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行为论文-束庆,严思敏,姚瑶,葛卫红,李鸣

多次行为论文-束庆,严思敏,姚瑶,葛卫红,李鸣

导读:本文包含了多次行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氟西汀,苯环己哌啶,青年时期,自主运动行为

多次行为论文文献综述

束庆,严思敏,姚瑶,葛卫红,李鸣[1](2019)在《多次应用氟西汀对苯环己哌啶诱导的青年大鼠自主运动增多行为的长期影响》一文中研究指出目的:考察用苯环己哌啶(phencyclidine,PCP)建立的精神分裂症青年大鼠模型,在连续5天接受氟西汀(fluoxetine,FLX)后,对大鼠成年后再次暴露于FLX时对该药的长期反应的变化。方法:通过检测与精神分裂症相关的自主运动行为和考察感觉门控(sensory gating,SG)功能的前脉冲抑制(prepulse inhibition,PPI),来评价大鼠青年时期使用FLX是否会对其成年后的行为产生影响,以及FLX是否具有抗精神分裂症药物的活性作用。青年雄性SD大鼠(postnatal day,第40天)随机分为空白对照组(vehicle+vehicle)、PCP造模组(VEH+PCP)、FLX 5.0 mg·kg-1给药组(FLX5+PCP)和FLX 10.0 mg·kg-1给药组(FLX10+PCP)。从第42天起连续5天每天先接受分组药物处理,后在自主运动(locomotor activity,LA)行为检测仪器中观察30 min,再分别接受PCP或VEH的处理,继续进行60 min的LA测试。在大鼠第47、66、77、94天时,所有大鼠进行PPI测试。成年时期(第76、91天),对所有大鼠再次给予FLX并检测90 min(30 min+60 min)的LA行为。结果:(1)4组大鼠连续5天在给予VEH或FLX后的30 min的平均LA次数统计显示:空白对照组大鼠的平均LA次数显着高于其他3个组(Ps<0.05)。而给予VEH或PCP后的60 min的平均LA次数统计分析显示:空白对照组大鼠LA次数显着低于其他3个组(Ps<0.05),空白对照组大鼠LA次数与FLX给药组2组比较无统计学差异(Ps>0.05)。(2)大鼠成年后再次接受FLX处理,青年时期接受过FLX处理的2组大鼠的LA次数与模型组无统计学差异:第76天Ps>0.05;第91天Ps>0.05。(3)在大鼠青年、成年时即第47、66、77、94天时的PPI测试结果各组间均无统计学差异(Ps>0.05)。结论:青年大鼠经FLX(5.0 mg·kg-1或10.0 mg·kg-1)5天给药,未见抑制或增强PCP诱导的LA增多作用,大鼠成年后再次接触FLX时的LA行为未见统计学意义的改变及中枢的SG通道功能。即FLX在由PCP建立的大鼠LA行为增多模型中没有抗精神分裂症的药理作用。(本文来源于《药学与临床研究》期刊2019年05期)

汕尾日报,邓帼梅[2](2019)在《河长制助力乡村振兴发展》一文中研究指出8月28日,市水务局局长黄宝俊做客市人民政府门户网“在线访谈”直播室,就如何实施河长制工作、助力乡村振兴发展,和网友在线交流。节目中,黄宝俊表示,我市进一步提升河湖保护管理水平,维护河湖健康生命,经省河长办考核,2018年我市推行河长制工作获得优良等次。(本文来源于《汕尾日报》期刊2019-08-29)

