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追诉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认罪认罚,诉讼效率,被追诉人反悔权,合理,必要的限制
追诉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刘华敏,施红,高苏山[1](2019)在《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被追诉人反悔权行使机制的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新刑事诉讼法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式纳入我国刑事诉讼程序,同时确立了被追诉人在部分情形下的反悔权,但当前我国被追诉人反悔权的行使机制尚待完善,司法实践中被追诉人反悔权的行使面临诸多问题。认罪认罚从宽是一种以被追诉人认罪为前提的协商制度,被追诉人承诺放弃无罪辩护权及获得完整庭审的程序性权利,以换取实质的量刑从宽,故而对被追诉人诉讼权利的程序性保护势必会削弱,因此,必须赋予被追诉人一定限度的反悔权,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对被追诉人反悔权应施加合理、必要的限制。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司法改革大背景下,应尽快构建与之相配套的、科学合理的被追诉人反悔权行使机制。(本文来源于《《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20卷 总第20卷)——上海市青浦区检察院文集》期刊2019-12-01)
胡铭,钱文杰[2](2019)在《侦查与调查:职务犯罪追诉的模式演进及制度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厘清侦查与调查的关系,需要细致梳理职务犯罪追诉的模式演进。我国传统的职务犯罪侦查带有浓厚的职权主义色彩。经历了新中国成立初期无法可依和不成体系的前期探索,1979年后建立了检察机关主导的审问式职务犯罪侦查;1996年以来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形成了以人权保障理念为基础的审问式与对抗式相结合的侦查模式;2018年以来,在国家统一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构建了以监察机关职务犯罪调查为主导、以检察机关侦查为补充的新双轨构造。这一过程中,职务犯罪追诉权的合理扩张与依法规制是模式演进的基本方向,并直接体现在对职务犯罪侦查立法、权力规范和权利保障的深层推进上。从中也可以看出,我国新确立的监察调查制度是对以往职务犯罪侦查的承继。在刑事司法体系化视角下,调查与侦查一脉相承,这是监察调查与刑事诉讼有效衔接的基础。在尊重司法规律和坚持法治理念的基础之上,应遵循比例原则以完善监察调查制度,在高效反腐与保障被追诉人权利的权衡中践行反腐败的正当性与法治化。(本文来源于《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5期)
桑欣宇[3](2019)在《浅析我国的追诉时效中止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追诉时效制度是我国创立的一项不可缺少的制度,它在防止司法资源浪费和维护社会稳定上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到现在我国追诉时效制度仍然存在不足,对比民事诉讼时效来说没有规定追诉时效中止制度,针对社会生活中有关追诉时效法律法规等的使用中的一些不足,对我国追诉时效制度进行补充完善。提出我国法律应该增设追诉时效中止制度的建议模型,同时表达了自己的理由和意见,希望对我国追诉时效制度的完善提供一些灵感。(本文来源于《河北农机》期刊2019年06期)
马永俊[4](2019)在《认罪认罚制度下被追诉人辩护权利保障》一文中研究指出认罪认罚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体现,他既是实体法又是程序法,同时蕴含公正与效率的双重价值追求。在普通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是由会见权、阅卷权、程序选择权、质证权等一系列被追诉人自我辩护权以及律师辩护权组成,从而实现对于公权力的制约,但是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被追诉人部分权利缺位的情况下,其辩护权又该如何定位,保障的理论依据何在以及如何在现有制度基础之上进行突破和完善,在面对公权力与公民权利冲突时如何进行有效的保障和救济,则是本文研究的重点内容。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对认罪认罚制度下对被追诉人辩护权进行了研究:第一部分主要介绍被追诉人辩护权的相关理论。先从被追诉人辩护的基本概念入手,然后分析了被追诉人辩护下的两个子概念,即被追诉人自我辩护和律师辩护,并参考协同性辩护理论对其相互作用关系进行分析,进而明确保护的重点环节。第二部分主要阐述了认罪认罚制度下被追诉人的辩护权保护的风险,主要是从被追诉人的自愿性认罪难以保障、值班律师的参与问题等两个方面展开,论述了其中存在风险的原因以及表现。第叁部分分析了认罪认罚制度下对于被追诉人辩护权保护的理论价值。第四部分主要分析了认罪认罚制度被追诉人权利保护的域外经验。此部分主要是从国外经验入手,探究了大陆法系中,法国的认罪答辩程序、意大利的刑事协商程序以及英美法系主要是英国辩诉交易制度和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中对被追诉人辩护权保护的特殊制度,在总结和分析的基础上,为我国该制度下被追诉人辩护权的完善提供借鉴。第五部分主要针对第二部分中两个主要问题即被追诉人认罪自愿性以及值班律师参与问题,以认罪认罚制度自身为逻辑起点,从被追诉人角度和值班律师角度有针对性的提出了八条建议,以期对我国认罪认罚制度中被追诉人辩护权保障的有些许贡献。(本文来源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期刊2019-06-05)
