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整融资论文-冯浩浩

重整融资论文-冯浩浩

导读:本文包含了重整融资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破产重整,融资,重整融资方式

重整融资论文文献综述

冯浩浩[1](2019)在《破产重整融资的特征及常见方式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破产重整是我国《企业破产法》中规定的重要法律制度,相较于破产清算,重整是对债务人存续价值和发展潜力的肯定,是对债务人的积极拯救,目的在于使企业摆脱财务困境,恢复经营管理能力,重获新生,最终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实现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而融资是实现破产重整的第一要素,能否获得融资,补充现金流,解决债务人现金流断裂的情况,直接决定着公司破产重整能否成功。与正常的企业融资不同,重整企业的融资有着鲜明的特征:涉及主体的多元化、融资的时限性、融资的受制约性等。参考司法实践,常见的融资方式主要有重整借款、重整资产转让和置换、资本结构调整叁种,本文亦主要分析这叁种重整融资方式。希冀通过对重整融资的特征和叁种常见的融资方式进行分析,阐明利弊,为实践过程中选择融资方式提供参考和借鉴。(本文来源于《第十二届“中部崛起法治论坛”论文汇编集》期刊2019-11-19)

龚妮[2](2019)在《论破产重整融资中债权优先性》一文中研究指出由于破产重整融资中的债权优先性规则具有公平、效率及利益平衡等价值,在各国破产立法得到确认。破产重整融资中的优先权主要包括不同层级贷款优先权与共益债权的优先性两大类,但两者的立法构造与适用范围均不同。由于重整中的公司融资成本和谈判成本都大大增加,这种权利的界定必须依赖于制度这种公共产品的供给才能实现,然后各方主体在新的框架下展开博弈,实现各自利益的最大化。反之,如果没有一项关于优先权的制度设计,那么在很大程度上,破产法上的重整就和一般法庭外的重组没有区别或者区别不大。(本文来源于《第十二届“中部崛起法治论坛”论文汇编集》期刊2019-11-19)

尚志东,王抗[3](2019)在《重整期间新融资的困境与解决之道探析——从司法解释叁第二条谈起》一文中研究指出重整期间融资是破产重整程序中重要的制度设计,是债务人缓解流动资金紧张、恢复生产经营、维系运营价值的关键保障。然而,《企业破产法》关于重整期间融资的规定过于简单,在对于债权人的保护等方面尚存争议,导致实践中鲜有债务人通过该制度获得融资,实现制度价值。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叁)》作出了相应的调整回应,从制度构建上进一步完善了重整期间融资的制度供给,明确了包括借款程序、借款用途、借款主体、借款性质、保障措施等的问题。重整期间融资制度于债务人而言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凭借其可融资金额大、资金来源稳定、债权人接受度较高等优势,能够真正发挥挽救困境企业的作用。尽管如此,实践中,融资债权人仍然面临着融资债权保护力度较弱、融资收益较低等问题。针对前述问题,本文结合美国DIP制度的规定和实践运用情况,对我国重整期间融资制度提出完善建议:一方面,需要再次明确重整制度的核心要素,即债务人必须具备运营价值;另一方面,采取包括加强对融资债权人的保护、有限地鼓励融资债权人对重整程序的控制、建立债务人识别机制、建立借款相关事项审查机制等措施,切实加强重整期间融资制度的可适用性。(本文来源于《第十二届“中部崛起法治论坛”论文汇编集》期刊2019-11-19)

尚志东,王抗[4](2019)在《重整期间新融资的困境与解决之道探析——从司法解释叁第二条谈起》一文中研究指出重整制度集中体现了破产法的企业挽救功能,是现代破产法的发展趋势。重整制度已经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被证明是法治化、市场化挽救企业最行之有效的手段,但实践中重整制度的适用却忽视了重整期间继续融资对重整制度价值最大化的功效,该种忽视既有制度本身设计不完善的原因,亦有参与主体对重整期间新融资制度认识不足有关。司法解释叁进一步完善了重整期间的融资制度,但从制度设计本身而言依然存在商榷与进一步完善之处。为最大程度发挥重整期间融资制度对重整制度价值释放的辅助作用,充分发挥该制度本身的价值,应该参考借鉴域外立法例进一步对该制度进行完善。(本文来源于《第十二届“中部崛起法治论坛”论文汇编集》期刊2019-11-19)

