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谈理性论文-高明英

商谈理性论文-高明英

导读:本文包含了商谈理性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国外马克思主义,商谈论证,可接受性

商谈理性论文文献综述

高明英[1](2017)在《论证与可接受性》一文中研究指出一种持久确立的社会秩序是建立在秩序的可接受性的基础之上的。哈贝马斯吸收借鉴康德的实践理性与韦伯的工具合理性,博采众家之长,建构了自身的交往合理性理论。理性的商谈论证是其交往理论的核心方法。哈贝马斯立足于商谈论证层面,将视线转向在主体间基于合理理由的理性认可之上,依靠最佳论据的非强制性力量,提出了自己独特的合理可接受性见解。论证与可接受性的辩证关系主要体现在话语可接受性、论证有效性与可接受性及论证程序合理性与可接受性叁个层面之上。哈贝马斯对论证过程中理性的展现给予了特别的重视,这一点体现在他特别强调论证过程中的可接受性问题;表现在哈贝马斯将理性思维、理性原则贯彻到底的思想特点,即论证在形态上和过程上一定是说服的,不是强加的;一定是可接受的,不是强制接受的。对论证与可接受性的研究,不仅是对哈贝马斯理性商谈论证的原则、途径及内在关系等的探索,也是对在意见形成过程中如何科学、有效地运用论证方式以保证在公共议题的制定过程中体现民主、平等的一个探索。(本文来源于《河北工业大学》期刊2017-12-01)

杨帆[2](2017)在《传统中国的儒家理性、公共领域与政法协商——与哈贝马斯法律商谈理论的比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哈贝马斯的法律商谈理论以交往理性观念为基础,以平等参与的商谈民主政治为手段,为解决晚近资本主义社会的合法性危机提出了处方,是一种理想型的法哲学理论。与哈贝马斯的理论形成对比,在儒家思想影响下的传统中国社会的理性观念则强调:在承认参与者等级关系的基础上,以价值理性制约工具理性,进而达成和谐共识。在其影响之下,中国政法协商传统也与哈贝马斯的构想有相当差距,但是它的现实性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哈贝马斯理论的理想主义缺陷,提供了另外一种规范的政法商谈进路。(本文来源于《南京大学法律评论》期刊2017年01期)

赵立勋[3](2017)在《论检警间的理性商谈——浅议重大疑难案件侦查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制度的定位与性质》一文中研究指出按照哈耶克的观点,理性制度大多为人之行动而非设计的产物,这种渐进改良思路不排斥理性对制度的设计,但充分重视制度的演化原因,有其独到的价值。在我国检察权独立于行政权的宪政框架下,检察机关在公安机关侦查程序中存在感不足,这似乎是检警独立所致,实则不然,检警独立是世界范围内最为先进的分权方案,问题出在分权的具体设计不够良好,导致检警间独立过度,制约不足、配合不足。为了在现行诉讼框架下尽量弥补正式制度的不足,检察机关多年来一直在进行探索,从提前(本文来源于《检察调研与指导》期刊2017年02期)

李洪卫,陈雪飞[4](2016)在《商谈论证与公共正义的理性把握——哈贝马斯理性的公共运用思想对公共产品供给的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理性的选择与分配,是个体理性与公共理性各自的特质。哈贝马斯的理性公共运用不同于罗尔斯之处在于他一贯强调主体间的选择过程及其理性的商谈,其在哲学层面是论证和"给出理由",这是对罗尔斯正义制度分配原则的一个重要补充。供给公共产品的初衷是维护公共利益,但公私矛盾带来了诸多问题。从市场供给到政府介入再到第叁部门的参与,供给主体的变化解决了供给中所出现的部分问题,但从长远来看,主体从替代走向合作以及接受者的参与是其主要发展趋势。哈贝马斯的理论比罗尔斯的公共理性多了一个参与者的视角,借鉴哈贝马斯理性的公共运用思想对于促进公共产品的供给不无裨益。(本文来源于《河北学刊》期刊2016年06期)

周凌,李亚琴[5](2016)在《基于商谈理性的刑法论证之实践展开——以新近几起法律讼争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近期在网络空间及大众媒体共同构建的公共话语维度发生的多起法律论争越来越表明,当前的司法裁判机制与社会对司法公正之期待之间存在着许多不尽协调的地方。作为解决方案之一,法律论证思路以哈贝马斯的沟通行动理论为基础,并得到了阿列克西法律论证规则体系的支撑。通过对具体案件的分析可知司法实践中法律论证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在论证过程中强调言说者的论辩、质疑以及表达期望、立场和需求的权利,强调论证参与人的真诚、逻辑的一以贯之、话语含义的共通以及论据的相关性和证明力是司法行为正当性与可接受性的坚实基础。(本文来源于《湖北警官学院学报》期刊2016年05期)

