视和讨论,但是这些法理论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就是它们主动地将“国家”置于其理论学说的核心位置,自觉地探究国家与法之关系的基本原理与规律,这些法理学属于“以国家为中心”的法理论。这一法理论的典型有以强世功教授为代表的立法者的法理学、以高全喜教授为代表的政治宪法学、以苏力教授为代表的大国宪制论。“国家与法的理论”之所以是“强”国家观的法理论,是因为在国家与法的关系中,国家在价值层面上居于统摄地位,法很大程度上沦为国家实现其政治目的的手段和工具,法理论也因此成为国家理论的附属品。换言之,在“国家与法的理论”中国家(理论)比起法(理论)而过于强势,国家与法在理论上处于一种失衡的状态。与“强”国家观的法理论之“强”一样,所谓“弱”国家观的法理论之“弱”也是从国家与法之关系的角度界定的,只不过这种“弱”表现出更多的复杂特性。首先,国家观之“弱”表现为相对弱势,是相较于“强”国家观之绝对强势而言的。其次,国家观之“弱”还意味着包含国家视角、叙事、利益、精神、价值的国家理论的式微。再次,国家观之“弱”也指明了国家主题不再是法理学的中心主题,换言之,法理学对国家主题的关注只是法学理论自身研究的一个附带结果而已。最后,国家观之“弱”还体现为尚未建构起与法学理论相关的系统性的国家理论框架。正是基于这四点特性,国家(观)较之于法律(观)在这种法学理论模型中居于一种弱势地位。“以国家为中心”的法理论是指以国家为研究“视域”的法学理论范式。这一法学理想型中从国家出发重新审视法学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研究进路、研究旨趣等,将国家重新纳入到了法学基本理论的讨论之中,并且国家与法的关系构成了这一法理论的基本研究范畴。从“强”国家观的法理论到“弱”国家观的法理论再到“以国家为中心”的法理论,国家观在当代中国法理学中经历了从肯定到否定再到否定之否定的辩证过程。虽然目前中国法理学开始逐渐意识到国家之于法学理论的重要价值,但是总体而言将国家与法之关系作为法理学基本研究范畴的自觉性还不强,尚未建构起足以解释当代中国重大法治实践的理论模型、分析框架与方法论。因此,正是在反思与总结当代中国法理学国家观研究的基础上,本文提出了迈向“国家的法理论”。可以从时代语境、研究对象与主题构成三个方面对“国家的法理论”进行论纲性的阐述。首先,“国家的法理论”之时代语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时代。“新时代”有四重内涵,即社会主要矛盾的新变化、中华民族奋斗的新目标、担当国际秩序的新角色,以及这一新时代依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时代,这是新时代基本属性的不变性。新时代对于法学理论研究的意义在于,它为当代中国法理学提供了丰富的理论命题,“国家的法理论”实际上就是在这些大的题域的统摄下对具体相关理论问题的深入研究。可以说,新时代为当代中国法理学迈向“国家的法理论”提供了千载难逢的研究契机,其具体表现为注重交叉学科研究的契机、注重法学宏观范式的研究契机、注重探寻国家精神的研究契机,这些契机也是“国家的法理论”今后深化研究的立足点。其次,由于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法理,因此作为一种法理学的“国家的法理论”当然也是以法理为研究对象,只不过这一法理是现代国家建构的法理,即现代国家在以法建国、以法治国过程中的法律规律、原则、方法与价值。正是由于研究对象的独特性,“国家的法理论”在研究中虽然以国家作为中心视角、从国家出发来观察法律,但其落脚点是发现、观察、分析与提炼法理。最后,“国家的法理论”对现代国家建构之法理的研究不是漫无目的地展开,而是在更为具体的研究主题之下去发现、观察、分析与提炼法理。因此,还需着重分析“国家的法理论”之主题构成。“国家的法理论”包含着三大主题即国家理性、法律理性与政党理性。当然,“国家的法理论”并不是孤立地研究这三大主题,而是集中地考察国家理性、法律理性与政党理性的互动关系,这一互动关系组构成了新时代中国国家建构的法理图景,也即形成一种独具中国特色的立宪的政党—国家理性。
程琥[3](2019)在《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原则新探》文中研究表明当前我国行政法治正处于从形式法治迈向实质法治的转型期,形式法治强调行政行为的形式合法性,实质法治则强调行政行为的实质合法性,这对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原则提出新的挑战和要求。面对实质法治的挑战,当前对于合法性审查原则存废有较大争议。从我国国情和政治制度出发,合法性审查原则作为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在明晰司法权与行政权权力边界,保证依法行政原则在司法审查领域必要延伸具有重要意义,应当得到长期坚持。同时,合法性审查原则不应固步自封,应当围绕实质法治的挑战和要求进行回应和创新。合法性审查原则创新的基本思路是构建形式合法性审查和实质合法性有机统一的合法性审查范式。形式合法性审查是初次审查,先依据硬法规范对行政行为的职权要素、事实要素、依据要素、程序要素进行审查,这是从行政行为广度上进行审查,只有通过形式合法性审查的行政行为,才能进入二次审查,未能通过审查的违法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应当迳行作出判决。实质合法性审查是二次审查,依据软法规范对行政行为是否存在明显不当进行审查,这是从行政行为深度上进行审查。
郝炜[4](2019)在《行政执法依据及其路径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行政执法依据选择及其路径演进,并非全部按照立法者为行政权设定的轨道运行,行政执法实践不仅存在着“无法律则无行政”,在本土行政法语境特别是在改革开放进程中同样存在着“无法律亦须行政”的治理诉求。政策对行政主体履行行政任务具有重要影响。聚焦行政执法依据选择及其路径基本命题,采取规范分析、实证分析、田野调查等论证方式,廓清依法律执行路径与依政策执行路径及其相互之间的行政法关系,构成全文论证主旨。伴随社会法治国时代来临,自由法治国时代所形塑行政执法活动严格遵循“无法律则无行政”的形式法治底线,但却无法达成“无法律亦须行政”的实质法治目标。行政执法依据概念具有执政性(政治立场)与执法性(法律立场)的行政法理。传统行政法奉行依法律执行的唯一路径遮蔽甚至掩盖了公共行政的复杂性,试图以法律规范作为涵摄法律与政策、政府与政党等命题的进路,难以为行政法变迁提供具有阐释力和创新力的行政法理。透过行政执法违法屡禁不止、行政执法依据彼此冲突、行政执法实效不佳的表象,进而揭示行政执法依据研究囿于“法律——政府”分析框架而忽视了行政法在“政党——政府”分析框架下对民主政治的调控功能。因此,有必要重整行政执法依据的研究立场,并重置行政执法依据的理论分析框架。以行政法学基本立场为出发点,将行政执法依据置于不同立场予以考察,有益于精准认识行政执法依据概念。行政执法依据的法教义学立场注重行政法的规范内涵与逻辑涵摄,着力于将社会事实、非法律规范形态一并转化、凝练为一般化的行政法规范,并透过法律解释、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实践实现个案正义。与之相反,行政执法依据的社科法学立场则注重经验维度的事实描述,具有注重本土化行政法认知偏好与解读行政法实践的阐释力量。在研究行政执法依据时应当避免仅从行政法教义学或社科法学立场一端审视。经过对行政执法依据构成要素逐一辨析,即分别从“行政”“执法”“执行”的宪法属性、行政法属性分析,认为行政执法依据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选择主权意志、宪法、法律、政策等作为处理公共事务、履行行政任务的执法根据。然而,这种法教义学所宣称的行政执法依据,难以回应行政法治实践的短板,这分别体现在政策元素、经验元素、事实元素对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民主政治结构的现实冲击。可见,行政执法依据及其选择研究存在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的紧张关系。因此,有必要将这种冲突置于一个同时符合合法性与有效性的行政法分析框架即政府法治论命题内予以解决。其因在于,政府法治论既紧扣法教义立场的严格逻辑,又能够回应行政法学实践的经验理论从而包容社科法学立场的事实描述。立场既定,则路径趋向必然显现。针对行政执法依据的法教义学立场与社科法学立场分析,事实上已呈现出两种不同的研究趋向,即为行政执法依据命题的规范研究与经验观察预设了不同的分析路径。一个必须交代的学术立场则是,依政策执行研究必须坚定宪法立场、必须符合行政法调控的规范要求。政府法治论为论证居于行政法教义学立场的依法律执行路径设定了合法性边界。首先,确定依法律执行概念。所谓依法律执行就是行政主体在履行既定行政决定、达成行政目标过程中,应当仅以法律为依据。“依”,是行政主体代表国家权力对公共行政初次判断权的源头所指,是行政法适用的具体体现。其次,申明依法律执行的必要性。政府依法律产生原理与政府由法律控制原理是行政主体依法律执行的行政法理依据。行政执法依据注重依法律执行已成为法治中国的常识,其必要性来自宪法规范、行政法教义学和民主政治因素的驱动。同规范主义层面原因相比,特别是行政法规范中的执政党要素,对于推动形成依法律执行路径具有更为现实的驱动作用。最后,注重依法律执行的路径内省。依法律执行的路径内省旨在从反证立场审视依法律执行路径的唯一性命题。从路径内省的“合法性”质疑审视,依法律执行路径并不是行政执法依据的唯一路径,事实上呈现的则是立法系统漏洞丛生、依法行政实效不彰、行政分层结构冲突、裁判扩张政策空间等现象,从而影响了依法律执行的调控质效。以政府法治论为分析框架探究依政策执行命题,其目的是将依政策执行纳入行政法教义学以求法规范与法裁判的形塑。政策对于国家治理而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特别是涉及改革开放的政策往往成为推动法治政府依法行政的主要动力。然而,行政法在长期发展过程中关注的是学科体系内部的规范化整理,缺乏与执政党治理系统对话的技术规则。关于依政策执行研究的公法动因分析表明,依政策执行应当同时满足谨守行政法规范、回应行政法变迁、符合“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治理机制的要求。关于依政策执行要素的分析表明,政策为行政法提供了法政策立场、合法律转化、全覆盖治理的行政法图式,并赋予行政法调控现实政治的规范理据与实践理性,由此行政法的调控疆域实现了从公共行政向现实政治的重大跨越。在对政策行政法理探究基础上,通过评介“合法性”质疑学说,借助依法律善治原理所提供的“法律—政府”分析框架、“执政党—政府”分析框架,进而提出依政策执行的概念,即当法律对行政没有明确规定甚至根本就没有作出规定,但基于公共利益目标、行政任务时限、行政裁量考量又必须执行时,此时行政主体在宪法原则和行政法原则之下以创制型政策与执行型政策为依据来执行公共行政事务。