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技术措施的滥用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版权技术保护措施,版权滥用,保护例外,信息披露
技术措施的滥用论文文献综述
王影航[1](2019)在《版权技术保护措施滥用行为规制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版权技术保护措施作为法律认可并保护的私力救济技术手段,其使用应有利于维护版权利益平衡。但是,其在现实中却屡被滥用而危及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对于技术保护措施滥用行为,我国版权法既缺乏明确的认定标准,也缺少针对性的惩戒与监督机制。因此,建议我国版权法结合技术核心功能、技术侵害性以及技术使用透明度等因素进一步明确并细化版权技术保护措施滥用行为的认定标准,并针对有关滥用行为完善相应的惩戒与责任制度,同时构建必要的信息披露与滥用监控机制。(本文来源于《出版发行研究》期刊2019年09期)
王迁[2](2018)在《论版权法对滥用技术措施行为的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版权法保护技术措施的正当性在于维护权利人在版权法中的正当利益,即从他人对作品的使用中获得合理回报。如果权利人设置技术措施的作用在于阻止他人对作品进行不损害其在版权法中正当利益的使用,那么权利人希望借助版权法对技术措施的保护去禁止他人对该技术措施的规避,就属于对技术措施的滥用。借助技术措施进行捆绑销售和划分销售市场是典型的滥用行为。即使该技术措施兼具防止版权侵权或防止在未付费的情况下使用作品的功能,版权法也不应对其提供保护。因此,我国应当在修订《着作权法》时,将任何与实现权利人在版权法中正当利益无关的技术措施排除出保护范围。(本文来源于《现代法学》期刊2018年04期)
周萍,宋伟[3](2012)在《数字版权中技术措施滥用的判断标准》一文中研究指出技术措施滥用的判断标准一直是技术措施研究领域的难点问题,当前理论界对技术措施滥用的判断标准鲜少涉及。笔者根据技术措施立法及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定,认为技术措施滥用是指版权人不合理地使用技术措施扩张版权,造成对他人利益和公众利益侵害的行为。并结合相关案例,从性质合法性、保护对象相关性、设定措施目的性和结果有效性四个方面构建了技术措施滥用的判断标准。(本文来源于《中国传媒科技》期刊2012年08期)
罗明东[4](2012)在《着作权领域技术措施的滥用及对策》一文中研究指出上世纪90年代以来,数字技术得到迅猛的发展和普及,作品从此得以快速、轻易地被大量复制、传播,着作权人控制作品的能力大大降低,权利极易被侵犯。与此同时,由于着作权法制的滞后性,使得权利人难以在已有法制内寻求权利保护,转而采取权利自救措施——技术措施。有效技术措施的采用大大增强了权利人控制作品的能力,可以有效保障其着作权,利益天平开始重向权利人倾斜。技术的问题还是要靠技术本身来解决,规避、破坏技术措施的技术与技术措施相伴而生,着作权人控制自身权利的能力再次受到威胁,为此,技术措施保护的规定被纳入法律规则的范畴,希望藉此禁止规避、破坏技术措施的行为,有效保障技术措施,实现保障着作权人着作权的目的。世界大多数国家立法以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两个重要条约都将技术措施保护的规定纳入了着作权规则中,几乎所有的着作权法相关规则都将规避、破坏技术措施的行为以及为他人规避、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装置、部件或服务的行为界定为侵权行为,并且对其施以民事、刑事责任。但绝大多数国家有关技术措施保护的规定就止步于此,而对于着作权人滥用这种技术措施,妨碍社会公众合理获取和使用作品的行为却普遍的缺乏规制。直至本世纪初,在着作权制度内才开始出现规制技术措施滥用的有关规则,其中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案》和欧盟《版权指令》是突出代表,但这种预防技术措施滥用的规则以及技术措施滥用的救济规则和责任制度都还远未完善。我国立法也是在《着作权法》中对技术措施施以保护,然而在技术措施滥用相关规定上几乎为空白,离欧美为主的发达国家的规定还有较大差距,更是与我国具体国情相背离,法制的完善迫在眉睫。对技术措施及其滥用行为的处置,司法中也已经开始进行了初步的有益探索。本研究的目的在于探究如何完善我国技术措施保护规则,重新恢复着作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为了实现该目的,本研究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一、技术措施及其着作权保护概述;二、技术措施滥用的主要表现以及对着作权法的冲击;叁、世界主要的技术措施保护相关规则极其评价;四、我国应对技术措施滥用行为的法律对策。经过上述分析,本研究初步提出了应对技术措施滥用的法律对策,即:首先通过细化现有规定,突出着作权人的义务来预防技术措施的滥用;其次,建立技术措施滥用行为的法律救济机制和责任规则,将禁止权利滥用的原则落到实处;最后,基于《着作权法》以及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内部协调、统一之要求,有必要在《着作权法》之外建立相应的技术措施保护及滥用相关规则。另外,在法制得以完善之前,应当充分发挥司法、行政的能动作用,以便更好、更快地与数字传媒的发展状况相适应。(本文来源于《西南大学》期刊2012-04-20)
