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购人权益保护论文-施燕

预购人权益保护论文-施燕

导读:本文包含了预购人权益保护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商品房,预售合同,权益保护

预购人权益保护论文文献综述

施燕[1](2012)在《商品房预售中预购人权益保护的若干法律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市场经济背景下,商品房预售渐渐成为商品房市场销售模式的主导,然而由于预售行为中诸多的不确定因素,交易双方的地位与实力又明显不对称,预购人的合法权益往往遭到侵害。正视商品房预售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探析如何有效保护预购人合法权益不仅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对于我国有关法律的完善也具有其理论价值。(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2年29期)

刘娟[2](2012)在《限购令下我国商品房预购人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限购令的出台直接使商品房买卖双方的权益受到了较大影响,特别是令本已处于弱势地位的我国商品房预售中预购人的权益受到了新型的冲击和挑战。在限购令实施的特殊时期如何看待、解决这些新问题,保护商品房预购人的权益是本文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本文分为五个部分,通过对限购令法律制度及其合理性分析,从限购令下我国商品房预购人权益保护法律制度及其他配套制度两个方面提出完善的法律建议。第一章首先概述限购令的发展历程与内容,并对限购令这一措施进行法理分析,分析限购令的法律属性及其合理性。第二章分析限购令下我国商品房预售双方的利益失衡的现状,指出开发商与预购人是先天失衡的交易双方,开发商为规避限购令会对预购人的利益造成损害,预购人在规避限购令的过程中也会面临新的法律风险。第叁章对限购令法律制度进行阐述,并用案件实例分别对因限购令中的限制规定而引发的一系列纠纷及风险进行法律分析,包括因限购令的出台而产生的因购房资格、限贷政策而引起的一系列纠纷。第四章从实证角度对限购条款进行分析。限购条款在形式上虽然具有合法性,但在实践中,开发商往往单方面修改限购条款,增加有利于己方的条款内容,进而使限购条款转化为格式条款。因此,本章提出通过规范预售合同示范文本的方式规制限购条款的滥用行为。第五章提出从立法、行政、司法、社会四个层面完善我国商品房预购人权益保护法律制度。在此基础上,贯彻落实征收房产税、央行加息、提高首付比率等配套制度,以此确保预购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应有的保护。(本文来源于《复旦大学》期刊2012-10-15)

魏珍丹[3](2012)在《商品房预售中开发商与预购人的利益冲突与衡平——以预购人权益保护为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商品房预售制度是促进房地产业发展的一项重要制度。商品房预售在我国的房地产市场中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销售形式。由于商品房预售的特殊性质,探析开发商与预购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原因,寻求对预购人的权益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在介绍商品房预售制度的基础上,分析我国商品房预售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衡平开发商与预购人之间利益的建议。(本文来源于《洛阳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2年04期)

孙勤立[4](2011)在《我国商品房预售制度之检讨与完善——以预购人权益保护为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商品房预售制度中存在严重的利益失衡。文章基于保护预购人权益的视角,分析预购人所面临的主要法律风险,然后结合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从预售合同事先审查、预售信息披露和预购款托管叁方面提出完善措施。(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中旬刊)》期刊2011年08期)

朱小玲[5](2011)在《商品房预购人权益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房地市场的发展,商品房预售已经成为商品房销售重要方式之一。商品房预售不论对房地产企业,还是对预购者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商品房预售成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筹集建设资金的重要渠道,增加了商品房供给,有利于改善人们的居住条件。在肯定商品房预售的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应看到这一销售方式下存在的众多问题,例如虚假广告、逾期交付、房屋质量瑕疵、办证难等。在预售的双方当事人中,预购者与财力雄厚、具备专业知识、掌控重要信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相比,处于弱势地位,预购人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现象比较严重,因此,笔者从维护预购者权益的角度来撰写此文。本文包括引言、正文和结语叁大部分。正文主要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为商品房预售概述,简略介绍了商品房预售的相关概念及商品房预售的特征;从对其特征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商品房预售的风险及预购人权利保护的必要性。第二部分主要是对预购人法律地位的探析。对于预购人与消费者的关系,理论界存在较大争议,一直没有一个统一的、相对权威的观点。笔者用了较大的篇幅对这个问题进行了分析,否认了当前的两大观点,提出了自己的观点。第叁部分对预购人主要的几项权利进行了说明,包括:知情权、要求所购商品房不存在质量权利瑕疵的权利、在房产证办理时获得房地产开发企业协助的权利、解除合同的权利、请求赔偿权等。第四部分介绍了商品房预购人权益受侵害的几种主要情形,例如:遭遇虚假广告侵权、购买的商品房存在面积瑕疵、预售人交付逾期、无法办理产权证、所购房屋未经其统一被转卖或抵押给第叁人等,并对其原因进行了简略分析。第五部分主要是一些建议:商品房预售制度对我国房地产业的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但由于该制度在我国大陆只有叁十几年的发展历史,与之配备的法律法规等还不够完善,加上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大部分是上世纪90年代根据当时的经济发展情况制定的,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其中有些规定已经落后于社会现实,对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减弱,甚至变成了法律漏洞所在,针对这种情况,笔者提出如下几点建议:提高从事预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格要求,提高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借鉴某些省市做法:依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资质划分,要求参加预售的企业必须是叁级以上资质,可以借鉴该规定资质划分的条件,众多方面综合限定预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格标准。提高工程建设资金投入比例,将商品房主体层高作为预售条件,这种标准更容易为预购者所掌握,对于商品房的建设也更具保障性。为了减少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交付和办理产权证方面的违约现象,笔者建议将房款按照合同的履行进展分批支付,用资金来牵制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保证商品房的顺利建成还要加强预售款专用的监督,对于开发商的违约行为加大惩罚力度,提高罚款金额。另外,笔者认为应该立法规定预购者的一些基本注意义务,并规定适当的惩罚,从总体及长远看将有利于保护预购者权益。(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1-03-06)

