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行政调查相对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行政调查,行政相对人,举证责任
行政调查相对人论文文献综述
韩思阳[1](2018)在《行政调查中行政相对人的举证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相对人举证责任的内涵混乱不清,必须有所辨析。我国的制度实践与学说理论都表明,在行政调查领域应坚持"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具体到行政相对人的举证责任,应采用"行政行为叁分法"进行区别处理。未来的行政程序法典可以仅对行政相对人的举证责任作一般性规定,剩下的由单行法或特别法来完成。第叁人的举证责任问题与此类似。在清楚界定行政相对人、第叁人的举证责任后,行政机关的举证责任也就不言自明。(本文来源于《法学杂志》期刊2018年05期)
吴桂苫[2](2016)在《行政调查程序中相对人协助义务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相对人协助义务因理论基础和现实需要构成其正当化的依据,在具体类型上分为作为义务与容忍、服从义务。相对人协助义务的合理配置,核心在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调查职能与相对人权利保障之间的平衡,包括相对人应具备协助之行为能力、明示制度、采取最小的损害之手段、拒绝履行协助义务的法律后果。(本文来源于《惠州学院学报》期刊2016年02期)
毕佳[3](2014)在《行政调查正当程序之相对人协力》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拟对行政调查相对人的协力行为进行研究,在重点分析行政调查内涵的基础上,对行政调查过程中相对方的协力行为进行阐述。本文包括4个部分,第一部分为论文导论,笔者将系统介绍论文研究的目的、目前学术界研究成果以及笔者研究方法。第二部分中笔者将对行政调查与正当程序进行解读,为对下文相对人协力性质、分类提供理论基础。第叁部分将对行政调查相对人协力行为予以论述,包括对相对人协力的定义、分类、价值的研究。论文第四部分笔者将就调查相对人协力进行构建,基于相对人协力的叁种分类进行研究,分析目前叁种协力方式存在的弊病,并提出相应对策。行政调查是行政机关获取信息的重要手段,在调查过程中,行政调查机关往往为了目的的实现而滥用调查手段,对调查手段进行正当程序规制是理中之意,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而作为相对人参与调查过程的重要程序,对相对人协力的研究具有重要理论与实践意义。区别于学界将相对人协力限定于履行义务的方式,本文作者采用协力既是权利也是义务的理论,将行政调查过程中的协力分为义务性协力、权利性协力和事实性协力。笔者采用法条分析的方法,对各种协力方式在法律体系中的规定予以探究,并针对目前叁种协力方式的弊端,提出完善建议。本文在分析行政调查内涵的同时,将协力行为的研究置于具体的行政调查领域,对行政机关行政调查活动的开展提供参与路径,有利于行政目的的实现。(本文来源于《华东师范大学》期刊2014-05-22)
秦潇[4](2014)在《论行政调查中相对人协助义务及其权利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调查程序中,相对人的协助会明显提高行政调查的效能,帮助行政机关查明真相,以促进其公共职能的实现。但协助本质上属于一种相对义务,有强制性协助和非强制性协助之分。因此,相对人在一定情况下享有拒绝协助的权利,而且拒绝协助的法律后果也应该根据不同的情况区别对待。(本文来源于《福建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4年02期)
蒋平[5](2012)在《浅谈我国行政调查相对人权利的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调查是行政机主体在作出行政决定之前,进行信息收集的活动,是行政机关实施其他行政行为的前提。但由于行政调查制度中的不足,使得相对人的权利存在受到行政调查侵犯的可能性,这种侵害包括对实体权利的侵害和对程序权利的侵害。为了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应正当程序引入宪法,强化宪法的作用,培养人们正当程序意识。在立法上制定一部统一的调查法来规范行政调查程序,加强行政调查相对人权利的法律救济。(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中旬)》期刊2012年03期)