宋炜,王英[5](2019)在《银行提供重整融资的风险及保障制度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重整融资是困境企业为获取重整期间继续经营所需资金而进行的融资活动,对重整成功至关重要。企业在正常状态下,基于资产、信用等获取银行综合授信贷款并不困难,一旦资不抵债、达到破产临界,信用也消失殆尽,资金筹集之艰难可想而知。作为大债权人,银行经常以"逃废债""影响优先权实现"等原因反对企业进入破产程序,而在破产重整期间,能像重钢股份重整案中的大债权人国家开发银行一样,继续向债务人企业"输血"的更是凤毛麟角。2019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叁)》,其中第二条明确了对新融资借款人的相关保护制度,不难看出国家在供给侧改革大背景下,对于吸引、鼓励社会资源进入破产程序助力困境企业摆脱债务危机、涅盘重生的态度。本文作者尝试结合此案进行分析、比对,以探析银行在重整程序中提供新借款的风险以及制度保障。(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23期)

丁燕[6](2019)在《破产重整企业债权融资的异化及其解决》一文中研究指出破产重整企业在债权融资实践中遭遇障碍,其根源在于贷款人权益未获得充分法律保障,缺乏有效激励提供资金。基于"可持续经营"与"利益平衡"的"二元论"破产重整价值理念,为拯救重整企业,提高融资成功率,有必要重塑微观规则,如激活《企业破产法》第75条第2款、全方位构建优先权,尤其是创设超级优先权、确认程序转换后的退出优先权等;同时,为平衡各方利益,法院应依法确认贷款协议中的敲诈勒索性条款、混合担保条款无效。从宏观视角出发,遵循供求定律构建我国破产债权交易市场、促进破产职业共同体的形成,亦是从根本上解决债权融资困境的有效路径。破产债权交易市场的基本原则是公正、透明,要求义务人及时、真实、全面地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9年04期)

丁燕[7](2019)在《论破产重整融资中债权的优先性》一文中研究指出破产重整融资中的债权优先性规则发轫于19世纪美国大型铁路公司重整,鉴于该规则所具有的公平、效率及利益平衡等价值,各国破产立法纷纷予以确认。从规则设计角度分析,主要包括不同层级贷款优先权与共益债权的优先性两大类,但两者的立法构造与适用范围均不同。检视我国相关立法的缺陷与疏漏,建议:一是明确将"重整程序中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借款"界定为"共益债务",优先于无担保债权受偿;二是将此优先权向前延伸至重整程序申请后至法院裁定前的阶段;叁是构建超级优先权,使其优先于既存担保债权,但须符合实体和程序之前提要件;四是将此优先权向后拓展至重整程序转清算程序中。(本文来源于《法学论坛》期刊2019年03期)

吴娟娟,许晓[8](2018)在《多家民企破产重整 融资破局需走出连环担保怪圈》一文中研究指出近日,金立集团、宁上陵集团、大海集团等多家民企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其中,部分民企存在互联担保情况。业内人士表示,对于投资者来说,企业之间互联互保措施,令一家企业的风险蔓延到了整条担保链条,也令部分投资者噤若寒蝉,对某个地区的企业不敢触碰,进一步恶化了该地区(本文来源于《中国证券报》期刊2018-11-28)

杨井鑫[9](2018)在《新飞电器重整背后:融资难加剧 银行排查风险》一文中研究指出一代家电巨头新飞电器集团走向了破产重整,全系品牌新飞电器、新飞家电、新飞制冷器具叁家公司的100%股权将于6月28日公开以底价4.5亿元进行拍卖。实际上,新飞电器早在去年年底就已经被迫停产,其背后原因在于连续的经营亏损和资金链上的压力。据《中国(本文来源于《中国经营报》期刊2018-06-18)