周小桃[6](2009)在《商品房预购人权益的物权法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商品房预售是房地产开发的一种主要筹资方式,但由于商品房预售交易的特殊性,预购人往往处于一种"弱势"境地,权益受侵害现象难以遏制,因而对处于弱势的预购人权益给予法律的倾斜性保护已迫在眉睫,物权法的概括性规定对预购人权益保护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其制度还需作针对性的完善,以切实保护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中的权益。(本文来源于《江西科技师范学院学报》期刊2009年04期)

李培芳[7](2009)在《论我国商品房预售制度中预购人权益的法律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商品房预售制度起源于香港,对我国内地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对房地产开放商来讲可以起到融资的作用,据有关资料统计表明,在我国房地产开发资金中,预售款已占房地产全部建设资金的50%左右。对于购买人而言,预售制度为购买人提供了一种投资方向。同时,预售制度对我国金融业的发展也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预购人在预售过程享有法律赋予其的很多权益,但由于商品房预售制度中存在严重的利益失衡现象,预购人在整个预售中都面临很大的法律风险。为保护预购人的利益,我国内地建立了一列的法律制度,比如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预告登记制度以及预售资金监管制度等等,但这些制度在实际发挥作用方面却存在很多问题,预购人权益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障。另外,香港、美国和德国同样也存在商品房预售制度,这些国家和地区在预购人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方面有很多值得我国内地借鉴的地方,比如预售款托管制度,预告登记制度等等,我们应当在结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之上对这些制度加以借鉴和完善。本文共有四个部分:第一章介绍了预售制度的基本概念和特征及预购人权益的主要内容,并在讨论预购人与预售人存在利益失衡的基础上分析预购人权益保护的理论基础,即平等原则和契约自由原则。第二章主要分析事前、事中、事后整个预售制度过程中预购人面临的主要法律风险。从本章的分析中可以看出,我国在法律保护预购人权益层面上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第叁章在介绍主要国家和地区预售制度中预购人权益法律保护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分析了其共同点及值得我国借鉴的地方。这些国家和地区在预售合同审查、预售信息披露、预售资金托管、预告登记制度及事后救济体系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值得我国内地借鉴。第四章是本文的主要创新部分,本章对如何建立和完善我国预购人权利保护的法律制度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在前叁章介绍的基础之上,笔者认为预售前应当建立预售合同审查制度并完善信息披露制度,预售过程中应当建立我国的资金托管制度并完善预告登记制度,同时应当建立我国的事后救济体系,如建立风险担保基金等,以期对我国的预购人权益保护起到帮助作用。(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09-04-20)

李媛[8](2008)在《商品房预售中预购人权益保护之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学界对商品房预售的存废之争,引起了笔者对商品房预售制度完善的思考。笔者认为,在我国目前房地产市场发展进程中,不应当取消预售制度,而是要实现商品房预售制度的“软着陆”,通过制度设计,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规定。经过思考,笔者提出了在商品房预售制度的完善中,保护预购人权益是核心问题,应加强和完善已有制度中对预购人权益保护的内容。预购人权益有着自己的独特内涵,不仅包括预购人享有的权利,还包括预购人享有的利益,在此基础上进而明确预购人权益的种类范围;由于商品房预售制度具有独特属性,预售合同又是一种重要的远期履行合同,因此预购人的权益是一种期待性权益,是一种债权性权益,且具有“物权性”;在关系复杂的商品房预售过程中,预购人与其他主体进行利益博弈时,处于失衡的弱势地位,基于其特殊属性和在预售中的特殊地位,应当对其进行特殊保护。明确基础理论后,笔者分析了我国现有预售制度中在保护预购人权益方面存在的缺陷,以及有关侵害行为的类型,剖析了缺陷存在的现实原因,提出借鉴不同地区和国家的经验,明确设立预购人权益保护的基本原则,应从事前准入门槛的提高、事中监管与登记的完善、事后保护的加强等方面进行多角度的全程保护,由此才能降低预购人的交易风险,规范预售市场,更好地发挥商品房预售制度的积极作用。本文运用了比较研究和实证研究的分析方法进行论证。(本文来源于《天津师范大学》期刊2008-06-19)

