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国家及其财产豁免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执行豁免,公约,商业财产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论文文献综述
林涛[1](2018)在《国家及其财产执行豁免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2004年12月,第59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标志着国家享有管辖豁免和执行豁免正式以统一公约的形式确立起来。值得一提的是,《公约》将执行豁免区分为判决前执行豁免和判决后执行豁免。对于判决前,第18条给予外国财产绝对的执行豁免,除非一国通过明示同意或者通过拨出或指定财产用于清偿的默示同意方式放弃豁免,法院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执行该国财产;对于判决后,第19条对外国财产的执行采取限制豁免原则,除国家同意放弃豁免外,商业财产也不享有执行豁免,从而缩小了豁免的范围。本文通过考察国家和国际组织对执行豁免问题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深入剖析《公约》中的执行豁免条款,回顾条款起草过程中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执行国与被执行国、私人主体与主权国家之间的矛盾与妥协,从而在理论上更好的理解并且在实践中更好的适用国家及其财产执行豁免,为我国未来的执行豁免立法提供借鉴。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主体部分包括四章:第一章简要介绍执行豁免在全球范围内的主要法律实践现状。首先,列举国际社会和各国的立法或司法实践;接着,从这些法律实践中提炼共性和个性,总结现状。第二章聚焦《公约》的文本,考察其执行豁免条款的历史演变,分析条款制定过程中的矛盾与妥协,从而更好的理解和适用执行豁免。第叁章重点剖析判决后执行豁免条款。首先,讨论何为商业财产并提出判断商业财产的新思路;其次,结合《公约》分别讨论商业财产豁免例外的时间、地域以及诉讼联系条件;再次,聚焦常见的国有企业豁免问题;最后,对哪些国家财产属于特定种类财产从而直接免于执行进行分析。第四章在总结我国执行豁免的现有立法和实践的基础上,试图对我国未来执行豁免立法设计提出建议。(本文来源于《厦门大学》期刊2018-05-01)
王樱璇[2](2016)在《论国家及其财产在国际民商事活动中的有限豁免——从《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谈起》一文中研究指出所谓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简称为国家豁免,在一国领土内,对他国行为及其财产基于平等的主权国家的立场免于适用本国的司法管辖权及执行权。理论界对该问题一般主流支持绝对豁免论和限制豁免论。通过的《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也融入了限制豁免论思想,我国签署了该公约,更加明确支持限制豁免主义的立场。(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6年27期)
程秋婧[3](2016)在《论国家及其财产豁免中的限制豁免主义》一文中研究指出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是国际法上的一项习惯法规则,关于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限度历来有绝对豁免主义和限制豁免主义之争。二战后限制豁免主义得到越来越多的国家的接受,但其中的行为区分标准仍存在着问题。《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的通过对限制豁免主义有了新的发展,在此种国际环境下,中国也应当调整自己在国家豁免这个问题上的立场。(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6年04期)
游丹[4](2015)在《论国有企业与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关系》一文中研究指出国家豁免是一个历久弥新的课题,其理论与实践一直随着全球化的进程而发生着变革。随着中国与国际社会经济交往的加深,中国国有企业“走出去”步伐大大加快,随之而来的国有企业与国家豁免的关系问题也更加凸显。基于不同国家的具体实践与《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的相关规定,国有企业因为其独立法人资格,除非被授权或代表国家行使主权,一般都不能成为国家豁免的主体。国有企业的财产也因其独立性区别于狭义的国家财产,原则上不对彼此的债务负责。但有学者认为国有企业作为国家控制下的公司,其某些商业交易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商事行为,而是国家经济主权的表现形式,也应和其他主权行为一样获得管辖与执行豁免。另外,国外不断有针对中国国有企业提起的诉讼,其中不乏要求中国国有企业承担国家责任的案例。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辨析国有企业与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关系,从管辖和执行两个层面厘清二者的关系,并对海外提起的针对我国国有企业相关诉讼的应对方式提出建议。(本文来源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期刊2015-04-01)
