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废止论论文-代洁玉

死刑废止论论文-代洁玉

导读:本文包含了死刑废止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死刑,废止死刑,废止论,以人为本观

死刑废止论论文文献综述

代洁玉[1](2013)在《死刑废止论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外国废止死刑的理论经历了一个从萌芽到完善的漫长演变和发展历程。在萌芽阶段所出现的有关死刑的散乱观点,严格说来还是保留死刑,不过,其所表达的尊重生命的理念成为之后废止论的主要依据之一。直到贝卡利亚明确提出并论证他主张废止死刑的观点,死刑废止论才初具形态,并增加了对具有利他性的人道因素的考虑。而以边沁为代表的功利主义论者建立了一套功利原理并在此基础上详细论证了废止死刑的观点,建构了系统、完整的死刑废止论,其增加共同体的总幸福的立场,与促进人与社会和谐的理念相符。人权论者和报应论者们也从尊重罪犯人格、保障罪犯人权的理念出发,进一步完善死刑废止论。国际组织更是以各种国际人权公约、协议、议定书等文件形式逐步明确表示死刑是对根本人权的侵犯,保障人权成为国际社会主张废止死刑的核心立论。尽管国外这些废止论所依据的理论基础不同,却共同深受其渊源流传的人本思想的影响,并通过尊重生命、善待他人、共筑和谐等理念体现出来。这些人本思想对国外废止死刑运动的开展产生了极大作用。而中国死刑改而不废的现实,一部分原因是理论不尽完善,没有很好地与国人的文化理念相衔接。当前,中国正所处在经济、文化和政治都提倡“以人为本”的时代,这为完善中国死刑废止论营造了良好的氛围。中国若要摆脱改革死刑的僵局,真正踏上废止死刑之路,就要完善死刑废止论,贯彻爱自己、爱他人、爱社会的理念。而这有赖于尊重人性的、顺应人道、彰显人文的“以人为本”观的树立。(本文来源于《湖南大学》期刊2013-04-25)

王芳[2](2012)在《贪污受贿犯罪死刑废止论》一文中研究指出死刑的废止已经是一种国际趋势,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在主张废除死刑的学者们不断推动下,我国的政治决策者和大部分民众都开始逐渐接受废除死刑的理念。我国目前仍保留死刑的罪名中,非暴力贪利性犯罪的死刑应该被废止基本得到学界的共识。刑法第八修正案取消13种经济性非暴力犯罪死刑,也体现了我国政治决策者对逐步废止死刑的认可。在非暴力犯罪中,贪污贿赂类犯罪的死刑存废问题是争议最大的,因为其死刑的保留有着特殊的政治意义和社会效应。也正因如此,如果可以在废除死刑的征程中撬动贪污受贿类犯罪,对我国彻底废除死刑有决定性的意义。目前,理论上有关贪污受贿犯罪死刑正当性的思考大多局限于法理或伦理上的一般性思辨,而较少从事实层面对“为什么对贪污受贿犯罪不应当配置死刑”这一核心问题的深入追问。研究较多的是对贪污受贿犯罪死刑废除在应然层面的肯定,但从实然性的角度,还有很多人持保留意见。本文基于死刑与贪污受贿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特点具有不相容性、死刑与贪污受贿犯罪的原因具有不匹配性和死刑对贪污受贿犯罪无任何积极功效,以及民意坚决反对废除死刑的虚幻性分析,说明利用死刑与贪腐犯罪作斗争,在反犯罪策略上是一种缺乏事实根据的非理性选择,以此来论证贪污受贿类犯罪死刑废除的该当性、必要性和可行性。死刑作为一种刑罚方式必然要符合刑罚的正当性要求、刑罚的目的和刑罚的功能。贪污受贿犯罪属于行为不针对人的生命、身体的贪利性犯罪,侵犯的法益是国家的财产和职务的廉洁性,其侵犯的价值显然低于人的生命价值,用生命刑惩罚贪污受贿犯罪人明显不能实现罪刑均衡,不合符刑罚配置的公正性,与刑罚的价值、目的相背离。刑罚的一般预防效果不在于刑罚的严厉性,而在于刑罚的必然性和及时性。腐败犯罪黑数大量存在,是现代犯罪学关于犯罪现象的一个基本认识,仅凭这一点也足以说明试图依靠刑罚尤其是死刑的威慑力来减少犯罪是不明智的。时至今天,我们早已告别了依靠官员权力慎独之自律感和道德感来维持吏治清明、天下大治的人治时代,大步走向了依法治国、制度管人的文明民主社会。法律制度对于权力的监管力,远远要比权力的自觉性更可靠、更有效力。腐败现象是个人心理、经济体制、政治制度、法律漏洞等多种因素综合的结果,是一种制度负效应的反映,如果指望通过死刑方式由贪污受贿犯个人来救赎制度性的恶,等于对其自身的恶予以惩罚之外,又由其承担了应由制度自身承担的那一份罪过,这样的刑罚难说是公正的。在研究废除死刑的问题上,民意是个不能跨越的话题,对民意的观点也是本文与大多数关于死刑文章讨论焦点不同的地方。民意具有随意性、虚幻性、可变性,并非死刑废除不可跨越的障碍,死刑存在的真正原因是政治需要,死刑制度的存废,最终只能取决于政治抉择,民意从未也不可能起决定作用。死刑的废除不是一蹴而就的,本文建议改革目前的刑罚体系,设置终身监禁制度,改革有期徒刑期限与犯罪金额的配置,完善监外执行制度来维护自由刑的威严和力度,使刑罚更加公正和被公众认可。(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2-03-01)

