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诉愿论文-汤葆青

宪法诉愿论文-汤葆青

导读:本文包含了宪法诉愿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人权,司法保障,宪法诉愿,联邦宪法法院

宪法诉愿论文文献综述

汤葆青[1](2015)在《论德国的人权司法保障——基于向联邦宪法法院提起的宪法诉愿》一文中研究指出德国的人权发展经历了艰辛的历程,而人权的司法保障更是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实施之后实现的。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构建的宪法秩序中,公民的基本权利真正占据了核心地位,以基本权利为出发点和最终落脚点形成了国家权力,即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这叁种权力相互制衡并受到基本权利的拘束,其中,司法权通过制约立法权和行政权来保障基本权利不受侵害。由《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而创设的联邦宪法法院是基本权利的有效维护者,公民在其基本权利遭到侵害时可以向联邦宪法法院提起宪法诉愿,根据宪法诉愿,联邦宪法法院以基本权利教义学的论证方法来切实有效地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宪法的基本秩序。(本文来源于《学术交流》期刊2015年02期)

孙浩林[2](2014)在《宪法诉愿制度与民主、法治的关系》一文中研究指出宪法诉愿制度有主观的权利保障和客观的宪法秩序维持二重性功能,该制度还有宪法实现、平衡国家与个人关系以及少数保护的功能。宪法诉愿制度与民主有着抗衡专制的共同价值取向,是一对互相促进的共生体。宪法诉愿制度与法治的关系首先体现在制度本身包含了法治原则,宪法诉愿制度的施行对法治理念的传播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本文来源于《净月学刊》期刊2014年03期)

孙浩林[3](2014)在《宪法诉愿制度比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宪法诉愿制度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法律机制,是在集中型违宪审查制度中设置的当公民的基本权利遭受公权力的侵害时由宪法法院等专门的司法机构对该公权力是否违宪加以审查的特殊救济手段。宪法诉愿制度为公民提供了直接面对宪法的可能性,对宪政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本文拟对明确含有宪法诉愿制度这一概念,或一般被认为设置了宪法诉愿制度的国家做出系统的比较研究。第一章是宪法诉愿制度的本体论。首先,阐释了宪法诉愿的内涵,界定了宪法诉愿与相关概念的关系,根据不同标准划分了宪法诉愿的类别。其次,分析了宪法诉愿基本权利保护和宪法秩序维护的双重性质,论述了宪法诉愿制度的功能。第叁,制度的建设离不开理论基础,通过对不同体制和背景的国家对违宪审查制度模式选择的梳理和研究,论证了凯尔森的宪法司法保障理论及西耶士的专门机构审查学说都是宪法诉愿制度构建的重要理论基础;在体现宪法诉愿本质的理论依据中,基本权的直接效力原则和基本权的公权力羁束原则是最重要的。第二章从宪法诉愿制度的源头出发,厘清宪法诉愿制度的历史沿革,比较分析了不同国家的影响该制度创立和发展的因素。宪法诉愿发源自德国,并在德国发展壮大,受其影响被近邻的奥地利、瑞士、西班牙等国采纳,并扩散到亚洲民主化之后的韩国,以及转型后的俄罗斯等东欧国家。影响宪法诉愿制度的因素主要是本国的传统法律文化及对先行国家制度的移植与变通,在现代法律制度中,国际组织和国际公约的加入也对宪法诉愿制度产生了积极的影响。第叁章则从制度构成上比较不同国家宪法诉愿制度的基本构造,从机构组织、适格要件、诉愿对象、程序及裁判的形式与效力等方面展开讨论。不同国家的制度设置具有不同的特点,本章通过选取典型国家来分析各国制度的特殊性。德国是宪法诉愿制度的母国,也是运行最高效,宪法诉愿对象覆盖最广的国家;奥地利与韩国都不认可对法院裁判的宪法诉愿;瑞士没有设置专门的宪法法院,而是由联邦法院的公法部行使宪法诉愿审判权;俄罗斯宪法诉愿的对象只包括法律规范而无行政权及司法权。第四章基于宪法诉愿制度现状分析的基础,评述其存在的问题和可供完善的空间,并展望其发展趋势。宪法诉愿制度的理念首先表达了法制现代化进程中出现的民主、法治、人权等思想,并且制度本身也是法律制度向现代化发展的体现。虽然各国的宪法诉愿在制度的设置和运行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不足,但是制度的完善不可一蹴而就,宪法诉愿制度必将会进一步回应公民的热情,继续向更加扩大对公民的基本权利保障的方向前行。本文主要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辅以文本分析、历史研究等方法。基于宪法诉愿制度的基本理论,通过对制度构成进行系统的比较分析,并提出完善的方向和发展的趋势。比较研究的重要目的之一是借鉴,本文在对宪法诉愿制度进行深入的比较研究的基础上希望为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宪法层面的保障制度选择的思考路径提供工具性的意义,并为本领域的下一步研究提供素材。(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4-06-01)

