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内部治理结构论文-王鹏宇

基金内部治理结构论文-王鹏宇

导读:本文包含了基金内部治理结构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公司型基金,内部治理,独立董事,监事会

基金内部治理结构论文文献综述

王鹏宇[1](2014)在《公司型基金内部治理结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经过二十几年的发展,目前中国基金市场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规模。但我国基金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许多问题,如基金形式单一满足不了投资者多元化的投资需求,基金治理问题层出不穷等都制约了中国基金业的进一步发展。公司型基金是国际主流的基金形式,但直到今日,我国法律仍然没有对公司型基金进行具体规定,令人感到遗憾。本文通过对公司型基金、契约型基金治理结构的比较研究,得出公司型基金在内部治理方面具有优势,但目前基金法并未对其进行具体规定,因此需要借鉴域外典型国家发展公司型基金的先进经验。在借鉴外国先进经验的同时,本文还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未来构建我国公司型基金的内部治理结构提出自己的建议。本文主要可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导论,包括论文的选题背景和意义,文献综述,研究方法。第二部分概括总结了公司型基金的概念和特征,通过对契约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的治理模式和法律关系进行比较分析,得出公司型基金治理模式更优,更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因此得出因此需要对公司型基金的内部治理进行研究。第叁部分是本文的重点,通过对域外典型国家公司型基金内部治理结构的比较考察,重点分析美国的独立董事制度、英国的附加董事制度、日本的监察人制度,得出对我国发展公司型基金的相关启示,即应以立法的方式引导公司型基金的发展,构建公司型基金制度时应符合本国实际,同时为其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第四部分是本文的创新之处,以前几部分的概括分析为基础,就我国公司型基金内部治理结构的制度设计提出几点建议。本文在总结整理国内外的相关观点之外,提出应当在公司型基金中设置独立董事进行对外监督,设置监事会进行对内监督,并通过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和灵活有效的激励机制对其进行内部约束,从而改善基金治理结构,更好的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本文来源于《华中科技大学》期刊2014-05-01)

张兰[2](2012)在《证券投资基金内部治理结构之法律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拟通过对于我国现有契约型基金内部治理结构的分析,结合与国外公司型基金内部治理结构的比较,揭示证券投资基金不同组织形式(公司型与契约型)之间的差异和优劣,有助于促进和完善我国契约型基金的治理机制,对于是否引入公司型基金做出判断。本文认为:1、证券投资基金已不仅仅是简单的资产集合,而可视作为一种经济组织;传统上一般依据基金组织形式的不同,将证券投资基金分为契约型和公司型,两者在法律关系上和组织结构上均存在差异。2、基金治理结构在狭义上主要指基金内部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等方面的制度安排。一个完整的基金治理结构应当包括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基金内部治理是基金治理的核心,主要实现对基金管理人的约束与刺激。本文主要对基金内部治理进行分析。3、从基金治理的角度考察我国现有契约型基金治理结构的优劣。从契约型基金的组织构架来看,其作为持有人利益维护机制,在投资基金的运作效率方面存在优势;但契约型基金组织构架的有效性在实践中也容易受到质疑:在信息披露不充分的情况下,持有人利益缺乏常设机构,持有人会议容易被“虚置”以及产生“搭便车”的问题;持有人诉讼流于形式,无法起到真正保护持有人利益的作用;由于基金托管人的产生机制,导致基金托管人的监管不到位;基金管理人自身赋予较多决策权,其自身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也无法有效维护持有人的利益。针对以上契约型基金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契约型基金内部治理结构的构想,加强持有人大会机制的建设,增设持有人利益常设代表机构,加大持有人对管理人的监督。同时,通过改善基金管理人内部治理以及改变基金托管人的产生机制,完善持有人利益维护机制,切实提高基金运作效率。4、以美国公司型基金为例从基金治理的角度考察公司型基金治理结构的优劣。公司型基金的内部治理制度目前已从“股东大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过渡,以独立董事为主的董事会是公司型基金内部约束机制的核心。通过对美国公司型基金董事会制度设置的分析,表明公司型基金独立董事制度作为股东利益的常设代表机构,在维护股东权利方面有效发挥了作用。有鉴于此,考察我国引入公司型基金的可行性和制度设计,以及目前我国正在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对于引入公司型基金的做法和评述。然而对于证券投资基金组织形式的讨论不应流于形式,引入公司型基金是目前学界比较主流的观点,但还有待国内相关法制环境的完善和理论上的进一步深入研究。(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2-10-25)

