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建筑工程纠纷中的造价鉴定吴优

分析建筑工程纠纷中的造价鉴定吴优

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浙江杭州310012

摘要:随着建筑工程项目数量的不断增加,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纠纷与法律问题的事件也在快速增加,这就对施工项目的顺利进行造成了不利影响,同时也增加了司法工作的任务量。工程纠纷案通常会涉及到具体的施工项目、施工工程量及施工造价等专业性数据,法院司法技术部门围绕相关问题委托专业的社会造价部门进行鉴定能够得到更为专业的数据,为下一步的审判工作奠定坚实基础。鉴于此,文章对建筑工程纠纷中的造价鉴定进行了分析与研究,以供参考。

关键词:建筑工程;工程纠纷;造价鉴定

1引起建筑工程造价纠纷的原因

1.1为了中标,采取低报价

目前,我国建筑工程市场中的施工企业多于工程,在这样的情况下,部分施工企业为了获得建筑工程,采取了低报价投标的方式,甚至会发生漏估工程项目或工程数量的情况。施工企业把《计价规范》与设计图纸作为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依据,对招标文件中的所有清单项目进行仔细核对,清单是发包人提供的,但是一般情况下都会进行约定,甲方对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不负责,只是给乙方投标报价进行参考。因此,施工企业需要对工程数量如实的进行评估,并合理报价,不能为了中标盲目的采取低报价。

1.2对约定固定总价不够重视

建设企业会通过固定总价的方式,发包出建筑工程项目,这样会有效控制成本。然而许多施工企业对约定固定总价的重视程度不够,没有意识到约定固定总价存在的风险,从而会引起建筑工程造价纠纷。例如,合同中对工程变更价格计算的方法约定不明确,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未约定工程量增加或减少,或变更工程量导致的价款变动该如何计算,在这个问题上就会产生纠纷,一方会坚持根据承包人投标时的单价进行计算,另一方会坚持结合市场价进行计算,均以己方有利的方式计价。因此,施工企业需要全面考虑固定总价存在的风险。

1.3签证索赔问题

建筑工程签证是指根据合同的约定,承发包双方的代表根据施工过程中有关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进行的签认证明。建设工程签证的形式为书面,书面记录施工现场发生的一些特殊费用,其对业主和施工企业的利益有着直接的影响,并且其也是建筑工程结算的主要依据。签证属于第一手资料,其对现场发生的情况进行准确记录,利用签证进行审核和分析,其是索赔事件中一个重要的依据。但有些签证会因上报不及时或者资料不齐全导致对方不认可该费用,因此,在施工过程中,应及时上报,收集完整资料,以免造成各方损失。

2建筑工程纠纷案中造价鉴定中存在的问题

2.1鉴定程序启动存在问题

建筑工程的造价鉴定必须要诉讼当事人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够正式开启,而缺乏司法鉴定很容易导致双方当事人对判决结果存在不满,进而影响到司法审判的顺利进行。如果诉讼双方无法就鉴定程序启动取得一致则无法及时开始鉴定,这不但加剧了双方矛盾,同时也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2.2鉴定机构的监督缺失

根据《通则》、《决定》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鉴定人员需要依法依规进行鉴定,但是相关管理制度并没有得到明确落实,目前还没有专业的部门负责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与等级划分工作,这就导致整个行业处于相对混乱的状态,鉴定机构的专业性与专业能力存在一定差距,而且在行业内不存在鉴定机构资质的概念,这也影响到鉴定机构的选取。

2.3鉴定意见书质证效益不高

司法鉴定意见是审判的重要依据,而司法鉴定意见必须作为证据被质证,鉴定人员出庭能够帮助法官更加清晰地把握鉴定关键部分,但是鉴定人员却不能够代替法官得到结论。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鉴定人员在质证环节究竟该发挥怎样的作用,法官该如何准确地理解鉴定意见书,这些都是困扰建筑工程管理合同纠纷案的重要问题。

