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性教育督导论文-马益平

主体性教育督导论文-马益平

导读:本文包含了主体性教育督导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主体性教育,教育督导,教育质量

主体性教育督导论文文献综述

马益平[1](2013)在《主体性教育督导职能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主体性教育督导可以通过合理的督导方式提高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本文从其概念、作用和职能等方面分析,思考其存在的问题并给出了对策建议。(本文来源于《中国成人教育》期刊2013年08期)

李德龙[2](2009)在《主体性教育督导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21世纪,我国的教育被时代赋予了新的使命:就是要达到教育内容丰富、对象广泛、形式多样、评价多元、富有特色、发挥学生主体性、满足学生个性化需要的素质教育。这就需要政府对教育宏观决策的贯彻落实和发展规划的顺利实施,做到“放松而不失控”,就必须完善教育监控体系,牢牢掌握教育运行的“控制权”,教育过程及教育质量的“评价权”。传统僵化的教育督导方式很难适应时代对教育的发展诉求。具体表现在:教育督导的主体地位的缺失导致督导效能的低下与工作内涵的混乱;教育督导的工作方式及评价方式严重滞后,教育督导功能式微;教育督导的法律地位缺失导致教育督导的权力来源含糊不清。确立全新的教育督导理念成为时代的选择,也是本研究的缘起。通过文献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的教育督导研究基本上都是从行政管理的角度对督导的职能进行描述和判断,教育督导的职能定位为沟通评价职能、检查督促职能、指导推广职能。随着教育管理体制的深化,对督导的研究增加了民主的思想,而教育督导的控制方式变革问题论及的不多。发达国家教育督导相对成熟,大致经历了行政监督型督导阶段、评价--管理型督导阶段和指导--服务型教育督导叁个阶段。发达国家的教育督导制度独立性较强,其教育督导方式方法体现出主体性及自主性的特点。国外教育督导文化、制度、特点对我国的教育督导理论与实践具有重要的借鉴和启示价值。从教育督导的目的出发,分别从关注于行政管理、关注于课程、关注于教学、关注于人际关系、关注于管理、关注于领导的角度对国内外关于教育督导概念的几种界说进行梳理。我国当前教育督导的概念表述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解释性表述,阐述其行政任务;另一类是从教育科学的角度出发,比较全面的概括教育督导的内涵。本研究从管理哲学角度对主体、主体性、主体间性、主体性教育督导等概念进行厘定。主体性的观点有着坚实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础。在遵循自然和社会规律的条件下,实现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他人的自觉融合和统一。主体性既是主体的本质体现,也是主体的价值追求,是人在实践中建构和发展的。主体间性是主客体的相对统一,是拆解了主客体对立的主体性。建构督导者与被督导对象两者的主体间性是当代教育督导的重要目标和实践策略,教育督导主体间性是督导者与被督导者之间平等交往、主动对话、相互理解的主体间关系及在其中形成、表现、发挥的主体性。形成督导主体间关系是提高被督导对象主体性的重要基础。重新定位教育督导的管理观念取向。在此基础上,主体性教育督导的含义表述为:主体性教育督导是政府依据教育政策和教育法规,对下级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教育工作所进行的独立行政控制监督和教育质量标准监督;适时灵活地采取监督、指导、劝告、建议等带有行政强制性,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方法,谋求相对人同意或协力,以期有效地实现一定教育行政目的的行为。主体教育督导本质观要求教育督导既要按社会中占统治地位阶级的要求,也要按教育规律本身的要求,使教育督导和谐地监控教育有序化发展,辅助性地监督教育质量标准,从而实现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特定的教育目的。主体性教育督导价值观认为教育督导的价值在于,它既可以激励引导管理者、施教者、受教育者的主体性,使个体得到全面发展,也可以保障督促使教育工作法制化、规范化,教育标准效率化,促进素质教育目标的达成。主体性教育督导实践观既注重教育督导的宏观方面,也注重教育督导的微观方面;既强调教育督导中的行政和法律手段,也注重采用一般的技术和方法来进行管理;既注重教育督导中制度的因素,也注重教育督导中人的因素,因而这种实践观能发挥科学地指导教育实践的作用。主体性教育督导质量观强调教育督导工作在行为上既强调监督教育工作质量,又注重关心管理者、被管理者、施教者、受教育者的素质提高,将教育的人文关怀体现在督导服务之中。本研究在类型上属基础性研究,以定性研究为基本研究方式。综合运用实际观察、教育经验总结、文献查阅、调查分析等方法,在理论分析研究方面重在对逻辑推演方法的运用。以上构成了本研究的绪论内容。