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操纵比赛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假球,体育腐败,法律规制,非法操纵体育比赛罪
操纵比赛论文文献综述
曾海贝[1](2019)在《构建非法操纵体育比赛罪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从早期的中国足协副主席谢亚龙到“金哨”陆俊的锒铛入狱,再到当下的国家花样游泳领队俞丽、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被提起公诉,中国体坛过去30年虽然取得了非常辉煌的成绩,但各类腐败乱象的争议一直持续不断。体育界高层腐败问题触目惊心,据相关媒体透漏,收受贿赂、操纵比赛、金牌内定等,赛事成了官员“中饱私囊”的“利器”。我国体育运动朝着职业化、市场化发展至今,体育腐败问题就一直困扰着各项体育联赛,在众多体育项目中,足球界的“假球”问题尤为严重。“假球”的盛行无疑会降低我国的竞技体育水平。“假球”包含为了赌球而操控比赛以及收受贿赂而操纵比赛的行为,而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只追究了行为人之间的贿买行为,而没有看到为了赌球而操控比赛其实质是一种诈骗行为,同样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此外,由于特殊国情所致,体育协会与体育俱乐部和一些国家机关及国企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某些机构中的人员在参与非法操纵体育比赛行为时,对其身份的认定就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鉴于此,文章展开了对非法操纵体育比赛行为刑法适用问题的探讨。论文包括四部分:第一章对“假球”的概念和范围进行界定,以往的研究中,不少人混淆了“假球”、“黑哨”和赌球的关系,文章认为黑哨只是假球的一种手段行为。而赌球一旦涉及操控比赛的行为,也是一种假球。第二章以“假球”行为的法律规制为重点来进行展开,其中第一二节介绍了我国对于假球行为法律规制的发展历程,第叁节主要对于我国对假球行为的法律规制的不足之处进行了辨析,我国是以贿赂犯罪定性“假球”案件,有“重反腐,轻打假”之嫌。第叁章以“假球”行为法律规制的域外经验及启示为题目,在每一节里展开介绍了如美国、英国、意大利、巴西、德国等体育强国或足球列强对于体育贿赂犯罪或假球行为的治理方式,并提出值得借鉴之处。第四章提出了构建“非法操纵体育比赛罪”,从新设假球罪名的理论基础、具体路径、犯罪构成、刑法的适用四个方面来进行展开。(本文来源于《上海师范大学》期刊2019-05-01)
任娇娇[2](2019)在《论欧足联体育处罚权的适用与界限——以土耳其操纵比赛案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欧足联(UEFA)有权对操纵国内足球比赛的俱乐部及其成员实施行政处罚与纪律处罚。UEFA行政处罚决定,能够被国家足协先前作出的、已经生效的,并且能够起到相同制裁效果的裁决所替代;UEFA在国家足协已经实施纪律处罚的前提下,再次实施纪律处罚的行为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再者,UEFA行使处罚权时采纳的严格责任原则是对刑法自我答责原则的补充;刑事法院的判决可以确证UEFA的裁决;刑事法院予以排除的证据仍然可以被UEFA采信。(本文来源于《武汉体育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1期)
高翔[3](2018)在《操纵比赛的原来是我?》一文中研究指出昨天凌晨的比赛,看了半场我就安心地去睡了。看到梅西那招牌式的进球,看着他重新在前场放飞自我,我知道阿根廷这一场似乎也许可能大概就这么拿下了。早上起来一看,果然不出意料,阿根廷顺利晋级。虽然过程略有波澜,但结果对大多数人来说还是一出喜剧。(本文来源于《长江日报》期刊2018-06-28)
艾弗莱姆·巴拉克,向会英[4](2018)在《操纵比赛、非法赌博与CAS法理》一文中研究指出基于典型案例的分析,本文从叁个方面对操纵比赛及非法赌博与CAS法理展开探讨。首先,对于不同的体育监管机构在他们的规则中所涉及操纵比赛和非法赌博的定义进行了概述;其次,归纳和阐述了CAS法理的一般问题和基本原则以及特定问题。其中一般问题和基本原则包含了适用的举证责任、适用的举证标准两个方面的内容,特定问题包含有效操纵了比赛的必要性、受保护的证人、举证标准和被施加处罚的区分、新证据的可采性、临时措施等六个方面的内容;最后,提出将来CAS在判决操纵比赛案件时所需要面对的问题,包括零容忍的政策范围、平行诉讼、俱乐部对个人负担的责任以及第叁方介入等。(本文来源于《体育与科学》期刊2018年01期)