张中杰[3](2012)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二元内部治理结构有效性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由于契约型基金组织结构上的先天缺陷,我国监管机构要求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会和独立董事在实现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起到保护基金投资者的作用。这就是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所特有的二元内部治理问题。本文从经典的公司治理理论出发,以2007-2010年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为研究对象,利用非平衡面板数据回归的实证研究方法,回答了有关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二元内部治理结构有效性的叁个问题:第一,基金管理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对基金管理公司绩效有何影响?第二,基金管理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对证券投资基金绩效有何影响?第叁,上述两种治理目标是相互冲突还是相互统一的?将二者联系起来的机制是什么?本文通过实证研究发现:(1)内部治理结构对基金管理公司绩效有显着的正面影响。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比例每上升1个百分点,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效率(ROA)将上升0.06个百分点。董事会规模与基金管理公司业绩存在“倒U型”的非线性关系,最优的董事会人数规模约在8至9人左右。基金管理公司大股东持股比例每提高1个百分点,基金管理公司经营效率(ROA)提升0.0033个百分点。(2)内部治理结构对投资基金绩效亦存在显着的正面影响。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比例每上升1个百分点,用原始收益率、Jensen's alpha和Sharpe比率衡量的基金百分比排名将分别上升0.24、1.74和0.49个百分点。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会规模与投资基金业绩存在“倒u型”的非线性关系,最优的董事会人数规模约在9人左右。基金管理公司大股东持股比例每提高1个百分点,基金用原始收益率、Jensen's alpha和Sharpe比率衡量的百分比排名将分别提升0.88、0.20和0.27个百分点。(3)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流量-业绩”关系是“业绩追逐”。基金滞后年度收益率对资金净流量产生显着的正面影响,绩优基金会吸引更多新增资金流入。基金投资者“业绩追逐”的正向激励机制,将二元内部治理目标很好地结合在一起,合理地解释了内部治理结构对基金管理公司和投资基金的绩效同时存在正面影响的现象。本文的结论表明: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二元内部治理结构是有效的。(本文来源于《复旦大学》期刊2012-04-10)

