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存的债务承担论文-刘侃

并存的债务承担论文-刘侃

导读:本文包含了并存的债务承担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并存的债务承担,类似制度,定性

并存的债务承担论文文献综述

刘侃[1](2019)在《浅谈并存的债务承担制度在审判实践中的应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并存的债务承担作为担保债权的一种形式,在交易实践中被大量采用。与此相对应的是立法层面的缺失,学术理论界对并存债务承担也有多种不同理解。本文将从并存的债务承担的构成要件入手,以审判实务中的案例作为背景,厘清与其相类似制度的区别,为审判实务提供处理该类案件的辨析思路。(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16期)

欧文豪,刘璐[2](2018)在《论并存的债务承担》一文中研究指出并存的债务承担是债务承担的一种,本文首先分析了并存的债务承担的两种分类,然后对并存的债务承担与保证的区分进行了探讨,最后对实务中容易发生的问题进行了简要研究。(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09期)

谷昔伟,陈燮峰[3](2018)在《并存债务承担的责任范围》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建设单位向实际施工单位出具承诺书,明确对施工单位已审批未支付工程款承担还款义务,并未免除债务人即总承包单位的债务负担,成立并存的债务承担。该债务承担合同有利于债务人,无需取得其同意即可成立生效。债务加入人承诺按18%的年利率承担逾期付款利息,该利息承担与本债务承担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与本债务是否约定利息无关,第叁人自愿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不违背债的内容同一性。(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案例)》期刊2018年05期)

施宇光[4](2017)在《并存债务承担法律相关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并存债务承担(债务加入)在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并不明确,在法律实务中也存在与第叁人替代履行、免责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等类似制度混淆难辨的情况。文章从并存债务的特征、变现形式入手,从概念对比和学术观念引用两个维度进行研究,认为并存债务承担后,承担人与原债务人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承担人得享有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事由,第叁人在原债务上的担保继续存在。(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7年11期)

冯程斌[5](2017)在《并存的债务承担司法认定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对并存的债务承担制度研究尤其是和类似制度之区分研究尚欠系统,虽然实务界在适用的过程中也有些有益探索,但这些探索多针对个案、主观性强,不够系统全面。在面对实务中涉及并存的债务承担案件存量大、增量大这一现状,就造成了并存的债务承担制度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捉襟见肘的局面。本文中笔者通过类案研究的方式来分析我国目前约定并存的债务承担法律适用的现状、问题以及原因,通过文献综述的方式重新架构并存的债务承担制度理论体系,寻找理论和实务中常见的区分标准,进而揭示实务操作的难点和对策,以期对并存的债务承担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贡献。本文第一部分,重新梳理并存的债务承担制度理论,并存的债务承担既有第叁人代为履行之履行表象,也有保证制度中担保的性质,同时符合免责的债务承担制度之构成要件,因此仅从其定义、性质和构成要件方面不足以区分并存的债务承担制度与类似制度之差异。第二部分,笔者对并存的债务承担案件进行检索和分类整理,用数据的方式从量上呈现出我国涉债务承担案件存量大、增量大的现状;通过个案研析,从质的层面上分析出:并存的债务承担制度在法律适用中存在内涵和界限模糊、法律适用混乱、上诉率、改判率居高不下、案结事不了等裁判质量不佳的结论。结合理论梳理和类案分析,笔者总结出并存的债务承担制度在法律适用中存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不明、各种制度之间相互转化、个案中价值判断冲突较大等操作难点。第叁部分,为解决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难题,笔者通过类案研究,汇总出实践中探索出来的、大量存在的区分标准并对其进行分析,而后在个案中检验、去伪存真,得出本文的结论:应限缩解释适用《合同法》第65条,当第叁人向债权人为明确意思表示的,应适用并存的债务承担制度,只有第叁人以默示的方式单纯的向债权人履行而没有做出承诺的时候,才适用《合同法》第65条;免责的债务承担和保证法律关系的成立要求第叁人明确的意思表示;并存的债务承担制度作为该两种制度的“兜底性”制度,应谨慎适用。(本文来源于《华中科技大学》期刊2017-05-01)