毋庸置疑,依政策执行路径本身充满矛盾性,它内蕴“合法”与“有效”的状态分离、法律与政策的规范分离以及法律与政策治理实效重叠的张力。从行政法实践观察,依政策执行的具体调控方式主要表现为“政策主导”“正当有效”“规范替代”等类型。在依政策执行朝向法治化以法规范规整的过程中,不应忽视党的政策与日常法制、党内规范与合宪合法、理想模型与日常法治等因素。为验证上述行政执法依据路径研究的确是一个“真问题”,本文选取日常行政执法实践中常见的“打请示”,以政府法治论为分析框架,由此观察依法律执行与依政策执行两种不同路径的实践理性。研究显示,请示可作为分析论证韦伯式国家权力形式化构建的微创切口;透过请示现象能够证明依法律执行并非政府法治化进程的唯一轨道。针对“打请示”的行政法理探究发现,行政执法依据路径中存在着事实与规范的话语转换、法律与政策的规范替代、法律缺席与政策出场的权力逻辑。可见,依法律执行路径与依政策执行路径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分离与重叠为特征的交互逻辑。因此,要对行政执法依据选择所面临的挑战保持清醒认识。一方面,要实现依政策执行的理性化、民主化,同时严格控制政策在法律体系内制造例外;另一方面,依政策执行具有政治命题向法律议题转向的治理风格,而行政法律制度则是其转向的制度归宿。在宪制框架下将政治问题导向社会主体习以为常的行政法命题,需要依赖预设的并可验证的法律逻辑和法律规则,并由法律配置相应民主政治资源。“打请示”例证还显示,法律事实和法律证据有时会被有意裁剪或筛选,并且法律事实极易被经验主义所代替。因此,依法律执行路径中极难消除“法治逃逸”隐患,而行政效率价值缺失、法律规则隐藏漏洞、地方自治行为偏向、回避承担行政责任等则是其主要原因。由此,行政执法依据路径呈现依法律执行与依政策执行为主的两种类型。展望未来,法治政府是行政执法依据路径的法规范取向、法治政党是行政执法依据路径的法实效保障。具体而言,行政执法依据路径具有一种结构性力量,对改革开放以来行政法变迁具有阐释能力。行政执法依据路径命题成立的原因既包括行政执法依据所蕴含的执行主权与执行法律指向,也包括来自“共产党与行政法”互动关系所产生的路径依赖。关注法政策学并非是对超法政策、例外法治的鼓与呼,而是在坚持法治政府取向基础上对法政策功能的最大化运用。在执政党对行政法具有现实影响下,行政执法依据路径仍然会呈现依法律执行与依政策执行的实施现象。这不仅符合中国的“政府”概念一向就有“法律之下的政府”与“政党之下的政府”的界分,而且能够回应与阐释日常行政法的实践法理,同时也为行政法调控现代民主政治提供了法教义分析工具。
孙晨光[5](2019)在《公务员法治思维养成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从人治走向法治是中国社会几千年来之重大变革。法治的确立,不仅需要政治、思想的转换,政府形态、治理方式的转型,更加需要社会成员思维方式、行为方式的转变。本文正是从法治中国建设的历史逻辑与现实使命出发,提出公务员法治思维养成研究是中国法治化问题研究的基本问题和逻辑起点:公务员具备了法治思维,公权力才能不偏离其既有轨道;公务员养成了法治思维,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才能拥有广泛的精神基础。因此,公务员法治思维养成之于当今中国具有历史必然性与现实针对性。本文通过六个部分对“公务员法治思维养成”这一问题进行了系统阐述。通过追溯中国从人治到法治的历史演进、思想转变、思维转换,回顾了法治与人治在道路选择、制度建设、思想观念、思维方式等领域有过的激烈对抗,认为“中国必须走法治道路”是实践与理论反复检验后的正确认识,公务员法治思维养成是时代的呼唤与现实的选择。在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指导下,明确了法治思维的主体、作用场域和特征,阐述了其理论内涵;从功能分析视角,分析了法治思维结构的构成要素,认为其构成要素大体上可划归为知识信息、动力调控、综合运用三个层次,并逐一考察了各层次、要素间的相互结合、相互作用方式,诠释了思维结构在公务员法治思维养成中的重要作用;运用比较分析法,对法治思维与法律思维、法制思维、德治思维的相似性与相异性进行对比分析,一定程度上修正了“将法治思维简单等同于法律思维”“将法治思维彻底脱离于法律思维”的两种研究倾向,厘清了法治思维研究的独特论域,为接下来的思维养成研究找到了着力点与突破点。运用过程分析法,对公务员法治思维的历时性发展进行了动态考察,分析了其养成过程、机制、规律,梳理了古希腊思想家以及自然法学、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功利法学、历史法学、法社会学、经济分析法学等主要法学流派关于法治思维养成影响因素的思想、观点,归纳总结出影响思维结构动态变化的诸多因素,进而提出法治环境熏陶、教育培训教化、法治实践内化三条思维养成可行性路径。在养成路径的分析过程中,本文阐述了法治环境的重要作用以及改造法治环境的具体措施,提出法律规范的缺位、冲突、虚置以及社会转型期暴露的问题、破窗效应与信任危机共同构成了制约公务员法治思维养成的现实法治环境。法治的现代样貌与其历史发展是无法割裂的,本文认为崇礼轻法的儒家思想、社会政治经济结构与公民政治权利意识的缺乏是导致中国法治不彰的历史原因,优化和完善法治环境必须要制定良法、用好激励与强制制度、形成法治共识;聚焦教育培训的催化作用,分析论述了公务员法治教育培训的改革重点与方向,认为公务员法治思维能力与水平相对薄弱的现状与中国公共法制教育历史不长、专业法学教育覆盖不广、法治教育与公务员职业缺少衔接、公务员法治培训供需不均衡等因素直接相关,并提出从探索公务员职业教育,吸收借鉴国际经验加强公务员教育与职业的衔接,优化公务员法治培训三方面入手,推动公务员法治教育培训改革;围绕法治思维与法治实践的辩证关系进行阐述,认为法治方式是公务员法治思维养成的出发点与落脚点,提出完善法治思维、保障法治方式执行还需要公务员克服自身的主体困境。
施彦军[6](2019)在《当代中国法治政府理论与实践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意味着我国法治建设将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不仅要关注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而且要关注公民义务的切实履行;不仅要关注对权力的控制,而且要关注权力使命的完成;不仅要看到法治与政治的紧密关系,而且要将法治放到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的大格局中给予定位等。而在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大格局中,法治政府实践显得尤其重要,这是因为政府在我国现阶段的国家治理中具有独特而无法替代的作用,其主要表现为:一是政府在国家治理中扮演着发动机和推动器的角色;二是政府能够更好地履行宏观调控的职能;三是政府是国家法律的直接执行者;四是政府有能力培育、完善和规范各类社会组织,推动他们参与社会治理等。因此,对于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的中国来说,只有实行政府主导型的国家治理,才能切实有效的推进法治国家建设。这一论断的提出,无疑对政府的有效治理尤其是法治政府的实践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治政府实践成败不仅关系着政府治理现代化的成败,还关系着法治国家建设的成败,更关系着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成败,由此可见,法治政府理论及其实践在国家治理体系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稍有不慎,则满盘皆输。在当前,我们看到法治政府实践取得较大成绩的同时,更应该看到由于我国具有特殊的历史传统,客观上,不论是依法行政还是法治政府的推进,都是自上而下进行的,既然是自上而下的推动,那么在实践中也就势必会存在执行力逐级衰减、大打折扣的不良现象,当然,这种执行力衰减也是造成行政管理中政令不通、执行不畅的最重要原因之一。这些不良现象的存在,严重侵害了政府多年积累起来的良好信誉和形象,阻碍了法治政府实践的进程,同时也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使得人们不得不重新思考近年来与依法行政、法治政府理论及其实践相关联的一系列理论与现实问题。本论文紧紧围绕“当代中国法治政府理论与实践”这一重要课题而展开充分研究,初步解决四个基本问题:一是当代中国法治政府实践的阻力及其影响因素;二是当代中国法治政府实践的指导原则;三是在一个具有特殊历史传统的语境中,当代中国法治政府实践的可行性及其模式选择;四是国外法治政府理论及其实践对当代中国法治政府实践的可借鉴价值。本论文充分运用文献研究法、定性研究法、历史研究法、比较研究法、多学科综合研究法等研究方法,立足于国内外法治政府理论与实践,首先从法治内涵及其与人治的关系、政府内涵及其与国家的区别、法治政府的内涵与特征、法治政府的基本规则、法治政府的实践标准等方面,多维度地阐述了法治与法治政府的概念。紧接着,从西方法治政府理论、马克思主义法治政府理论以及中国传统的优秀法治政府理论等方面,认真梳理了法治政府理论的源流,为当代中国法治政府实践提供思想理论上的借鉴。在此基础上,系统挖掘和梳理了当代中国法治政府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历程,进而分析了当代中国法治政府实践的现状即取得的基本成就、面临的阻力以及归因,然后,基于法治政府实践的模式选择、内容、需理顺的外部关系等方面,从宏观上勾勒了当代中国法治政府实践的框架。在客观分析当代中国法治政府实践所取得的成就与面临的阻力的基础上,并结合已设计的宏观框架,着重分析了当代中国法治政府实践的可行性(基础理论、多维制度、时代发展)、指导原则以及基本路径选择,侧重从清除思想障碍、革新行政体制、筑牢民主根基、强化制度支撑、控制行政权力、畅通救济渠道、增强外在动力七个层面促进当代中国法治政府实践进程。通过认真分析与研究,本论文得出如下结论:在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过程中,法律制度不断向法治的原则、精神靠拢,其现代性因素不断积累,最终使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型统治体系逐步成为现实;并展望: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经过若干代人的不断努力,我国所实践的法治政府必将是一个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政府,是一个法律至上的政府,是一个政府行政权力得到很好的制约的政府,是一个能代表人民意志为人民谋幸福的政府。
