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危险犯论文-殷翔

环境危险犯论文-殷翔

导读:本文包含了环境危险犯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环境刑法,环境犯罪,环境犯罪危险犯

环境危险犯论文文献综述

殷翔[1](2017)在《环境危险犯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迅猛,人类对自然资源的过度索取,各地遭受污染的事故愈发严峻,自然环境大肆被污染直接导致人类的生存及发展受到严重的影响,全球各地开始认识到保护环境是极其重要的,想办法采取有效方式来治理环境污染。在这之中,用法律武器使环境免遭破坏,成为各国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有力措施。在环境方面通过立法的方式出台保护措施,欧美一些国家有着丰富的经验,环境犯罪危险犯已成为环保法中的重要内容。危险犯是指那些作出威胁、侵害别人合法权益危险行为的罪犯。在环境犯罪的实施过程中,即使危险犯表现出来结果并未造成实际的伤害,但在这过程中,有某种危险状态的存在都会判定触犯法律。根据我国刑事法律规定,只有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结果犯会收到法律的制裁,而关于危险犯方面则没有法律约束,这种情况显然已落后于当前我国环保工作发展。长久以来,环境犯罪决定了其威胁的长期性、复杂性、隐藏性等难题。要想彻底解决,可以通过向国外一些发达国家吸取经验教训,牢牢把握打击环境犯罪的主导性,扩大宣传,同时加重对一些危险犯处罚的力度等。本文将着重深入分析当前我国刑法设立环境危险犯的可行性。本文首先阐述了关于环境危险犯有关的理论和研究文献,从我国当前环境现状为出发点,吸取发达国家先进的环境犯罪研究成果和经验,通过制定出制裁危险犯的相关法律,严厉处罚在环境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以此指引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走出适合自身发展的道路,为提高环境保护水平奠定坚持基础。本文所讨论的内容有下面几点:第一,引言部分。简要介绍当前我国环境所面临的严峻形势以及设立环境犯罪危险犯的背景、意义介绍。第二,通过一些基础理论的概述,对于是否有在我国设立环境犯罪危险犯的必要,提出自己的建议和看法。第叁,如何在我国增设环境犯罪危险犯的相关内容。综合国内关于危险犯的相关依据以及污染日益加剧的严峻形势,在借鉴发达国家相关先进的立法经验基础上,明确环境危险犯的构成要件。第四,本文最后从自由刑、财产刑、资格刑和非刑罚处罚四个方面来说明环境危险犯的刑事责任。本文研究旨在不断加强对环境犯罪的震慑威力,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有效实现处罚环境犯罪的立法目的。(本文来源于《华中师范大学》期刊2017-05-01)

马松建,李琪[2](2013)在《新形势下我国环境危险犯立法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已经进入风险社会,它要求刑事立法由传统的罪责刑法向安全刑法转型。后者是一种新的刑法观,其注重事先预防和维护社会的安全与秩序。我国现行《刑法》坚持结果本位立场,恪守传统的罪责自负原则,过度追求法典化,其归责范围过于狭窄,与安全刑法理念不相适应,难以有效规制实践中出现的大量危险犯。由于许多环境污染行为所造成的实害结果一般不会立即出现而是以危险状态长期存在,其最终造成实害结果是一种必然,所以在《刑法》中增设环境危险犯对于环境犯罪的规制意义明显。我国环境犯罪中的环境危险犯设置,应采具体危险犯的立法模式;在罪过形式上,应评价对"行为认识"的罪过而不是对"危险认识"的罪过;在处罚范围上,应当承认单位作为环境危险犯的犯罪主体;在刑罚适用上,应对环境危险犯与环境实害犯进行区分。(本文来源于《中州学刊》期刊2013年08期)

黄霞,张辉,夏勇子[3](2006)在《确立环境危险犯的必要性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现行《刑法》中没有关于环境犯罪危险犯的规定。目前的现实情况是仅仅依靠民事、经济、行政等法律手段已不足以对严重危害环境行为进行有效的防治。从环境立法价值取向的转变以及环境犯罪的特点等方面分析,结果都表明确立环境犯罪危险犯是必要的且具有可行性。应大胆吸收和借鉴国外在惩治环境犯罪方面的有益经验,完善我国的环境刑事立法,使其适应有效惩治和预防环境犯罪的现实需要。(本文来源于《天津市经理学院学报》期刊2006年06期)

环境危险犯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我国已经进入风险社会,它要求刑事立法由传统的罪责刑法向安全刑法转型。后者是一种新的刑法观,其注重事先预防和维护社会的安全与秩序。我国现行《刑法》坚持结果本位立场,恪守传统的罪责自负原则,过度追求法典化,其归责范围过于狭窄,与安全刑法理念不相适应,难以有效规制实践中出现的大量危险犯。由于许多环境污染行为所造成的实害结果一般不会立即出现而是以危险状态长期存在,其最终造成实害结果是一种必然,所以在《刑法》中增设环境危险犯对于环境犯罪的规制意义明显。我国环境犯罪中的环境危险犯设置,应采具体危险犯的立法模式;在罪过形式上,应评价对"行为认识"的罪过而不是对"危险认识"的罪过;在处罚范围上,应当承认单位作为环境危险犯的犯罪主体;在刑罚适用上,应对环境危险犯与环境实害犯进行区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环境危险犯论文参考文献

[1].殷翔.环境危险犯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17

[2].马松建,李琪.新形势下我国环境危险犯立法探析[J].中州学刊.2013

[3].黄霞,张辉,夏勇子.确立环境危险犯的必要性分析[J].天津市经理学院学报.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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