教育督导的历史演进研究,通过对我国教育督导的历史沿革和国外教育督导发展轨迹的审理,分别从教育督导的内容、机构、人员构成等叁方面对中外教育督导进行对比分析,归结出我国教育督导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中国特色的科层制制度设计使教育督导“掉”进权力维谷。二是教育督导的行政主体地位没有确立起来,导致对教育督导管理行为主体性认识的遗忘。叁是教育督导行为主体专业化程度低,难以适应素质教育的要求。这构成了本研究的第一章内容。教育督导因其社会的公共利益属性日益增强,所追求的目标重点体现在“公平”要素上,应从公共管理学中汲取其民主的精神、法的精神、公正的精神、服务精神构成主体管理理想。从监督制度角度考察,更加深刻理解教育督导的行政监督权必须依法授予,任何可以支配他人的权力的正当性来源只能来自法律的授予。教育督导的行政监督权以教育行政机关的行政权为监督对象,是一种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国家对教育发展的宏观控制形式。保障教育督导的主体行政行为,必须从教育法制的视角对其进行奠基与建构。教育督导的执法监督是依照法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对教育行政机关自身以及相关教育机构,就其是否严格执行和遵守教育法的有关规定而实行的监督,体现的是政府和人民的教育意志是否得以顺利达成。实现教育督导的超越与完善,应站在教育管理哲学的高度审理教育督导的管理属性,对教育督导的理性认知水平的提高,有助于用科学的教育管理观指导教育督导实践。教育管理观在现实的观念条件下主体教育管理观是当代的首选,主体教育管理观是把受教育者培养成为教育活动的主体和社会生活的主体的教育管理观。教育督导本质观决定或影响教育督导价值观;教育督导价值观决定或影响教育督导实践观;教育督导实践观决定或影响教育督导质量观。主体性教育督导的目的不仅在于对被督导评估对象的工作结果做出优与劣的简单判定,而且还在于让被督导评估对象了解自身发展变化的轨迹,树立发展的信心,明确发展的重点,优化发展的策略,最终促进教育目标的达成。主体性教育督导的原则应遵循教育法律法规,依照法定权限,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督政与督学相结合,督导与服务相结合。主体性教育督导方式应具有适度强制性、独立性、引导性、灵活性、方法多样性等特征。必然要求主体性教育督导程序简便有效、富有弹性、灵活多样,约束力程序与工作惯例的结合。主体性教育督导保障措施以间接强制措施和助成性措施为主,以直接强制措施为辅,强化教育督导结果的行政法属性以及教育督导的指导服务规范性水平,是主体性教育督导的核心保障问题。这构成了本研究的第二章、第叁章的内容。教育督导应有的作用,即教育督导的职能。教育督导概念的变化将直接决定教育督导的职能定位。主体性教育督导是政府依据教育政策和教育法规,对下级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教育工作所进行的独立行政控制监督和教育质量标准监督。主体性教育督导的职能需完善其控制职能,增强其监督效果;强化其行政指导职能,改善其指导方式和评价方式。实现主体性教育督导职能转变应转变教育督导观念,完善教育督导体制,改善教育督导方式以及提高督导人员素质。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教育督导经验,我国的教育督导职能定位应在这几个方面加以完善。首先,教育督导的核心职能应定位为督政为主,督学为本,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其次,教育督导机构的权力属性必须与教育行政的权能行为有明确的界定。第叁,教育督导与教育行政管理的职能属性要有明确认知。第四、教育督导必须牢固树立“控制监督、质量监督”的主体性教育督导思想。这构成了本研究的第四章内容。我国教育督导的效果一直为学界所诟病,除了教育督导的体制因素、理论研究滞后等因素,教育督导的主体因素、评估因素是决定教育督导信度和效度的关键所在。主体性教育督导实践的生命系于上述因素的达成。督导队伍的专业化水平成为主体性教育督导实践制约因素。通过资料分析,教育督导队伍专业化问题集中在四个方面,即教育督导人员学历偏低,教育督导人员专业结构不合理,督学资格证书制度不完善,教育督导人员年龄偏大。要解决这一问题应从优化专业素质结构入手,完善教育督导队伍的制度建设,改进对教育督导人员的监督和评价机制。主体性教育督导评估是在传统教育督导评估的基础上,对被督导单位通过规划预审的形式,对被督导单位制订的发展规划进行背景评估与输入评估,帮助被督导单位制订科学、可行、有针对性、有特色的发展计划;注重随机督导,及时了解规划实施情况,及时总结与反馈,作必要的调整,指导被督导单位更有效地组织实施目标;通过自评指导服务与组织外部督导,促进被督导单位学会反思,学会不断追求新发展。阐述了主体性教育督导评估的实施应注意的问题。介绍了英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育督导过程。这构成了本研究的第五章的内容。最后,从主体性教育督导发展的角度对主体性教育督导的法制化问题展开思考。首先对现行的教育督导法规进行剖析,分析我国教育督导法制在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从中折射出教育督导的主体性有待加强。其次,从教育督导本体和实践的角度归纳教育督导法制问题成因。第叁,从法理的角度和主体性教育督导自身发展的角度展开主体性教育督导法制化的思考。这为本研究的第六章内容。(本文来源于《山东师范大学》期刊2009-10-10)