张亚丽[7](2017)在《法治国家形式与内容统一的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法治国家”这一概念起源于西方,它是经济水平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法治国家的建设,主要包含两个层面的内容,即法治形式确立以及实质价值体现。因此,对于法治国家的观点,目前理论界主要有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这两种观点。形式法治侧重法律的工具性、秩序性、效率性、普遍性等因素;实质法治注重维护人民的基本权利,包含人权、正义、民主、自由、理性这些法治国家内容的因素。本文主要是对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进行分析研究,并且以德国这一大陆法系的代表国家的法治发展为例,分析法治形式与内容的统一与脱离从而得出结论,法治国家需要实现形式与内容的统一才能有利于法治国家的发展,才是真正的法治国家,并对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法治建设提出指导和建议。文章包括导言、正文、结论三个部分:导言部分主要是概述了文章的选题背景和意义,对文章的理论基础和研究方法进行介绍。本文的理论基础有三个,分别是:1.康德的法学理论,康德认为“国家是许多人依据法律组织起来的联合体”,他的法学理论概括起来就是尊重人,因为只有人才有自由意志,人为了自己的自由,必须尊重他人的自由,务必使自己的自由与他人的自由并行不悖,法是道德的延伸,法律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也可以说是为了维护人的自由及由此而派生的其他权利,法也必须延续道德形而上的精髓:善、尊重人性、理性、自由;2.洪堡的最小国家理论,其主要思想是强调个人价值,国家有所为和有所不为,强调了国家应该维护个人的权益,重视个人目的实现;3.马克思自由人联合体思想,即法必须是整个社会公共意志即全体人民意志的体现,是国家意志,法治国家应该以个人为目的,实现每个人自由全面的发展。正文部分包括四章。第一章为法治国家的形式和内容及其关系。首先对法治国家概念进行定义并总结法治国家的特征,然后从法治国家形式维度来分析,对法治国家形式法治概念进行定义,并总结形式法治具有工具性、秩序性、效率性、普遍性、确定性、稳定性和可预测性的特征。其次从法治国家的实质维度来分析,对实质法治概念进行定义,总结出实质法治具备目的性、人权的尊重、限权、正义性、民主性和理性的特征。最后,基于对二者的关系研究,得出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是辩证统一的关系。第二章是我国法治国家建设研究。首先对中国法治体系和理论进行历史的梳理,说明我国法治建设中形式上法律体系在不断完善,实施程序逐渐规范,但法律体系依然有进步空间。通过分析中国法治建设的现状,中国目前存在公民对法治认识不够、人治法治杂糅并存、法治内容需进一步彰显的问题,所以中国法治建设形式与内容存在一定程度的脱离。由此引出下文对中国法治形式与内容脱离的根源性分析,主要是从制度渊源、民本思想、经济状况等加以探讨。第三章以德国的法治发展历程为例,对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进行剖析,德国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典型代表,以其为例更具说服力。本文从五个阶段分析德国法治发展历程,第一阶段为从18世纪末到19世纪中后期,在这一期间德国先后颁布了1848年法兰克福宪法、1850年普鲁士宪法和1867年北德意志联邦宪法;第二阶段为19世纪中后期至一战期间德意志帝国建立,德国制定颁布了德意志帝国宪法;第三阶段从一战结束到二战全面爆发,期间颁布了魏玛宪法;第四阶段是希特勒上台,法西斯专政,德国法治破坏殆尽;第五阶段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两德统一,德国基本法全国推行。德国法治建设的脉络大体沿着上述五个阶段而发展,在这个过程中分析法治形式与内容的统一与脱离情形,归纳出德国法治国家发展的经验与教训。第四章是在前面几章的基础上对完善中国法治建设提出的思考建议。首先,法治思维是完善法治国家的基础,所以要着重培养公民的法治思维。其次,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必须贴近生活,协调好“国家法”和“民间法”的关系,实现善治的目标,也需要对权力的任意使用进行限制。再次,在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在移植国外先进法律的同时,也要立足本国国情,走自主化法治之路,树立法治改革观,让法律紧跟时代的发展。最后,市场经济即法治经济,在以经济发展为法治建设提供物质支撑的前提下,要重视的契约精神,体现公平正义。另外,通过完善民主制度,完善公众参与立法及司法公开制度,也可以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李颖[8](2016)在《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及其当代价值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为学之道,必本于思”。习近平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强调:问题是创新的起点,也是创新的动力源。只有聆听时代的声音,回应时代的呼唤,认真研究解决重大而紧迫的问题,才能真正把握住历史脉络、找到发展规律,推动理论创新。当前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坚持马克思主义,以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为指导。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源头是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深入研究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可以进一步丰富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内容,更好地指导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本研究立足于对《马克思恩格斯文集》、《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版)和《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版)的文献研究。我们沿着“来自哪——如何发展——是什么——如何看待”的思路力图通过梳理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的理论来源和现实依据、历史轨迹、主要内容、特色、理论贡献以及在当代中国的实践价值,从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视角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行深刻反思,以期为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提供进一步的理论指导。对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的理论来源和现实依据进行比较全面的梳理,考证了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既有对以往法治理论的批判和发展,也有对现实社会状况的思考。就理论来源而言,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批判和借鉴了分权法治学说、人民主权的法治学说、资产阶级“法治国”构想、资产阶级宪政学说等资产阶级法治理论;批判和吸收了人民主权体现民主、人人平等、法律条文形式、法治运行要素等空想社会主义法治构想,因此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的理论来源主要是资产阶级法治理论以及空想社会主义法治构想。就现实依据而言,实现无产阶级公民权的需要、指导工人运动的需要以及巴黎公社法治实践的经验,是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的现实依据。对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发展的历史轨迹进行比较详细的考证,提出了以具体的历史事实以及相关着作为依据,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发展的历史轨迹大致可以分为三个时期:萌芽期(1835-1844年)、形成期(1845-1848年)以及发展期(1848-1895年)。萌芽期是指1835年到1844年马克思恩格斯在黑格尔主义——新理性批判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转向过程中对于法治的摸索和尝试。形成期是指1845年到1848年马克思恩格斯在历史唯物主义世界观的形成过程中对于法治的思考,这一时期问世的《共产党宣言》是马克思恩格斯历史唯物主义法治思想形成的重要标志。发展期是指1848年年到1895年马克思恩格斯将理论指导实践,实践再上升为理论的重要时期。这一时期又分为四个阶段:即1848年欧洲革命及革命失败后的探索、第一国际时期同改良主义等的斗争、对无产阶级革命斗争经验的总结以及马克思去世后恩格斯进一步提炼理论,马克思恩格斯在不同的阶段围绕着社会现实和革命实践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对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的主要内容进行比较深入的阐述,确证了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的主要内容体现在对资产阶级法治的深刻批判和对社会主义法治的初步构想。马克思恩格斯通过揭露资产阶级立法、司法、选举制度的实质都是维护资产阶级利益来批判资产阶级法治的虚伪性;通过揭露公民权与人权的分离来批判资产阶级法治中人权与公民权二元分立;通过揭露政治解放的局限性、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对立、资本主义社会异化来批判资产阶级法治的狭隘性。马克思恩格斯通过构建以宪法为核心,刑法和诉讼法、国际法和环境法、民商法、经济法、婚姻家庭法组成的法治体系和以立法、司法、执法、监督和守法“五位一体”的法治机制来阐述对社会主义法治的初步构想。对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的特色进行比较有针对性的剖析,探讨了从科学的世界观和人民主权的视角去审视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的特色,体现在马克思恩格斯阐发的关于法治与自由的辩证统一、法治与民主的相向发展、法治与平等的相互关照、法治与人权的相互依存的观点。