朱奕奕[6](2016)在《并存的债务承担之认定——以其与保证之区分为讨论核心》一文中研究指出保证与并存的债务承担具有担保债权相似之表象,然究其本质,两者具有不同之机理。保证债务附从于主债务而存在,保证人仅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始补充性地承担债务;承担人在承担债务后获得独立债务人之地位,其与原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两者在债务属性、债务存续期间、抗辩事由援引及债务移转等方面大相径庭,保证债务轻于承担人债务,故在两者之认定上甚具实益。适用保证抑或并存的债务承担之规定,应依照以下规则:当事人有约定从其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应以对价给付利益为认定标准;若无对价给付利益时,应区分一般民事行为与商事行为而分别判断。(本文来源于《东方法学》期刊2016年03期)

何文强[7](2016)在《并存的债务承担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现代市场经济时代,债权、债务等无形的财产已经成为市场交易的重要对象。传统的债权债务形式已经不能满足人们的需求,因此一些新的交易方式应运而生。并存的债务承担就是其中一例。然而在理论界,对于并存的债务承担的构成要件、性质、效力等都存有争议。同时,我国法律也未作出明确规定。因此怎样认定并存的债务承担和如何适用法律就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题。可见,构建一套完整的理论体系和适用规则显得尤为重要。首先,在对并存的债务承担进行界定时,应该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将第叁人向债权人单方允诺加入债务视为一种新的产生方式。目前,由于我国并没有采纳物权行为理论,因此不应该将并存的债务承担视为一种准物权行为,而应该在债法、合同法的领域内理解其性质。其次,关于并存的债务承担的效力。由于并存的债务承担突破了传统的债之表现形式,第叁人加入而与债务人共同向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因此,其涉及到了叁方当事人,故在明确并存的债务承担的效力时应该合理衡量叁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最后,在司法适用上,由于法律并没有对并存的债务承担作出规定,因此在具体认定时,应该在排除相类似制度的基础上,并结合其构成要件以及客观利益等因素进行综合判定。同时,法院应该根据法理以及通过发布指导性和参考性案例来弥补立法漏洞,以解决法律适用上的困难。(本文来源于《湖南大学》期刊2016-04-20)

路美静[8](2016)在《并存的债务承担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实务当中关于并存的债务承担制度的应用越来越多,但是在我国并存的债务承担制度还没有被纳入到法律体系当中,世界上大多数的国家也没有立法规定,但是有些国家在理论和实践当中是认可该制度的。在司法实践中,并存的债务承担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而我国法律又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在立法和运用上的空白就导致越来越多的矛盾和困境的出现,遇到此类案件,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法官只能根据主观的判断作出判决,所以就会出现不同的判案标准,导致各种各样的判决结果的出现,引发司法混乱。面对这种情况,本文通过对其他国家的借鉴并且根据我国的国情,对并存的债务承担的相关理论进行研究,在理论和立法实践中构建和完善我国并存的债务承担制度。本文主要运用了实证分析、逻辑分析、比较研究和文献研究等研究方法,并且分四个部分来论述此项制度:第一部分主要是引言部分,引入案例,分析案情及其存在的争议,再结合实践当中出现的一些问题,由案例引出我国并存的债务承担所存在的困境和矛盾。第二部分即第一章,介绍并存的债务承担的基本理论,使其对并存的债务承担有一个系统的了解,主要是介绍并存的债务承担的概念、特征、分类、构成要件以及并存的债务承担当中债务承担协议的几种类型,并重点分析了并存的债务承担的性质,各国学界对并存的债务承担的性质存在争议,通过分析争议,对其进行取舍,找到适合我国的并存的债务承担制度。第叁部分即第二章主要是把并存的债务承担与相关相近似的制度进行比较区分,并且比较了德、意、日、台湾地区的并存的债务承担制度,以供借鉴。第四部分即第叁章主要是结合前叁部分的论述,在理论和立法上对我国并存的债务承担制度提出构建和完善的建议。(本文来源于《中央民族大学》期刊2016-04-16)