吴祯卿[4](2011)在《私募基金内部治理结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私募基金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发展多年,并形成相对成熟的运作模式和内部治理结构。法学界对于中国私募基金的讨论一直侧重于它的合法地位和外部监管等问题。事实上,私募基金之所以不同于公募基金,在于其募集对象的特定性和有限性,这使私募基金可以获得更多的灵活操作空间和更加宽松的监管环境。但是,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一样都要在全力保障投资人利益的前提下,尽可能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积极性,达到私募基金的最高受益可能。合理的私募基金内部治理结构可以稳定和平衡私募基金各关系主体,保证私募基金的高效运作和市场的健康稳定。但是,我国现今私募基金的内部治理结构混乱无序,所以,有必要研究私募基金内部治理结构的构架模式和各项制度,为我国私募基金内部治理结构提供一些可行的建议。本文分为五章:第一章“绪论”。我国私募基金在经历了证券市场几次大起大落后,顽强地生存了下来。但除了信托投资计划等“阳光私募”外,中国大多数私募基金仍处于法律地位不明朗的状态。在缺乏外部指导和约束以及内部治理结构混乱的情形下,以国内外有限的研究现状为基础,本文拟通过比较中外公私募基金的内部治理结构,结合我国的现实,分析私募基金健康发展的内部治理结构,针对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建议。第二章“私募基金内部治理结构概述”。从私募基金相对发达的英美等国对私募基金的规定看来,私募基金在发行方式、发行对象人数及资格、宣传方式和监管体系等方面都具有不同于一般证券投资基金的特点。它主要有契约型、公司型和有限合伙型叁种组织形态。私募基金的内部治理结构虽与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相通之处,但由于私募基金而临的外部法律环境和规范程度不同,要求私募基金具有更强的内部治理结构自我设计能力。同时私募基金比公司有更长的委托代理链条,导致更严重的代理问题,对私募基金内部治理结构提出更高的要求。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都属于投资基金,在治理结构方面有很大的共通之处,但它们在募集对象、募集方式、披露义务、运作失败的后果及监管模式上存在差异,我国法律对公募基金内部治理结方面有较多的规定,私募基金可以结合二者的异同,借鉴公募基金的内部治理结构。第叁章“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现状及其内部治理结构方而存在的问题”。我国私募基金规模庞大,除了信托投资公司的信托投资计划等经一定审批程序设立的私募基金,大多数民间私自设立的私募基金,其法律地位不明确,内部治理结构混乱,当事人之间的契约不健全,投资者权益难以保障。私募基金面临相关外部规范法律细则的缺失、基金投资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存在不适格、投资人风险控制能力较弱、内部关系人没有形成稳定的结构和投资人契约利益没有保障等诸多问题。第四章“国外私募基金内部治理结构模式的比较和借鉴”。公募基金的一些治理结构对于私募基金而言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公募契约型基金的内部治理模式对于私募基金而言可以结合私募基金自身特点加以运用。各国公募基金对基金投资人、管理人和托管人间相互约束的构架呈现出明显的差异。根据叁者之间的关系,契约型基金可以分为一元模式、二元模式、共同信托模式及监督人受托模式。我国契约型私募基金可在借鉴二元模式的基础上,对契约主体做些变更,创新性设计出适合我国契约型私募基金适合的模式;对于公司型私募基金全面借鉴美国独立董事制度是较佳选择;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在内部治理结构、资金运用、财务税收和分配上都具有很大的优势,但是在中国发展存在人数限制,个人作为普通合伙人的不现实性,法人作为普通合伙人在法律上冲突以及有限合伙难以开立证券账户等方面的困难,所以盲目跟风采取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模式并非最佳选择。第五章“淡水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分析”。通过对淡水泉在2010年的失败,以其作为我国私募基金的代表,总结私募基金现有内部治理结构存在的缺陷。主要涵盖以下几方面:主体缺位-基金管理人、契约受托人既不是直接的利益受体,又无相应机制进行激励与制约,而作为利益受体的投资者,又无法直接参与资本运作;信任风险-契约双方关系受法律约制少,很容易产生委托信任风险;双重缴税-税收上的双重缴纳对公司制私募基金的发展形成了一定阻力;“老鼠仓”问题-公司制私募基金因主体缺失,可以通过老鼠仓手法违规获得利益;监管失位-我国私募基金体系中对于利益分配制度缺少外部监管,不法分子容易利用制度漏洞获取非法利益,对私募基金健康、稳定的发展造成不利影响。第六章“完善我国私募基金内部治理结构的建议”。建议通过强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完善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约束机制;通过显性激励机制和隐性激励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提高私募基金的投资效率和缓解代理问题;从基金投资人的重大事务决策权的保障、扩大基金投资人对于基金事务的监督权和赋予对违反基金契约救济权、合理分配基金托管人权利和设定信息交流机制等方面权利或机制的设立,保障基金投资者权利的行使,提高投资者的自我保护能力。(本文来源于《华东师范大学》期刊2011-05-01)