苗静[3](2019)在《刑法中“多次行为”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的研究对象是刑法中“多次行为”,本文绪论梳理了“多次行为”的立法发展史和学术研究现状,提出了“多次行为”分为入罪型“多次行为”、加重处罚型“多次行为”、累计数额型“多次行为”叁种类型。通过分类确立了第二、叁、四章的讨论展开框架。立法规定“多次行为”的作用是入罪,加重处罚以及累计数额,而多次累计数额可理解为累计后入罪和累计后加重处罚。结合司法解释和其他学者的研究,笔者认为“多次行为”中的“多”包括两次、叁次以及叁次以上的情形,“次”是指在相对集中时间、相对固定地点的单次行为或连续同质行为,“行为”是指违反刑法或行政法的各种形态行为。入罪型“多次行为”的入罪依据是风险社会的刑法规制,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增加以及对行为无价值的考量。其并不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并没有过分强调行为人刑法在犯罪认定中的作用。加重处罚型“多次行为”的立法理论是罪责刑相适应的需要和此种立法模式的优越性。此种立法模式并不存在过于严苛的问题,但立法存在着缺乏理论指导需要继续研究。累计数额型“多次行为”不仅包括违法行为,也包括犯罪行为,可用连续行为、多种形态等学说理解,此种立法有助于诉讼经济,刑事法网更加严密。在司法认定上,针对入罪型的“多次行为”应具体分析是否需要先行受到行政处罚,对于已经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在入罪时,主要考虑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经行政处罚后的数额不再进行评价。加重处罚型“多次行为”在整体上不存在未完成形态,单次犯罪存在未完成形态。累计数额型“多次行为”要明确数额是入罪或加重的依据,累计时没有起点数额但要考虑数额累计的可能性。《刑法修正案(九)》增加的有关“多次行为”的立法规定,从司法层面要对入罪型“多次行为”、加重处罚型“多次行为”从严认定。建议出台司法解释规定多次违法入罪中单次行为涉及的数额要求。《刑法修正案(九)》增加规定“多次抢夺、多次寻衅滋事”是为了应对现阶段几种多发的违法行为,是合理且必然的,删除“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规定也更能适应社会现状。(本文来源于《上海师范大学》期刊2019-03-16)

田恬[4](2019)在《未遂行为应视为“多次”中的一次》一文中研究指出从法益保护的立场出发,由于未遂行为对“多次”行为整体的法益侵害程度具有实质的加功作用,理应作为“一次”行为予以累计。从主观危险性的角度来看,未遂行为同样能够体现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习性,理应纳入“多次”的累计予以从严惩治。从违法行为的(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9-02-26)

郑秋云[5](2018)在《职业打假人的“连续多次购买行为”应如何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职业打假人一旦发现"目标",便会大量分批购买该产品后提起多个诉讼,并于每个诉讼中分别索要赔偿。有的法官支持这一行为,有的法官却认为"连续多次购买行为应视为同一购买行为,商家只需赔偿一次",究竟哪一种裁判更为合理?(本文来源于《食品安全导刊》期刊2018年34期)

毛劲,黄荔佳[6](2018)在《普通诈骗行为能否以诈骗次数较多或者多次累计数额入罪》一文中研究指出一、基本案情2017年7月,徐某某在被害人熊某某通过微信向其购买游戏外挂软件时,故意隐瞒其没有游戏外挂软件的事实,将熊某某微信转账的2800元据为己有,并将熊某某的微信拉黑。2017年8月,徐某某以同样的方式将被害人廖某某、程某某微信支付的1500元及1000元据为己有,不交付软件并将二人微信拉黑。二、分歧意见本案犯罪嫌疑人徐某某虽然利用了微信这一通讯软件实施诈骗,但根据"两高一部"《关(本文来源于《检察调研与指导》期刊2018年03期)

郭树正[7](2018)在《多次强抢他人低价值物或无价值物的行为定性》一文中研究指出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在犯罪构成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但"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同抢劫罪在暴力程度、占有财物等方面存在着交叉区域;此情况下,嫌疑人实施行为时的主观动机会对行为定性造成影响。本文以多次强抢他人低价值物或无价值物的行为作为切入点,探讨此类情形下二罪在主观动机、客观行为方面的交融与差异及如何对此行为进行定性。(本文来源于《中国检察官》期刊2018年12期)

成添翼[8](2018)在《论作为犯罪构成要素的多次行为》一文中研究指出自1997年刑法修改以来,将多次行为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作为一种立法模式出现越来越频繁。《刑法修正案(九)》也新增了如“多次抢夺”、“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等关于多次行为的立法规定。学界按照多次要素不同的作用将多次行为分为叁类:作为入罪要素的多次行为、作为加重要素的多次行为以及作为累计数额载体的多次行为。尽管对于多次行为的研究,理论上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对于多次行为的合理性依据、具体内涵等司法认定问题,学界仍未形成统一的认定。大多采取笼统称为“多次犯”、“多次行为”、“多次型犯罪”等形式,进而进行分类研究。相较于作为加重要素的多次行为及作为累计数额载体的多次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素的多次行为鲜有独立完整的讨论。但是单次行为仅为一般违法行为、多次情形下直接构成犯罪行为的入罪形式更为需要理论上的支撑以及司法上的具体解释。因此,笔者选取将“多次”作为犯罪构成要素的多次行为进行具体研究。本文分为四个部分,具体为:第一部分:作为犯罪构成要素的多次行为的规范梳理。通过梳理多次行为的立法沿革及作为犯罪构成要素的多次行为的一般分类,引出作为犯罪要素多次行为的两个问题:一是理论依据模糊;二是司法认定困难。第二部分:作为犯罪构成要素的多次行为的理论探讨。通过对于主观恶性、罪过、人身危险、人格刑法等相关理论的区分,探讨人格刑法作为多次行为入罪理论依据的合理性。第叁部分:作为犯罪构成要素的多次行为的司法认定。通过对于“多”、“次”、“行为”等具体概念分析,以及对于其罪数形态、犯罪形态、共犯认定等方面的问题的探讨,解释作为犯罪要素的多次行为在司法认定上的问题。第四部分:作为犯罪构成要素的多次行为的立法完善。整合作为犯罪构成要素的多次行为的分类以及司法解释的标准,并在原则、范围以及与其他法律关系等方面提出立法上的建议。(本文来源于《武汉大学》期刊2018-05-01)