杨凡[6](2014)在《法律的理性愿景与实证维度——哈贝马斯法律商谈理论的社会学释义》一文中研究指出哈贝马斯的法律商谈理论对法学、哲学、政治学、社会学等各学科都有深远的影响。对该理论进行跨学科解读,主要涉及哈贝马斯对现代社会合法性危机的诊断、以交往理性为核心的解决方案、公共领域、程序主义法律观以及该理论的社会学实证面向等主题,可以展现法律商谈理论在"理想性"与"实践性"两个方向上的张力。(本文来源于《社会中的法理》期刊2014年01期)

路在府[7](2013)在《我国城市管理中的商谈治理及其实现机制——基于交互主体和公共理性的政治哲学向度》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城市发展进程加快,对我国现有的城市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基于交互主体和公共理性的政治哲学向度,商谈治理为我国现代城市管理提供了新思路,其实现机制在于完善和创新城市管理交互主体结构及其参与城市管理的机制;以民生为导向构建城市管理中的商谈治理机制;建构城市管理中商谈治理所需的政治公共空间的制度机制。(本文来源于《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3年05期)

薛冰,岳成浩[8](2012)在《行政决策听证的理性论辩特征及程序要求——基于商谈理论的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重大行政决策的听证主要包括政策类、规划类和项目类听证。它们的共同特征在于,以理性论辩的方式确认体现公共利益的公共目标,以此限制行政决策权的恣意。在听证程序设计中,需将理性论辩的要求渗透到相应的程序规定中,即,有利于广泛参与的程序准入规定;有利于充分论辩的程序权利规定;有利于认真反思的程序角色规定;有利于结论自治的程序终结规定。(本文来源于《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2年04期)

朱穗怡[9](2012)在《“投保协议”终将签署》一文中研究指出在两岸经贸往来实现“双向交流”的今天,签署投资保障协议已是迫在眉睫。早在第六次和第七次“陈江会”期间,就传出要签署投保协议,但到现在第八次“陈江会”举行前夕,签署的日期还未落实。   虽然两岸在商谈投保协议的过程中遇到了不少分歧和难题,但只要双方抱(本文来源于《团结报》期刊2012-06-28)

刘中起[10](2012)在《公共商谈与政治话语:哈贝马斯的交往理性世界》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哈贝马斯看来,晚期资本主义公共领域发生结构转型的根本原因在于由国家干预市民社会和市民社会获取政治权力而导致的相互融合以及随之响应的市民社会结构的转换。要摆脱晚期资本主义全面危机的唯一路径是需要对公共领域加以重建,以期能够提供"公共商谈与政治话语"的有效框架。在当代世界,民主法制国家只有充分意识到自身所具有的社会一体化的反控导的技能,并按照一种反思性的原则来引导政治公共领域内部的实践,才能把自己置于与经由交往理性织构的公共领域平行的地位上,并由此确定它作为一个民主的政治话语的主体的地位。(本文来源于《甘肃理论学刊》期刊2012年03期)

商谈理性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哈贝马斯的法律商谈理论以交往理性观念为基础,以平等参与的商谈民主政治为手段,为解决晚近资本主义社会的合法性危机提出了处方,是一种理想型的法哲学理论。与哈贝马斯的理论形成对比,在儒家思想影响下的传统中国社会的理性观念则强调:在承认参与者等级关系的基础上,以价值理性制约工具理性,进而达成和谐共识。在其影响之下,中国政法协商传统也与哈贝马斯的构想有相当差距,但是它的现实性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哈贝马斯理论的理想主义缺陷,提供了另外一种规范的政法商谈进路。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商谈理性论文参考文献

[1].高明英.论证与可接受性[D].河北工业大学.2017

[2].杨帆.传统中国的儒家理性、公共领域与政法协商——与哈贝马斯法律商谈理论的比较研究[J].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7

[3].赵立勋.论检警间的理性商谈——浅议重大疑难案件侦查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制度的定位与性质[J].检察调研与指导.2017

[4].李洪卫,陈雪飞.商谈论证与公共正义的理性把握——哈贝马斯理性的公共运用思想对公共产品供给的启示[J].河北学刊.2016

[5].周凌,李亚琴.基于商谈理性的刑法论证之实践展开——以新近几起法律讼争为例[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6

[6].杨凡.法律的理性愿景与实证维度——哈贝马斯法律商谈理论的社会学释义[J].社会中的法理.2014

[7].路在府.我国城市管理中的商谈治理及其实现机制——基于交互主体和公共理性的政治哲学向度[J].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

[8].薛冰,岳成浩.行政决策听证的理性论辩特征及程序要求——基于商谈理论的视角[J].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

[9].朱穗怡.“投保协议”终将签署[N].团结报.2012

[10].刘中起.公共商谈与政治话语:哈贝马斯的交往理性世界[J].甘肃理论学刊.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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