刘兆兴[4](2013)在《论德国的宪法诉愿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现代德国建立的宪政监督制度中,德国联邦宪法法院作为五个联邦最高宪法机关之一,具有独立的宪法审判权,既是宪法机关,又是审判机关,拥有最高的司法地位。在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所管辖的十几种宪法性争议案(Verfassungsstreitigkeit)中,宪法诉愿是其重要的一种。本文主要阐述德国的宪法诉愿制度和联邦宪法法院对宪法诉愿的管辖权。(本文来源于《清华法治论衡》期刊2013年02期)

张卉林[5](2013)在《论基本权利在民事权利保护中的作用——以德国宪法诉愿制度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对于权利的实现而言,救济是不可或缺的。长久以来,对于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权利纠纷,通常都会依据民事法律的有关内容,对权利受到侵害的民事主体予以救济,在民事法律领域内解决纠纷。然而在特殊情况下,的确存在对民事主体的权利救济缺失的状况。与我国同为大陆法系国家的德国,通过建立联邦宪法法院和宪法诉愿的制度,充分发挥基本权利在民事权利救济中的作用,有效填补了在民事权利的保障与救济方面可能存在的立法缺陷和救济缺失,这对我国未来的立法及司法实践都有重要的参考意义。(本文来源于《齐鲁学刊》期刊2013年03期)

刘义[6](2012)在《德国宪法诉愿的双阶受理程序及其法理——兼论对我国立法法第90条第2款的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立法法》第90条第2款的公民提请审查乃是一种非典型的宪法诉愿机制,自确立以来虽屡有公民"问津",但迄今仍然缺乏显在的实效性。德国现行的宪法诉愿制度堪称当世之典型,这尤其体现在受理程序的双阶构造,即联邦宪法法院合议庭的初步受理与审判庭的正式受理。在初步受理环节,宪法诉愿必须具备四项适法条件;基于宪法诉愿的双重功能定位,联邦宪法法院还发展出相应判断基准,以此指导双阶受理程序的展开。德国宪法诉愿的程序品位及其法理为吾人提供了诸多启迪。(本文来源于《浙江学刊》期刊2012年04期)

孙浩林[7](2012)在《韩国宪法诉愿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现代违宪审查制度中,作为直接保护公民宪法权利的宪法诉愿制度为个人面对国家寻求直接的基本权利救济提供了有效的机制,也对维持宪法秩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而韩国作为第一个将宪法裁判制度,尤其是宪法诉愿制度引进亚洲的国家,在这些年的发展中也已取得了显着的成效。韩国宪法诉愿制度的性质依据《宪法裁判所法》,可分为权利救济型宪法诉愿和违宪审查型宪法诉愿,宪法诉愿的对象是公权力的行使或不行使,且在提请时需遵循补充性原则。文章对韩国宪法诉愿制度进行了分析和评述,以期对我国宪政制度的完善具有启示作用。(本文来源于《学术论坛》期刊2012年04期)

李琳琳[8](2011)在《论中国宪法文本中的诉愿权》一文中研究指出诉愿权是宪法基本权利体系中不可或缺的要素,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防止国家侵犯公民合法权益,许多国家明确规定了诉愿权。本文试就公民诉愿权在我国宪法文本中的相关规定展开论述,初探我国宪法基本权利的救济权利理论研究和制度完善。(本文来源于《经济视角(中旬)》期刊2011年02期)

李熙勲,孙汉基[9](2010)在《关于韩国禁止裁判诉愿的宪法评价》一文中研究指出《韩国宪法法院法》第68条第1项明确将普通法院的判决排除在宪法诉愿的审查对象之外,对于禁止裁判诉愿的此项规定,韩国学界聚讼纷纷。合宪论与违宪论之间形成了四大争点:禁止裁判诉愿是否符合宪法诉愿的本质、是否属于立法形成自由,司法行为侵犯基本权利的机率与审级制度对其控制能力是否使得裁判诉愿不再必要,裁判诉愿是否包含在裁判请求权之内,是否导致第四审法院的形成以及案件负担的激增。四个回合的对决式过招中,韩国宪法诉愿制度的内涵,渐次清晰地呈现出来。(本文来源于《浙江社会科学》期刊2010年05期)