李德龙[3](2007)在《主体性教育督导的历史嬗变》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从后现代哲学的角度对主体性教育督导的发展进行尝试性审视与概览,分析教育督导在认识论主客体关系中发展的路径及本质,进而揭示教育督导主体性的时代特征;探寻以交往合作为基本方式的当代教育督导的哲学意蕴与实践策略,展望主体性教育督导的未来趋势。(本文来源于《理论界》期刊2007年01期)

主体性教育督导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21世纪,我国的教育被时代赋予了新的使命:就是要达到教育内容丰富、对象广泛、形式多样、评价多元、富有特色、发挥学生主体性、满足学生个性化需要的素质教育。这就需要政府对教育宏观决策的贯彻落实和发展规划的顺利实施,做到“放松而不失控”,就必须完善教育监控体系,牢牢掌握教育运行的“控制权”,教育过程及教育质量的“评价权”。传统僵化的教育督导方式很难适应时代对教育的发展诉求。具体表现在:教育督导的主体地位的缺失导致督导效能的低下与工作内涵的混乱;教育督导的工作方式及评价方式严重滞后,教育督导功能式微;教育督导的法律地位缺失导致教育督导的权力来源含糊不清。确立全新的教育督导理念成为时代的选择,也是本研究的缘起。通过文献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的教育督导研究基本上都是从行政管理的角度对督导的职能进行描述和判断,教育督导的职能定位为沟通评价职能、检查督促职能、指导推广职能。随着教育管理体制的深化,对督导的研究增加了民主的思想,而教育督导的控制方式变革问题论及的不多。发达国家教育督导相对成熟,大致经历了行政监督型督导阶段、评价--管理型督导阶段和指导--服务型教育督导叁个阶段。发达国家的教育督导制度独立性较强,其教育督导方式方法体现出主体性及自主性的特点。国外教育督导文化、制度、特点对我国的教育督导理论与实践具有重要的借鉴和启示价值。从教育督导的目的出发,分别从关注于行政管理、关注于课程、关注于教学、关注于人际关系、关注于管理、关注于领导的角度对国内外关于教育督导概念的几种界说进行梳理。我国当前教育督导的概念表述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解释性表述,阐述其行政任务;另一类是从教育科学的角度出发,比较全面的概括教育督导的内涵。本研究从管理哲学角度对主体、主体性、主体间性、主体性教育督导等概念进行厘定。主体性的观点有着坚实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础。在遵循自然和社会规律的条件下,实现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他人的自觉融合和统一。主体性既是主体的本质体现,也是主体的价值追求,是人在实践中建构和发展的。主体间性是主客体的相对统一,是拆解了主客体对立的主体性。建构督导者与被督导对象两者的主体间性是当代教育督导的重要目标和实践策略,教育督导主体间性是督导者与被督导者之间平等交往、主动对话、相互理解的主体间关系及在其中形成、表现、发挥的主体性。形成督导主体间关系是提高被督导对象主体性的重要基础。重新定位教育督导的管理观念取向。在此基础上,主体性教育督导的含义表述为:主体性教育督导是政府依据教育政策和教育法规,对下级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教育工作所进行的独立行政控制监督和教育质量标准监督;适时灵活地采取监督、指导、劝告、建议等带有行政强制性,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方法,谋求相对人同意或协力,以期有效地实现一定教育行政目的的行为。