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单位犯罪追诉时效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单位犯罪,追诉时效,法定刑,罚金刑
单位犯罪追诉时效论文文献综述
王登辉[1](2018)在《单位犯罪中追诉时效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单位犯罪当然能够适用追诉时效,但不能对其无限期追诉。确定单位犯罪的追诉时效,不能只看单位的法定刑,也不能无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定刑。对单位判处罚金,显然属于"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刑罚,对应的追诉时效为五年。由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定刑低于或者高于有期徒刑五年的存在,相应的追诉时效为五年或者十年、十五年、二十年。基于此确定追诉时效,具有普适性。(本文来源于《江苏警官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5期)
张铁韬[2](2018)在《我国单位犯罪追诉时效期限计算机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在犯罪类型、责任基础、刑罚根据和刑罚适用等问题上存在明显差异,单位犯罪的追诉时效不能直接参照单位责任人员的刑期确定。在单位犯罪中,自然人与单位是特殊的共同犯罪类型,对单位和单位责任人员应当按照各自的罪行分别确定追诉时效。对"单罚制"单位犯罪无需追诉犯罪单位;对不纯正的"双罚制"单位犯罪,比照自然人刑期确定追诉时效;对纯正的"双罚制"单位犯罪,追诉时效期限为5年。(本文来源于《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3期)
雷鸣[3](2011)在《论单位犯罪中追诉时效制度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根据刑法原理,单位犯罪应适用追诉时效制度。在现行刑法规定下,单位犯罪中单位的追诉时效期限应以单位责任人员中最长的追诉时效期限来确定;单位责任人员的追诉时效期限应以自然人的追诉时效期限来确定。从立法的角度来看,单位犯罪的追诉时效制度还有待通过刑法的修订来进一步完善。(本文来源于《价值工程》期刊2011年08期)
陈丽天[4](2010)在《论追诉时效在我国单位犯罪中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前,单位犯罪行为时有发生,尤其是在证券、金融、税收、商品生产经营等行业,成为单位犯罪行为频发的重点领域。由于我国的刑法理论长期以来一直否认单位的犯罪主体资格,因此对单位犯罪的相关理论问题的研究尚不够深入与细致,只是简单地将对自然人的相关理论套用在单位犯罪之上。单位犯罪究竟有没有追诉时效,如何确定单位犯罪的追诉期限等问题,一直没有引起理论界足够的重视。而我国刑法的现行规定在对单位犯罪追诉刑事责任时却没有可操作性,使得现有的相关追诉时效的规定无法针对单位犯罪发挥实际作用。而对于此问题,国外的刑事法律有着较为明确的规定。因此,很有必要从我国单位的现状出发,借鉴国外的相关立法经验,充实现行的追诉时效的相关规定,在我国刑事法律中明确单位犯罪的追诉时效,确定追究犯罪单位的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应当根据单位犯罪的具体特点有针对性地设置独立的追诉时效制度,以使时效这一重要的刑罚消灭制度在单位犯罪中也能够同样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本文来源于《学术交流》期刊2010年10期)
鲁军华[5](2007)在《论单位犯罪的追诉时效》一文中研究指出追诉时效制度是刑法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其解决的是对一个犯罪还能否予以处罚的法律问题。我国刑法确定追诉时效的标准是自由刑与生命刑,其是以表现为自由刑和生命刑的法定最高刑为标准确定的。自由刑和生命刑只是适用于自然人犯罪的刑罚措施。在我国刑法体系中,与自然人犯罪相对应的是单位犯罪。单位犯罪有其特殊的立法背景、构成要件,在很多方面是有别于自然人犯罪的,现行刑法规定的很多法律制度、概念,主要是针对自然人犯罪的,难以完全适用于单位犯罪。尤其是在追诉时效制度上,由于刑法规定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是以“双罚制”为主,“单罚制”为辅,在单位犯罪中受刑事处罚的对象大多数情况下是单位与自然人,并且是以处罚单位为主。刑法中对单位可适用的刑罚只有罚金,现行刑法所确定的追诉时效标准对单位犯罪至少是不能完全适用的,而如简单采用罚金刑作为确定单位犯罪追诉时效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多问题。实践证明,建立单独的单位犯罪追诉时效是必需的,也是可行的。如何确定单位犯罪的追诉时效,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此争论不断,提出了不同的观点。有的认为可直接适用刑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有的认为可对罚金刑进行细化,在此基础上确定追诉时效,有的认为可对单位犯罪追诉时效作一统一时间规定,还有的认为可根据单位犯罪所侵犯的罪名分别确定不同的时效。对上述观点作综合分析后,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均有其一定的道理,但并非是最佳选择。现在要确定单位犯罪追诉时效的最佳选择是对现行刑法进行修正,增设适用于单位犯罪的新的刑罚措施,在此基础上,根据单位犯罪的特点,建立一套有别于自然人犯罪的追诉时效制度。具体对单位犯罪新增设的刑种,可包括行为刑、财产刑、名誉刑、刑事破产等,在所增设的新的刑罚措施基础上,根据严厉等级,参照刑法对自然人犯罪确定追诉时效的方式,确定单位犯罪的不同追诉时效期限。修订后的刑法对单位犯罪的追诉时效具体可作如下规定:单位犯罪最高刑为行为刑的,经过叁年;单位犯罪最高刑为财产刑的,经过五年;单位犯罪最高刑为名誉刑的,经过十年;单位犯罪最高刑为刑事破产的,经过二十年。超过上述期限,对犯罪行为不应再追究刑事责任。(本文来源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期刊2007-10-01)
