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与从属论文-黄志远

控制与从属论文-黄志远

导读:本文包含了控制与从属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EPC,联合体(Consortium),从属方,风险

控制与从属论文文献综述

黄志远[1](2013)在《浅谈EPC联合体总承包模式下从属方的风险控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国际市场上承接EPC项目时,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有时可能需要两家(或以上)公司组成联合体参加投标,中标后共同执行EPC合同,责任共担,利润共享.本文初步探讨了联合体总承包模式下从属方的风险控制。(本文来源于《中国水泥》期刊2013年01期)

焦素霞[2](2010)在《控制企业对从属企业的债权规则问题浅析》一文中研究指出20世纪公司制度的发展趋势之一就是越来越多的法人取代了自然人成为公司的股东,公司的转投资合法化。这一发展趋势导致了公司之间的关系越来越复杂,出现了诸多的问题,如从属公司及其少数股东利益保护问题;控制企业对从属公司的债权如何规制问题等。本文仅从控制企业对从属企业的债权说起,浅析控制企业对从属企业的债权应当"居次求偿"。(本文来源于《科技信息》期刊2010年26期)

翁社宏[3](2010)在《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相互关系的法律调整》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关联公司已处于快速发展阶段,然而我国调整关联公司尤其调整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比较缺乏。法律是经济的航标和方向盘,在追求效率价值目标的同时,如何保障公平价值目标不受损害。早日解决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之间关系的诸多问题已经成为我国公司法研究领域中极为迫切的课题之一。本文主要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参考美国、德国、日本等主要国家对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相互关系的法律调整,同时参照我国台湾地区对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关系的先进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公司法等相关规定,来评析和构建我国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相互关系的法律调整。本文正文分为四章。第一章是分析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的一般关联,其中包括关联公司、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概念,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的相互关系,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承担责任的法理基础。第二章笔者运用比较的方法探讨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债权人的保护责任,从美国、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做法中归纳和借鉴一些适合中国内地的保护原则和措施。第叁章的内容是从美国、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做法中提出一些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及其少数股东的保护责任制度。第四章就中国(内地)法律对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相互关系的规定进行评析。(本文来源于《苏州大学》期刊2010-09-01)

庞美娟[4](2009)在《论控制企业在从属公司破产中的次级债权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控制企业在从属公司破产中的次级债权制度,是指在存在控制与从属关系的关联企业中,为了保障从属公司债权人的正当利益免受控制企业的不法侵害,规定在从属公司的清算、和解或重整等程序中,控制企业对从属公司的债权,不论其有无别除权或优先权,均应次于从属公司的其他债权人受清偿的制度。次级债权制度源自美国的“深石原则”和衡平居次理论,是美国防止控制企业滥用从属公司控制权的叁大法律制度之一。随着公司集团和关联企业的发展及其对我国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影响加深,我国公司破产时关联债权纠纷问题日益突出,并且冲击着破产债权分配利益格局的平衡。故上述理论越来越受到国内学界和实务的关注,建立次级债权制度的呼声越来越强烈。那么,我国应否建立该制度?如何建立呢?对于上述问题,本文采用演绎法、实证法及比较法等研究方法,通过对次级债权理论内涵及特征的探讨,对我国关联债权破产分配现状的分析,以及对美国法、德国法和台湾地区相应法律制度的比较,认为我国应当建立次级债权制度,并从立案方案、指导原则、以及法律适用的实体与程序等方面对该制度进行了初步的法律构建。关于应否建立次级债权制度,从我国从属公司破产的司法实践现状来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辖区内公司破产逃债状况的调研结果及第一届中国破产法论坛的争论均显示,我国存在关联债权破产纠纷问题且日益突出。然而我国现行法律,无论是准关联债权与普通债权平等受偿、适用破产无效及撤销权制度,还是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均不能妥善解决上述问题。因此建立次级债权制度实有必要。关于如何建立次级债权制度,本文通过对美国法“深石原则”、德国法股权替代制度及台湾地区公司法规定的比较,建议我国应当以法律或法律修正案形式,将次级债权制度同时规定在公司法和破产法上。在法律适用中,以公平清偿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为指导,对控制企业或其它关联企业,滥用控制企业控制权,使破产公司进行不公平交易或其它不利益经营行为,损害破产公司利益的,判决其债权居后受偿。在适用程序上,由破产管理人或普通债权人以普通民事诉讼方式诉控制企业或其它关联债权人,并采用举证责任倒置方式确定举证责任。(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09-03-01)