马克思恩格斯认为:自由是法治的核心价值,法治是自由的保障,体现了法治与自由的辩证统一;民主是法治的政治基础,法治是民主的规则与手段,体现了法治与民主的相向发展;平等是法治的内在要求,法治是实现平等的重要手段,体现了法治与平等的相互关照;人权是法治构建的重要因素,法治是人权从应然走向实然的必要保障,体现了法治与人权的相互依存。对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的理论贡献进行比较客观的阐述,指出了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确立了历史唯物主义法治思想,它对法治的批判和建构都是以社会发展状况为基础的,立足于历史唯物主义论证出法制、法治与国家的关系。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思想来源,它通过理论联系实际这个活的灵魂和批判性指引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发展。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继承了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的历史唯物主义特性,列宁法治思想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以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为指导在具体的实践中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对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在当代中国的实践价值进行比较有层次的论证,讨论了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的实践价值主要体现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推进立法治理的启示在于立法治理要缓解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的冲突,应当公众参与、特色创新,明确治理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对加强政府治理的指导在于政府治理要推进治理体系法治化和促进治理能力法治化。对重视党的治理的启导在于依法从严治党是党的治理的必由之路,依法执政是保障人民主权和民主的必要举措。对增强社会组织治理的指引在于社会组织治理是实现平等的重要手段,社会组织治理法治化的必要性不断体现。对培育法治公民的引领在于培育法治公民是一个系统化的过程,培育法治公民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国。本研究的特色在于首次全面系统地论述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论证了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的特色。本研究所采用的主要是文献研究法,具体有内容分析、二次分析和现存资料分析等方法。历史研究法、描述性研究法、比较分析法也是本研究所使用的。
孙红军[9](2016)在《中国地方政府法治化:目标与路径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提出了建设“法治中国”的目标,并且要通过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与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来建设“法治中国”。推进地方政府法治化、建设法治政府,是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落实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战略、建设法治中国的重要一环。本文重点研究了地方政府法治化的目标与路径问题。本文在结构上分为五章,第一章为地方政府法治化概述,主要阐述本文涉及到一些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包括法治与法治化;政府、地方政府与地方政府角色;法治政府、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等,主要是本文在后面的写作和分析要涉及到的一些概念。第二章为中西政府法治化历程与检视,主要是简要回顾和总结中国清末以前、清末至新中国成立前及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政府法制(治)化历程;简要回顾和总结英国、美国、法国、德国等国的政府法治化历程,并从中汲取值得我们今天推进地方政府法治化进程可资借鉴的经验。第三章为中国地方政府法治化的现状、成就、实践困境和原因分析,主要是总结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地方政府法治化取得的成就(这成为我们今天继续推进地方政府法治化的现实基础),剖析推进地方政府法治化仍然存在的问题以及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第四章为中国地方政府法治化的目标:建成法治政府,并将建成法治政府的目标具体化为建成依法行政的政府、有限政府、责任政府、诚信政府、廉价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第五章为中国地方政府法治化的路径选择,主要是从执政党与中央政府“下压”、社会大众“上推”与地方政府相关的上下左右联动、协同角度分析地方政府法治化的动力机制,从地方政府主体自律、社会主体参与、政社互动等三个方面分析地方政府法治化的程序机制,从观念更新(法律至上、以人为本、权利本位和公平正义)、制度创新(党政关系、央、地关系、吏治法治化)、和市民社会建设三个方面分析中国地方政府法治化的具体实现路径。最后是简短的结论,本文认为,推进地方政府法治化,最终目标是建成法治政府,而这是一个过程,并且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方方面面的共同努力。
张涛,许晓莲[10](2015)在《论全面依法治国视域下的行政法治——以1993年到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为分析线索》文中研究表明在依法治国的历史进程中,依法行政居于重要地位。1993年,"依法行政"被首次写入《政府工作报告》,二十多年来,"依法行政"的理论与实践贯穿其中。分析政府工作报告中"依法行政"的相关论述,可以观察到中国行政法治的发展路径,即经历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从"以法行政"到"依法行政"的演进。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明确要求"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由此,依法行政开始迈向新常态,中国行政法治必须实现从"形式法治"向"实质法治"的转变。
二、论依法治国向实质法治的转变(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依法治国向实质法治的转变(论文提纲范文)
(1)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全面依法治国理论与实践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意义 |
1.1.1 理论意义 |
1.1.2 现实意义 |
1.2 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之处与难点 |
1.4.1 创新之处 |
1.4.2 论文难点 |
第2章 依法治国的相关概念 |
2.1 系列概念 |
2.1.1 法治 |
2.1.2 法治与人治 |
2.1.3 法治与德治 |
2.1.4 法治与法制 |
2.2 依法治国的内涵 |
2.2.1 依法治国的概述 |
2.2.2 依法治国的理论基础 |
2.2.3 依法治国理论的本质特征 |
2.3 依法治国的核心 |
2.3.1 依宪治国 |
2.3.2 依法执政 |
第3章 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理论的思想基础与理论渊源 |
3.1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法治思想 |
3.1.1 马克思恩格斯的法治思想 |
3.1.2 列宁斯大林对法制的探索和教训 |
3.2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依法治国理论 |
3.2.1 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开端 |
3.2.2 从法制到法治建设 |
3.2.3 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提出 |
3.2.4 依法治国理论体系的建立 |
3.3 中国传统法制思想 |
3.3.1 中国古代法制思想 |
3.3.2 中国近代法制思想 |
第4章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入新时代 |
4.1 新时代依法治国理论的概述 |
4.1.1 新时代依法治国理论的形成 |
4.1.2 新时代依法治国理论的主要内容 |
4.2 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成就 |
4.2.1 从治国基本方略转变为全面推进 |
4.2.2 从形式法治到实质法治 |
4.2.3 从依法管理向治理现代化 |
4.2.4 从依法治国到法治中国建设 |
4.3 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特点 |
4.3.1 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全面性 |
4.3.2 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创新性 |
4.3.3 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性 |
4.3.4 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科学性 |
