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破产管理人论文-王义,刘丽燕

律师破产管理人论文-王义,刘丽燕

导读:本文包含了律师破产管理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破产管理人,律师事务所,执业要点,法律风险及防范

律师破产管理人论文文献综述

王义,刘丽燕[1](2013)在《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法律风险防范要点》一文中研究指出《破产法》引入企业破产人管理人制度,允许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使得破产管理成为一项新兴而又极具吸引力的非诉讼业务,许多律师事务所对该业务抱以较高的期望。然而,破产管理事务纷繁复杂,业务周期长,破产管理人责任重,执业风险高等因素又使律师事务所望而却步。因此,如何充分了解该制度,如何在识别和防范风险的同时成功代理这一新业务,是律师事务所应当关注的首要问题。因而,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必须要注意一些执业要点,并要注意从事该项业务的风险点。(本文来源于《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3年02期)

赵玉意[2](2011)在《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执业要点与风险防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律师事务所从事破产管理事务尚处于起步阶段,执业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破产程序,在接管、调查、破产宣告及分配清偿等各阶段按部就班进行。破产管理事务错综复杂,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存在着道德风险、法律风险、利益风险以及人身风险等。因此,风险防范措施方面,律师事务所本身应建立完备的工作记录制度,行业协会应发挥制约功能,法律上对律师事务所等破产管理人的民事责任体系应当完善、科学。此外,保险制度的配套、破产基金的创设以及将其他部门的协助义务法定化也有利于降低风险。(本文来源于《长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1年02期)

赵玉意[3](2010)在《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比较优势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现行破产法和司法解释对破产管理人做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清算事务所、清算组以及具有专业资质的个人可以担任破产管理人,这些机构和个体的数量远远超过我国企业破产案件的数量,这就必然导致各主体在破产管理事务中处于竞争状态。破产管理事务始终以法律事务为主导,律师事务所以数量众多、专业性强、规范发展和充分准备等独具比较优势,因而应当成为破产管理人的领头羊。(本文来源于《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0年02期)

赵玉意[4](2010)在《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比较优势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现行破产法和司法解释对破产管理人做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清算事务所、清算组以及具有专业资质的个人可以担任破产管理人,这些机构和个体的数量远远超过我国企业破产案件的数量,这就必然导致各主体在破产管理事务中处于竞争状态。破产管理事务始终以法律事务为主导,律师事务所以数量众多、专业性强、规范发展和充分准备等独具比较优势,因而应当成为破产管理人的领头羊。(本文来源于《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0年01期)

王琬萱[5](2009)在《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制度若干问题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市场经济是优胜劣汰的经济,企业经营不善,就有可能面临破产。加之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的海啸正在席卷全球,中国经济也受到了巨大冲击,企业破产数量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历经12年磨砺,在2006年8月27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叁次会议通过,于2007年6月1日起开始实行。最高法院关于制定管理人、确定管理人报酬的两个司法解释也已经出台。作为对旧破产法清算组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新破产法引入了国际通行的破产管理人制度,并且在第叁章专门规定了管理人的资格、地位、职权、监督、报酬和责任等内容,这是我国破产制度与国际破产制度接轨的一个良好开端。在西方发达国家破产管理人制度已经是一项成熟的制度,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也有一整套的规范。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作为担任破产管理人最重要的主体之一,在企业破产过程中处于核心地位,将履行繁重的职责,承担巨大的责任。但对我国来讲,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制度在理论上的探讨还很匮乏,实践经验也很不足,需要继续出台司法解释对其进行规范。所以,这里有必要对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和研究,以期对我国破产立法和实践有所裨益。本文首先确定了律师破产管理人的范围,包括被指定为破产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和被指定为破产管理人的律师个人以及被指定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个人所组成律师管理人团队。其次讨论了律师破产管理人的选任问题。认为在律师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方式上,应加大债权人的决定权、异议权;不宜由法院编制律师破产管理人名册,而应由各省、直辖市律师协会编制律师破产管理人名册,送交相应省、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审核,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送交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指定律师作为破产管理人时使用。再次,本文分析了律师破产管理人履行职责时总体上应该尽到的勤勉义务、忠实义务以及保密义务。⑴勤勉义务要求律师管理人在履行职责时主观上要充分发挥自己的法律专长,运用自己的能力和经验,尽到自己最大的努力;客观上要符合理性人对所有担任破产管理人的人凭借一般知识、经验和技巧所能达到的勤勉标准的预期;而且要尽到破产领域律师的合理注意义务。⑵忠实义务,主要包括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不得担任有利害关系破产案件的管理人;律师破产管理人不得进行自我交易;不得进行关联交易;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⑶律师破产管理人的保密义务,是指律师应当保守其由于担任破产管理人职务的原因而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最后,论述了律师破产管理人违反义务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其中以民事责任为重点,笔者认为律师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的性质是侵权责任;律师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并分析了其构成要件及具体责任承担。提出了完善律师破产管理人的行政责任承担方式的建议。对于律师破产管理人的刑事责任制度,笔者认为,目前我国《刑法》及《刑法修正案》对破产管理人的刑事责任未作任何规定,按照罪行法定原则,就不应追究破产管理人的刑事责任了。(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09-03-01)

田维桢,罗义新[6](2007)在《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执业要点及风险防范》一文中研究指出通过对破产法中有关管理人制度相关规定的解读,分析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所扮演的角色,并在此基础上着重分析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执业要点以及可能出现的风险,并对如何防范风险提出初步意见。(本文来源于《法治研究》期刊2007年09期)

刘学灵[7](2007)在《律师与注册会计师在破产管理人事务中的关系与协作》一文中研究指出《企业破产法》设立的破产管理人制度中,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是担任管理人的主要社会中介机构。在破产法规定的众多管理人职责中,其业务内容大多侧重于法律业务或会计业务。但是,在法院就具体案件指定的管理人只能是一家的情况下,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必须面对侧重会计业务的职责,会计师事务担任管理人必须面对侧重法律业务的职责。(本文来源于《中国注册会计师》期刊2007年08期)

律师破产管理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律师事务所从事破产管理事务尚处于起步阶段,执业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破产程序,在接管、调查、破产宣告及分配清偿等各阶段按部就班进行。破产管理事务错综复杂,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存在着道德风险、法律风险、利益风险以及人身风险等。因此,风险防范措施方面,律师事务所本身应建立完备的工作记录制度,行业协会应发挥制约功能,法律上对律师事务所等破产管理人的民事责任体系应当完善、科学。此外,保险制度的配套、破产基金的创设以及将其他部门的协助义务法定化也有利于降低风险。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律师破产管理人论文参考文献

[1].王义,刘丽燕.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法律风险防范要点[J].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

[2].赵玉意.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执业要点与风险防范研究[J].长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

[3].赵玉意.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比较优势分析[J].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

[4].赵玉意.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比较优势分析[J].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0

[5].王琬萱.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制度若干问题探析[D].中国政法大学.2009

[6].田维桢,罗义新.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执业要点及风险防范[J].法治研究.2007

[7].刘学灵.律师与注册会计师在破产管理人事务中的关系与协作[J].中国注册会计师.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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