汪新胜[10](2010)在《宪法诉愿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现代违宪审查制度的发展过程中,作为直接保护公民宪法权利的宪法诉愿制度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宪法诉愿制度的确立丰富了现代基本权利救济体系,强化了基本权利对国家公权力的控制和约束,扩大了基本权利的保护范围。宪法诉愿制度起源于德国,至今已有一百五十多年的历史。特别是自二战以来近六十年,宪法诉愿制度被许多集中违宪审查型国家借鉴和效仿,在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与实施方面发挥了令人瞩目的作用,为人权的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全文包括导论、本论和结语叁个部分,本论部分包括五章,分别从宪法诉愿的学理基础、概念与功能、程序要件、运行机制和审查基准等方面进行探讨。第一章分析了宪法诉愿的学理基础。作者认为,人性尊严与基本权利的优位性确认了人在宪法和法律上至高无上的价值地位;作为主观权利的基本权利赋予基本权利主体法上之力,以要求国家作为或不作为;有权利必有救济,没有相应的行之有效的救济机制,仅靠宪法开列的权利清单或法律的一纸规定,权利可能只是空洞的口号。第二章介绍宪法诉愿的概念与功能,宪法诉愿指私人认为其宪法上的基本权利遭到公权力的侵害,在用尽所有其它法律救济手段仍然无法消除这种侵害,而最终向特定机关提起控告以谋求救济。本章分析了宪法诉愿制度的起源与发展,其在违宪审查中的地位、特征及其宪政功能。宪法诉愿是一种直接的、特别的和例外的基本权利救济方式,它具有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制约公权力、通过个体实现公益、法的续造以及宪法教育和国家认同功能。第叁章分析了宪法诉愿的程序要件,本章主要对宪法诉愿的主体、标的和用尽其他法律救济原则进行了论述。宪法诉愿的主体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既包括本国公民,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法人主体则既有私法人,也有一定条件下的公法人。宪法诉愿的标的是公权力行为,既可以是立法行为和行政行为,也包括法院的裁判行为。用尽其他法律救济原则是宪法诉愿程序的基本原则,其功能在于统一法律秩序、减轻宪法法院负担、建立权利救济的统一体系和帮助宪法法院查清事实和法律。第四章专章讨论宪法诉愿的运行机制。从程序角度观察,宪法诉愿程序是一个相当复杂的程序,包括受理程序、审判程序和决定程序。宪法诉愿的受理程序就是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预审庭的角色与功能虽然颇具争议但尤为重要。向宪法法院起诉宪法诉愿案件必须先经过预审程序,通过预审后才能受审判庭审理,以控制宪法法院所审理的案件数量。第五章检视宪法诉愿程序的审查基准,即判断系争国家机关行为是否合宪的标准。在德国,宪法诉愿的审查基准,主要指的是比例原则审查标准及与其搭配使用的叁重审查密度标准。我国台湾大法官在释宪实务上对德国和美国涉及基本权利的违宪审查基准进行学习和借鉴,努力探索和建构符合本地国情是基本权利审查基准。宪法诉愿制度无疑地成为世界许多国家(特别是实行集中审查模式的宪法法院制度国家)备受尊崇与无可替代的基本权利保障制度。面对迅速变迁的现代多元化社会,宪法法院通过宪法诉愿制度推动宪法变迁,对基本权利的保障作用和宪法价值秩序的维护可谓居功至伟。宪法诉愿制度在赢得卓越声誉的同时,宪法法院与立法机关、行政机关以及普通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也日渐微妙紧张。而每年大量的宪法诉愿案件也给宪法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巨大压力。如何摆脱上述困境是宪法诉愿制度面临的一个新的课题。(本文来源于《武汉大学》期刊2010-05-01)

宪法诉愿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宪法诉愿制度有主观的权利保障和客观的宪法秩序维持二重性功能,该制度还有宪法实现、平衡国家与个人关系以及少数保护的功能。宪法诉愿制度与民主有着抗衡专制的共同价值取向,是一对互相促进的共生体。宪法诉愿制度与法治的关系首先体现在制度本身包含了法治原则,宪法诉愿制度的施行对法治理念的传播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宪法诉愿论文参考文献

[1].汤葆青.论德国的人权司法保障——基于向联邦宪法法院提起的宪法诉愿[J].学术交流.2015

[2].孙浩林.宪法诉愿制度与民主、法治的关系[J].净月学刊.2014

[3].孙浩林.宪法诉愿制度比较研究[D].吉林大学.2014

[4].刘兆兴.论德国的宪法诉愿制度[J].清华法治论衡.2013

[5].张卉林.论基本权利在民事权利保护中的作用——以德国宪法诉愿制度为视角[J].齐鲁学刊.2013

[6].刘义.德国宪法诉愿的双阶受理程序及其法理——兼论对我国立法法第90条第2款的启示[J].浙江学刊.2012

[7].孙浩林.韩国宪法诉愿制度[J].学术论坛.2012

[8].李琳琳.论中国宪法文本中的诉愿权[J].经济视角(中旬).2011

[9].李熙勲,孙汉基.关于韩国禁止裁判诉愿的宪法评价[J].浙江社会科学.2010

[10].汪新胜.宪法诉愿研究[D].武汉大学.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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