黄晓亮[3](2007)在《死刑废止论切入点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关于死刑的存置论与废止论在理论展开上都缺乏充分的逻辑根据,存在不少的漏洞。我国新近对死刑存废的研究逐步走出了这个怪圈,集中于对生命权、人道(人权)能否成为废止死刑之根据的争论,但还是过于抽象,缺乏应有的说服力。之所以产生这种情况,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理论切入点并不准确,对死刑存废问题的实质也有所误解。(本文来源于《刑法论丛》期刊2007年01期)

邱兴隆[4](2002)在《从信仰到人权——死刑废止论的起源》一文中研究指出生命神圣是死刑废止论的宗教理念 ,生命权是死刑废止论的自然权利理念 ,“生命权是人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是死刑废止论的人权理念。死刑废止论由兴起到展开的历史是一个对生命的神圣性的信仰到对自然权利的推崇再到对基本人权的尊重的过程。生命神圣、自然权利与基本人权之所以能够衍生出死刑废止论 ,最根本的原因就在于叁者都主张生命具有至高无上的价值 ,并强调对生命的普遍而绝对的尊重。因此 ,只有首先树立了生命应该得到普遍而绝对的尊重的理念 ,死刑的废止才有可能提上议事日程。(本文来源于《法学评论》期刊2002年05期)

死刑废止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死刑的废止已经是一种国际趋势,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在主张废除死刑的学者们不断推动下,我国的政治决策者和大部分民众都开始逐渐接受废除死刑的理念。我国目前仍保留死刑的罪名中,非暴力贪利性犯罪的死刑应该被废止基本得到学界的共识。刑法第八修正案取消13种经济性非暴力犯罪死刑,也体现了我国政治决策者对逐步废止死刑的认可。在非暴力犯罪中,贪污贿赂类犯罪的死刑存废问题是争议最大的,因为其死刑的保留有着特殊的政治意义和社会效应。也正因如此,如果可以在废除死刑的征程中撬动贪污受贿类犯罪,对我国彻底废除死刑有决定性的意义。目前,理论上有关贪污受贿犯罪死刑正当性的思考大多局限于法理或伦理上的一般性思辨,而较少从事实层面对“为什么对贪污受贿犯罪不应当配置死刑”这一核心问题的深入追问。研究较多的是对贪污受贿犯罪死刑废除在应然层面的肯定,但从实然性的角度,还有很多人持保留意见。本文基于死刑与贪污受贿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特点具有不相容性、死刑与贪污受贿犯罪的原因具有不匹配性和死刑对贪污受贿犯罪无任何积极功效,以及民意坚决反对废除死刑的虚幻性分析,说明利用死刑与贪腐犯罪作斗争,在反犯罪策略上是一种缺乏事实根据的非理性选择,以此来论证贪污受贿类犯罪死刑废除的该当性、必要性和可行性。死刑作为一种刑罚方式必然要符合刑罚的正当性要求、刑罚的目的和刑罚的功能。贪污受贿犯罪属于行为不针对人的生命、身体的贪利性犯罪,侵犯的法益是国家的财产和职务的廉洁性,其侵犯的价值显然低于人的生命价值,用生命刑惩罚贪污受贿犯罪人明显不能实现罪刑均衡,不合符刑罚配置的公正性,与刑罚的价值、目的相背离。刑罚的一般预防效果不在于刑罚的严厉性,而在于刑罚的必然性和及时性。腐败犯罪黑数大量存在,是现代犯罪学关于犯罪现象的一个基本认识,仅凭这一点也足以说明试图依靠刑罚尤其是死刑的威慑力来减少犯罪是不明智的。时至今天,我们早已告别了依靠官员权力慎独之自律感和道德感来维持吏治清明、天下大治的人治时代,大步走向了依法治国、制度管人的文明民主社会。法律制度对于权力的监管力,远远要比权力的自觉性更可靠、更有效力。腐败现象是个人心理、经济体制、政治制度、法律漏洞等多种因素综合的结果,是一种制度负效应的反映,如果指望通过死刑方式由贪污受贿犯个人来救赎制度性的恶,等于对其自身的恶予以惩罚之外,又由其承担了应由制度自身承担的那一份罪过,这样的刑罚难说是公正的。在研究废除死刑的问题上,民意是个不能跨越的话题,对民意的观点也是本文与大多数关于死刑文章讨论焦点不同的地方。民意具有随意性、虚幻性、可变性,并非死刑废除不可跨越的障碍,死刑存在的真正原因是政治需要,死刑制度的存废,最终只能取决于政治抉择,民意从未也不可能起决定作用。死刑的废除不是一蹴而就的,本文建议改革目前的刑罚体系,设置终身监禁制度,改革有期徒刑期限与犯罪金额的配置,完善监外执行制度来维护自由刑的威严和力度,使刑罚更加公正和被公众认可。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死刑废止论论文参考文献

[1].代洁玉.死刑废止论研究[D].湖南大学.2013

[2].王芳.贪污受贿犯罪死刑废止论[D].吉林大学.2012

[3].黄晓亮.死刑废止论切入点研究[J].刑法论丛.2007

[4].邱兴隆.从信仰到人权——死刑废止论的起源[J].法学评论.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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