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当事人知情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邮寄送达,知情权,监督权
当事人知情权论文文献综述
张蓓[1](2015)在《当事人知情权与监督权保障研究——以二审立案阶段邮寄送达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邮政送达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常用送达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对于法院迅速准确送达相应法律文书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运行过程中也出现了叁方面问题:法院的邮寄送达偏好及忽视代理人送达;当事人送达地址认识偏差及轻视损害自身知情权;邮递机构投递不规范,亟待监督与规范。针对上述问题,应分析原因,寻求出立体综合化解决方案,以保障当事人知情权与监督权。(本文来源于《天津市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5年02期)
薛培,赖善明[2](2014)在《论检务公开视野下当事人知情权的保障及扩充——以刑事诉讼审查起诉阶段告知程序之规制为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规范、完善、细化告知程序,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使一切可向诉讼当事人公开的程序及实体信息得以传递并真切落实,有利于保障诉讼当事人充分行使其权利。目前,刑事诉讼审查起诉阶段对于告知程序的规定相对简单并存在一定缺陷,司法实践中未予告知、难以告知、迟滞告知和敷衍告知等现象较为普遍,影响了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因此,亟需对我国审查起诉阶段告知程序进行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本文来源于《四川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4年04期)
程子刚[3](2013)在《论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知情权》一文中研究指出知情权是公民一项重要的宪法权利,而当事人的知情权就是公民知情权在民事诉讼中的延伸,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可以使当事人在诉讼中获得最大的法律效益,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但我国法律对当事人知情权规定的比较简单,导致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侵犯当事人知情权的情况。本文通过分析当事人知情权的理论基础和司法现状,提出构建我国当事人知情权制度的建议,期望对完善我国当事人知情权制度有所帮助。(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3年20期)
袁定波[4](2013)在《司法透明最核心环节误解自消》一文中研究指出“人民法院要努力消除群众诉讼障碍,进一步提高审判质量、深化司法公开。”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近日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提出的这一要求,正是近年来各地法院的工作重点。天津、福建、河南、吉林4省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接受《法制日报》采访时纷纷建言,探索司法(本文来源于《法制日报》期刊2013-07-10)
关丽琼[5](2012)在《我区法院全面推行裁判文书上网》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乌鲁木齐2月5日讯 关丽琼从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获悉:今年我区法院将全面推行裁判文书上网,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公诉案件要实现同步录音录像,到明年全区各级法院使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同步录音录像比例要达到20%。 今年我区法院全面推(本文来源于《新疆日报(汉)》期刊2012-02-06)
刘艳伟[6](2011)在《论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知情权》一文中研究指出当事人知情权随着人们权利意识的增强也日趋受到各个领域的关注,尤其在信息社会飞速发展的今天,知情权已成为人们不可或缺的一项权利,在民事诉讼领域更是如此。本文旨在对民事诉讼当事人知情权的相关规定做一个整体的梳理,在考察这些规定的同时,对立法现状与学界的研究进展加以分析,以求探寻知情权理论与实践冲突的症结所在。最后,在建构民事诉讼当事人知情权体系与制度落实上提出自己的建议,并清楚地认识到民事诉讼当事人知情权构建不可能是由国家机关主动进行,而只能由下至上,通过学界的研究推动国家的立法来实现。本文除了绪论和结束语,共包含了叁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民事诉讼当事人知情权的原理研究。首先是对知情权概念的界定和权能的阐释,并在对其进行简单分类的基础上,指出对知情权的讨论在当事人权利的保护、程序正义的彰显和诉讼效率的提高方面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第二部分是对民事诉讼当事人知情权现状的揭示,详细罗列出当事人知情权在民事诉讼领域里相关的立法依据和存在的宏观与微观的不足之处,了解到诸多方面有待加强。第叁部分在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知情权的体系建构和制度设置方面,具体地提出笔者的几点建议(包括来源主体、证据、程序方面知情权体系的建立以及强制答辩、信息公示、诉讼风险提示、认证公开等制度的落实)。结尾时在权利最后的保障机制——程序救济方面进行了概要地分析。通过前述叁个部分的研究,能够切实地帮助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充分地实现知情权。(本文来源于《辽宁大学》期刊2011-04-01)
孟焕良,田舍郎[7](2010)在《嘉兴全程告知案件执行进展》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嘉兴7月9日电( 孟焕良 通讯员 田舍郎)今天,一起民间借贷案件申请执行人徐建清收到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专程送达的《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书》时非常感动。这是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推进阳光执行、实施执行情况告知制度以来,基层法院发出的第一个告知书。(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0-07-10)
谭彦叙,于琪[8](2009)在《格式化告知确保当事人知情权》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 谭彦叙、通讯员于琪报道:辽宁省大连市公安局始终坚持把规范执法告知工作作为推动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抓手,不断创新执法告知制度,促进执法规范化建设。 据了解,大连市公安局发出了《关于进一步落实告知规定、严格规范执法程序的通知》,对执法(本文来源于《人民公安报》期刊2009-06-11)