王艺洁[5](2009)在《建立我国巨灾补偿基金的组织结构与内部治理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近几年来,巨灾对我国的影响不断增加,尤其是2008年5月的汶川大地震更是造成了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这些灾难的不断发生,暴露出我国以财政救济为主的巨灾补偿方式的巨大缺陷。根据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实践经验,政府参与和资本市场的结合才是建立巨灾补偿方式的最佳选择。然而,我国保险业发展还远不够成熟,在这一国情之下,本文提出了建立政府参与的巨灾补偿基金的设想。对于巨灾补偿基金这一新概念的提出,如何根据设立的目标和要求,建立起适当、完善的组织结构和内部治理机制,实现组织的高效运转、内部治理的有效性和现实的可操作性,是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企业管理学中对组织结构的研究主要针对一个独立的企业或者几个企业松散联合体,根据经济利益目标,对各个参与主体的职能进行划分和从属关系的确定,以实现整个体系的有效运转。对于需要同时兼顾社会公益性和商业性的巨灾补偿基金这一特殊的基金组织,对其组织结构的研究没有现成的模式可循,从内部治理的角度考虑组织结构如何设定的参考资料就更少,但迫于巨灾风险对我国经济的巨大威胁,本文就面对这一挑战,作了尝试性的探索和研究。本文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六个部分。导论部分介绍了我国亟待建立巨灾补偿体系的现实背景,对巨灾风险管理和基金内部治理的国内外文献综述,本文所采用的研究方法、文章的逻辑结构以及存在的不足。第二章对巨灾风险进行了简要的分析,进而介绍国际国内巨灾风险补偿机制概况,分析我国以财政救助为主的巨灾补偿方式的局限性。分析得出,建立政府参与和商业资本结合的巨灾补偿方式是我们所寻求的分散巨灾风险、实现灾后有效补偿的最佳方式。鉴于保险在我国还存在许多问题,诸如行业发展程度不成熟、保险产品开发技术落后、缺乏相关人才等。本文提出了以基金为依托建立补偿体系的设计。第叁章首先提出了设立我国巨灾补偿基金的目标与要求,其中公益性和商业性的结合是关键,这实际上也是设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巨灾补偿机制的基本要求。目前叁种有代表性,能部分满足设立巨灾补偿基金要求的基金运作模式包括:巨灾保险基金、我国社会保障储备基金以及证券投资基金。这叁类模式各具优点,但是并不完全适合直接作为巨灾补偿基金的组织形式。最后,结合以上的分析,给出了巨灾补偿基金的运作模式和特点,这一模式类似于证券投资基金,但由于其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公益性,所以单独设立了巨灾专项资金账户以解决政府资金参与巨灾补偿基金的问题,这一账户独立运作,其方式类似于我国社会保障储备基金。因为拟设立的巨灾补偿基金和证券投资基金的相似性,在第四章中主要针对证券投资基金两种组织模式——公司型基金和契约型基金,从各个方面、尤其是内部治理机制方面进行了比较分析。通过讨论笔者认为,虽然理论界广泛呼吁在我国建立公司型的投资基金模式,但是根据我国的国情,以独立董事为核心的公司型基金并不可行,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无法完全保证。虽然目前的契约型基金存在诸多弊端,但是通过有针对性的改革和调整,也能优化其内部治理结构,实现健康发展。随后,根据巨灾补偿基金区别于证券投资基金的特殊性,本文提出了适合我国巨灾补偿基金的组织形式类似于契约型上市交易开放式基金。接着,进一步提出了巨灾补偿基金的详细组织结构。这一组织结构区别于传统证券投资基金的最大特点在于增加了补偿人,发起人和管理人不相重合。本文对主体巨灾补偿基金的各个参与方的权责作了详细的划分,而且对与巨灾补偿基金有紧密联系的由政府资金组成的巨灾专项资金账户的组织结构和在巨灾补偿基金中处于核心地位的巨灾补偿基金理事会的组织结构进行了讨论。这一部分的论述和巨灾补偿基金的内部治理部分遥相呼应,在进行具体的组织结构设计时已经考虑了内部治理问题。第五章巨灾补偿基金的内部治理。巨灾补偿基金的组织结构有类似于证券投资基金的特征,在研究其内部治理的时候也借鉴证券投资基金的内部治理。根据委托—代理理论和不完全契约理论,对巨灾补偿基金中存在的委托代理问题、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分离问题进行了讨论,由此提出了解决巨灾补偿基金内部治理的主要内容为:激励机制的设计和建立对应的内部监督体系。在激励机制的设计部分对基金理事会、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进行了详细的制度设计,以解决不对称信息下的道德风险问题。在建立内部监督体系部分,分层次介绍了巨灾补偿基金中的内部监督机制,包括:持有人大会对基金理事会、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监督,基金理事会对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监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叁个部分。最后简要介绍了巨灾补偿基金和巨灾专项资金账户治理关系。这一部分内容的研究以具体制度的设计为主,其目的在于,在制度层面完善基金的运作,使得巨灾补偿基金这一运作模式更为具体、生动、可行。第六部分巨灾补偿基金在中国的适用性。这一部分是对前面几个部分的总结。通过对巨灾补偿基金的特点、优势的分析,总结了这一运作模式在我国的适用性。笔者认为,我国的巨灾补偿体系应该包括政府资金和社会资金,由此分别设立巨灾专项资金账户和巨灾补偿基金,两个账户通过巨灾补偿基金理事会联系起来。巨灾专项资金账户有政府设立的巨灾补偿基金理事会,按照政府目标进行管理。巨灾补偿基金实行全商业化运作,这一运作类似于证券投资基金,由巨灾补偿基金理事会发起。对于巨灾补偿基金组织结构的选择应该围绕它可能出现的内部治理问题讨论,矛盾的主要焦点在于公司型基金和契约型基金的适用性。对于巨灾补偿基金,契约型基金以契约方式构成的松散组织形式,正好能够满足政府资金和社会资金的衔接问题,以及政府参与而不过多干预的问题。政府通过巨灾专项资金账户,通过提供最终的损失赔偿为投入要素,获得基金权益的部分分享。投资者通过投入自有资金和承担投资损失风险,获得分享部分基金收益以及获得灾后获偿的权利。这种制度设计,实现了投资者和政府权责的有效划分,成为在巨灾补偿基金内部治理中的核心所在。本文的创新之处主要包括:第一,首次提出了在我国建立不以保险业为依托的巨灾补偿体系的思想。第二,根据我国建立巨灾补偿体系的要求,首次提出了巨灾补偿基金的运作模式,虽然这种模式在实际中并不存在,但结合现实中相似的各类基金组织形式,综合考虑各自的优劣以及对巨灾补偿基金的适用性,建立起了适合的、具体的组织结构,并通过内部治理的相应制度安排,提高这一运作模式的可行性。第叁,区别于企业组织管理理论中组织结构设计的一般思路,提出了基于内部治理的组织结构设计方式,把组织结构设计和内部治理有效融合。在本文中,对组织结构和内部治理设计的过程,就是从理论上对巨灾补偿基金这一设想进行有效性和可行性的进一步论证过程。本文期望通过探讨建立巨灾补偿基金这一补偿方式,为我国的巨灾补偿体系的建设做出一定的理论贡献,同时提出了在特定基金性质和任务条件下,选择基金组织结构和内部治理方式的分析框架和一般思路。(本文来源于《西南财经大学》期刊2009-11-01)