万思怡,杨卫东[5](2014)在《浅议ICSID裁决执行与国家财产豁免及我国之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是国际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在当今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下,商事交易的主体不再仅仅是个人与个人、个人和团体,国家同外国投资者之间的商事往来也越来越多。当国家拒不履行对其不利的ICSID仲裁裁决时,如何理解《华盛顿公约》有关仲裁裁决强制执行与国家财产豁免制度之间的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本文在探讨《华盛顿公约》本身在该问题态度的基础上,结合《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的规定,对此进行了分析,并就我国应对策略提出了若干建议。(本文来源于《湖北工程学院学报》期刊2014年04期)
黄文旭[6](2013)在《《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与国际民商新秩序的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民商新秩序的提出对于国际私法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国际民商新秩序要求国际民商事关系中的当事人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如果国家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享有豁免权,则不利于国际民商新秩序的构建。关于国家豁免的范围,存在着绝对豁免主义与相对豁免主义的分歧。绝对豁免与国际民商新秩序的构建背道而驰,相对豁免与国际民商新秩序的构建相契合。《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第一次在全球性国际公约中规定了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原则,标志着限制豁免说彻底战胜了绝对豁免说,是国际民商新秩序构建进程中的里程碑。(本文来源于《湖南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3年03期)
张美榕[7](2013)在《《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及其批准情形对中国的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2004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是各国历经27年的共同努力而完成的,它标志着国际社会在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方面开始确立普遍性的统一规则。该《公约》现在面临的问题是,世界各国政府是否通过签字和批准的方式让这个公约得以生效。截至2013年3月1日,28个国家签署了该《公约》,13个国家批准了该《公约》。本文试图通过考察各国对《公约》的批准情况,分析其对中国的借鉴意义。(本文来源于《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3年02期)
楼盼盼[8](2012)在《论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的理论与发展》一文中研究指出国家豁免是现代国际法上最重要、最复杂,也是最现实的问题之一。当国家在外国被控诉时,它是否能成功地主张国家豁免而免于外国法院的管辖,关系到国家的重大利益,涉及国家主权平等这一根本性的国际法原则,对于法律实践、政府机关和私人企业都有很深远的意义与影响。随着各国对外贸易的日趋深化,它的重要现实意义将会更清晰地显示出来。本文以国家豁免为研究对象,从国际法基本理论的角度出发,探讨了国家豁免的概念、依据、理论和实践,并对国家豁免范围领域内的典型问题一主体及例外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论述,对我国管辖豁免的政策、实践和发展作了分析与展望。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国家豁免的概述,重点研究了国家豁免的概念和理论依据。第二部分着重研究了国家豁免范围的传统理论和实践。首先作者采取历史研究和比较研究并重的方法,分析并评述了绝对豁免论和限制豁免产生的原因、背景并对它们予以评述。其次作者介绍了主要西方国家关于国家豁免的实践,运用比较的方法探讨了主要西方国家关于国家豁免的实践,分析的重点是主要西方国家法院判决、外交声明和学者的意见。第叁部分主要研究国家豁免的主体。国家是享有国家豁免的主体,但是在国家豁免的领域内,国家的概念有所延伸,国家范围的大小成为倍受关注的核心问题,因为国家的实际行为往往通过政府部门、元首、君主或外交代表等的行为表现出来,国家本身并不从事任何活动。所以,研究国家豁免的主体问题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作者通过比较研究英美等国的国家豁免法和审判实践以及《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的规定,重点研究哪些个人和组织可以代表国家或经由国家授权从事“公”行为从而可以主张管辖豁免。第四部分作者研究了国家豁免例外的几个典型问题。作者选择了商业交易和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这两种国家豁免的主要例外作为重点研究对象。第五部分论述了我国在国家豁免问题上的实践、发展趋势和对策。我国应适用世界的发展趋势,采用限制豁免论,尽快制定我国的《国家豁免法》。最后在结论部分总结了本文的主要内容。国家豁免问题仍然处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在这一问题上,中国应当解决好原则性和灵活性的关系,即既要坚持国家豁免这一国际法原则,推动关于国家豁免的普遍性国际公约的发展,又要在实际的国际民商事活动中采取灵活多样的措施来协调这个问题上同其它国家及其自然人或法人的利害冲突,从而做到既能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保护我国的主权利益,又能促进我国对外民商事关系顺利发展。(本文来源于《复旦大学》期刊2012-09-25)