第5章 新时代依法治国理论的历史地位与实践价值 |
5.1 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理论的历史地位 |
5.1.1 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 |
5.1.2 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
5.1.3 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理论的理论地位 |
5.1.4 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理论的现实意义 |
5.2 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理论的实践价值 |
5.2.1 新时代依法治国为市场经济体制提供了有力保障 |
5.2.2 新时代依法治国是民主政治建设的最集中体现 |
5.2.3 新时代依法治国是实现和谐社会的前提 |
5.2.4 新时代依法治国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 |
5.2.5 新时代依法治国为人类法治文化贡献了中国智慧 |
第6章 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的基本经验和优势 |
6.1 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的基本经验 |
6.1.1 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党与法的关系 |
6.1.2 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法与权的关系 |
6.1.3 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民主与法治的关系 |
6.1.4 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的关系 |
6.1.5 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立足国情与借鉴中外法治经验的关系 |
6.2 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的优势 |
6.2.1 以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最大特色和优势 |
6.2.2 以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为力量源泉和重要保障 |
6.2.3 以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客观要求 |
6.2.4 以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为实现路径 |
6.2.5 以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为重要原则 |
第7章 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理性思考 |
7.1 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
7.1.1 法治发展不平衡制约了整体法治水平的提升 |
7.1.2 法治发展不充分难以发挥法治的功能 |
7.1.3 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变对依法治国的影响 |
7.2 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的完善路径 |
7.2.1 科学立法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关键 |
7.2.2 严格执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 |
7.2.3 公正司法是现代国家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防线 |
7.2.4 全民守法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基础 |
7.2.5 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 |
7.2.6 依法治国、依法治党、依法治军全盘考虑 |
7.2.7 全面贯彻改革、发展、稳定相统一 |
7.2.8 国家、地方、个人协调一致共同发力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攻读成果 |
致谢 |
(2)当代中国法理学的国家观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二、研究对象 |
三、研究目的 |
四、研究方法 |
五、理论模型的建构 |
(一)理想型的概念引入 |
(二)理论模型的建构基础 |
(三)三种理论模型 |
(四)三种理论模型的时空关联 |
第一章 “强”国家观的法理论 |
第一节 “国家与法的理论”之时代型塑 |
第二节 “国家与法的理论”之体系构造 |
第三节 “国家与法的理论”之方法统摄 |
第四节 “国家与法的理论”之批判分析 |
第五节 “真理的片段”:国家与法的关系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弱”国家观的法理论 |
第一节 权利本位论 |
一、权利本位论的两条线索 |
二、国家(观)在权利本位论中的显露 |
三、国家(观)在权利本位论中的隐匿 |
第二节 民权哲学 |
一、权利概念:从分析哲学到政治哲学 |
二、民权哲学:个人对抗国家的政治资格 |
(一)中国传统历史中的民权 |
(二)“集体权利—个人义务”模式 |
(三)政治冷漠与权利觉醒 |
第三节 法制现代化理论 |
一、法制现代化理论与韦伯的理性观 |
二、法制现代化理论与伯尔曼的法的社会理论 |
三、立国者(代表)与第三次“法律革命”的政治解读 |
第四节 本土资源论 |
一、国家法与民间法:一种实用主义哲学的视角 |
二、实用主义的真理观:经验主义、后果论与法律的“科学游戏” |
三、开放还是保守:法学的价值虚无主义 |
第五节 法律文化学 |
一、法律文化学的方法论:“事实”的突破与“意义”的想象 |
(一)“事实”的突破 |
(二)“意义”的想象 |
二、谱系学:宗法国家的诞生 |
(一)驱动化的军事战争 |
(二)附庸化的经济结构 |
(三)超越化的儒学思想 |
(四)严苛化的法律统治 |
三、构造学:宗法国家的文化构成 |
(一)身份文化 |
(二)礼法文化 |
(三)士人文化 |
四、文化解释学的困境与文化载体的变迁 |
(一)文化解释学的困境 |
(二)文化载体的变迁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以国家为中心”的法理论 |
第一节 立法者的法理学 |
一、法理学的本体重构:从法律人到立法者 |
(一)法的本质属性:法律的国家性 |
(二)法律人的法理学 |
(三)立法者的法理学 |
二、立法者与不成文宪法 |
(一)不成文宪法:宪法规范的政治形态 |
(二)中国宪法中的不成文宪法 |
三、立法者的法理学之内部面向:政党法治国 |
(一)走出“法律帝国” |
(二)多元一体的法治共和国 |
(三)法治的中国模式:政党法治国 |
四、立法者的法理学之外部视野:帝国与国际法 |
(一)地缘政治学与“麦金德时代” |
(二)帝国:做世界的立法者 |
(三)帝国的悖论与人类命运共同体 |
第二节 政治宪法学 |
一、政治宪法学的本体论:宪法的政治性 |
(一)思想的轨迹:从国家哲学到政治宪法学 |
(二)政治宪法学的“政治”意涵 |
(三)政治的状态:从非常政治到日常政治 |
二、政治宪法学的方法论:宪制发生学 |
(一)“历史—规范主义” |
(二)“生命—结构主义” |
(三)宪制发生学的三条线索 |
三、政治宪法学的价值论:宪法的规范性 |
(一)政治宪法学的“左”与“右” |
(二)宪法的规范性:政治立宪主义 |
第三节 大国宪制论 |
一、农耕中国的时间之维 |
(一)大历史观:在长时段中拾起历史 |
(二)“拧干时间” |
二、农耕中国的空间构造 |
(一)家 |
(二)国 |
(三)天下 |
三、农耕中国的制度肉身 |
(一)皇帝 |
(二)士人 |
(三)国人/村民 |
四、农耕中国的治理之术 |
(一)文韬:农耕中国的文化宪制 |
(二)武略:农耕中国的军事宪制 |
(三)经世济民:农耕中国的经济宪制 |
五、大国末路:农耕中国的宪制困境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迈向“国家的法理论” |
第一节 “国家的法理论”之时代语境 |
一、“新时代”的多重意蕴 |
二、新时代的法理论命题 |
三、迈向“国家的法理论”的时代契机 |
第二节 “国家的法理论”之研究对象 |
一、法理的概念意涵与多维属性 |
二、现代国家建构的法理 |
第三节 “国家的法理论”之主题构成 |
一、国家理性 |
(一)国家福祉 |
(二)治国技艺 |
二、法律理性 |
(一)法律的实质理性 |
(二)法律的形式理性 |
三、政党理性 |
(一)中国梦 |
(二)执政能力 |
四、新时代中国国家建构的法理图景 |
(一)政党—国家理性:政党领导的现代中国 |
(二)立宪的国家理性:国家理性与法律理性的双向型塑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以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3)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原则新探(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从形式法治到实质法治:新时代行政法治转型之路 |
(一)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的辩证关系 |
(二)形式法治与行政行为的形式合法性 |
(三)实质法治与行政行为的实质合法性 |
三、迈向回应型的合法性审查原则 |
(一)行政法治转型对合法性审查原则的挑战 |
1. 审查对象需要廓清。 |
2. 审查范围有待厘定。 |
3. 行政裁量属性应当重新审视。 |
4. 软法适用冲击合法性审查藩篱。 |
(二)合法性审查原则的存废辨析 |
1. 合法性审查原则是明晰司法权与行政权权力边界的根本要求。 |
2. 合法性审查原则是依法行政在司法审查领域的必要延伸。 |
3. 合法性审查原则是立法机关对合理性审查的正面否定。 |
(三)合法性审查原则的重构 |
四、余论 |