黄纯忠,王泰山[6](2009)在《股权基金行业呼唤“内外兼修”》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随着我国民间资本的快速增长和投资理念、方式的不断创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已成为继房产、股市之后资产投资的新一轮热点。然而,目前该行业也存在着规则不统一、市场认可度不高、操作细则不规范和退出机制不健全等突出问题,影响了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健(本文来源于《中国经济导报》期刊2009-09-24)

张荣[7](2009)在《我国信托型私募基金的内部治理结构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资本市场超常规发展中,证券投资基金飞速跟进,与此同时其中异常活跃的私募基金规模已达几千亿元,但是绝大多数私募基金尚缺乏法律上的明确界定和规范,处于“地下状态”,其资金主要来源于违规融资,并且操作风格激进,很容易导致资金链的断裂,引发系统性风险,从而影响股市、宏观金融和社会的稳定。如何使庞大的私募基金走上“地面”,实现合规化,是迫切要解决的问题。目前,私募基金可以通过与信托公司合作发行信托产品或采用有限合伙或建立公司型私募基金等形式实现合规化。本文认为与信托公司合作发行信托型私募基金是当前私募基金实现合规化的现实选择,然而在信托型私募基金中,投资者权益保护的问题尤其突出。本文将从保护投资者权益角度,运用信托原理、基金内部治理结构等理论,对信托型私募基金的内部治理结构进行分析,同时借鉴国外证券投资基金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我国信托型私募基金的内部治理结构。(本文来源于《苏州大学》期刊2009-09-01)

