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口供规则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零口供规则,负面影响,改革
口供规则论文文献综述
孔祥璋[1](2019)在《浅析零口供规则》一文中研究指出"零口供"规则,是针对检察机关在处理案件时所提出的一项规范要求,该规范由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在出台的一项规则中提出,它是第一次在我国被提出。零口供规则即检察机关在面临对犯罪嫌疑人做如何处理,是否逮捕或移送审查起诉时,无视其在前期侦查阶段所作的有罪供述,认定其是否犯罪需要通过其他证据证明。接下来,我们从"零口供"规则出台的背景,其与沉默权有何关系以及它的实质内容、要求这几方面来分析其基本理论。(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29期)
朱玉婷[2](2019)在《论口供证据补强规则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长期的实践中,"口供中心主义"成为侦察机关办理案件时取证的惯用思维,刑讯逼供现象时有发生。随着自白任意性规则在我国的初步形成,为进一步保障被追诉人的权利,避免无辜者被追究,我国的口供证据补强规则应运而生。而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证据规则体系中,口供的定义尚不明确,需具体建构口供证据的补强规则。(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28期)
高娟,闾敏[3](2019)在《共犯口供的证据规则再解读——一个比较证据法的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内容攸关本人犯罪事实的共犯口供,既是侦查机关发现真实的重要线索,又存在嫁祸他人的潜在危险。我国法律与司法解释均没有对共犯口供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进行明确规定,而司法实务采用印证证明的证据评价方式,法官关注焦点集中在共犯口供的证明力,证据能力被虚置化,从而出现偏重发现真实,忽略误判风险的后果。黄亚全、黄圣育等故意杀人案、张氏叔侄强奸杀人案等冤假错案背后都有共犯口供相互印证的身影。如何运用共犯口供达到发现真相和防止误判的双重目的,需要对共犯口供的证据规则进行重新解读,确立其独特的证据能力与证明力规则。(本文来源于《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与刑事审判问题研究——全国法院第30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下)》期刊2019-06-20)
付黎明[4](2019)在《非法口供认定标准的变革——以1996~2017年我国非法口供排除规则为考察对象》一文中研究指出2012年"两高司法解释"首次确立痛苦规则为非法口供的认定标准,2017年《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将这一标准转变为以痛苦规则为主,兼具自愿性规则要素。在过去的21年间,我国非法口供认定的标准从无到有、由外控式认定标准到复合式认定标准,这一变革进程呈现出由解释性文件确立,由实践推动标准迭代的特征。非法口供认定标准的变化反映了我国被追诉人地位由边缘到核心的变化,刑事诉讼理念由形式法治到实质法治的转化。(本文来源于《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3期)
张嘉艺[5](2019)在《运用间接证据定案证明规则探析——以首例“零口供”老鼠仓案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运用间接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是审判实践中常常需要面对的情形。由于《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于相关证明规则规定不足且内容含混,法官们在实际办案中往往无"规"可循。运用间接证据定案,应当遵循证据品质保障、印证主导、证据整体评价、心证确认、结论可推翻等证明规则。(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期刊2019年10期)
梁雯雯[6](2019)在《口供补强规则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证据作为诉讼之王,在刑事诉讼中发挥着对案件事实进行还原的重要功能,而口供作为证据的一种,在还原案件事实上发挥的作用是最直接有效的。但是由于口供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不可避免的有着主观的色彩,出于逃避或减轻自己所受刑罚,不可避免的会做出利于自己的表述,存在口供虚假的可能。而且在侦查阶段,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虽然可以从一定程度上确保口供的合法性和自愿性,但是由于口供对案件的侦破具有很大程度的帮助,从而导致侦查人员仍可能铤而走险的选择一些非法的手段来获取口供,这在实践中屡禁不止。而口供补强规则要求对获取的口供进行补强,从很大程度上可以减少刑讯逼供等违法取证行为的发生,从而对口供的合法性与自愿性做出有力的保障,也保证了口供的真实性。在审判中适用口供补强规则,使得法官在审判时能够根据真实的口供做出正确的判决,保证司法的权威。现阶段,我国口供补强规则有关规定和制度不健全,导致口供补强规则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混乱,落实不到位。口供补强规则在国外经过了长期的实践,已经发展成为了相对成熟的体系规范,具有很高的实践价值。因此,我国有必要借鉴国外的证据补强规则的先进经验,结合本国的司法制度,对口供补强规则进一步的完善,让其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保证口供真实的作用,保证案件处理结果的公正。借鉴国外的相关规定,对口供补强规则的体系进行完善,明确需要补强的口供范围、口供补强的证明对象、补强证据应具备的条件,以及补强证据需要达到的证明标准。对共犯口供的性质及其作为补强证据的证明力做出明确。为了确保口供补强规则能够在司法实践中充分的落实。为了确保口供的合法性,需要对庭审前以及庭审中的相关程序进行完善,加强对口供真实性的审查,建立相应的制度来确保口供补强规则能够有效的实施。通过对我国口供补强制度的完善,使得口供中心主义的观念能够逐渐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被削弱,从传统的只重视惩罚犯罪到更加关注对人身权利的保障,保障人权的同时也挺高了提高司法权威。(本文来源于《辽宁大学》期刊2019-05-01)