胡钰寒[9](2016)在《并存的债务承担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并存的债务承担制度并未在我国实证法上得到规定,但是学理和司法实践均对该项制度予以承认,并且在司法实践中大量适用。从学理上而言,并存的债务承担被放入债务承担部分,与免责的债务承担一起作为债之移转的下位概念,此种安排实际上是对并存的债务承担的误解,这就形成了本文的第一个问题,即并存的债务承担的本质与体系再定位问题。本文的第二个问题在于并存的债务承担的成立论与效力论,由于学理上对于并存的债务承担的本质存在认识上的偏差,因此相关的权利义务关系需要进行一定的修正。本文的第叁个问题在于并存的债务承担因其功能特性以及效力规则,与其他制度即保证、第叁人负担契约、第叁人利益契约、履行承担和免责的债务承担存在相似性,因此需要加以甄别。本文的第四个问题在于考察司法实践对于并存的债务承担制度的适用情况,由于实证法的缺席,司法实践在适用该制度上存在困难,法官在裁判文书中的说理情况不容乐观,极少有符合大陆法系叁段论推理特征的文书出现,因此需要对裁判的情况进行整理分析,明确存在的问题以及实践对于并存的债务承担的理解,进而思考解决之道。本文的最后一个问题在于并存的债务承担的解释论,由于本文对于并存的债务承担进行了体系上的再定位,因此合同法第八十四条无法作为该制度可能的请求权基础,在存在法律漏洞的情况下,需要从实证法出发,在解决并存的债务承担的理论争议之后进行解释论的研究,从而使司法实践对该制度的适用符合大陆法系的叁段论推理模式。具体而言,本文的论述除导论外,分为叁章展开。第一章为并存的债务承担制度的基本问题。所谓基本问题,即该制度的本质、在体系中的定位以及成立要件。本文从对债之移转这一概念的澄清入手,论证了并存的债务承担在本质上并不属于债之移转,从而在体系上无法与免责的债务承担并列,该行为实际上属于产生多数债务人的负担行为,并且使得承担人负担与原债务具有同一性的新债务。在成立方面,并存的债务承担可由四种模式成立,分别为第叁人、原债务人和债权人订立叁方契约,第叁人与原债务人订立契约,第叁人与债权人订立契约以及第叁人单方允诺。四种模式的成立要件基本一致,除了满足作为法律行为的一般要件之外,原债务必须不具有专属性,能够由第叁人进行承担,并且原债务人不得脱离原债之关系,同时,承担人为并存的债务承担行为时原债务须有效存续。承担人既可承担部分债务,亦可承担全部债务。承担债务时亦可附条件。此外,因并存的债务承担产生新的债务,该债务只要不失去与原债务具有的同一性,在内容及形态上无需与原债务一致。第二章为并存的债务承担制度的效力问题。并存的债务承担既然得产生于四种情形,则必产生四种形态的法律结构。这四种法律结构由于源自不同性质的法律行为(契约以及单方允诺),在效力上既有共通之处(均为并存的债务承担),也有特殊的内容(不同的成立方式有不同的成立要求)。共通之处在于,债务人的地位不因此而改变,仍向债权人负原来之债;承担人因并存的债务承担而新负担债务,成为多数债务人之一,债权人得向承担人直接请求履行承担契约所约定之债务;承担人得援引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事由对抗债权人,因此相对于原债之关系而言,并存的债务承担具有因性;由于并存的债务承担所具有的担保性质,该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相对于承担人与原债务人之间的基础关系应当具有效力上的独立性——即无因性——为宜,因此,承担人不得援引其基于基础关系对于原债务人所享有的抗辩权来对抗债权人。特殊效力内容方面,基于尊重意思自治原则的考虑,单方允诺所形成的并存的债务承担中法律赋予受益人(债权人以及原债务人)拒绝权;在承担人与原债务人成立并存的债务承担的场合,虽然无需债权人同意即可成立,但是债权人若无同意之表示,则其并未取得对于承担人的直接请求权,并存的债务承担对其并不发生效力。并存的债务承担中,承担人与原债务人之间适用不真正连带债务的规则。并存的债务承担与保证、第叁人负担契约、第叁人利益契约、履行承担以及免责的债务承担具有相似之处,但是本质上是不同的制度,在理论上有加以区分的必要。第叁章为并存的债务承担的解释论研究。司法实践是解释论的主战场,并存的债务承担在实践中大量出现,但由于实证法存在法律漏洞,法官裁判时的说理情况不容乐观。在司法裁判中,法官说理的类型可分为法理型、标准型、伪标准型和简单型,不符合大陆法系叁段论推理模式的占了大多数。尽管如此,整理裁判文书仍然可以看出并存的债务承担制度在实践中如何被适用以及如何被理解。法院对于该制度的理解基本与理论上一致:制度的目的在于担保债权;成立方面也可以由四种方式成立;承担人与原债务人负连带责任,但是可约定份额,然而也存在用词不规范、概念体系不准确等问题。最后,结合本文对于并存的债务承担的认识对原有的解释路径进行修正,并结合实例加以阐述。在结语部分,总结论述了本文对于并存的债务承担制度的认识与理解。(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6-04-14)