(4)行政执法依据及其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主题、方法、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行政执法依据的一般理论 |
第一节 行政执法依据的内涵变迁 |
一、从“行政”到“执法” |
二、从“执法”到“执行” |
三、行政执法依据的概念分析 |
第二节 行政执法依据的本土实践 |
一、行政执法依据与政策 |
二、行政执法依据与经验 |
三、行政执法依据与事实 |
第三节 行政执法依据的理论基础 |
一、“政府法治论”的要义勾勒 |
二、“政府法治论”的介入理据 |
第四节 行政执法依据的路径选择 |
一、路径解析 |
二、路径面向 |
第二章 行政执法依据路径的法律逻辑——依法律执行 |
第一节 依法律执行的概念界定 |
一、依法律执行的概念分析 |
二、依法律执行的理念融合 |
第二节 依法律执行的设定缘由 |
一、宪法规范约束 |
二、行政法教义学限定 |
三、民主政治驱动 |
第三节 依法律执行的路径外观 |
一、形塑法治政府的构建逻辑 |
二、营造法治政府的法律生态 |
三、确立法治政府的救济体系 |
四、构建法治政府的顶层设计 |
第四节 依法律执行的路径反思 |
一、路径反思的“合法性”质疑 |
二、路径反思的教义学评价 |
第三章 行政执法依据路径的政策逻辑——依政策执行 |
第一节 依政策执行研究的公法动因 |
一、行政法教义空间狭仄 |
二、规制派规范研究欠缺 |
三、执政党法治实践诉求 |
第二节 依政策执行概念的行政法理 |
一、政策的行政法意涵 |
二、依政策执行的法概念界定 |
三、依政策执行路径的分析框架 |
第三节 依政策执行路径的现实挑战 |
一、依政策执行路径的矛盾性 |
二、依政策执行路径的必要性 |
三、依政策执行路径的可行性 |
第四节 依政策执行内核的规范重整 |
一、党的政策与日常法制 |
二、党内法规与合宪合法 |
三、理想模型与日常法治 |
第四章 行政执法依据路径选择的互动与冲突: 基于个案的验证 |
第一节 背景说明 |
一、街道办事处的职权演变 |
二、项目开竣工时间的法律规定 |
第二节 请示及其类型化的法律之维 |
一、作为载体的请示 |
二、作为公文的请示 |
三、作为惯例的请示 |
第三节 行政执法依据路径的交互逻辑 |
一、行政法事实与行政法规范的话语转换 |
二、依法律执行与依政策执行的规范替代 |
三、法律缺席与政策出场的权力逻辑 |
第四节 行政执法依据路径的法治挑战 |
一、行政效率价值缺失 |
二、法律规则隐藏漏洞 |
三、立法规制选择偏好 |
四、地方保护主义倾向 |
五、回避承担行政责任 |
第五章 行政执法依据选择路径的未来展望 |
第一节 行政执法依据路径的法规范取向 |
一、路径选择的权利逻辑 |
二、行政执法的政治驱动 |
三、政策功用的权利指引 |
四、权利指向的行政执法 |
第二节 行政执法依据路径的法实效保障 |
一、选择依据的价值目标 |
二、党的领导权的实现方式 |
三、党的执政权的行政法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论文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5)公务员法治思维养成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文献综述 |
(一)思维理论研究述评 |
(二)法治思维研究述评 |
(三)法治思维养成研究述评 |
三、拟解决的问题 |
四、理论工具和研究方法 |
(一)理论工具 |
(二)研究方法 |
五、基本思路和逻辑结构 |
六、本研究的创新与不足 |
(一)本研究可能的创新之处 |
(二)本研究可能存在的不足 |
第一章 法治思维的时代呼唤 |
第一节 从人治到法治的历史演进 |
一、“朕即法律”的人治社会 |
二、近现代人治法治的冲突嬗变 |
三、当代民主法治的中国实践 |
(一)“社会主义法制”探索阶段(1949-1978) |
(二)开启依法治国进程阶段(1978-2014) |
(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阶段(2014 至今) |
第二节 从人治到法治的思想转变 |
一、人治之下“德治”与“法治”之争 |
二、西方法治观念的传入与中国法治观念的嬗变 |
三、趋向“法治中国”愿景 |
第三节 从人治到法治的思维转换 |
第二章 法治思维的理论阐释 |
第一节 法治思维的含义 |
一、思维主体:公务员 |
二、作用场域:权力运行全过程 |
三、特征 |
(一)法治思维的“思维”特征 |
(二)法治思维的“法治”特征 |
第二节 法治思维的结构 |
一、知识信息层 |
(一)法律概念 |
(二)法律规范 |
(三)法律原则 |
(四)法的价值 |
(五)法学理论 |
(六)法律方法 |
二、动力调控层 |
(一)动机:需要法治 |
(二)态度:认同法治 |
(三)情感:热爱法治 |
(四)意志:坚守法治 |
三、综合运用层 |
第三节 比较视野中的法治思维 |
一、法治思维不等同于法律思维 |
(一)法律思维与法治思维的联系 |
(二)法律思维与法治思维的辨析 |
二、法治思维根本上区别于法制思维 |
(一)法制思维与法治思维的联系 |
(二)法制思维与法治思维的辨析 |
三、法治思维相伴于德治思维 |
(一)法治思维与德治思维的联系 |
(二)法治思维与德治思维的辨析 |
第三章 公务员法治思维养成机制及路径分析 |
第一节 公务员法治思维养成的过程与机制 |
一、公务员法治思维的建构与养成 |
二、公务员法治思维养成的机制 |
(一)思维养成的起点 |
(二)思维养成的机制 |
(三)思维养成的形式 |
三、公务员法治思维养成的规律 |
(一)与时代发展相关律 |
(二)与文化心理相互转化律 |
(三)与群体相互转化律 |
第二节 公务员法治思维养成影响因素的学理分析 |
一、主体因素 |
(一)心性 |
(二)习惯 |
(三)欲望 |
二、环境因素 |
(一)强制 |
(二)他者 |
(三)激励 |
三、教育因素 |
第三节 法治思维养成路径分析 |
第四章 法治环境的熏陶 |
第一节 法治环境的现状分析 |
一、“规范缺位”:无法可依 |
二、“规范冲突”:执法困境 |
三、“规范虚置”:法无可依 |
四、“转型期”:法制缺乏稳定性 |
五、“破窗效应”:选择性执法 |
六、“信任危机”:独立审判不足 |
第二节 法治环境的历史成因 |
一、崇礼轻法儒家学说的影响 |
二、社会政治经济结构的决定 |
三、公民政治权利意识的缺乏 |
第三节 法治环境的现代改造 |
一、法为良法 |
(一)完善立法机制 |
(二)实现有法可依 |
(三)推进科学立法 |
二、制度激励与强制 |
(一)加大法治考核权重 |
(二)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 |
三、凝聚共识 |
(一)树立法治信仰 |
(二)形成法治观念 |
(三)塑造法治意识形态 |
(四)构建法治话语体系 |
第五章 教育培训的教化 |
第一节 公务员法治思维教育培训现状分析 |
一、公务员法治思维现状 |
二、公务员法治思维养成的教育培训路径 |
第二节 公务员法治思维教育培训的现状、问题及其症结 |
一、法治教育状况及其存在问题 |
(一)公共法制教育历史不长 |
(二)专业法学教育覆盖不广 |
二、法治教育与公务员职业缺少有效衔接 |
(一)法学专业公务员占比不高 |
(二)公务员法治能力考核不到位 |
三、公务员法治培训供需不均衡 |
(一)时间不均衡 |
(二)空间不均衡 |
第三节 公务员法治教育培训的改革方向 |
一、公务员职业教育探索 |
二、公务员教育与职业的衔接 |
(一)两种模式 |
(二)启发与借鉴 |
三、公务员法治培训优化 |
(一)转变公务员法治培训理念 |
(二)创新公务员法治培训载体 |
(三)加强公务员法治培训研究 |
第六章 法治实践的内化 |
第一节 法治思维与法治实践的双向作用 |
一、法治思维的实践本质 |
二、法治实践的思维塑造 |
第二节 法治思维养成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法治方式 |
一、法治方式与法治思维养成 |
二、运用法治方式的思维主体困境 |
(一)思维主体的主观性 |
(二)思维主体的保守性 |
(三)思维主体的矛盾性 |
(四)思维主体的从众性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学期间学术成果 |
(6)当代中国法治政府理论与实践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缘起 |
第二节 研究意义 |
一、研究理论意义 |
二、研究实践意义 |
第三节 研究综述 |
一、国外研究综述 |
二、国内研究综述 |
三、现有相关研究的评价 |
第四节 研究思路与框架 |
第五节 研究方法 |
一、文献研究法 |
二、定性研究法 |
三、历史研究法 |
四、比较研究法 |
五、多学科综合研究法 |
第六节 研究创新与不足 |
一、研究创新 |
二、研究不足 |
第一章 法治与法治政府的概念解析 |
第一节 法治内涵及其与人治的关系 |
一、法治内涵 |
二、法治与人治的关系 |
第二节 政府的内涵及其与国家的区别 |
一、政府的内涵 |
二、政府与国家的区别 |
第三节 法治政府的内涵与特征 |
一、法治政府的内涵 |
二、法治政府的基本特征 |
第四节 法治政府的基本规则 |
一、法治政府的形式规则 |
二、法治政府的实质规则 |
三、法治政府基本规则实现的条件 |
第五节 法治政府的实践标准 |
一、首要标准:行政主体依法设立 |
二、关键标准:行政权力依法获取 |
三、核心标准:行政行为受法律制约 |
四、保障标准:行政违法行为依法严惩 |
五、终极标准:行政权力服务公众和社会 |
第二章 法治政府理论的源与流 |
第一节 西方法治政府理论 |
一、古希腊与古罗马时期法治政府理论 |
二、中世纪时期的法治政府理论 |
三、近代资本主义时期法治政府理论 |
四、当代西方法治政府理论 |
五、西方法治政府理论评析 |
第二节 马克思主义法治政府理论 |
一、马克思、恩格斯法治理论 |
二、列宁法治政府理论 |
三、马克思主义法治政府理论评析 |
第三节 中国传统的优秀法治政府理论 |
一、古代法家的法治政府理论 |
二、清末法学家的法治政府理论 |
三、中国传统的优秀法治政府理论评析 |
第三章 当代中国法治政府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历程 |
第一节 法治政府理论的发展历程 |
一、改革开放前法治政府理论的探索 |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理论 |
三、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理论 |
第二节 法治政府实践发展历程 |
一、艰难探索阶断(1949年——改革开放前) |
二、初步实践阶断(改革开放后——1989年) |
三、全面实践阶段(1989年——2003年) |
四、继续推进阶段(2003年——2012年) |
五、全面深化阶段(2012年——至今) |
第三节 法治政府理论与实践发展历程的评析 |
第四章 当代中国法治政府实践的现状分析 |
第一节 当代中国法治政府实践所取得的基本成就 |