王媛媛[9](2018)在《论我国刑法中的“多次行为”》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法中的“多次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不同的犯罪决意,叁次或叁次以上的反复实施刑法或行政法规所禁止的同种性质的犯罪或违法行为。“多次行为”具有独立性、间隔性、整体性叁大基本特征。“多次行为”的表现形式包括显性的表现形式和隐性的表现形式两种。依据“多次行为”在我国刑法中对定罪、量刑的实质性功能的不同,可将“多次行为”分为叁种类型,分别为作为构成要件要素的“多次行为”、作为量刑情节要素的“多次行为”和作为累计载体的“多次行为”。“多次行为”在我国犯罪论体系中的地位应当为罪量要素中情节项下的一种类型,它是对叁次及以上行为的综合评价。关于对“多次行为”主观方面的认识问题,应当要求“多次行为”的行为人在每次行为时必须对行为性质有主观认识并“明知”而为,但不应要求其能对“多次”所表征的法律意义有清晰判断。“多次行为”的认定,可以遵循“先形式实质”的判断模式,在形式层面上的判断主要关注各行为的同质性以及行为集合的整体性两个方面,在实质层面上的判断主要关注各行为间的间隔性以及行为人的反复意思两个方面。“多次行为”的评价存在空间上的限缩和适度扩张问题,主要通过数额和人格两大因素分别评价行为整体的法益侵害性和行为人的危险人格,其评价功能主要表现为其入罪功能、追诉功能和填补功能。通过对上述关联问题的对比梳理发现,我国刑法中的“多次行为”实质上是对犯罪行为所侵害的法益后果以及行为人的主观危险人格两大犯罪要素的综合表征,是行为无价值理论及结果无价值理论在立法及司法层面的共同体现。(本文来源于《沈阳师范大学》期刊2018-05-01)

刘迪,陈爱敏[10](2018)在《多次补正告知行为的程序违法性》一文中研究指出补正告知并非独立于信息公开的行政行为,而是在信息公开过程中针对申请不明确这一特定情形的程序性行政行为。一次性补正告知是行政机关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过各中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多次补正告知属于滥用程序裁量。(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案例)》期刊2018年11期)

多次行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8月28日,市水务局局长黄宝俊做客市人民政府门户网“在线访谈”直播室,就如何实施河长制工作、助力乡村振兴发展,和网友在线交流。节目中,黄宝俊表示,我市进一步提升河湖保护管理水平,维护河湖健康生命,经省河长办考核,2018年我市推行河长制工作获得优良等次。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多次行为论文参考文献

[1].束庆,严思敏,姚瑶,葛卫红,李鸣.多次应用氟西汀对苯环己哌啶诱导的青年大鼠自主运动增多行为的长期影响[J].药学与临床研究.2019

[2].汕尾日报,邓帼梅.河长制助力乡村振兴发展[N].汕尾日报.2019

[3].苗静.刑法中“多次行为”研究[D].上海师范大学.2019

[4].田恬.未遂行为应视为“多次”中的一次[N].检察日报.2019

[5].郑秋云.职业打假人的“连续多次购买行为”应如何认定?[J].食品安全导刊.2018

[6].毛劲,黄荔佳.普通诈骗行为能否以诈骗次数较多或者多次累计数额入罪[J].检察调研与指导.2018

[7].郭树正.多次强抢他人低价值物或无价值物的行为定性[J].中国检察官.2018

[8].成添翼.论作为犯罪构成要素的多次行为[D].武汉大学.2018

[9].王媛媛.论我国刑法中的“多次行为”[D].沈阳师范大学.2018

[10].刘迪,陈爱敏.多次补正告知行为的程序违法性[J].人民司法(案例).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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