塔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5](2011)在《塔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五项措施 打击生产企业滥用食品添加剂》一文中研究指出塔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采取五项措施,打击生产企业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一是领导重视,制订方案。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二是强化培训,增强意识。首先对企业人员进行培训。在塔城市(本文来源于《塔城日报(汉)》期刊2011-07-04)
丁皓[6](2011)在《技术措施滥用规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任何一次技术的进步在改变社会各阶层利益格局的同时也会推动着作权法的发展。为了最大程度上能够使自己的着作权在这个大环境中不受侵害,着作权人第一选择首先采取技术措施作为保护版权的私力救济办法。然而由于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着作权人为了能够在扩大自己的经济效益,于是借着技术措施的幌子,从而达到其希望的非法目的,例如非法搭售、实施攻击型技术措施、强占公有领域资源等。我们称这种行为为“滥用技术措施“的行为。本文从技术措施以及技术措施滥用的概念入手,论述了技术措施滥用形式及后果,最后提出对这一行为的规制方案及立法建议。文章分为导言、正文、结论叁个部分。导言部分写明了本文的写作目的以及行文思路。希望能够通过借助相关文献资料及案例,能够厘清规制滥用技术措施的思路,同时分析我国目前所存在的不足,并提出合理的规制方案与建议,以期为将来这一领域内的立法和司法有所帮助。正文由四章组成:第一章对技术措施的概念以及法律属性进行分析论述,笔者从世界各国以及国际立法对于技术措施的定义出发,对技术措施的概念首先进行了清晰地界定。其次,针对技术措施的法律属性进行分析,认定技术措施实际上是一种自力救济手段。第二章对技术措施滥用的概念进行了论述,明确技术措施的保护应当划定一定的范围,否则就有可能构成技术措施的滥用。另外,分析技术措施滥用的表现形式和后果,主要包含:捆绑销售、实施攻击型技术措施、强占公有领域资源叁种表现形式。第叁章主要是针对前一章所列举的叁种滥用技术措施行为从法律规制和法律原则上制定出相应的规制方案,并加以阐述分析。第四章是在之前规制方案的基础上,在我国相关立法上就规制技术措施滥用行为进行具体调整,并提根据我国的实际立法现状提出相关建议。最后一章是结论部分。在这一章中,笔者主要是总结之前针对技术措施滥用的规制方案以及立法建议,希望能够完善我国的技术措施立法。(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1-04-20)
杜军[7](2011)在《版权技术措施滥用的版权法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为了应对数字网络时代给版权保护带来的挑战,版权人开始使用技术措施进行私力救济,然而技术措施在这日新月异的数字网络环境中很容易遭到规避或破解,因此版权人意识到仅仅依靠技术维权是不行的,还得取得法律的保护。于是在版权人的推动下,各国纷纷出台禁止规避技术措施的立法。但技术措施也有负面效应,技术措施保护立法随之而来的就是技术措施滥用问题,版权人为了最大化自身利益,不惜侵害公共利益,影响了版权法的利益平衡机制,造成了严重的后果。这样一来,针对版权技术措施的立法在禁止规避技术措施的同时,还必须考虑到何如规制技术措施滥用的问题。本文希望通过分析技术措施的基本属性、技术措施滥用的成因与危害、国外立法的规定以及我国的具体情况,为完善我国的规制技术措施滥用立法做一些探究,以期能够找到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技术措施滥用规制体系。本文正文部分共四章,共约3万字。第一章是对技术措施合法性的分析。首先介绍了技术措施的概念和主要类型,然后通过分析技术措施产生背景,得出技术措施的法律属性是维护版权利益平衡的辅助手段,再由该属性出发,分析出受法律保护的技术措施应当符合四点合法性要件。第二章是分析规制技术措施滥用的必要性。本章首先解释了何为技术措施滥用,再以案例形式分别介绍了滥用技术措施的叁类典型表现,展现出技术措施滥用的危害,以证明规制技术措施滥用的必要性。第叁章是笔者试图探究规制技术措施滥用的体系建构。笔者认为应当将版权法的利益平衡原则作为整个规制体系的基本原则加以明确,并在这一基本原则的指导下,分别提出两个方面的具体规制方法,即设定反规避技术措施例外和设立专门机构干预技术措施滥用。并通过考察外国立法实践,对这两个方面的具体规制方法进行评析和细化。第四章是联系中国的具体情况提出关于规制技术措施滥用的建议。笔者首先分析了当前我国立法中对于规制技术措施滥用的不足,再针对这些不足,并以本文第叁章中建构的规制技术措施滥用体系为出发,也从确立规制滥用的基本原则,设定反规避技术措施的例外和设立专门机构干预技术措施滥用叁个方面,对在我国版权立法中规制技术措施滥用提出了建议。(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1-04-16)
卢静,刘珉曳[8](2010)在《我国技术措施滥用版权法规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一文中研究指出面对现代社会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许多着作权人开始在数字化作品中使用各种技术手段保护自己的权利。多种技术保护手段的出现无疑是一把双刃剑,急需法律的规范,目前,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都有丰富的关于技术措施的立法,我国《着作权法》修订后也新增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并出台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但是我国相关法律规范仍然存在着不少问题需要改善,本文就这些问题提出了一些完善的建议。(本文来源于《中国城市经济》期刊2010年11期)