一、行政法律规范建设硕果累累,基本上实现了有法可依 |
二、不断改革政府机构,推进了政府职能转变 |
三、全面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有效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
四、政府及其公务员依法行政意识明显增强,明确了法治政府实践目标 |
五、不断完善行政权力监督体系,提升了法治政府实践水平 |
第二节 当代中国法治政府实践面临的问题 |
一、法治政府理论研究与实践认识程度还不够深入 |
二、法治政府的制度建设还不够健全 |
三、行政体制性障碍还未从根本上消除 |
四、行政执法行为还不够规范甚至滥用行政权力 |
五、部分公务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还比较低 |
六、法治政府实践的监督制度落实还不够到位 |
第三节 当代中国法治政府实践障碍的归因 |
一、中国特殊外部环境因素的深远影响 |
二、政府自身能力不足因素的深刻影响 |
三、缺乏对“法治”正确认识的重要影响 |
第五章 当代中国法治政府实践的宏观框架 |
第一节 当代中国法治政府实践的模式选择 |
一、法治政府实践的基本模式 |
二、关于法治政府实践模式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
三、当代中国法治政府实践的模式选择 |
第二节 当代中国法治政府实践的内容 |
一、法治政府与良好秩序 |
二、法治政府与推动民主 |
三、法治政府与促进自由 |
四、法治政府与维护公正 |
五、法治政府与保护人权 |
第三节 当代中国法治政府实践需理顺的外部关系 |
一、法治政府与政党 |
二、法治政府与法治国家 |
三、法治政府与法治文化 |
四、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 |
第六章 推进当代中国法治政府实践的路径选择 |
第一节 当代中国法治政府实践的可行性 |
一、基础理论上的可行性 |
二、多维制度上的可行性 |
三、时代发展上的可行性 |
第二节 当代中国法治政府实践的指导原则 |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法治政府实践 |
二、坚持以民为中心 |
三、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四、坚持立足当代中国实际 |
五、坚持硬法与软法相结合 |
六、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 |
第三节 优化当代中国法治政府实践的若干对策 |
一、清除思想障碍:大力增强行政公务人员的法治观念 |
二、革新行政体制:转变政府职能,构建有限政府和服务政府 |
三、筑牢民主根基:建立健全民主政治制度 |
四、强化制度支撑:建立健全行政法律规范体系 |
五、控制行政权力:严格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 |
六、畅通救济渠道:建立健全行政救济机制 |
七、增强外在动力:发展和壮大市民社会 |
在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7)法治国家形式与内容统一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理论基础 |
四、研究方法及分析视角 |
第一章 法治国家的形式和内容及其关系 |
第一节 法治国家的概念与特征 |
一、法治国家的概念 |
二、法治国家的特征 |
第二节 法治国家形式维度分析 |
一、形式法治的概念界定 |
二、形式法治的特征 |
第三节 法治国家实质维度分析 |
一、实质法治的概念界定 |
二、实质法治的特征 |
第四节 法治形式和内容的辩证统一关系 |
一、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的区别 |
二、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的联系 |
第二章 我国法治国家建设研究 |
第一节 我国法治体系和理论的分析 |
一、我国法律体系逐步完善 |
二、我国法律体系有待改进 |
第二节 我国法治国家现状分析 |
一、公民对法治认识不够 |
二、人治法治杂糅并存 |
三、法治内容需进一步彰显 |
第三节 我国法治形式与内容脱离的原因 |
一、制度渊源 |
二、民本与民主思想 |
三、权力因素 |
四、经济状况 |
第三章 国外法治国家的发展及其经验教训---以德国为例 |
第一节 德国法治发展历程的概述 |
一、从18世纪末到19世纪中后期 |
二、19世纪中后期至一战期间 |
三、从一战结束到二战全面爆发时期 |
四、法西斯统治时期 |
五、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 |
第二节 德国法治形式与内容的脱离与统一 |
一、德国法治形式与内容的脱离 |
二、德国法治形式与内容的统一 |
第三节 德国法治国家发展的经验教训 |
一、形式不可虚设 |
二、权力要受限制 |
三、正义不能缺失 |
四、人权应高于民主 |
五、经济发展有利于法治国家的建设 |
第四章 践行中国法治国家建设的思考 |
第一节 坚定法治信仰,强化法治思维 |
一、形式法治思维培养 |
二、实质法治思维培养 |
第二节 锻造治国重器,以良法促善治 |
一、让“良法”走进生活 |
二、限制权力的任意行使 |
第三节 走自主化法治之路,推动法治改革进程 |
一、科学合理把握原则 |
二、树立法治改革观 |
第四节 加强契约精神培育和法治的制度建设 |
一、发展市场经济,培育法治的契约精神 |
二、完善法治实施的制度保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8)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及其当代价值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由 |
二、核心概念界定 |
(一) 法治 |
(二) 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 |
(三) 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 |
三、研究意义 |
四、研究现状述评 |
(一) 关于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的研究 |
(二) 关于马克思恩格斯法制思想的研究 |
(三) 关于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的研究 |
(四) 关于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研究 |
五、基本思路 |
六、研究方法 |
七、创新之处 |
第1章 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的理论来源和现实依据 |
一、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的理论来源 |
(一) 批判和借鉴资产阶级法治思想 |
(二) 批判和吸收空想社会主义的法治构想 |
二、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的现实依据 |
(一) 实现无产阶级公民权的需要 |
(二) 从“批判的武器”到“武器的批判” |
(三) 巴黎公社法治经验的总结 |
第2章 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发展的历史轨迹 |
一、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的萌芽期(1835-1844年) |
(一) 在新理性批判主义的发展中不断摸索 |
(二) 由新理性批判主义转向历史唯物主义的尝试 |
二、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的形成期(1845-1848年) |
(一) 在历史唯物主义的形成中不断思考 |
(二) 历史唯物主义法治思想形成的重要标志——《共产党宣言》的问世 |
三、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的发展期(1848-1895年) |
(一) 1848年欧洲革命及革命失败后的探索 |
(二) 第一国际期间同改良主义等的斗争 |
(三) 对无产阶级革命斗争的经验总结 |
(四) 马克思逝世后恩格斯进一步提炼理论 |
第3章 对资产阶级法治的深刻批判 |
一、对资产阶级法治虚伪性的批判 |
(一) 资产阶级法治不是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 |
(二) 资产阶级法治不符合实质法治的要求 |
(三) 资产阶级立法目的是保障资产阶级利益 |
(四) 资产阶级司法完全由资产阶级操控 |
(五) 资产阶级选举制度是保障资产阶级特权的 |
二、对资产阶级法治中公民权与人权二元分立的批判 |
(一) 资产阶级法治中的公民权与人权分离 |
(二) 资产阶级宪法是公民权与人权二元分立的体现 |
三、对资产阶级法治狭隘性的批判 |
(一) 资产阶级法治是政治解放的局限性的体现 |
(二) 资产阶级法治是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对立的体现 |
(三) 资产阶级法治是资本主义社会异化的体现 |
第4章 对社会主义法治的初步构想 |
一、社会主义法治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
(一) 何谓社会主义法治 |
(二) 社会主义法治何以必要 |
(三) 社会主义法治何以可能 |
二、社会主义法治的体系: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 |
(一) 宪法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根本大法 |
(二) 刑法和诉讼法保障司法公正 |
(三) 国际法和环境法是社会发展的新需要 |
(四) 民商法是衡量社会交往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 |
(五) 经济法是指导经济活动和劳动行为的准则 |
(六) 婚姻家庭法是实现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的重要保证 |
三、社会主义法治的机制:“五位一体”保障实质法治的实现 |
(一) 立法是关系法治运行效果的首要环节 |
(二) 司法要体现人民意志和人民主权 |
(三) 执法需要对公权力进行合理限制 |
(四) 监督是人民的合法权利 |
(五) 守法是公民的义务 |
第5章 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的特色 |