王淇[6](2011)在《行政调查程序中相对人的协助义务》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现代行政中,行政调查作为行政机关的重要权力活动之一,是为了最终实现行政目的而收集资料、信息等的行政作用。随着社会分工的日益专业化和社会事务管理的复杂化,行政机关在行政调查过程中往往需要行政相对人提供劳务、信息、设备和技术等方面的协助。在行政调查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基于公益优先享有相对优越的地位,立法要平衡行政调查双方的权利义务,在注重规制行政调查主体的权力的同时,对相对人协助义务限度的规定也不容忽视,二者相辅相成,从而防止调查权的滥用,保障行政调查相对人的权利。对协助义务进行规范与约束,应以一般法与特别法相结合为基本框架,以调查主体适格、法律明文规定,调查目的正当、调查时限合理为有效要件,充分考虑行政职权行使、紧急调查程序与相对人行为能力等因素,采取最小损害之手段。同时,在特定情况下,协助义务也可以豁免。通过事前的令状主义、事中的抵抗权以及事后的行政与司法救济,为协助义务的拒绝履行提供了一些程序性的依据与保障。(本文来源于《中南大学》期刊2011-05-01)
张超颖[7](2011)在《行政调查中相对人权利保障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2009年的上海“钓鱼执法”事件引发了人们对行政调查中相对人权利保障的关注。行政调查中的相对人是指在行政调查活动中,行政调查行为所指向的在行政法上承受权利义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于行政调查是行政主体进行行政管理活动所必须依赖的行为,因此,行政调查活动伴随着行政权的扩张而广泛存在与人们的生活中。由于学术界一直没有对行政调查的重要地位给予足够的重视,因此对于行政调查中相对人权利的保障也处于一个尴尬的地位。本文通过以权利本位的法学观念和行政调查制度本身来明晰行政调查中相对人权利的合理性,进而探讨行政调查中相对人的各种权利,分析对行政调查相对人权利保障的必要性。上海的“钓鱼执法”仅仅是行政调查中相对人权利受损的冰山一角。在行政调查中,由于行政调查方式的不同,对于调查相对人有不同的损害。行政调查中相对人权利受损的原因主要有相对人维权意识薄弱、法律规范和相关制度缺失等。因此,对于行政调查中相对人权利保障机制的完善可以从叁个方面进行。首先要完善行政调查中相对人权利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其次可以从实体法和程序法方面对行政调查制度进行相应规制;最后完善行政调查中相对人的权利救济途径。文章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引言。第二部分主要是行政调查中相对人权利的基本理论。包括权利存在的合理性,权利的主要内容以及对权力进行保障的必要性。第叁部分主要对行政调查中相对人权利现状及原因进行分析。揭示不同的行政调查方式对相对人权益造成的不同损害,并探讨其形成原因。第四部分主要探讨如何完善行政调查中相对人权利保障机制。本文认为可以从叁个方面进行完善,一是加强权利保障的立法工作,二是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对行政调查进行规制,叁是完善行政调查中相对人权利救济的途径。第五部分是本文的结论。通过对整篇文章总览式的梳理,对行政调查相对人权利救济的立法途径进行展望,以期通过《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和《行政程序法》的制定达到人权保障的终极目的。(本文来源于《郑州大学》期刊2011-05-01)
李素莹[8](2011)在《行政调查中相对人程序性权利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调查是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职权的行使目的,查明案件事实向行政相对人收集信息的活动。本文改变从行政行为的角度研究行政调查问题的一贯做法,转而从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入手研究行政调查理论问题。相对人的实体性权利是探讨行政调查行为法制化的基础。相对人最重要的实体权利类型包括私有财产权、隐私权、人身自由权。私有财产权是相对人生存、发展的物质基础。我国宪法庄严宣告“公民合法私有财产权不可侵犯”,私有财产与公共财产在法律面前获得了平等保护。保护私有财产权的理念延伸到行政调查领域表现为调查相对人的财产、限制相对人的财产使用权必须有法定原因、经法定程序。隐私权是相对人作为有尊严的个人不想为他人所知的秘密空间,既包括个人隐私也包括商业秘密。调查人员有对在调查活动中知悉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保密的义务,但是对于不公开调查机关认为将对公共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违法行为,调查机关应当依法公开。这是对隐私权的限制。人身自由权是相对人自由支配自己身体的权利。住宅不受侵犯权可以看做是人身自由权的扩张解释。在行政调查中,调查机关传唤相对人的以传唤证传唤为原则,口头传唤为例外。程序性权利既是实体性权利实现的保障,也有独立存在的价值。相对人的知情权可以分为一般知情权和特殊知情权。相对人对调查机关,调查人员,调查事实依据、法律依据、裁量依据有知悉的权利。相对人的参与权需要听取意见制度,行政案卷制度保障实现。对相对人的陈述、申辩,调查机关应当认真听取,并予以审核,成立的予以采纳,不成立不采纳的说明理由。抵抗权是相对人直接拒绝接受明显违法调查的权利,是相对人权利对抗公权力的直接表现。在深入分析了,调查权和相对人程序性权利各自特征、类型的基础上,本文又探讨了两权之间的相互关系。调查权对相对人权利的制约主要表现在相对人负担的协力义务上,相对人权利对调查权的制约主要依靠实体法规范和程序法规范来实现。行政调查阶段的不同,相对人程序性权利的具体表现形式又有所不同。在启动阶段,相对人的知情权占据主导地位;在实行阶段,以知情权为基础的参与权成为最主要的程序性权利类型;在调查终了阶段,相对人的知情权又恢复到主导地位。行政调查中相对人程序性权利是一个复杂的体系,本文以《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为基础,提出了《行政调查规定》(建议稿),希望可以弥补法律的缺陷和空白。(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11-03-01)
