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法律的本质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法律政策,平台,劳动法律,用工形式,劳动关系,劳动者权益,用人单位,精度,职业伤害,用工方式
法律的本质论文文献综述
王天玉[1](2019)在《把握平台用工本质 提高法律政策精度》一文中研究指出今年8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该文件从顶层设计的高度,以前瞻性的视角为平台经济的未来发展及制度建设指明了方向,预示着平台经济将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互联网平台用工作为平台经济的主要领域之一,自2014年以来(本文来源于《中国劳动保障报》期刊2019-10-09)
答喆[2](2019)在《我国中小学生法律能力的本质与形成特点》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小学生法律能力形成面临法律意识薄弱,法律实践能力不足,法律反思能力缺失,因此需以强化法治教育体系为途径培育学生的法律意识,以革新法律教学方法为手段培育学生的法律实践,以激发学生的问题意识为导向培育学生的法律反思。(本文来源于《教育教学论坛》期刊2019年37期)
任虎[3](2019)在《人工智能和未来法律制度:从本质到目的》一文中研究指出人工智能的迅速发展给人类社会带来风险以及社会结构的变化是既定的,而社会结构的变化必将导致法律形态的变化。面对结果不可预测的人工智能,传统的嗣后规制性法律制度已不能有效实现其目的。因此,人工智能的未来法律制度研究须透过现象洞悉本质,认清和回应新的智能社会发展需求,由回应性法律精神融入并改善传统法律运行机制,为达成目的本身而强化规制性裁量权。特别要认清人工智能的不透明、不可溯,以及不可预测等本质特征可能在目标设定、数据读取,以及制度运行等叁个方面引发的巨大风险,强化灵活回应人工智能社会变化的行政机构的规制权利和管理机制。(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9年04期)
杨虎涛[4](2019)在《法律制度主义:一种新的资本主义本质观?》一文中研究指出英国经济学家杰弗里·M.霍奇森用法律制度主义对资本主义的本质进行了再定义。在批评自然扩展说、市场和产权观等流行观念的基础上,霍奇森将法律置于资本主义六个本质特征的首位,认为资本主义的其他所有特征——从市场交换到财产权利,从企业组织到雇佣关系,乃至于金融发展,首先依赖于一个有效的法律框架的发展。相较于自然扩展说等流行观念,法律制度主义着重强调了资本主义的系统性和历史特(本文来源于《政治经济学评论》期刊2019年04期)
雷晓冰[5](2019)在《期权交易的本质及其法律规制的核心》一文中研究指出期权作为非线性风险管理工具,在服务实体经济方面具有独特的价值,这是期权市场产生和发展的根本原因。场内期权合约是标准化合约,场内期权合约交易与期货合约交易类似,与证券交易有本质不同,在立法体例和法律适用上,场内期权交易应和期货交易统一立法。期权立法应当遵循五个核心原则:期权作为金融工具的存在具有正当性,尊重期权交易的规律,防范市场风险和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做市商制度,建立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本文来源于《中国证券期货》期刊2019年03期)
张新[6](2019)在《私法中法律规避的概念与本质——兼论我国民法典编纂中的立法取舍》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律规避概念起源于罗马法,历经千余年的历史演进,充分体现了与法律解释间的互动关系。法律规避概念存在广义、狭义之分,广义概念指当事人通过从事不违反规范文义之禁止或不符合规范法定内容的行为,实现与直接违法或满足法定要求方可实现之相同或类似经济上之结果;狭义概念则增添违反规范意旨之要求。法律规避在我国民法典中存在立法正当性缺失。法律规避本身既不可能亦不必要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制度,成为一个独立法律制度的前提是其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可得建构,但对于法律规避而言,其没有可能。法律规避亦不足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规定,其仅系对一种客观现象的描述,伴随着此种现象,法律适用者必须审查既有法律规范之目的是否可得贯彻,即运用类推适用方法检验是否存在法律漏洞,并经由该手段进行漏洞填补,以贯彻立法目的,妥当应对法律规避问题。(本文来源于《江汉学术》期刊2019年03期)