马天,康露月,赵群玲,杨恩泰[5](2017)在《韩国操纵体育比赛的法律规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当今体育比赛的种类、规模以及运营模式较之以往均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这种变化一方面促进了人类体育事业的迅速发展,却也在另一方面催生了层出不穷的"体育赛事黑幕"。同时,各国对此类犯罪的边界划定及制裁力度存在着较大差异,甚至在某些领域仍存在司法空白。因此,对亚洲地区规制体育犯罪,尤其是规制操纵体育比赛处于领先地位的韩国及其相关立法及司法行政模式予以解读和研究,对于提升我国体育法律的完善度和体育司法的严谨性而言无疑是具有重要学术意义和现实意义的。(本文来源于《牡丹江大学学报》期刊2017年12期)
张陈益[6](2017)在《国际体育赛事中操纵比赛行为的法律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体育赛事是以公平比赛为基本原则,以创造优异比赛成绩取得比赛胜利为主要目标,给观众带来享受的社会活动。国际体育赛事巨大的经济效益逐渐让体育赛事的利益相关者不顾比赛初衷,利用各种方式操纵比赛进程,同时诱发了跨国非法赌博、腐败受贿和洗钱行为,极大的影响了全球社会的秩序,而国际赛事的举办更是让操纵比赛行为变成了复杂的全球性行为。目前,国际体育赛事的各个项目与环节都受到操纵比赛行为的侵蚀,这严重破坏了体育竞赛的公平性和完整性,也损害了广大体育运动员及观众对体育赛事的热情,必须全面有效地规制这种行为。国际体育组织行业规则作为软法可以对国际体育赛事中操纵比赛行为进行规制,其中国际足联、欧足联及国际泳联的赛事规则和纪律规则都可以规制赛事中的操纵行为;中国和欧洲部分国家国内体育组织规则同样可以对比赛中操纵行为进行规制;国际法方面,有《欧洲委员会打击操纵比赛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及《联合国打击跨国组织犯罪公约》等都对国际体育领域中操纵比赛行为起到一定的规制作用;部分国家国内法中,刑法对操纵比赛行为的规制要求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而民事法律对操纵比赛行为的规制则要求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体育法的规制是明确体育赛事中的各方权利与义务,对操纵比赛行为的制裁方式以及司法介入的程序。目前,利用现有的国内外法律制度规制国际体育赛事中操纵比赛行为存在着规制依据不完善,调查认定证据困难,体育组织内部规则与国际法、国内法之间在立法和执法方面的衔接不紧密,以及体育组织缺乏严密监管等方面的问题,各国急需完善国内法律制度,在刑法中增设专门的体育操纵比赛类型罪名,同时完善体育领域基本法,将体育法与其他部门法相衔接,并积极进行国际合作,拟定全球性的可适用的国际条约;同时建立类似世界反兴奋剂组织的专门监管组织,完善调查取证以及证据认定制度,积极进行证人保护,证据收集,电子数据保护及信息交流方面的合作,并加强不同规制方法间立法和执法的衔接,建立全球适用的统一规制制度。(本文来源于《湘潭大学》期刊2017-06-05)
谢笑添[7](2016)在《贪腐并非国际拳联的唯一困境》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发现头盔给予选手的不过是“虚假的安全感”后,奥运会拳击比赛的“头盔时代”终在里约划下句点。奥运前,那些关于里约将成业余拳击分水岭的预言,如今看来颇有一语成谶的意味,只是走向却出乎多数人的预料——回溯两个月前里约那争议判罚不断的拳击赛场,甚少有人还能记起(本文来源于《文汇报》期刊2016-10-12)
郭树理,曾琰媚[8](2016)在《从陈美案看操纵比赛的证据认定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体育仲裁院最近推翻了国际滑雪联合会对业余滑雪运动员、着名小提琴演奏家陈美操纵比赛的4年禁赛处罚,但仲裁裁决维持了取消她索契冬奥会参赛资格的处罚。该案反映出在操纵比赛案件证据认定问题上,国际体育仲裁院所坚持的一贯立场:应适用各体育组织的内部规则处理操纵比赛案件,尤其是在证明标准的适用问题上。陈美案仲裁裁决再次凸显了体育自治的重要意义。该案还明确了"放心满意"的证明标准在操纵比赛案件中适用的正当性,并释明了该证明标准的具体适用方法。在操纵比赛的案件中,有条件地适用严格责任的证明责任原则应当具有一定可行性。(本文来源于《武汉体育学院学报》期刊2016年06期)