付嗣全[6](2007)在《单位犯罪追诉时效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追诉时效问题作为刑法理论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刑法理论界对其给予的关注,相对较少。并且我国现行的追诉时效制度是以自然人的自由刑和生命刑为基础规定的,对于单位犯罪的追诉时效问题,却没有涉及。1997年刑法规定单位犯罪的同时,也对单位犯罪的理论和实践提出了不少新的问题,其中之一就是单位犯罪的追诉时效问题。本文试图在该领域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单位犯罪追诉时效的理论基础、设置标准、追诉时效的期限、幅度、以及特定情况下的单位犯罪的追诉时效制度的适用问题做初步地探讨,以期有所裨益。本文分为引言和五个部分,大约有叁万八千字,注释部分大约叁千字。引言部分笔者就选择单位犯罪追诉时效问题作为论文研究方向的原因,以及研究该问题的意义做出了说明。第一部分:追诉时效的基本理论。该部分首先概述了追诉时效制度的历史沿革和其概念特征。然后通过对中外有关追诉时效制度产生和存在的理论评析,提出其产生和存在的哲学、社会学、法学基础。最后,简单介绍了我国刑法有关追诉时效的立法现状,并对我国追诉时效制度进行评析。第二部分:影响单位犯罪追诉时效诸因素的特殊性。这部分首先阐述了单位犯罪主体的特殊性。单位犯罪主体是复合主体,和自然人不同,其具有独特的形式结构和内容结构。其次,论述了单位犯罪行为的特殊性。单位犯罪行为是一个整体危害行为,单位犯罪行为的结束,必须是单位成员作为单位整体危害行为组成部分的所有作为和不作为结束。最后,论述的是单位犯罪定罪和刑罚的特殊性。第叁部分:单位犯罪追诉时效制度的基本问题探究。本部分首先阐述了单位犯罪追诉时效的起算制度,认为单位犯罪追诉期限应自单位犯罪行为整体结束之日起算。其次,论述了单位犯罪的期限制度。对单位犯罪追诉期限设置标准、期限的幅度、期限的计算、以及单位的追诉期限和直接责任人的追诉期限的关系等问题作了论述。最后,本部分论述了单位犯罪追诉时效的停止制度。(本文来源于《上海交通大学》期刊2007-01-13)
冷继林[7](2006)在《应确立单位犯罪的追诉时效》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刑法对自然人犯罪适用追诉时效的有关规定,单位犯罪是否能够成为适用诉讼时效的主体,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从刑法的立法原意及打击单位犯罪的客观需要来看,单位犯罪也应当确立追诉时效。理由是:第一,单位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他和自然人一样,能够对社会生(本文来源于《法制日报》期刊2006-03-20)
邾茂林[8](2006)在《单位犯罪追诉时效如何确定》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简介某汽车贸易公司于1997年在工商部门登记,该公司设立后至1999年10月多次从事汽车走私活动,共偷逃税款120余万元,2005年4 月该市海关在查处其他走私犯罪时发现该单位的犯罪线索,遂进行初查。同年5月正式立案, 并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采取强制措施。(本文来源于《人民检察》期刊2006年03期)
徐建东[9](2004)在《如何确定单位犯罪的追诉时效》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是以自然人犯罪的法定刑为基础而设置的,单位犯罪是否能够成为适用该诉讼时效的主体,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虽然单位与作为其成员的直接责任人员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但是二者毕竟是两种性(本文来源于《江苏经济报》期刊2004/12/29)
胡坤[10](2004)在《如何确定单位犯罪的追诉时效》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刑法》对自然人犯罪做出了追诉时效的规定,并以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为依据、以犯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标准将追诉期限分为四个不同的档次。但对于单位犯罪能否适用追诉时效,刑法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已不适应打击单位犯罪的客观需要,也不符合(本文来源于《江苏经济报》期刊2004/12/22)
单位犯罪追诉时效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在犯罪类型、责任基础、刑罚根据和刑罚适用等问题上存在明显差异,单位犯罪的追诉时效不能直接参照单位责任人员的刑期确定。在单位犯罪中,自然人与单位是特殊的共同犯罪类型,对单位和单位责任人员应当按照各自的罪行分别确定追诉时效。对"单罚制"单位犯罪无需追诉犯罪单位;对不纯正的"双罚制"单位犯罪,比照自然人刑期确定追诉时效;对纯正的"双罚制"单位犯罪,追诉时效期限为5年。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单位犯罪追诉时效论文参考文献
[1].王登辉.单位犯罪中追诉时效的适用[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8
[2].张铁韬.我国单位犯罪追诉时效期限计算机制研究[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3].雷鸣.论单位犯罪中追诉时效制度的适用[J].价值工程.2011
[4].陈丽天.论追诉时效在我国单位犯罪中的适用[J].学术交流.2010
[5].鲁军华.论单位犯罪的追诉时效[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7
[6].付嗣全.单位犯罪追诉时效制度研究[D].上海交通大学.2007
[7].冷继林.应确立单位犯罪的追诉时效[N].法制日报.2006
[8].邾茂林.单位犯罪追诉时效如何确定[J].人民检察.2006
[9].徐建东.如何确定单位犯罪的追诉时效[N].江苏经济报.2004
[10].胡坤.如何确定单位犯罪的追诉时效[N].江苏经济报.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