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修宪程序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2018年宪法修正案,宪法修改,实证研究
修宪程序论文文献综述
张立哲[1](2018)在《宪法修改程序实证研究——以2018年修宪为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宪法需保持权威与稳定,修宪要坚持按照严格程序进行。2018年宪法修改,修订程序、修订条目以及修订内容,均为宪法部分修改中的历次之最。以2018年宪法修正案为中心,比较1954年宪法以来的10次宪法修改,以期总结梳理经验,为科学立宪、民主立宪和依法立宪提供参考。(本文来源于《中共乌鲁木齐市委党校学报》期刊2018年02期)
杜强强[2](2018)在《从宪法修正案看我国修宪方式和程序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全国人大自1988年以来采用修正案的方式修改我国《宪法》。修正案方式的长处在于它能保持宪法原文的不变,但它也令宪法含义的确定复杂化了。随着宪法修正案数量的增加,这种缺陷将日益凸显。就我国的宪法修改实践而言,全国人大通过的修正案不便于独立援引,而实践中的修正案在实质上依然是对宪法原文的改动,但修改后公布的原文却未经全国人大表决。在这种情形下,全国人大有必要在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正文中阐明宪法全文的公布方式,从而使修改后的宪法全文成为正式的法定文本,这样更有利于维护宪法文本的权威。我国应当制定《宪法修改程序法》,由该法具体规定宪法修改的审议和表决通过程序以及宪法文本的公布程序等事项。(本文来源于《政治与法律》期刊2018年06期)
廖勤,陆依斐[3](2017)在《安倍赢了大选,修宪进程将提速?》一文中研究指出22日举行的日本众议院选举落幕,日本首相安倍晋叁领导的自民党与公明党执政联盟大胜,获得叁分之二(310)以上席位,自民党席位单独过半。在5年来第二次提前大选的政治豪赌中,安倍又赌赢了,他有望在首相之位上实现叁连任,成为日本战后任职时间最长的首相。(本文来源于《解放日报》期刊2017-10-23)
张超[4](2014)在《日七政党提交“修宪程序法”修订案》一文中研究指出日本朝野7党本月8日向国会提交了《关于修改日本国宪法程序的法律》修订案,规定新法实施4年后将参加国民投票的法定年龄由20岁正式降为18岁。修订案还准备放宽公务员在修宪过程中的政治权利限制。 在是否修宪仍在讨论,且反对意见占据多数的情况下,日本政(本文来源于《法制日报》期刊2014-04-15)
汤先营[5](2013)在《缅甸启动修宪程序》一文中研究指出缅甸联邦议会日前通过决议,成立一个由民族院和人民院共109名议员组成的宪法评估联合委员会,为修改宪法做准备。此举标志着备受关注的修宪程序正式启动。 缅甸在2008年5月举行全民公决,通过了《缅甸联邦共和国宪法》,即2008宪法,该宪法也被称为新(本文来源于《光明日报》期刊2013-08-06)
豆星星[6](2010)在《论修宪程序中的公众参与》一文中研究指出修宪的民主原则要求公众广泛而有效地参与修宪活动。从各国宪法规定与发展趋势看,公众参与修宪方式的多样化是当代宪法发展的方向,其中公民创制与全民复决是更有深度、更具实质性的参与方式。我们应进一步营造良好的政治参与文化、公开修宪信息、拓宽参与渠道与方式、建立和完善公众参与的相关制度,以提高我国公众参与修宪的质量。(本文来源于《法商研究》期刊2010年03期)
贺日开[7](2009)在《修宪权正当程序控制论》一文中研究指出为防范修宪权的滥用,必须对其施加程序控制。正当的修宪程序不仅具有工具性价值,而且还具有促进民主性、提升民族理性和树立宪法权威性等独立价值。正当的修宪程序应该遵循平等参与、刚性、修宪权能适度分散行使和效率等原则。考察各国修宪权程序控制模式,发现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往往会将修宪动议主体与修宪议案决定主体结合起来考虑,使二者能够起到既相互制约又互为补充的作用。我国的修宪程序在参与性、刚性和权能分散性方面存在明显的不足。应当赋予国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修宪动议权,规定人民的讨论权,修宪议案的决定应该采取代表与人民分享部分内容的共决型模式,即某些宪法条款全国人大就有权决定修改,而另外一些宪法条款则只有人民以全民公决的方式才能决定是否修改。(本文来源于《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09年05期)
李莉[8](2009)在《我国修宪程序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选择以程序的视角看待我国修宪问题,进而展开对我国修宪程序问题的研究。修宪程序作为立法程序之一,它是修宪行为与修宪内容正当性与合理性的重要保证。修宪程序必须满足立法程序的基本环节构成,必须具备修宪准备、提案、审议、表决、公布等基本的阶段与环节设置,而且必须使这些阶段充分有效地发挥对修宪建议和修宪议案的过滤和淘汰功能,以此体现立法程序的民主、交涉、理性、效率、平衡、中立等基本价值,由此产生的修宪结果才能为社会和大众信服和接受。然而,就目前我国修宪程序的设置和运作现状来看,首先,我国关于修宪程序的宪法和法律规范很不健全,规定分散,缺乏连续性,而且规定的修宪环节也很不完整,例如,只规定了修宪的提案权和表决权,对于审议和公布环节等没有规定;其次,修宪程序在实践运作中,还存在主体虚置,权限缺乏依据、制约,或权限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例如,全国人大代表作为修宪提案主体的虚置以及行使修宪提案权缺乏可操作性的问题,全国人大主席团审议修宪议案的权力过大,以及其作为修宪公布主体缺乏法定依据的问题等;再次,与修宪相关的配套制度也很不完善,例如,与修宪相关的人大的审议表决方式、会议与会期安排等给修宪造成了不少困扰。