陶长洲[9](2010)在《论版权技术措施滥用的法律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版权法的根本目的和最终目标就是建立起一套版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均衡机制。围绕版权技术措施产生的种种法律问题实际上是版权法领域先前建立起来的利益平衡机制在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高速发展的环境下被打破后所产生的一系列特殊问题。一方面,由于司法程序的滞后性致使版权人在盗版行为肆意横行时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救济,不得不借助版权技术措施来加强其对作品的保护;另一方面,当版权人采取技术措施以后,传统版权法领域规定的作品使用行为,如合理使用等,却又受到技术措施本身及其相关立法保护的限制。技术措施是权利人为保护版权及其邻接权免受侵害而采取的防止或者限制他人未经授权擅自浏览、欣赏、复制、使用、发行、修改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及相关产品的各类有效设备、零件、技术、方法。从本质上说,技术措施是一种版权人及邻接权人为保护自身权利免遭侵害所采取的私力救济措施。技术措施根据其对外特性,可以分为防御性技术措施和攻击性技术措施,其中防御性技术措施又可以进一步分为消极防御性技术措施和积极防御性技术措施。合理的技术措施必须具有目的合法性、有效性、防御性、版权相关性的特征。技术措施对于维护版权法领域的利益平衡具有重要意义,因此相关立法应当给予充分保护,但是对技术措施的过度保护也会赋予版权人过多的权利从而给社会公共利益带来负面影响。目前,技术措施的滥用已经造成对合理使用的限制、对公平竞争的威胁、对公共秩序的侵犯、对公有领域的侵吞、对信息系统的危害、对网络隐私的侵扰等诸多方面的问题。因此,必须加强对版权技术措施的法律规制,建立完善的版权技术措施立法体系建立完善的版权技术措施立法体系,首先要确立技术措施立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是利益均衡原则和禁止版权滥用原则。其次要完善着作权法对技术措施滥用的规制,我国在技术措施立法方面正处于起步阶段,需要改进的地方有很多,比如:定义、合法性和有效性标准、规避技术措施行为的限制与例外、采取技术措施版权人的义务、版权人滥用技术措施的法律责任等。再次要完善反垄断法对技术措施滥用的规制,包括反垄断法方面的明确版权技术措施领域反垄断的基本原则和制定版权技术措施领域反垄断指南以及行政管理方面的技术措施登记制度和技术措施审查评估机制。(本文来源于《湖南师范大学》期刊2010-05-01)
于志刚[10](2010)在《关于滥用软件技术保护措施行为的刑法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微软黑屏事件"引发了众多的社会思考,实质上这是一种滥用软件技术保护措施对于用户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损害行为,此种企业"私力救济"型非法制裁个人用户的行为在过去20年内屡次发生,微软公司的行为只是再一次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严重的软件技术保护措施滥用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由刑法对其进行评价。对于现行刑法体系下如何应对和制裁软件技术保护措施滥用行为,并从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层面上来思考信息资料保护体系上的平等原则,进而思考将滥用软件技术保护措施的行为单独入罪化的可能性,有着现实意义。(本文来源于《政法论丛》期刊2010年02期)
技术措施的滥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版权法保护技术措施的正当性在于维护权利人在版权法中的正当利益,即从他人对作品的使用中获得合理回报。如果权利人设置技术措施的作用在于阻止他人对作品进行不损害其在版权法中正当利益的使用,那么权利人希望借助版权法对技术措施的保护去禁止他人对该技术措施的规避,就属于对技术措施的滥用。借助技术措施进行捆绑销售和划分销售市场是典型的滥用行为。即使该技术措施兼具防止版权侵权或防止在未付费的情况下使用作品的功能,版权法也不应对其提供保护。因此,我国应当在修订《着作权法》时,将任何与实现权利人在版权法中正当利益无关的技术措施排除出保护范围。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技术措施的滥用论文参考文献
[1].王影航.版权技术保护措施滥用行为规制探析[J].出版发行研究.2019
[2].王迁.论版权法对滥用技术措施行为的规制[J].现代法学.2018
[3].周萍,宋伟.数字版权中技术措施滥用的判断标准[J].中国传媒科技.2012
[4].罗明东.着作权领域技术措施的滥用及对策[D].西南大学.2012
[5].塔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塔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五项措施打击生产企业滥用食品添加剂[N].塔城日报(汉).2011
[6].丁皓.技术措施滥用规制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1
[7].杜军.版权技术措施滥用的版权法规制[D].华东政法大学.2011
[8].卢静,刘珉曳.我国技术措施滥用版权法规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J].中国城市经济.2010
[9].陶长洲.论版权技术措施滥用的法律规制[D].湖南师范大学.2010
[10].于志刚.关于滥用软件技术保护措施行为的刑法思考[J].政法论丛.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