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司法审查限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司法审查,反多数难题,议会主权,有限度的司法能动
司法审查限度论文文献综述
朱学磊[1](2019)在《议会主权体制下的司法审查权及其限度——以英联邦国家为分析对象》一文中研究指出传统观点认为,司法审查具有反民主的属性,无法和议会主权体制共存。事实上,自20世纪80年代起,部分英联邦国家尝试将两者融合,通过制定宪章或权利法案,建立起"弱司法审查制度"。在规范层面,宪章或权利法案对司法审查权的定位并不清晰,这为法官的自由探索留下了空间。在实践层面,可以把法官的行为模式概括为"有限度的司法能动"。一方面,他们积极利用宪章或权利法案赋予的权力,拓展司法审查权的边界;另一方面,法官也会有意识地进行自我约束,避免在司法能动的方向上走得太远。这种行为模式在很大程度上消解了"反多数难题",对我国发展合宪性审查制度具有借鉴意义。(本文来源于《比较法研究》期刊2019年05期)
翟业虎,李川[2](2019)在《论民事执行和解司法审查的必要性及限度》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执行和解是债权人对既得权利的让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当事人意思对公法程序的突破,不可仅以当事人合意为其生效要件。分析执行和解协议的性质,厘清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围,考究执行效益与司法资源的保护,进而确认民事执行和解司法审查的必要性、落实司法审查的限度,进一步完善执行和解司法审查制度。(本文来源于《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3期)
吴敏[3](2019)在《对行政解释的司法审查及其限度——谢弗林股份有限公司诉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案》一文中研究指出1977年《清洁空气法》修正案要求任何新建或修建的污染源都要经过许可审查。环保署最初将"污染源"界定为工厂中的任一排污设备。但在环保署1981年发布的规则里,却对"污染源"采取了以整个工厂为范围的定义。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向法院申请司法审查,法院认为《清洁空气法》及其立法史都没有涉及是以工厂还是以单个排污设备为范围来定义"污染源"。联邦最高法院最终认为应对"污染源"采取工厂范围的定义,因为环保署的解释在经济增长与改善环境的利益冲突间达成了平衡,所以是合理的。本案确立了审查行政解释的"两步法":第一步是审查国会是否对争议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如果国会的意图十分清楚,则法院、行政机关都应服从于国会明确表示的意图;第二步是若国会未作出规定或规定是模糊的,法院也不能简单地适用自己的解释,而应判断行政机关的解释是否为法律所允许,只要行政解释是合理的,法院就应当予以尊重。(本文来源于《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期刊2019年02期)
李吉映[4](2019)在《司法审查视角下的行政优益权限度初探》一文中研究指出人民法院在行政协议司法审查实践中总结出很多经验,但对行政协议中行政优益权限度问题,尤其是在利益平衡、单方解除权行使条件等方面,仍存在较大争议。鉴于行政优益权在行政协议中之价值及人民法院司法过程中审查优益权限度的必要性,通过数据分析与典型案例选辑,试从实证视角管窥行政优益权案件的控制限度。在行政优益权限度的司法控制上,宜平衡协议相关主体利益,严格行政主体基于此行使单方解除权的条件。具言之,一是相对人权利或救济方式已通过平等协商等方式得以充分保障。二是人民法院司法审查时,注意控制行政协议当事人间财务平衡,最大限度平衡相关主体利益。(本文来源于《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2期)
习剑平[5](2018)在《论公立高校职称评审的可诉性及司法审查的限度》一文中研究指出在中国当前公立高校职称评审中,存在教师权利救济途径有限、司法救济途径不畅等困境。由于中国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等制度,使得教师与高校之间的法律关系呈现出多样性与复杂性的特点。职称评审是教师职务制度的重要内容,从法律性质来看,它是一种特殊的依申请、授益性的行政确认行为,作为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不论从一般法理、法律规定还是从判例来看,均应具有可诉性。基于高校自治以及"判断余地"等理论,司法权对高校职称评审应当保持必要的谦抑性,一般只能对其进行有限的实体合法性审查以及程序正当性审查。(本文来源于《江苏高教》期刊2018年09期)
卓凯[6](2018)在《论审查逮捕程序的司法化及其限度》一文中研究指出对审查逮捕程序司法化改造的目的在于搭建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建议的平台,这有利于转变长期以来封闭式办案、行政化审批的办案印迹,强化逮捕司法审查的属性,增强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但审查逮捕程序有其特殊性,逮捕程序的司法化应以适度司法化为主、以公开听证式审查为辅比较妥当,且需完善相关配套机制,确保逮捕程序改造在现实司法语境下能够顺利运作。(本文来源于《中国检察官》期刊2018年03期)