主体教育督导本质观要求教育督导既要按社会中占统治地位阶级的要求,也要按教育规律本身的要求,使教育督导和谐地监控教育有序化发展,辅助性地监督教育质量标准,从而实现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特定的教育目的。主体性教育督导价值观认为教育督导的价值在于,它既可以激励引导管理者、施教者、受教育者的主体性,使个体得到全面发展,也可以保障督促使教育工作法制化、规范化,教育标准效率化,促进素质教育目标的达成。主体性教育督导实践观既注重教育督导的宏观方面,也注重教育督导的微观方面;既强调教育督导中的行政和法律手段,也注重采用一般的技术和方法来进行管理;既注重教育督导中制度的因素,也注重教育督导中人的因素,因而这种实践观能发挥科学地指导教育实践的作用。主体性教育督导质量观强调教育督导工作在行为上既强调监督教育工作质量,又注重关心管理者、被管理者、施教者、受教育者的素质提高,将教育的人文关怀体现在督导服务之中。本研究在类型上属基础性研究,以定性研究为基本研究方式。综合运用实际观察、教育经验总结、文献查阅、调查分析等方法,在理论分析研究方面重在对逻辑推演方法的运用。以上构成了本研究的绪论内容。教育督导的历史演进研究,通过对我国教育督导的历史沿革和国外教育督导发展轨迹的审理,分别从教育督导的内容、机构、人员构成等叁方面对中外教育督导进行对比分析,归结出我国教育督导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中国特色的科层制制度设计使教育督导“掉”进权力维谷。二是教育督导的行政主体地位没有确立起来,导致对教育督导管理行为主体性认识的遗忘。叁是教育督导行为主体专业化程度低,难以适应素质教育的要求。这构成了本研究的第一章内容。教育督导因其社会的公共利益属性日益增强,所追求的目标重点体现在“公平”要素上,应从公共管理学中汲取其民主的精神、法的精神、公正的精神、服务精神构成主体管理理想。从监督制度角度考察,更加深刻理解教育督导的行政监督权必须依法授予,任何可以支配他人的权力的正当性来源只能来自法律的授予。教育督导的行政监督权以教育行政机关的行政权为监督对象,是一种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国家对教育发展的宏观控制形式。保障教育督导的主体行政行为,必须从教育法制的视角对其进行奠基与建构。教育督导的执法监督是依照法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对教育行政机关自身以及相关教育机构,就其是否严格执行和遵守教育法的有关规定而实行的监督,体现的是政府和人民的教育意志是否得以顺利达成。实现教育督导的超越与完善,应站在教育管理哲学的高度审理教育督导的管理属性,对教育督导的理性认知水平的提高,有助于用科学的教育管理观指导教育督导实践。教育管理观在现实的观念条件下主体教育管理观是当代的首选,主体教育管理观是把受教育者培养成为教育活动的主体和社会生活的主体的教育管理观。教育督导本质观决定或影响教育督导价值观;教育督导价值观决定或影响教育督导实践观;教育督导实践观决定或影响教育督导质量观。主体性教育督导的目的不仅在于对被督导评估对象的工作结果做出优与劣的简单判定,而且还在于让被督导评估对象了解自身发展变化的轨迹,树立发展的信心,明确发展的重点,优化发展的策略,最终促进教育目标的达成。主体性教育督导的原则应遵循教育法律法规,依照法定权限,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督政与督学相结合,督导与服务相结合。主体性教育督导方式应具有适度强制性、独立性、引导性、灵活性、方法多样性等特征。