刘媛华,严广乐[8](2008)在《基于耗散结构理论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治理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耗散结构理论认为,只有在非平衡系统中,在与外界有着物质与能量的交换情况下,系统内各要素存在复杂的非线性相干效应时才可能产生自组织现象,并且把这种条件下生成的自组织有序态称为耗散结构。运用耗散结构对基金公司内部治理系统进行研究的结论是:在基金管理公司动态治理过程中,基金管理公司只有做到内外治理双管齐下,才能保障公司治理的持续性和有效性,降低代理成本,提高经营效率。(本文来源于《企业经济》期刊2008年10期)

程巍,稂兰芬[9](2008)在《论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内部治理结构及其优化》一文中研究指出认为要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必须从基金治理结构现状着手,分析存在的问题,对症下药,加强基金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的约束,引入授权组织;由于投资者的高度分散性,引进"大股东";加强托管人对管理人的监管,引入外资银行;完善对基金管理人的激励机制,引入声誉机制;尝试发展公司型基金。(本文来源于《现代商贸工业》期刊2008年06期)

吴前煜[10](2007)在《证券投资基金内部治理结构之法律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一、选题意义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作为一种以集合投资为目的的企业组织形式,它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托管人托管、监督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作资金,从事证券投资。基金作为国际上一种通行的组合投资方式,自1868年英国组建“海外及殖民地政府信托”以来,已经有了一百多年的历史,基金被认为是最重要的金融创新之一。基金凭借专业理财的优势,集合了社会的闲散资金,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近几年来,在我国超常规发展机构投资者的政策驱动下,基金业的快速发展将无可置疑。随着基金规模的扩张,基金业在我国整个金融体系中的地位势必越来越重要。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的核心在于如何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为实现基金法治目的,基金内部治理结构成为基金治理结构中最为实质和起关键作用的部分。事实表明基金内部治理结构设计的科学与否将直接影响投资基金的正常运作和投资基金法治目的的实现。也就是说基金内部治理结构设计合理与否将直接影响对基金管理人的制约效力和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保护。与美、英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基金业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基金业还存在诸多问题,蕴含着巨大的风险,笔者认为基金的内部治理结构建设是我国基金业将来得以发展的根基所在,目前我国基金内部治理中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由于缺乏有效的内部制约机制及代表基金投资者利益的主体缺位,有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经理的道德风险问题无法得到妥善的解决,基金经理私自进行个人交易现象屡禁不绝,也无法防止基金管理人的利益冲突交易及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发生,内部人控制现象在基金业普遍存在。第二,信息的严重不对称,基金管理人所承担的风险和收益的不对称,基金管理人市场和基金经理市场的缺少有效竞争造成了较高的代理成本,并且对基金管理人的激励与制约十分有限,这势必影响基金投资者对基金业的信任,严重制约了基金业的发展。第叁,与基金治理结构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管层对基金治理结构方面的监管尚处于起步阶段,这些都制约了基金业治理结构的完善。另外,当基金的治理结构出现问题时,一些必要的保障机制尚无建立,如对私人诉讼的援助、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保险机制等,这使基金投资者的利益无法得到切实的保障。第四,我国目前单一的契约型基金治理结构中,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存在形同虚设,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代表缺位,基金份额持有人监管乏力,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叁权制衡”治理机制的实际作用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削弱。本文提出了基金内部治理结构分析的框架,并且分析了我国目前基金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并主要从制度方面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与建议。合理的基金内部治理结构体系的设计应以基金投资者的利益保护为前提,从而实现基金市场的充分竞争并降低代理成本,通过设计针对基金管理人的制约与激励机制,有效的调节基金内部叁方关系主体间的利益分配与制衡,通过引入公司型基金有效的内部制衡机制,完善我国基金行业内部治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二、主要内容和分析框架本文综合运用法学、信息经济学的理论,采用结构分析、历史分析、比较分析以及实证分析的方法对投资基金治理结构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全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投资基金及投资基金治理结构概述。这是本文的基点。该部分主要介绍了投资基金的概念、特征、投资基金的种类,从公司治理结构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理论引出基金的内部治理结构存在的必然性和重要性。从理论分析、历史分析和现实分析的多维视角分析投资基金内部治理结构的经济学的合理性以及我国基金治理结构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第二部分:投资基金内部治理结构的基本框架。主要从信息经济学和基金叁方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分配与制衡的角度,通过委托代理问题和非对称信息以及不完全合约理论,建构了基金治理结构中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责、利的分配与制衡。一方面强调了基金管理人的信赖义务;另一方面,从契约型和公司型基金治理结构中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董事会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安排中,体现了基金治理结构在寻求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对称性安排和基金治理结构效率的最优性配制的同时所追求的最终目标——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保护。第叁部分:通过优化基金内部治理各方主体权利义务的分配和制衡,该部分主要从五个方面控制代理成本和化解持有人与基金经理的激励不相容,从而优化目前我国基金内部治理结构:强化基金管理人的信赖义务;建立基金托管人的监控与制衡;完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制度和引入大股东、投票权代理制度,解决基金治理中所有人缺位的问题;引入公司型治理结构中独立董事制度,通过在契约型基金中建立独立受托委员会将独立董事置于其下;完善基金份额持有人诉讼制度,以司法的途径给予基金份额持有人最完善的保护。第四部分:我国投资基金内部治理的优化途径。该部分内容为我国基金治理模式的选择提供现实意义上的参考。理论和实践的比较以后,在文章的最后一章对我国基金治理结构现状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保护的不足与缺陷进行了分析,最后提出我国发展公司型投资基金的观点,并对我国引入公司型投资基金治理结构的设计进行了思考。(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07-04-01)