关鲁玉,张兆功[5](2007)在《关于一阶微分从属的最佳控制》一文中研究指出设h(z)是单位圆U上的解析函数,Θ(w)和Φ(w)是2个在区域D上解析的函数,文中研究一类一阶微分方程θ(q(z))+zq′(z)(q(z))=h(z)。讨论并给出一个有关U上解析解是单叶的充分条件。同时把结论应用到微分从属和积分从属性质保持问题,得到很多新奇的结果。(本文来源于《黑龙江工程学院学报》期刊2007年03期)

雷雯,罗嘉明[6](2007)在《控制公司违规占用从属公司资金行为的刑法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现代社会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经济人都是理性的、自利的,他们实施各类经营行为的出发点和归宿首先是为了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正是这一内在利益的驱动,决定他们在做出决策、付诸行动前,必先就决策的收益和成本进行比较。当涉及行为可能违法时,违法成本与违法收益的比较将决定行为的实施与否。近年来,频繁出现的关联交易中控制公司违规占用从属公司资金,已危及从属公司的生存与发展,而现有民事责任的规制作用有限。以对挪用资金罪的适用范围作扩大解释,引入刑法规制,通过加大此类行为的违法成本,可威慑公司资金占用方,使之止步于违法犯罪之前,同时对于关联交易中受损害的从属公司也增添一个法律救济渠道。(本文来源于《学术交流》期刊2007年08期)

蔡亮[7](2006)在《企业集团控制与从属关系法律调整之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市场经济和企业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演进,为了更好的适应社会化大生产规模经济的要求,企业的集团化发展已经成为必然的趋势。完善企业集团制度的各项措施,最终都将落实在有关主体的利益之上。因此,对企业集团的控制与从属关系的协调问题,是企业集团制度建设中最基本和最重要的问题之一。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叁大部分。第一部分首先对企业集团的概念进行了比较研究,系统地介绍了英美法、大陆法以及我国有关文件和理论对企业集团的法律界定,指出企业集团的主要特征就是“统一管理”或曰“外部控制”。最后,笔者还将企业集团与其他容易混淆的概念如关联企业、母子公司和联营进行了比较。第二部分在扼要阐述了企业集团的概况之后,对企业集团的控制与从属关系的法律协调进行了较为深入地研究。既然企业集团是一种以控制公司和从属公司之间的联系为基础形成的企业组织体,那么就应当以控制公司和从属公司关系为重要的切入点着手研究企业集团,本部分对控制企业与从属企业之间的法律协调进行研究,提出在形成控制企业与从属企业关系时,应当设置控股的告知义务和相互持股限制的有关制度或规则;完善控制公司和从属公司间的会计核算;在保障控制公司和从属公司关系的经济功能的基础上,制定调整控制公司和从属公司关系的法律规范,以解决控制公司和(本文来源于《华侨大学》期刊2006-06-30)