这一系列问题的存在使修宪程序各个阶段的权力主体无法有效地(有时甚至根本无法)行使权力,从而使修宪程序各个阶段的功能无法得到有效(有时甚至根本无法)发挥。以上存在于修宪程序上的问题,一方面是由于在修宪过程中,关于“党的领导与人民民主之间的关系”处理还有欠妥当,从而过多地强调修宪过程中的意见“集中”,而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各种修宪建议之间的充分、民主、公开的交流与博弈;另一方面则是由于我国尚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对宪法和修宪更多的定位在为改革服务,对改革成果进行及时确认的目标上。以上这两方面的原因,很大程度上造就了我国目前这种“重内容轻程序”的修宪理念,以及“重效率轻民主”的修宪程序设置。而由这种修宪程序带来的修宪结果在现实中必然遭受正当性与合理性方面的拷问。宪法的实效性也在无形之中受到了抑制,宪法的权威性受到影响。面对我国修宪程序存在的问题,应当从理论研究层面、宪法法律规范层面,以及制度构建层面来共同努力,寻求解决问题并完善我国修宪程序的有效途径和措施。具体说来,在理论研究层面,应当加强从程序的角度研究我国修宪问题,特别是要注重立法及立法程序理论与技术在修宪过程中的运用,并在结合我国国情的同时,积极吸收国外修宪程序方面的有益经验;在规范层面,应充实宪法和法律上关于修宪程序的规定,将不同的修宪环节相应地规定到宪法和法律中去;在制度构建层面,特别需要加强与修宪相关的配套制度的构建和完善,例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等。综上,在笔者看来,我国修宪程序是一个值得并可以深入研究的宪法问题,笔者希望通过以上研究,从程序角度重新审视我国的修宪,考察修宪过程中各权力主体行使权力的状况,以及修宪建议到修正案在修宪程序中所经历的过程和结果,剖析修宪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进而寻求完善我国修宪程序和修宪制度的途径和措施,弥补学界在修宪程序研究方面的不足,规范我国修宪实践,实现“党的领导、依法治国、人民民主”叁者在修宪过程中的有机统一。(本文来源于《上海交通大学》期刊2009-02-16)
李粉[9](2009)在《修宪程序比较》一文中研究指出修宪程序是宪法修改制度的重要内容,修宪程序的完善能够规范、制约宪法修改权力.从各国对宪法修改程序的规定看,大致包括4个方面的内容:提案程序、公告程序、议决程序、公布程序,本文从这4个方面对一些国家的修宪程序作了比较,并与我国的修宪程序作了对照,以期对我国的修宪程序的完善提供立法借鉴.(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09年03期)
柳建龙[10](2008)在《略论修宪程序的违反:印度之经验》一文中研究指出修宪权的限制乃是一个重要的宪法学理论问题,然而长期以来修宪权的限制的探讨仍然限于修宪机关的自我克制上,而且主要是围绕着实体问题展开,甚少关注司法机关对于修宪权行使的控制,尤其是修宪程序上的控制。应该明确:修宪权的行使可能违反修宪程序,宪法上的修宪程序规定具有强制性,故而,在一定情形下应当使宪法之修正归于无效。(本文来源于《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08年06期)
修宪程序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全国人大自1988年以来采用修正案的方式修改我国《宪法》。修正案方式的长处在于它能保持宪法原文的不变,但它也令宪法含义的确定复杂化了。随着宪法修正案数量的增加,这种缺陷将日益凸显。就我国的宪法修改实践而言,全国人大通过的修正案不便于独立援引,而实践中的修正案在实质上依然是对宪法原文的改动,但修改后公布的原文却未经全国人大表决。在这种情形下,全国人大有必要在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正文中阐明宪法全文的公布方式,从而使修改后的宪法全文成为正式的法定文本,这样更有利于维护宪法文本的权威。我国应当制定《宪法修改程序法》,由该法具体规定宪法修改的审议和表决通过程序以及宪法文本的公布程序等事项。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修宪程序论文参考文献
[1].张立哲.宪法修改程序实证研究——以2018年修宪为中心[J].中共乌鲁木齐市委党校学报.2018
[2].杜强强.从宪法修正案看我国修宪方式和程序的完善[J].政治与法律.2018
[3].廖勤,陆依斐.安倍赢了大选,修宪进程将提速?[N].解放日报.2017
[4].张超.日七政党提交“修宪程序法”修订案[N].法制日报.2014
[5].汤先营.缅甸启动修宪程序[N].光明日报.2013
[6].豆星星.论修宪程序中的公众参与[J].法商研究.2010
[7].贺日开.修宪权正当程序控制论[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09
[8].李莉.我国修宪程序问题研究[D].上海交通大学.2009
[9].李粉.修宪程序比较[J].法制与社会.2009
[10].柳建龙.略论修宪程序的违反:印度之经验[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
标签:2018年宪法修正案; 宪法修改; 实证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