张玉磊[5](2019)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被追诉人反悔权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被追诉人的反悔权,我国现行刑事诉讼制度中没有明确的规定,而在我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的案件中存在诸多被追诉人在签具结书后反悔的情况。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导致对该类案件的处理没有明确的标准,不利于保障被追诉人的权益,并且造成司法资源浪费。反悔权是一把双刃剑。合理的行使反悔权会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产生积极的影响,但是被追诉人滥用反悔权不仅会降低诉讼效率,还会影响司法权威性。本文以真实案例作为基础的条件下,以认罪认罚案件中被追诉人的反悔权相关问题为研究对象,结合具体的案例进行研究。本文通过研究认为我国应赋予被追诉人反悔权,反悔权具有正当性,其正当性表现在保障被追诉人的自愿性以及保障被追诉人的救济程序等方面。在法律赋予被追诉人反悔权的同时,应明确被追诉人行使反悔权的具体方式以及保障机制,被追诉人行使反悔权的具体情形包括撤回认罪答辩以及提起上诉,为了保障反悔权的行使,不能恶意加重被追诉人的处罚,坚持法定证明标准,保障被追诉人适用程序的选择权以及保证被追诉人反悔前所做的供述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最后要确立反悔权的制约机制,应明确反悔行为的认定标准,限制行使的主体、时间、条件、理由和行使的方式,从而防止反悔权的滥用。(本文来源于《沈阳师范大学》期刊2019-06-01)
牛瑞丹[6](2019)在《新刑诉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被追诉人自愿性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自愿性"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得以正确、合理实施的前提,现实中不能排除被追诉人的"供述"是通过威胁、引诱或其他非法手段获得的。此外,"自愿性"还受诸如交换轻缓量刑的功利心理、替他人顶罪的意愿等主观原因影响。"非自愿"的认罪认罚,必使被追诉人的相关权利受到侵害,给司法实践带来沉重的负担。构建自愿性保障机制尤为重要,如建立自愿性司法机关审查机制、保障被追诉人对实体和程序影响的知情权、增强辩护力量、允许反悔权、允许撤回权等。(本文来源于《江西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3期)
周淑婉[7](2019)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 以被追诉人的自愿性为切入点》一文中研究指出2018年10月通过的新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目前刑诉法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被追诉人的自愿性问题没有作出明确界定,导致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发挥应有效果。认罪认罚被追诉人自愿性的实体判断标准应当结合主客观方面,实践中自愿性的阻碍因素主要在于沉默权制度、证据公开制度和律师辩护制度等自愿性保障制度的缺失及不健全,以及撤回权、程序回转机制等被追诉人权利救济途径的缺失。当前,在制度保障层面,应当明确被追诉人的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完善被追诉人知悉权,保障被追诉人获得律师帮助权;在权利救济层面,应当赋予被追诉人撤回权,建立程序回转机制,以保障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本文来源于《实事求是》期刊2019年03期)
李婧[8](2019)在《我国追诉时效制度应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时作为超期审查的终期》一文中研究指出某国家工作人员在刑法修正案(九)颁布之前曾犯受贿罪,依据当时受贿罪的法定刑,其追诉时效为十五年。在立案侦查后,刑法修正案(九)对原受贿数额的认定标准进行了调整,使该国家工作人员的犯罪行为应承担的法定刑发生变化,进而追诉时效出现短缩现象,导致如果依据变更后(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9-04-11)