张旭莹[9](2008)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之预购人权益保护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通过商品房预售,不仅能使房地产开发商尽快回笼前期投入的资金,迅速筹措后期建设资金,而且能使购房者提前获取稳定的房源。因此商品房预售形式受到市场的普遍认同。对于活跃房地产市场促进居民住房条件改善起着积极的作用,但是在商品房预售过程中预售合同履行的时间跨度大不确定因素多,同时购房人和出卖方在经济实力信息掌握能力上的悬殊差距决定了购房人在当事人间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其权益极易受到侵害。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深入探讨保护购房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机制正是本文目的之所在。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解决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法律性质,将商品房预告合同与预约合同、期货买卖合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相对比,揭示出商品房预售合同性质是属于远期交货合同,并由此阐明在法律适用上应适用最相类似的买卖合同一般规定来处理。第二部分,对预购人权益的性质进行了研究,得出预购人的权益具有期待权的性质,并从预告登记制度出发提出了我国物权法的不足和完善。第叁部分,本部分是对预购人权益的成立时间研究,预购人权益的成立时间即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生效之时。第四部分,本部分对预购人的权利内容进行了列举和分析。并从预购人权益的受损现状,分析了预购人权益受损的原因和主要形式。第五部分,针对前文没有提及的保护预购人权益的措施予以补充,如用《消法》来保护预购人权益,加强行政监管和预购人自我保护等方面,并针对具体的问题提出了完善建议。(本文来源于《河北大学》期刊2008-06-01)

喻玲[10](2007)在《商品房预购人权益保护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商品房预售是房地产开发商广泛采纳的一种商品房销售方式。在这种销售体制中,作为消费者的预购人的权益常常受到侵犯。其中既有消费者自身的原因,也有法律法规不完善和制度不合理的原因。要构建对预购人的完整保护体系,要制定专门的《消法》实施条例以及专门的地方性法规;建立和完善商品房预告登记制度,商品房预售市场的准入制度,预售款的监管制度等商品房预售中的重要法律制度。另外,还应该提高预购人权益保护意识,加强预购人的自我保护。(本文来源于《江西财经大学学报》期刊2007年03期)

预购人权益保护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限购令的出台直接使商品房买卖双方的权益受到了较大影响,特别是令本已处于弱势地位的我国商品房预售中预购人的权益受到了新型的冲击和挑战。在限购令实施的特殊时期如何看待、解决这些新问题,保护商品房预购人的权益是本文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本文分为五个部分,通过对限购令法律制度及其合理性分析,从限购令下我国商品房预购人权益保护法律制度及其他配套制度两个方面提出完善的法律建议。第一章首先概述限购令的发展历程与内容,并对限购令这一措施进行法理分析,分析限购令的法律属性及其合理性。第二章分析限购令下我国商品房预售双方的利益失衡的现状,指出开发商与预购人是先天失衡的交易双方,开发商为规避限购令会对预购人的利益造成损害,预购人在规避限购令的过程中也会面临新的法律风险。第叁章对限购令法律制度进行阐述,并用案件实例分别对因限购令中的限制规定而引发的一系列纠纷及风险进行法律分析,包括因限购令的出台而产生的因购房资格、限贷政策而引起的一系列纠纷。第四章从实证角度对限购条款进行分析。限购条款在形式上虽然具有合法性,但在实践中,开发商往往单方面修改限购条款,增加有利于己方的条款内容,进而使限购条款转化为格式条款。因此,本章提出通过规范预售合同示范文本的方式规制限购条款的滥用行为。第五章提出从立法、行政、司法、社会四个层面完善我国商品房预购人权益保护法律制度。在此基础上,贯彻落实征收房产税、央行加息、提高首付比率等配套制度,以此确保预购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应有的保护。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预购人权益保护论文参考文献

[1].施燕.商品房预售中预购人权益保护的若干法律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2

[2].刘娟.限购令下我国商品房预购人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研究[D].复旦大学.2012

[3].魏珍丹.商品房预售中开发商与预购人的利益冲突与衡平——以预购人权益保护为中心[J].洛阳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

[4].孙勤立.我国商品房预售制度之检讨与完善——以预购人权益保护为中心[J].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11

[5].朱小玲.商品房预购人权益保护[D].山东大学.2011

[6].周小桃.商品房预购人权益的物权法保护[J].江西科技师范学院学报.2009

[7].李培芳.论我国商品房预售制度中预购人权益的法律保护[D].华东政法大学.2009

[8].李媛.商品房预售中预购人权益保护之研究[D].天津师范大学.2008

[9].张旭莹.商品房预售合同之预购人权益保护研究[D].河北大学.2008

[10].喻玲.商品房预购人权益保护研究[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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