张毓敏[10](2015)在《并存的债务承担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并存的债务承担制度是在原债务人不脱离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第叁人加入到债权债务关系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的一种制度。该制度的根本存在价值在于更好的保障债权的实现,但该制度尚未纳入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实践中的高频率运用与立法上的空白使得矛盾越来越尖锐,直接引发司法实践中各式各样判决结果的出现。我国学者大多将注意力集中在已形成通说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等问题上,对实务中如何区别认定并存的债务承担与保证等相似制度以及债务承担人与原债务人应承担何种责任则较少提及,这些都是值得研究的课题。本文从保证的构成要件,并存的债务承担的概念、构成要件等基本理论问题出发,结合具体案例围绕本案争议焦点展开论述。首先分析本案中《承诺函》所涉的具体理论问题并对其进行最终的法律定性,而后进一步分析了债务承担人与原债务人之间应承担何种责任,最后针对并存的债务承担立法的学理争议提出了相关建议,以期完善该制度并更好的解决此类纠纷。(本文来源于《西南科技大学》期刊2015-06-01)

并存的债务承担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并存的债务承担是债务承担的一种,本文首先分析了并存的债务承担的两种分类,然后对并存的债务承担与保证的区分进行了探讨,最后对实务中容易发生的问题进行了简要研究。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并存的债务承担论文参考文献

[1].刘侃.浅谈并存的债务承担制度在审判实践中的应用[J].法制博览.2019

[2].欧文豪,刘璐.论并存的债务承担[J].法制博览.2018

[3].谷昔伟,陈燮峰.并存债务承担的责任范围[J].人民司法(案例).2018

[4].施宇光.并存债务承担法律相关问题研究[J].法制与经济.2017

[5].冯程斌.并存的债务承担司法认定问题研究[D].华中科技大学.2017

[6].朱奕奕.并存的债务承担之认定——以其与保证之区分为讨论核心[J].东方法学.2016

[7].何文强.并存的债务承担制度研究[D].湖南大学.2016

[8].路美静.并存的债务承担制度研究[D].中央民族大学.2016

[9].胡钰寒.并存的债务承担制度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6

[10].张毓敏.并存的债务承担制度研究[D].西南科技大学.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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