王元[7](2018)在《对涉网约车行政处罚的司法审查限度》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网约车作为社会发展中的新生事物,在便利人民群众出行,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出行需求方面具有积极作用,需要政府予以包容,以免扼杀新生事物。但对于新兴事物的包容态度,并不导致其天然地具有合法地位,仍需各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当地人口、交通、市政等多方面因素,因地制宜制定相应的行政法律法规予以规范、调整。不应强调网约车的特殊性,而忽视其从事运营的一般属性。(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案例)》期刊2018年02期)
翁孙哲,万政伟[8](2014)在《股东代表诉讼的司法审查限度:典型案例及适用标准》一文中研究指出为平衡股东与董事的利益,当公司股东提起代表诉讼时,公司可成立特别诉讼委员会来评估该代表诉讼是否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实践中,由于特别诉讼委员会欠缺独立性,往往做出终止诉讼的决定,因此法院需要对特别诉讼委员会的决定进行司法审查。本文认为针对特别诉讼委员会终止诉讼的决定,法院需要区分违反注意义务和违反忠实义务的情形。若属于董事违反注意义务的情形,法院的审查标准适用商业判断规则;若属于董事违反忠实义务的情形,法院的审查标准则适用实体合理性标准。(本文来源于《商业研究》期刊2014年11期)
方帅[9](2013)在《能动抑或谦抑:行政法规范解释的司法审查限度——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案例为范本》一文中研究指出法院审查行政法规范解释的介入限度应当是既能动,又不失谦抑。应从整体上赋予法院法律解释权,确立法院在法律解释问题上的权威。在审查行政法规范解释时,应首先确定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本身对解释是否有明确规定,并考察是否存在充分授权,对解释进行合法性审查。其次区分解释的形式,从合理性等因素展开审查。(本文来源于《时代法学》期刊2013年05期)
王振清[10](2012)在《刍议高校学生管理行为司法审查的范围与限度》一文中研究指出从1998年北京海淀区法院审理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算起,司法介入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已有十余年。尽管时间不算短,但其中的一些关键问题,诸如高等学校法律地位、高等学校管理行为的可诉性以及法院司法审查范围与强度等问题,还在进一步探索和讨论之中。下面,笔者结合自己20多年来参与行政审判实践、主管北京法院行政审判工作、见证法院介入高校学生管理历程的体会,谈一谈关于司法审查介入高校管理的一些想法。一、高校管理行为应当纳人司法审查范围(本文来源于《教育行政诉讼理论与实务研究》期刊2012-04-08)
司法审查限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民事执行和解是债权人对既得权利的让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当事人意思对公法程序的突破,不可仅以当事人合意为其生效要件。分析执行和解协议的性质,厘清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围,考究执行效益与司法资源的保护,进而确认民事执行和解司法审查的必要性、落实司法审查的限度,进一步完善执行和解司法审查制度。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司法审查限度论文参考文献
[1].朱学磊.议会主权体制下的司法审查权及其限度——以英联邦国家为分析对象[J].比较法研究.2019
[2].翟业虎,李川.论民事执行和解司法审查的必要性及限度[J].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9
[3].吴敏.对行政解释的司法审查及其限度——谢弗林股份有限公司诉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案[J].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19
[4].李吉映.司法审查视角下的行政优益权限度初探[J].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5].习剑平.论公立高校职称评审的可诉性及司法审查的限度[J].江苏高教.2018
[6].卓凯.论审查逮捕程序的司法化及其限度[J].中国检察官.2018
[7].王元.对涉网约车行政处罚的司法审查限度[J].人民司法(案例).2018
[8].翁孙哲,万政伟.股东代表诉讼的司法审查限度:典型案例及适用标准[J].商业研究.2014
[9].方帅.能动抑或谦抑:行政法规范解释的司法审查限度——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案例为范本[J].时代法学.2013
[10].王振清.刍议高校学生管理行为司法审查的范围与限度[C].教育行政诉讼理论与实务研究.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