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制度适用状况的研究

社区矫正制度适用状况的研究

(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浙江金华321004)

摘要:从2003年起,我国开展了社区矫正的试点,经过数年的实践,社区矫正在我国范围内取得了明显的效果。2017年3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中,社区矫正法的立法被提上了日程。那么社区矫正制度在中国的各地的适用状况到底如何,适用社区矫正的服刑人员的刑罚执行状况如何,笔者选取了2016年XX省XX市的案例进行分析。

关键词:社区矫正;缓刑;假释;适用

一、样本介绍

(一)样本选取方式

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输入关键词:XX省、XX市、社区矫正、刑事案由、2016年。结果得到裁判书数量总共为47件。

(二)样本覆盖时间段

为了观察社区矫正人员的服刑情况和与社区矫正相关案件的情况,笔者将选取的判决时间界定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2016年距离现在相隔时间短,司法资源相当。

(三)筛选的法律文书

由于案件经历的诉讼阶段不同,因此筛选的诉讼文书也不同。本次统计筛选的案件类型为“刑事案件”。选取的诉讼文书类型除“刑事判决书”以外,还有“刑事裁定书”。判决文书主要在观察社区矫正制度在一审、二审中的适用状况。刑罚变更决定书主要观察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犯罪分子是否违反了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导致因此变更刑罚执行方法。搜索结果得到34件刑事判决文书、13件刑事裁定书。

(四)样本覆盖区域

笔者选取的样本覆盖区域为XX省XX市。以研究XX省XX市的社区矫正案例为目标,从而以小见大可观社区矫正在中国的适用情况。

二、社区矫正适用的基本情况

(一)参与社区矫正人员所触犯的罪名广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征求意见稿)第二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以下统称社区矫正人员)实行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的社区矫正活动,适用本法。可知对于上述四类罪犯适用社区矫正制度。在样本中可以发现参与社区矫正的服刑人员所触犯的罪名十分广泛、种类各不相同。从本次统计数据可得,所涉罪名有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罪、诈骗罪等共19项罪名。其中故意犯罪有18项罪名,共计31件,占样本总数的91%;过失犯罪有交通肇事罪共3件,占样本总数的9%。在数据中我们可以发现适用社区矫正的排名前五的罪名分别是:盗窃罪、开设赌场罪、交通肇事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诈骗罪。参与社区矫正的服刑人员所触犯罪名各不相同、犯罪的主观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异。

(二)参与社区矫正的人员矫正期间违法乱纪现象频发

在样本中我们可以看到13件刑罚执行变更裁定书,占样本总数的28%。其中2件刑罚执行变更裁定书是由于服刑人员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其中有3件是由于服刑人员多次未经批准擅自外出,被矫正机关查获;剩下的8件刑罚变更裁定书则是由于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触犯法律法规而被裁定停止社区矫正。在这8件刑罚裁定书中我们可以发现:第一,因某种罪名而入刑,在社区矫正期间再犯的可能性较大。如被告人周海英犯被判贩卖毒品罪,在假释考验期内,社区矫正期间,罪犯周海英因吸食毒品被文成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从而被取消假释,继续执行剩余刑罚。第二,参与社区矫正的服刑人员法治思想依旧薄弱。8件刑罚裁定书中有6件是由于服刑人员犯赌博罪而取消社区矫正。可见在社区矫正期间,有些服刑人员并没有认真教育学习、接受管理。也体现了现行的社区矫正制度的缺陷。

三、对于社区矫正理解误区

(一)对“社区”的界定

社区是一个学术概念,在社会学界不同的社会学家对此都有不同的定义。但对于社区矫正制度来说,社区是一个地区的、地域的划分。我国现行还存在着农村村民委员会和城镇居民委员会,对社区的定义不能与其发生冲突,所以我国法律并未对社区进行详细定义。现行法律法规将其大致定义为县级行政区划。

(二)对“矫正”的理解

社区矫正是外来语,来源于西方,由中国人翻译而成。英语中为“CommunityCorrections”,笔者认为将此英语短语翻译成“社区矫正”是错误的。在英语中“correction”可翻译成为“纠正、矫正、改正”,但是“Corrections”是指刑罚执行活动的总称,包括惩罚与教育矫正。法律名词需要简洁、通俗易懂。将其翻译成为“社区矫正”,让很多非法律专业人士对其产生误解。首先,对于参与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来说“矫正”这一词语让他们无法意识到自己从事的是一项社区刑罚执行活动,而将他理解成为是一项矫正罪犯的心理和帮助本社区的弱势群体的一项社区活动,这让刑罚的威慑功能大大降低。其次,对于参与社区矫正服刑的罪犯而言,“社区矫正”这一词并不能起到震慑作用,无法让罪犯产生敬畏心理,是否能达到刑罚的预防目的也就可想而知了。并且在后续的服刑期间,社区矫正的宽松管理更加让罪犯意识松懈,没有起到惩戒与矫正的作用。2015最高检部署开展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专项检查活动,通过这一活动我们可以发现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虚管问题日益凸显,并且最高检在新闻发布会上列举了四个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的案例。可见问题的严重性。关于“CommunityCorrections”的翻译可以借鉴香港的例子。我国香港特区政府在采用美国这一舶来词时,他们官方的中文翻译是“惩教”而不是“矫正”,行政特区的罪犯管理部门名称是“惩矫署”,负责对罪犯的刑罚执行。笔者认为刑罚的功能具有多元化,包括报应、威慑、伸张正义、安抚被害、教育、恢复、回归社会等。而“CommunityCorrections”作为一种刑罚,应该被正确翻译,避免引发不必要的后果。

(三)主要目的缺失

《征求意见稿》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正确执行刑罚,帮助社区矫正人员顺利回归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制定本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在关于社区矫正制度的特别法中关于社区矫正的目的规定均没有出现“惩罚”“惩戒”一类的词。而《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条立法宗旨中就有说明刑法的颁布是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刑法中的刑罚是具有惩罚威慑效应的,是要生动表现国家对犯罪行为的否定评价和非难谴责,向公众昭示了惩罚必将成为犯罪的真正后果。而社区矫正的立法规定中,则更偏向于片面强调教育矫正、适应性帮扶。笔者认为,现行的社区矫正的目的与上位法相悖,更与设置刑罚的初衷不符。

四、结语

随着社区矫正法的立法被提上了日程,引起了法学界对社区矫正制度的关注。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刑罚执行方式,必须带有其威慑性与惩罚性,断不可只以教育管理为目的。刑罚的社会化突出了社会对服刑人员的关爱,也有利于防止服刑人员与社会脱轨。笔者认为应该放大做好社区矫正的优点,及时弥补其缺陷,从好更好的发展社区矫正制度。

作者简介:阮舒阳(1998.09—),女,浙江金华人,学生,本科,单位: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法学分院,法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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