田苗[9](2012)在《试述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例外》一文中研究指出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是一项普遍接受的习惯国际法原则。依据这一原则,一国及其财产在另一国的法院享有管辖豁免。然而伴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国家从事的商事行为也日益增多。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原则是否存在例外以及例外的范围问题引起了众多国际法学者和专家的积极关注。国家豁免不仅是国际法领域的重要理论问题,还是国际社会国家间往来过程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以传统国际法理论为线索,将国家行为的性质区分为统治权行为和管理权行为,进而重点讨论了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例外的四种主要类型,分别为商业交易、雇用合同,侵权行为和仲裁协定。并具体而详实地对他们在《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中的立法规定进行解读以及结合我国的实际给予了一些启示。在文末简要叙述了其他四种类型。以其对国家及其财产豁免例外进行全面的梳理,进而有助于学者对国家豁免领域的研究。除了引言和结语外,本文主要分为四章。第一章阐述了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问题的基本理论,即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的定义、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例外的定义和其性质、特征。第二章对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例外的理论进行主要说明,包括有绝对豁免和相对豁免的主要内容和理论依据,以及由绝对豁免转变为相对豁免的原因。第叁章介绍有关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例外的两大国际公约,《欧洲国家豁免公约》和《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除了内容的概括之外还对其做了简要的评价。第四章重点论述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的例外四种类型,分别为商业交易、侵权行为、仲裁协定和雇用合同。同时对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的例外的其他四种类型国有船舶、财产的所有、占有和使用、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和参加公司或其他机构问题做了粗略介绍。(本文来源于《西北大学》期刊2012-06-30)
赵雯媛[10](2012)在《国家管辖豁免的新发展——以《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的司法实践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联合国大会于2004年12月2日通过《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但是该公约尚未生效。本文通过研究国际法院及欧洲人权法院的两个最新案例,认为《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的例外条款是国际习惯法的体现,对各国有约束力。因此已签字未批准的国家应当在司法过程中将公约的相关规定纳入考虑范围。(本文来源于《中国外资》期刊2012年08期)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所谓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简称为国家豁免,在一国领土内,对他国行为及其财产基于平等的主权国家的立场免于适用本国的司法管辖权及执行权。理论界对该问题一般主流支持绝对豁免论和限制豁免论。通过的《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也融入了限制豁免论思想,我国签署了该公约,更加明确支持限制豁免主义的立场。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论文参考文献
[1].林涛.国家及其财产执行豁免问题研究[D].厦门大学.2018
[2].王樱璇.论国家及其财产在国际民商事活动中的有限豁免——从《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谈起[J].法制博览.2016
[3].程秋婧.论国家及其财产豁免中的限制豁免主义[J].法制与社会.2016
[4].游丹.论国有企业与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关系[D].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5
[5].万思怡,杨卫东.浅议ICSID裁决执行与国家财产豁免及我国之适用[J].湖北工程学院学报.2014
[6].黄文旭.《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与国际民商新秩序的构建[J].湖南警察学院学报.2013
[7].张美榕.《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及其批准情形对中国的启示[J].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
[8].楼盼盼.论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的理论与发展[D].复旦大学.2012
[9].田苗.试述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例外[D].西北大学.2012
[10].赵雯媛.国家管辖豁免的新发展——以《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的司法实践为视角[J].中国外资.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