赵千秋[9](2016)在《我国竞技体育中操纵比赛行为的因素分析及治理对策》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我国竞技体育发展方兴未艾,不仅展现我国综合实力,提升国际形象,而且有助于民族凝聚力的提高。在竞技体育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商业化和市场化的融入对其产生一定的作用力,促使竞技体育与经济产生了密切联系。在利益的诱惑和驱动下,一些竞技体育中的“黑暗行为”随之产生,操纵比赛行为在这些问题中颇为显着。当下,对于我国竞技体育中的操纵比赛行为来说,并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处罚条例对其进行约束和治理,体育的基本法《体育法》中的相关规定也比较匮乏,有关体育问题的处罚大多是根据《刑法》中相关条例进行引导性处罚。但由于体育的特殊性,刑法中现有的律条尚不能完全贴合实际的从根本上处理体育比赛中出现的情况,与问题实际解决的需求存在空隙。并且我国体育方面的赛制和管理体制也不够完善,赛制不完善造成体育比赛进行中有漏洞可钻,管理体制中政管不分的现象给体育事业健康发展带来隐患,这些问题的存在都可能造成操纵比赛行为的发生。而操纵比赛行为的出现给体育事业的发展带来很大的阻碍,不仅是对体育精神的亵渎,促使腐败行为的发生,阻碍体育水平的提高,损害我国国家形象,同时也是对其他运动员以及观众不负责任,损害观众的利益。本文运用文献资料法、比较研究法、案例分析法和理论分析法对我国竞技体育操纵比赛行为进行研究,得出如下结论:1.竞技体育中操纵比赛行为具有行为人主观故意性、主体特殊性、与比赛具有相关性、手段多样性、实施项目集中性、出现广泛性的特征。2.竞技体育中操纵比赛行为的形成主要由社会因素、法律因素以及个人因素构成。3.竞技体育中操纵比赛行为的存在具有违背竞技体育公平竞争原则、扰乱赛场秩序、阻碍竞技体育市场化进程、影响国家及相关单位形象、断送运动员运动生涯、引发竞技体育比赛安全隐患等危害。针对我国竞技体育操纵比赛行为提出的相应对策是:1.从健全法律法规,完善管理体制方面来看,应做到:完善立法,设立专门的体育法庭和管理机构;改善我国政企不分的管理现状;完善博彩行业;提升国民素质,将反腐进行到底。2.从完善比赛赛制,提高体育从业人员职业素养方面来看,应做到:在可能的项目上使用电子裁判;完善比赛赛制;在重视大型比赛的同时兼顾中小型比赛的治理;提高裁判员收入,高薪养廉;“体教结合”全面发展运动员,建立以竞技体育从业者权益为本的社会保障体系;提升运动员和教练员的道德法律意识,加强业务学习;把奖牌意识建立在民族荣誉和拼搏精神之后,调整金牌奖金额度。3.从建设与发展相结合方面来看,应做到:平衡好国家、社会和市场经济对体育事业发展的宏观调控和影响;全民体育、竞技体育和体育产业协调发展;加强体育文化的宣传和舆论的监督。(本文来源于《河南师范大学》期刊2016-04-01)
Paolo,Garraffa,王燕[10](2015)在《打击操纵比赛何时能挑战那些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对“卡帕蒂案”的评述》一文中研究指出操纵比赛对于体育竞赛来说具有非常恶劣的影响,因此,打击操纵比赛成为体育界的重要任务。然而,在具体的案件中,打击操纵比赛可能涉及到触犯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卡帕蒂案"显示,在与腐败行为与操纵比赛作斗争的公共利益敏感的仲裁案件中,仲裁员更倾向于支持"公平比赛",而不是获得证据过程中的"违规行为"。(本文来源于《体育科研》期刊2015年04期)
操纵比赛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欧足联(UEFA)有权对操纵国内足球比赛的俱乐部及其成员实施行政处罚与纪律处罚。UEFA行政处罚决定,能够被国家足协先前作出的、已经生效的,并且能够起到相同制裁效果的裁决所替代;UEFA在国家足协已经实施纪律处罚的前提下,再次实施纪律处罚的行为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再者,UEFA行使处罚权时采纳的严格责任原则是对刑法自我答责原则的补充;刑事法院的判决可以确证UEFA的裁决;刑事法院予以排除的证据仍然可以被UEFA采信。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操纵比赛论文参考文献
[1].曾海贝.构建非法操纵体育比赛罪问题研究[D].上海师范大学.2019
[2].任娇娇.论欧足联体育处罚权的适用与界限——以土耳其操纵比赛案为视角[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19
[3].高翔.操纵比赛的原来是我?[N].长江日报.2018
[4].艾弗莱姆·巴拉克,向会英.操纵比赛、非法赌博与CAS法理[J].体育与科学.2018
[5].马天,康露月,赵群玲,杨恩泰.韩国操纵体育比赛的法律规制研究[J].牡丹江大学学报.2017
[6].张陈益.国际体育赛事中操纵比赛行为的法律规制[D].湘潭大学.2017
[7].谢笑添.贪腐并非国际拳联的唯一困境[N].文汇报.2016
[8].郭树理,曾琰媚.从陈美案看操纵比赛的证据认定问题[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16
[9].赵千秋.我国竞技体育中操纵比赛行为的因素分析及治理对策[D].河南师范大学.2016
[10].Paolo,Garraffa,王燕.打击操纵比赛何时能挑战那些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对“卡帕蒂案”的评述[J].体育科研.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