必然要求主体性教育督导程序简便有效、富有弹性、灵活多样,约束力程序与工作惯例的结合。主体性教育督导保障措施以间接强制措施和助成性措施为主,以直接强制措施为辅,强化教育督导结果的行政法属性以及教育督导的指导服务规范性水平,是主体性教育督导的核心保障问题。这构成了本研究的第二章、第叁章的内容。教育督导应有的作用,即教育督导的职能。教育督导概念的变化将直接决定教育督导的职能定位。主体性教育督导是政府依据教育政策和教育法规,对下级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教育工作所进行的独立行政控制监督和教育质量标准监督。主体性教育督导的职能需完善其控制职能,增强其监督效果;强化其行政指导职能,改善其指导方式和评价方式。实现主体性教育督导职能转变应转变教育督导观念,完善教育督导体制,改善教育督导方式以及提高督导人员素质。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教育督导经验,我国的教育督导职能定位应在这几个方面加以完善。首先,教育督导的核心职能应定位为督政为主,督学为本,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其次,教育督导机构的权力属性必须与教育行政的权能行为有明确的界定。第叁,教育督导与教育行政管理的职能属性要有明确认知。第四、教育督导必须牢固树立“控制监督、质量监督”的主体性教育督导思想。这构成了本研究的第四章内容。我国教育督导的效果一直为学界所诟病,除了教育督导的体制因素、理论研究滞后等因素,教育督导的主体因素、评估因素是决定教育督导信度和效度的关键所在。主体性教育督导实践的生命系于上述因素的达成。督导队伍的专业化水平成为主体性教育督导实践制约因素。通过资料分析,教育督导队伍专业化问题集中在四个方面,即教育督导人员学历偏低,教育督导人员专业结构不合理,督学资格证书制度不完善,教育督导人员年龄偏大。要解决这一问题应从优化专业素质结构入手,完善教育督导队伍的制度建设,改进对教育督导人员的监督和评价机制。主体性教育督导评估是在传统教育督导评估的基础上,对被督导单位通过规划预审的形式,对被督导单位制订的发展规划进行背景评估与输入评估,帮助被督导单位制订科学、可行、有针对性、有特色的发展计划;注重随机督导,及时了解规划实施情况,及时总结与反馈,作必要的调整,指导被督导单位更有效地组织实施目标;通过自评指导服务与组织外部督导,促进被督导单位学会反思,学会不断追求新发展。阐述了主体性教育督导评估的实施应注意的问题。介绍了英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育督导过程。这构成了本研究的第五章的内容。最后,从主体性教育督导发展的角度对主体性教育督导的法制化问题展开思考。首先对现行的教育督导法规进行剖析,分析我国教育督导法制在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从中折射出教育督导的主体性有待加强。其次,从教育督导本体和实践的角度归纳教育督导法制问题成因。第叁,从法理的角度和主体性教育督导自身发展的角度展开主体性教育督导法制化的思考。这为本研究的第六章内容。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主体性教育督导论文参考文献

[1].马益平.主体性教育督导职能探究[J].中国成人教育.2013

[2].李德龙.主体性教育督导研究[D].山东师范大学.2009

[3].李德龙.主体性教育督导的历史嬗变[J].理论界.2007

标签:;  ;  ;  

主体性教育督导论文-马益平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