赵堃[9](2009)在《论行政调查相对人的协助义务》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法律实务中,行政调查是一种广泛存在的目的性明确的行政法律行为。它是指行政主体出于履行自己的职责而向公民或组织收集有关信息、资料的行为。作为行政决定以及其他行政行为的必经程序,行政调查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是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正当性的重要前提。基于社会法治国家的理念,作为社会主体的个人享受公共利益,就必然产生协助行政机关实现行政调查目的之义务。然而,协助调查义务的履行可能会与相对人的人身自由、隐私、财产权等基本权利发生冲突,那么就必须对相对人的协助义务加以一定的限度,使得行政调查目的的实现不会以牺牲相对人的基本权利为代价。行政调查相对人在行政调查过程中,可以直接影响到行政调查进程、行政调查效率以及行政调查的可接受性程度。行政调查的展开又与行政调查相对人的权利休戚相关,因此必须通过建立相关的制度来保障行政调查相对人的权利、限制行政调查中相对人协助义务的范围和程度,确保行政调查在合理、合法前提下有序地进行。从而,既不必以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利为前提,又可以争取相对人的协助和合作,提高行政效率。本文围绕以下几个部分展开:绪论部分主要交代了选题的意义、研究的现状以及本文的研究方法;第一部分首先介绍了行政调查相对人协助义务的内涵和性质;第二部分具体探讨了行政调查相对人协助义务的法理分析;第叁部分就我国现行的行政调查相对人协助义务法律制度,指出缺陷与不足。第四部分提出建议,以期我国行政调查相对人协助义务制度的日趋完善。结语部分重申了明确行政调查中相对人协助义务有限性对于保障相对人权利、提高行政效率的重要意义。(本文来源于《广东商学院》期刊2009-06-06)
宋雅芳[10](2006)在《论行政调查中相对人协助义务的限度》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调查是行政机关掌握行政信息的重要手段,同时也牵涉到对公民权利的限制与剥夺。因此,行政调查制度不应仅偏重于授予行政机关调查权,还需兼顾对相对人协助义务设定的合理限度,确保二者之间的均衡。从促进依法行政和保护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角度而言,研究行政调查中相对人的协助义务及其限度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来源于《河南社会科学》期刊2006年05期)
行政调查相对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相对人协助义务因理论基础和现实需要构成其正当化的依据,在具体类型上分为作为义务与容忍、服从义务。相对人协助义务的合理配置,核心在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调查职能与相对人权利保障之间的平衡,包括相对人应具备协助之行为能力、明示制度、采取最小的损害之手段、拒绝履行协助义务的法律后果。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行政调查相对人论文参考文献
[1].韩思阳.行政调查中行政相对人的举证责任[J].法学杂志.2018
[2].吴桂苫.行政调查程序中相对人协助义务探析[J].惠州学院学报.2016
[3].毕佳.行政调查正当程序之相对人协力[D].华东师范大学.2014
[4].秦潇.论行政调查中相对人协助义务及其权利保护[J].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4
[5].蒋平.浅谈我国行政调查相对人权利的保护[J].法制与经济(中旬).2012
[6].王淇.行政调查程序中相对人的协助义务[D].中南大学.2011
[7].张超颖.行政调查中相对人权利保障问题研究[D].郑州大学.2011
[8].李素莹.行政调查中相对人程序性权利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1
[9].赵堃.论行政调查相对人的协助义务[D].广东商学院.2009
[10].宋雅芳.论行政调查中相对人协助义务的限度[J].河南社会科学.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