屈茂辉,周红星[7](2019)在《论矿业权转让行政审批的法律本质——兼评最高人民法院矿业权纠纷司法解释》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现行矿产资源法律制度框架下,行政许可是设立矿业权的原因,矿业权转让行政审批的法律本质是重新颁发一个新的行政许可。在矿业权转让行政审批中,有权行政机关并不对合同效力关涉的内容进行审查,而使得行政审批决定矿业权转让合同效力仅具"外形合法性"。因此,矿业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与行政审批无涉,在不具有法定无效情形下应在成立时即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矿业权的司法解释》的结论是正确的,但主持者的解释存在严重的理论缺陷。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新时代,我们应当还矿业权以不动产物权的本质,并将矿业权纳入不动产登记制度中。(本文来源于《法学论坛》期刊2019年02期)
李爱君[8](2019)在《区块链票据的本质、法律性质与特征》一文中研究指出区块链技术通过密码学提供的安全性、完整性和不可篡改性可以解决目前票据交易中所产生的欺诈风险,如票据与印章造假、票据空头买卖等方式骗取银行资金等问题,因此监管机构和商业银行等部门都以《票据法》为基础利用区块链技术尝试进行创新。此种创新表述为"数字票据",但应称之为"区块链票据"。区块链票据改变了传统票据的运行规则、交易的基本准则和相应的监管方式,所以目前有观点提出修改《票据法》来对区块链票据进行规范。如果按区块链技术对《票据法》票据的创新,对《票据法》进行修改来实现对区块链票据的规范,将改变《票据法》中的票据的本质和《票据法》的立法目标,同时会失去《票据法》的意义。为对区块链票据有更为深入和全面的认识,进而对其进行科学的规范,应将区块链票据的本质定位为一种金融工具的创新;法律性质并非《票据法》中的票据,而是一种新型的有价证券。其特征是无被篡改和被伪造的有价证券和实现穿透式监管科技创新的金融工具。因此,规范区块链票据不能从修改《票据法》的层面入手,而应根据区块链票据本身的特征和功能价值进行科学的规范。(本文来源于《东方法学》期刊2019年03期)
王勇波[9](2019)在《从宪法的本质观察宪法意义上的法治理念与法律制度的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主要讲述宪法的重要性不单单只是宪法条文的法律规范和解释,更重要的是宪法的制宪当初所立下的宪法要完成的目标,所依附的宗旨和原则。法治的理念应该包含如何去贯彻和落实人民的意志和期望,同时不能忘记制宪者当初所立下的宪法理想和目标,而法治制度的建立更应该是为了实现宪法理想的法律上的一种秩序。(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03期)
马阳阳,陈丹丹[10](2019)在《法律关系视角下:形式的创新还是本质的变革?——基于“共享经济”当前发展状况的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几年在国家"互联网+"政策的鼓励下,"共享经济"以一种快速发展的方式进入到公众视野。"共享经济"概念提出于20世纪80年代,而在国内以"共享汽车"为代表的"共享经济"方兴于近几年。围绕"共享经济"带来的冲击,是否达到了"破坏性创新"的标准,是否当前的规制体系已经被突破,本文认为尚需商榷;因此,本文通过对"共享经济"的发展探讨,以及涉及主体法律关系的分解,在理论上对这一问题进行初步研究,以明确当前"共享经济"所处状态及面临的问题。(本文来源于《未来与发展》期刊2019年01期)
法律的本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中小学生法律能力形成面临法律意识薄弱,法律实践能力不足,法律反思能力缺失,因此需以强化法治教育体系为途径培育学生的法律意识,以革新法律教学方法为手段培育学生的法律实践,以激发学生的问题意识为导向培育学生的法律反思。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法律的本质论文参考文献
[1].王天玉.把握平台用工本质提高法律政策精度[N].中国劳动保障报.2019
[2].答喆.我国中小学生法律能力的本质与形成特点[J].教育教学论坛.2019
[3].任虎.人工智能和未来法律制度:从本质到目的[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9
[4].杨虎涛.法律制度主义:一种新的资本主义本质观?[J].政治经济学评论.2019
[5].雷晓冰.期权交易的本质及其法律规制的核心[J].中国证券期货.2019
[6].张新.私法中法律规避的概念与本质——兼论我国民法典编纂中的立法取舍[J].江汉学术.2019
[7].屈茂辉,周红星.论矿业权转让行政审批的法律本质——兼评最高人民法院矿业权纠纷司法解释[J].法学论坛.2019
[8].李爱君.区块链票据的本质、法律性质与特征[J].东方法学.2019
[9].王勇波.从宪法的本质观察宪法意义上的法治理念与法律制度的构建[J].法制博览.2019
[10].马阳阳,陈丹丹.法律关系视角下:形式的创新还是本质的变革?——基于“共享经济”当前发展状况的探讨[J].未来与发展.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