陈博文[7](2019)在《论“零口供”规则及完善路径》一文中研究指出"零口供"规划一方面是指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时,犯罪嫌疑人可以对自身做无罪或者罪轻的辩护;另一方面是指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可选择性地排除有罪供述。关于"零口供"规则,学界主要观点颇多,典型的观点认为人民检察院在审阅案卷材料时,应排除犯罪嫌疑人的有(本文来源于《人民法治》期刊2019年08期)
林艺芳[8](2019)在《我国口供补强规则的困境与出路》一文中研究指出口供补强规则是专门针对口供的证据规则之一。我国推行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该规则提出新的要求。口供补强规则破除口供依赖的制度价值在实践中没有得到有效落实,原因在于我国过于重视口供的事实发现功能,忽略事实证明功能。重塑其制度价值关键在于转变口供功能定位。该规则还存在口供界定模糊的问题。为此,我国应当明确口供的来源和性质问题。补强证据的证明对象出现偏误,也是该规则的问题之一。补强对象不应仅限于口供的真实性和自愿性,而应当以口供所涉事实为主,以口供的真实性为辅,并就案件事实进行具体限定。(本文来源于《山东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2期)
陈曦[9](2019)在《关于非法口供排除规则的反思》一文中研究指出口供作为直接证据,具有极高的证明价值,但基于保护人权和秩序的需要,则需对非法口供进行排除。在非法口供满足宽泛化标准的条件下,对其进行采纳应考虑被告人自愿性、口供的真实性以及合法性和效率平衡问题。鉴于当前在一元化法庭结构组织和侦审非阻断式诉讼模式的环境下,非法口供排除规则作用十分有限,应在反思沉默权、排非救济渠道以及以审判为中心相关排非案例的基础上,认为非法口供排除规则仍需改革,以进一步平衡人权保障和司法效率之间的矛盾。(本文来源于《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1期)
孔令勇[10](2019)在《从排除原则到排除规则——以威胁、引诱、欺骗方法获取口供排除规则的教义学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站在法教义学的立场上,《刑事诉讼法》第52条相关规范文本的演变、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条款的引入以及司法实践的经验均表明排除以威胁、引诱、欺骗方法获取口供的主要目的已经由防止口供虚假转变为保障口供自愿。威胁、引诱、欺骗取供行为构造的核心是对被讯问人供述自愿性的破坏,可鉴于此类取供行为的特殊性以及与正常讯问策略的相似性,相应口供的排除应符合"破坏供述自愿性——行为达到特定严重程度或者可能导致口供虚假"这一双阶层标准为宜。此类违法口供达到排除标准后,可类推适用《刑事诉讼法》第56条将其排除。证据取得禁止与证据使用禁止的关系为取供违法与口供排除的逻辑关联提供了理论参照。综上,排除目的、行为构造、排除标准与排除方法共同构建出以威胁、引诱、欺骗方法取供排除规则的教义学。(本文来源于《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9年02期)
口供规则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长期的实践中,"口供中心主义"成为侦察机关办理案件时取证的惯用思维,刑讯逼供现象时有发生。随着自白任意性规则在我国的初步形成,为进一步保障被追诉人的权利,避免无辜者被追究,我国的口供证据补强规则应运而生。而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证据规则体系中,口供的定义尚不明确,需具体建构口供证据的补强规则。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口供规则论文参考文献
[1].孔祥璋.浅析零口供规则[J].法制博览.2019
[2].朱玉婷.论口供证据补强规则的适用[J].法制与社会.2019
[3].高娟,闾敏.共犯口供的证据规则再解读——一个比较证据法的视角[C].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与刑事审判问题研究——全国法院第30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下).2019
[4].付黎明.非法口供认定标准的变革——以1996~2017年我国非法口供排除规则为考察对象[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9
[5].张嘉艺.运用间接证据定案证明规则探析——以首例“零口供”老鼠仓案为例[J].法律适用.2019
[6].梁雯雯.口供补强规则研究[D].辽宁大学.2019
[7].陈博文.论“零口供”规则及完善路径[J].人民法治.2019
[8].林艺芳.我国口供补强规则的困境与出路[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9
[9].陈曦.关于非法口供排除规则的反思[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
[10].孔令勇.从排除原则到排除规则——以威胁、引诱、欺骗方法获取口供排除规则的教义学构建[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