李赛男[8](2005)在《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债权人的法律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控制公司是能对从属公司的经营管理、方针政策施加实质性影响的公司。在“控制”关系之下,从属公司的利益要服从于控制公司的利益。控制公司可以利用其控制权实施对从属公司不利的行为,减损从属公司的资产,危及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按股东有限责任原则,控制公司不必为从属公司的债务负责,当从属公司受到控制公司的不当控制而无力偿债时,从属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将无法获得保护。因此,本文将反思传统的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在控制公司和从属公司中的运用,讨论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债权人的法律责任问题。 本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第一章为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概述。对控制、控制权、控制公司和从属公司的概念进行一一界定。为后文的分析打下基础。 第二章是传统公司法理论在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中受到的质疑。主要分析了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这两大原则。指出,在控制公司的控制之下,从属公司失去了独立的意志和财产,独立的法人人格不再完整。将股东有限责任原则运用于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之中,不能发挥它原有的一些经济功能,并可能导致股东与债权人之间利益的失衡。 第叁章是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债权人法律责任的法律基础——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本章回顾了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产生与发展,分析了该原则的含义、构成要件和作用。并结合该原则,分析了控制权的滥用问题。指出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债权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正是该原则在公司法领域的具体反映。 第四章是国外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债权人法律责任的比较研究。本章是本文的重要章节,对各国和地区在这一问题上的做法进行比较研究。本章对以美国、欧盟、德国为代表的叁种责任构造机制进行了较为详细的介绍和分析。并结合各国的理论和实践,指出了各自做法的优缺点。 第五章是我国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法律责任的现状和立法构想。本章首先介绍了我国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的发展现状及其存在问题,指出了在我国建立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法律责任的迫切性。接下来,介绍了我国在该问题上的立法和研究现状。总结了目前学术界存在的几种思路,并结合引进“揭开公司面纱”原则的立法动向进行了评析。最后,提出了笔者在这一问题上的思路和具体建议,并详细阐述了建议理由。(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05-04-01)

殷承元[9](2003)在《多复变数微分从属的最优控制》一文中研究指出讨论了多复变函数中的微分从属的最优控制的问题,取得了一些结果,得到了一些应用。它是单复变函数论中的相应结果[1,2]的推广。(本文来源于《数学研究》期刊2003年03期)

姚文信,张建中[10](1993)在《H(φ)空间的从属关系与调和控制》一文中研究指出对H(φ)空间的一些性质进行了讨论,给出了H(φ)函数的Riesz分解及f∈H(φ)的叁个充要条件:(1)f(~(iθ))∈L(φ);(2)f的外函数F∈H(φ);(3)φ(|f(z)|)有调和控制。证明了若f从属于F,则M_φ(r,f)≤M_φ(r,F)。利用Hardy—Littlewood极大函数证明了有关H(φ)极大函数的两个不等式。(本文来源于《陕西师大学报(自然科学版)》期刊1993年02期)

控制与从属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20世纪公司制度的发展趋势之一就是越来越多的法人取代了自然人成为公司的股东,公司的转投资合法化。这一发展趋势导致了公司之间的关系越来越复杂,出现了诸多的问题,如从属公司及其少数股东利益保护问题;控制企业对从属公司的债权如何规制问题等。本文仅从控制企业对从属企业的债权说起,浅析控制企业对从属企业的债权应当"居次求偿"。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控制与从属论文参考文献

[1].黄志远.浅谈EPC联合体总承包模式下从属方的风险控制[J].中国水泥.2013

[2].焦素霞.控制企业对从属企业的债权规则问题浅析[J].科技信息.2010

[3].翁社宏.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相互关系的法律调整[D].苏州大学.2010

[4].庞美娟.论控制企业在从属公司破产中的次级债权制度[D].中国政法大学.2009

[5].关鲁玉,张兆功.关于一阶微分从属的最佳控制[J].黑龙江工程学院学报.2007

[6].雷雯,罗嘉明.控制公司违规占用从属公司资金行为的刑法规制[J].学术交流.2007

[7].蔡亮.企业集团控制与从属关系法律调整之研究[D].华侨大学.2006

[8].李赛男.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债权人的法律责任[D].中国政法大学.2005

[9].殷承元.多复变数微分从属的最优控制[J].数学研究.2003

[10].姚文信,张建中.H(φ)空间的从属关系与调和控制[J].陕西师大学报(自然科学版).1993

标签:;  ;  ;  ;  

控制与从属论文-黄志远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