基金内部治理结构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拟通过对于我国现有契约型基金内部治理结构的分析,结合与国外公司型基金内部治理结构的比较,揭示证券投资基金不同组织形式(公司型与契约型)之间的差异和优劣,有助于促进和完善我国契约型基金的治理机制,对于是否引入公司型基金做出判断。本文认为:1、证券投资基金已不仅仅是简单的资产集合,而可视作为一种经济组织;传统上一般依据基金组织形式的不同,将证券投资基金分为契约型和公司型,两者在法律关系上和组织结构上均存在差异。2、基金治理结构在狭义上主要指基金内部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等方面的制度安排。一个完整的基金治理结构应当包括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基金内部治理是基金治理的核心,主要实现对基金管理人的约束与刺激。本文主要对基金内部治理进行分析。3、从基金治理的角度考察我国现有契约型基金治理结构的优劣。从契约型基金的组织构架来看,其作为持有人利益维护机制,在投资基金的运作效率方面存在优势;但契约型基金组织构架的有效性在实践中也容易受到质疑:在信息披露不充分的情况下,持有人利益缺乏常设机构,持有人会议容易被“虚置”以及产生“搭便车”的问题;持有人诉讼流于形式,无法起到真正保护持有人利益的作用;由于基金托管人的产生机制,导致基金托管人的监管不到位;基金管理人自身赋予较多决策权,其自身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也无法有效维护持有人的利益。针对以上契约型基金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契约型基金内部治理结构的构想,加强持有人大会机制的建设,增设持有人利益常设代表机构,加大持有人对管理人的监督。同时,通过改善基金管理人内部治理以及改变基金托管人的产生机制,完善持有人利益维护机制,切实提高基金运作效率。4、以美国公司型基金为例从基金治理的角度考察公司型基金治理结构的优劣。公司型基金的内部治理制度目前已从“股东大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过渡,以独立董事为主的董事会是公司型基金内部约束机制的核心。通过对美国公司型基金董事会制度设置的分析,表明公司型基金独立董事制度作为股东利益的常设代表机构,在维护股东权利方面有效发挥了作用。有鉴于此,考察我国引入公司型基金的可行性和制度设计,以及目前我国正在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对于引入公司型基金的做法和评述。然而对于证券投资基金组织形式的讨论不应流于形式,引入公司型基金是目前学界比较主流的观点,但还有待国内相关法制环境的完善和理论上的进一步深入研究。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基金内部治理结构论文参考文献

[1].王鹏宇.公司型基金内部治理结构研究[D].华中科技大学.2014

[2].张兰.证券投资基金内部治理结构之法律分析[D].华东政法大学.2012

[3].张中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二元内部治理结构有效性研究[D].复旦大学.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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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王艺洁.建立我国巨灾补偿基金的组织结构与内部治理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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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内部治理结构论文-王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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