王琳琳[10](2018)在《破产重整中融资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关于破产重整的意义,学者多从挽救企业、保障公司债权人利益、维护当地经济发展、解决职工就业等方面来论述,事实也证明,公司一旦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不仅普通债权人的债权难以获得清偿,就是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也很少能够获得完全清偿,甚至基本上难以获得清偿,这更加凸显了对陷入财务困境企业进行破产重整的必要性。融资,是关系到破产重整能否实现的第一要素,可以说能否获得融资,获得融资的多少直接决定了公司破产重整是否能够成功,成功的可能性大小。但是因为陷入破产重整的企业,一般在财务上都处于困难期,如果没有一个完整的法律保障体系,其融资渠道、融资金额、融资方式都要受到限制。因此,本文将破产重整中的融资制度作为核心要素进行研究,并在分析论证的基础上,充分考虑目前司法实践中的做法,提出关于完善我国企业破产重整融资的制度设想和安排。全文按照引言、基础概念阐述、现状介绍、国外立法借鉴、破产重整融资的制度安排、结论这样的结构进行安排。在引言阶段主要是点出本文写作的重要意义和现实需要。在基础概念阐述篇,从破产重整融资的基本概念、类型模式、价值意义叁个方面,描绘出破产重整融资制度的基本构架。在破产重整融资的现状介绍部分里,从我国公司法、破产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发,指出我国目前的法律主要侧重于引导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对公司破产重整融资的制度安排,仅有原则性的规定,不仅不成体系,而且操作性不强,导致在司法实践中,破产重整融资面临法律保护不足、融资渠道单一、破产重整融资成功率低等一系列问题。在国外立法借鉴篇,主要是通过对美国、英国、法国等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破产重整融资法律制度的介绍,指出我国借鉴方向。在破产重整融资制度安排篇,则从完善立法、加强对债权人利益保护、丰富破产重整融资渠道、方法以及规范破产重整融资的操作,加强监管这些具体的角度出发,提出完善我国企业破产重整融资制度的建议和意见。(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8-03-16)

重整融资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由于破产重整融资中的债权优先性规则具有公平、效率及利益平衡等价值,在各国破产立法得到确认。破产重整融资中的优先权主要包括不同层级贷款优先权与共益债权的优先性两大类,但两者的立法构造与适用范围均不同。由于重整中的公司融资成本和谈判成本都大大增加,这种权利的界定必须依赖于制度这种公共产品的供给才能实现,然后各方主体在新的框架下展开博弈,实现各自利益的最大化。反之,如果没有一项关于优先权的制度设计,那么在很大程度上,破产法上的重整就和一般法庭外的重组没有区别或者区别不大。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重整融资论文参考文献

[1].冯浩浩.破产重整融资的特征及常见方式分析[C].第十二届“中部崛起法治论坛”论文汇编集.2019

[2].龚妮.论破产重整融资中债权优先性[C].第十二届“中部崛起法治论坛”论文汇编集.2019

[3].尚志东,王抗.重整期间新融资的困境与解决之道探析——从司法解释叁第二条谈起[C].第十二届“中部崛起法治论坛”论文汇编集.2019

[4].尚志东,王抗.重整期间新融资的困境与解决之道探析——从司法解释叁第二条谈起[C].第十二届“中部崛起法治论坛”论文汇编集.2019

[5].宋炜,王英.银行提供重整融资的风险及保障制度探析[J].法制博览.2019

[6].丁燕.破产重整企业债权融资的异化及其解决[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9

[7].丁燕.论破产重整融资中债权的优先性[J].法学论坛.2019

[8].吴娟娟,许晓.多家民企破产重整融资破局需走出连环担保怪圈[N].中国证券报.2018

[9].杨井鑫.新飞电器重整背后:融资难加剧银行排查风险[N].中国经营报.2018

[10].王琳琳.破产重整中融资法律问题研究[D].山东大学.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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