3解决建筑工程造价鉴定存在问题的思路

3.1质证意见与执政异议的组成

从横向角度出发:(1)在提出异议时,需要从专业的角度提出,例如,定额和取费标准的适用、工程量的计算。(2)在提出异议时,需要从法律问题的角度提出,例如,在造价鉴定材料的采用上,如果造价鉴定材料是一方自制的,没有双方当事人的签字和盖章,审价单位把其作为鉴定材料使用,这就需要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和认定,属于法律问题。如果审价单位对这些法律问题使用不恰当,可以提出异议。(3)需要总结异议,然后在异议的基础之上,提出对应的要求,例如,要求进行说明、重新鉴定、补充鉴定等。(4)一定要根据依据提出异议,例如,定额文件规定、合同约定等。

从纵向角度出发:(1)在提出异议时,需要指出针对具体内容提出的异议,简单来讲,就是针对审价报告中的具体点和地方,提出异议。(2)在提出异议时,需要指出审计报告中存在问题的点和地方,并指出存在什么问题。(3)对提出异议的理由进行阐述。然后,阐述正确的点应该是什么,为什么这么说是正确的。只有这样,从横向和纵向的角度,全面的提出异议,才能使异议更加具体。

3.2质证意见的准备

质证意见的准备主要由专业人员和代理人员准备。专业人员主要包括建筑工程造价管理人员,代理人员主要包括公司法务人员、律师等。由于质证意见有两个方面:法律问题、专业问题。专业问题的异议需要专业人员进行准备,法律问题的异议需要律师法务人员进行准备。一般情况下,质证意见的顺序都是由专业人员通过书面的形式提出,然后经过专业人员和代理人员一起进行讨论,再把专业人员提出的异议进行深入分析,最后由代理人员进行起草,形成书面异议。

3.3质证意见的表达方式

质证意见表达方式主要有两种:直接说明异议、质疑。结合质证意见的表达,对审价报告的内容进行全面掌握和了解,以便于可以更好的提出异议。通过质疑的方式,结合鉴定人员的回答,再提出异议,这样可以使法官清晰的了解鉴定单位在鉴定时存在的错误。

3.4在表达质证意见以后需要提出要求

造价鉴定报告质证完以后,需要提出对应的要求,例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对造价进行重新鉴定和补充鉴定、针对鉴定报告中的错误进行纠正、对没有正面进行回答的问题,进行补充。

4建筑工程纠纷案中造价鉴定改进策略

4.1引入外部力量启动鉴定

建筑工程造价鉴定是一项人为性活动,部分当事人人为地拒绝启动鉴定程序,这时我们应该尝试引入外部力量启动鉴定程序,例如法院可以建立专家库,邀请专家对是否启动鉴定程序进行判断,有效推动建筑工程活动的启动,避免司法鉴定工作的启动陷入困境。

4.2建立造价司法鉴定注册制度

我国可以向德国等西方国家学习其司法鉴定管理制度,有效吸收他们的成熟经验,建立造价司法鉴定注册制度,管理部门对于司法鉴定人员及相关单位提出更加具体而明确的要求,同时明确鉴定人员的具体工作职责及工作范围,同时要设立专业的考核与培训机制,规范工作流程等等。

4.3专家辅助鉴定人出庭质证

为了避免当事人无法进行有效质证而影响到法官全面有效地判断鉴定意见书的情况出现,我们可以设立专家辅助机制,邀请专家出庭配合质证,有效解决法官和当事人关于司法鉴定意见书的疑问,全面提升鉴定有效性与准确性,维护鉴定程序与审判结果。

结语

总而言之,施工企业想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需要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管理,减少纠纷的因素。如果发生纠纷时,需要进行造价鉴定,一定要把法律问题和专业问题区分开,避免出现让鉴定单位做出判断和法庭进行错误鉴定决定的情况。并且在庭审中,施工企业的工程造价师需要和代理律师进行紧密配合,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经济损失,减少疏漏,从而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刘彦贵.浅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造价鉴定问题[J].特区法坛,2014(8):38~44.

[2]周宏,徐选安.刍议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法律问题[J].江西建材,2014(20):239~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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