张丽娜[9](2009)在《人事档案信息适度公开,确保当事人知情权》一文中研究指出现有的人事档案管理体制和严格的保密制度使得当事人无权查阅本人人事档案,无法获知档案信息。本文认为应该从确保知情权的角度出发,采取循序渐进的办法,在一定范围和限度内公开人事档案信息,最终实现公民知情权。(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09年16期)
高艳[10](2009)在《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知情权》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法治的不断建设发展,法治理念深入人心,越来越多的人在出现纠纷时,考虑到的是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仅有理念是不行的,只有少部分人能够熟悉我国的法律能够自由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多的人对法律知之甚少,甚至于一无所知。再加上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与律师制度发展的不完善,当事人利用法律来解决纠纷的最终并不是那么完美。因为毕竟诉讼程序对大部分人而言是陌生的,他们不了解程序运行的规则,不知道在程序动作过程中自己应当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如何才能更有效地参与到诉讼过程中来,如何才能使自己的行为影响法官的裁判。而由于我国长期以来法官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法官在理念上就没有尊重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当然也就没有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当事人的知情权是当事人能够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充分发挥自己程序主体作用的前提。因为当事人只有充分熟悉程序运作规则,才能科学决策,才能理性地实行自己的诉讼行为。从而影响法官的裁判行为。但是我国目前来讲,当事人的知情权现状是:法律既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的知情权,更没有规定知情权的救济措施。只是在一些法律规定中有一些零散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对于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而言是微不足道的。只有在更新裁判者的理念的基础上建立当事人知情权的保障机制,才能保证当事人富有成效地参与到诉讼过程中来。更新裁判者的理论也就是要端正裁判者“自我为中心”的理念,建立“当事人中心主义”的理念,切实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辅助当事人进行诉讼,使得当事人的主张能够充分展开。除此以外,还要建立相应地制度保障。主要是公开制度与法官释明义务的建立。公开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制度,民事诉讼法对此制度有深入的探究。从形式公开到实质公开,从对社会公开到对当事人公开,研究的范围和深度都是前所未有的。公开制度对于当事人的知情权的保障是非常必要的。虽然并不是所有的诉讼信息都掌握在法官一方,对方当事人也掌握着极为重要的证据信息,法官还是垄断了大量的诉讼信息。法官只有通过公开这些诉讼信息,当事人才能够得知。当事人的知情权对法官公开信息作出了要求,不仅在形式上,在内容上也作出了规定。法官必须建立切实有效的途径来保证当事人能够全面、及时地获得相应的诉讼信息。除了公开制度,还要建立法官的释明义务来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因为大多数当事人并不是专业的法律人员,他们无法充分有效地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再有就是由于当事人之间诉讼能力的差异,在诉讼过程中势必会造成当事人之间实质地不平等。这是程序公正所不允许的。那么就要求法官在诉讼过程中,对于可能影响当事人行使其诉讼权利的信息都应该向当事人予以释明。至于哪些需要释明,由于诉讼模式、诉讼理论、诉讼文化的不同,在不同的国家,甚至在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也是不同的。最后,任何一项权利的保障,都离不开权利的救济,也就是说在权利受到侵害后,如何进行补救。当然,在民事诉讼法上,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很多诉讼权利只停留在纸面阶段,没有规定权利受到侵害后如何进行补救。对权利的救济是权利最终的保障。作者写这篇论文的主要目的是明确当事人知情权在诉讼过程中的重要作用。而规范和实践中对当事人知情权保障的不力,使得知情权的作用无法充分发挥。那么对当事人的知情权的保障就迫在眉睫。这一问题不仅应该引起理论上的注意,更应当引起实践的注意。充分实现当事人的知情权,保障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本文主要是鉴于司法实践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有感而发。通过民事诉讼其它制度与知情权的联系阐述确立当事人知情权的必要性。最终目标在于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保障当事人对判决结果的认同,妥善地解决纠纷。从而树立法律的权威,法院的权威。(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09-04-08)
当事人知情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规范、完善、细化告知程序,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使一切可向诉讼当事人公开的程序及实体信息得以传递并真切落实,有利于保障诉讼当事人充分行使其权利。目前,刑事诉讼审查起诉阶段对于告知程序的规定相对简单并存在一定缺陷,司法实践中未予告知、难以告知、迟滞告知和敷衍告知等现象较为普遍,影响了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因此,亟需对我国审查起诉阶段告知程序进行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当事人知情权论文参考文献
[1].张蓓.当事人知情权与监督权保障研究——以二审立案阶段邮寄送达为视角[J].天津市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
[2].薛培,赖善明.论检务公开视野下当事人知情权的保障及扩充——以刑事诉讼审查起诉阶段告知程序之规制为中心[J].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14
[3].程子刚.论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知情权[J].法制与社会.2013
[4].袁定波.司法透明最核心环节误解自消[N].法制日报.2013
[5].关丽琼.我区法院全面推行裁判文书上网[N].新疆日报(汉).2012
[6].刘艳伟.论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知情权[D].辽宁大学.2011
[7].孟焕良,田舍郎.嘉兴全程告知案件执行进展[N].人民法院报.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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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张丽娜.人事档案信息适度公开,确保当事人知情权[J].法制与社会.2009
[10].高艳.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知情权[D].西南政法大学.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