马东丽[9](2019)在《刑事被追诉人阅卷制度分析与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阅卷权作为辩护权中必不可少的权利之一,是刑事被追诉人据以了解案件信息、平衡控辩双方诉讼资源的重要途径,可以有效地防御公诉方对其发起的诉讼指控。然而,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却一直将刑事被追诉人排除在阅卷权的行使主体之外,使其无法真正参与到案卷信息的辨析中。基于上述情况,从法律传统的影响和对现实的担忧两方面论证了我国刑事被追诉人阅卷权缺失的原因;其次,以刑事被追诉人诉讼角色的调整和控辩双方的平等武装为指导思路,具体从阅卷的情形、时间、内容、方式以及以程序性制裁为手段的救济措施等方面构建了我国刑事被追诉人阅卷制度;最后,为了便于刑事被追诉人更好地行使并真正落实阅卷权,从设置特殊案外人和改变庭审布局与构造两方面来构建我国刑事被追诉人阅卷权的保障措施。(本文来源于《河南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2期)
郭松[10](2019)在《被追诉人的权利处分:基础规范与制度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被追诉人处分权利是现代刑事诉讼维系协商性乃至行政式案件处理方式正当性的关键机制。我国在制度层面明确确立被追诉人权利处分机制,既有现实必要,也有理论根据。当然,认可被追诉人处分权利,并不等于任何条件下的权利处分都具有正当性,更不意味着权利处分可以不受任何限制。相反,被追诉人处分权利必须满足特定的程序与实体要件,并受他人权利、法律优位与公共利益等因素的制约。鉴于权利处分必然减损被追诉人受法律保护的程度,再加上我国保障被追诉人权利处分合法性的相关机制存在较多疏漏,当前在制度构建方面最为紧要的工作是明确权利处分的构成要件与可处分的权利范围,并确立必要的核查机制,以防止被追诉人的权利处分沦为公权力主体实现特定目的的工具。(本文来源于《法学研究》期刊2019年01期)
追诉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厘清侦查与调查的关系,需要细致梳理职务犯罪追诉的模式演进。我国传统的职务犯罪侦查带有浓厚的职权主义色彩。经历了新中国成立初期无法可依和不成体系的前期探索,1979年后建立了检察机关主导的审问式职务犯罪侦查;1996年以来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形成了以人权保障理念为基础的审问式与对抗式相结合的侦查模式;2018年以来,在国家统一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构建了以监察机关职务犯罪调查为主导、以检察机关侦查为补充的新双轨构造。这一过程中,职务犯罪追诉权的合理扩张与依法规制是模式演进的基本方向,并直接体现在对职务犯罪侦查立法、权力规范和权利保障的深层推进上。从中也可以看出,我国新确立的监察调查制度是对以往职务犯罪侦查的承继。在刑事司法体系化视角下,调查与侦查一脉相承,这是监察调查与刑事诉讼有效衔接的基础。在尊重司法规律和坚持法治理念的基础之上,应遵循比例原则以完善监察调查制度,在高效反腐与保障被追诉人权利的权衡中践行反腐败的正当性与法治化。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追诉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1].刘华敏,施红,高苏山.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被追诉人反悔权行使机制的构建[C].《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20卷总第20卷)——上海市青浦区检察院文集.2019
[2].胡铭,钱文杰.侦查与调查:职务犯罪追诉的模式演进及制度完善[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9
[3].桑欣宇.浅析我国的追诉时效中止制度[J].河北农机.2019
[4].马永俊.认罪认罚制度下被追诉人辩护权利保障[D].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9
[5].张玉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被追诉人反悔权问题研究[D].沈阳师范大学.2019
[6].牛瑞丹.新刑诉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被追诉人自愿性研究[J].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9
[7].周淑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以被追诉人的自愿性为切入点[J].实事求是.2019
[8].李婧.我国追诉时效制度应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时作为超期审查的终期[N].人民法院报.2019
[9].马东丽.刑事被追诉人阅卷制度分析与构建[J].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9
[10].郭松.被追诉人的权利处分:基础规范与制度构建[J].法学研究.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