一、法治与自由的辩证统一 |
(一) 自由是法治的核心价值 |
(二) 法治是自由的保障 |
(三) 法治的类型直接关系着自由实现的程度 |
二、法治与民主的相向发展 |
(一) 民主是法治的政治基础 |
(二) 法治是民主的规则与手段 |
(三) 法治类型与民主性质紧密联系 |
三、法治与平等的相互关照 |
(一) 平等是法治的内在要求 |
(二) 法治是实现平等的重要手段 |
(三) 不同类型的法治体现出权利平等与实质平等的差异 |
四、法治与人权的相互依存 |
(一) 人权是法治构建的重要因素 |
(二) 法治是人权从应然走向实然的必要保障 |
(三) 法治类型体现了人权与公民权的关系 |
第6章 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的理论贡献 |
一、确立了历史唯物主义法治思想 |
(一) 对法治的批判和建构都是以社会发展状况为基础的 |
(二) 有法制未必有法治,有法治必定有法制 |
(三) 不同社会类型的法治存在一定差别 |
二、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思想来源 |
(一) 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为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指明方向 |
(二) 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的发展——列宁法治思想 |
(三) 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中国化的成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
三、对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过时论”等错误观点的批驳 |
(一) 基于历史局限性和时代局限性的“过时论”等谬误 |
(二) 对“过时论”等谬误的回应 |
第7章 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在当代中国的实践价值 |
一、对推进立法治理的启示 |
(一) 立法治理要缓解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的冲突 |
(二) 立法治理应当公众参与、特色创新 |
(三) 立法治理要明确治理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
二、对加强政府治理的指导 |
(一) 政府治理要推进治理体系法治化 |
(二) 政府治理要促进治理能力法治化 |
三、对重视党的治理的启导 |
(一) 依法从严治党是党的治理的必由之路 |
(二) 依法执政是保障人民主权和民主的必要举措 |
四、对增强社会组织治理的指引 |
(一) 社会组织治理是实现平等的重要手段 |
(二) 社会组织治理法治化的必要性不断体现 |
五、对培育法治公民的引领 |
(一) 培育法治公民是一个系统化的过程 |
(二) 培育法治公民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学术成果及科研情况 |
致谢 |
(9)中国地方政府法治化:目标与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理由 |
二、选题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和创新及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地方政府法治化概述 |
第一节 法治与法治化 |
一、法治与法制 |
二、法治的构成要件 |
三、法治与人治 |
四、法治与道德 |
五、法治与改革 |
第二节 地方政府角色定位 |
一、政府概述 |
二、地方政府概述 |
三、地方政府的角色定位 |
第三节 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 |
一、法治国家的内涵与特征 |
二、法治政府的内涵与特征 |
三、法治社会的内涵与特征 |
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的关系 |
第四节 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与依法行政 |
一、依法治国的内涵及其特征 |
二、依法执政的涵义与特征 |
三、依法行政的内涵与特征 |
四、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与依法行政的协同关系 |
第五节 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 |
一、法治思维的内涵及其特征 |
二、法治方式的内涵及其特征 |
三、法治思维与法治理念 |
第二章 中西政府法制(治)历程与检视 |
第一节 中国政府法制(治)化进程 |
一、清末宪政改革前的政府法制化历程与检视 |
二、清末行政改革至新中国成立前的政府法制化历程与检视 |
三、新中国成立以来政府法治化历程与检视 |
第二节 西方政府法制(治)进程检视 |
一、英国政府从法制到法治进程及检视 |
二、美国政府从法制到法治进程及检视 |
三、法国政府从法制到法治进程 |
四、德国政府从法制到法治进程及检视 |
第三节 中西政府法制(治)化比较与检视 |
一、历史推进中的关键条件差异 |
二、法治进程中的核心动力差异 |
三、法治发展的文化土壤不同 |
第三章 中国地方政府法治化现状 |
第一节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地方政府法治化实践 |
一、地方政府的法治实践探索 |
二、地政府政府法治实践的共同点 |
三、地方政府法治实践的特色与个性 |
四、地方政府法治思维的共同点 |
第二节 中国地方政府法治化成就 |
一、法治政府建设氛围日渐浓厚 |
二、政府决策水平不断提升 |
三、制度建设质量切实提高 |
四、社会公共服务能力不断增强 |
五、行政执法行为不断规范 |
六、行政争议解决机制不断完善 |
七、行政执法监督效能不断提升 |
第三节 中国地方政府法治化的实践困境 |
一、各级地方政府仍然过于依赖行政手段,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不够 |
二、社会价值多元,社会心理失衡,对推进地方政府法治化提出新挑战 |
三、新兴媒体成为推进地方政府法治化必须应对的全新课题 |
四、地方政府立法“不良”与执法“不善”问题并存 |
五、地方政府运作“财权”与“事权”界限不清 |
六、地方政府监督的“体制内”与“体制外”双重软化 |
第四节 制约中国地方政府法治化的原因分析 |
一、法律制度体系尚不完善、制度供给不足 |
二、人治影响根深蒂固,法治观念尚未全面确立 |
三、政府角色定位尚不准确,角色错位、越位和不到位情况依然存在 |
四、“以物为本”的观念影响仍然很深,“以人为本‘的理念尚未真正树立 |
第四章 法治政府:中国地方政府法治化目标 |
第一节 从政策行政走向法治行政,建成依法行政的政府 |
一、依政策治国理政已经成为我们的一种传统和习惯 |
二、重政策、轻法律有特定的社会历史与现实背景 |
三、依政策行政在我国特定的文化氛围中,有浓重的人治特质 |
四、推进地方政府法治化必须实现从政策行政向法治行政的转变 |
五、从政策行政走向依法行政的着力点 |
第二节 从全能走向有限,建成有限政府 |
一、有限政府是法治政府的内在要求 |
二、权力有限:地方政府权力不是无边的 |
三、职能有限:地方政府不是万能的 |
第三节 从价值追求走向制度实践,建成责任、诚信、廉洁与服务型政府 |
一、权责统一:建成责任政府 |
二、诚实守信:建成诚信政府 |
三、廉洁高效:建成廉价政府 |
四、善政善治:建成服务型政府 |
第五章 中国地方政府法治化路径 |
第一节 动力机制:上下互动与联动 |
一、下压:执政党与中央政府的顶层设计不断完善 |
二、上推:民众权利意识觉醒和维权意识增强 |
三、协力:上下联动推进地方政府法治化 |
第二节 程序机制:主导律己、参与透明与环节细化 |
一、地方政府律己严谨化 |
二、社会主体参与明晰化 |
三、政社互动程序规范化 |
第三节 路径选择:出发点与归宿点的法治连贯 |
一、理念更新:中国地方政府法治化的前提 |
二、制度创新:地方政府法治化的核心要求 |
三、行为约束:地方政府法治化的关键所在 |
四、社会自治:夯实地方政府法治化的社会基础 |
结论 |
一、推进地方法治政府法治化、建设法治政府是一个过程、一个系统工程 |
二、地方法治政府建设离不开执政党和中央政府的“下压” |
三、地方法治政府建设也离不开自治型市民社会的建设和民众的“上推” |
参考文献 |
科研情况 |
后记 |
(10)论全面依法治国视域下的行政法治——以1993年到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为分析线索(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一、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 |
二、从“以法行政”到“依法行政” |
三、从“形式法治”到“实质法治” |
结语 |
四、论依法治国向实质法治的转变(论文参考文献)
- [1]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全面依法治国理论与实践研究[D]. 艾野. 吉林大学, 2021(01)
- [2]当代中国法理学的国家观研究[D]. 董政. 吉林大学, 2019(02)
- [3]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原则新探[J]. 程琥. 法律适用, 2019(19)
- [4]行政执法依据及其路径研究[D]. 郝炜. 山东大学, 2019(02)
- [5]公务员法治思维养成研究[D]. 孙晨光.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1)
- [6]当代中国法治政府理论与实践研究[D]. 施彦军. 华侨大学, 2019(12)
- [7]法治国家形式与内容统一的研究[D]. 张亚丽. 华东政法大学, 2017(02)
- [8]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及其当代价值研究[D]. 李颖. 广西师范大学, 2016(05)
- [9]中国地方政府法治化:目标与路径研究[D]. 孙红军. 苏州大学, 2016(08)
- [10]论全面依法治国视域下的行政法治——以1993年到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为分析线索[J]. 张涛,许晓莲. 厦门特区党校学报, 201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