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死刑正当程序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死刑复核,程序,正当化,建构
死刑正当程序论文文献综述
陈平[1](2013)在《论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正当化》一文中研究指出死刑复核程序是我国独具特色的一项限制死刑的措施,其设计的目的在于贯彻“少杀、慎杀、最大限度内防止错杀”的死刑刑事政策,以此来提高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保障人权和司法公正。2007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可以说这是我国现代意义的死刑复核程序的开始。并且,针对死刑复核权收回后在运行过程存在的问题又作出了相关的解释性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死刑复核程序。自2013年1月1日起新修订《刑事诉讼法》正式施行,其对死刑复核程序作了专章规定,对案件的审理程序又作了必要调整。但是,应当看到的是,我国目前运行的死刑复核程序自身还是存在着一些问题的,例如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无法有效的参与该程序、被告人的权利无法得到切实的保障、人民法院在复核程序中的不足等。正是基于这些不足之处的考察,笔者拟从本文的论述,对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不足之处予以完善,使其日趋正当化,以期其能有效的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防止乃至杜绝类似“聂树斌案”的冤假错案再次产生本文采用的是系统分析的写作方式,正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以“聂树斌案”为引子说明了死刑复核程序在司法实践中正当化的缺失及对其完善的重要性。第二部分对死刑复核程序的正当化基础理论进行了分析,首先对长期以来理论界对死刑复核程序的定性争议进行了一个简单的介绍,然后根据笔者对死刑复核程序的理解对其性质进行了解说,并根据笔者对其性质的定论从“诉讼化构造”和“符合功能预设的目的”两方面对死刑复核程序的正当化内涵进行了分析。第叁部分对死刑复核程序的历史演变及国外对死刑救济的规定作了一个系统的梳理: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演进主要包括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概况、建国至今死刑复核程序的发展两部分:关于国外死刑救济制度的主要是以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中还保留死刑的国家中挑选了日本、美国作为代表性的国家进行的阐述。第四部分对我国的死刑复核程序的实施现状,以死刑复核程序正当化的内涵为标准,分析了其正当化不足的表现,包括最高院在死刑复核程序中表现出来的不足之处、检察机关介入死刑复核程序的程度不够、对被告人权利保障力度不足。第五部分针对现行死刑复核程序正当化的诸多不足之处逐一提出了相关完善措施,主要有:对最高人民法院在死刑复核程序中正当化不足的完善、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介入死刑复核程序的具体措施、强化被告人的权利保障。(本文来源于《西南交通大学》期刊2013-05-01)
招璐[2](2013)在《论死刑执行程序的正当化》一文中研究指出死刑根植于理性之光尚未照耀的远古时代,是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刑罚方法,并且具有不可逆转性。随着人类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以及文明程度和人权保障意识的不断提高,世界范围内均出现了废除死刑的趋势。但在我国,死刑至今为止仍是刑罚体系的重要支柱,而且根据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在相当长的时期内还不可能废除死刑,这就要求我们从实体法或程序法的角度出发来研究如何能减少死刑的实际适用。本文从程序法出发,特选取了死刑执行阶段进行研究,主要是基于以下几方面的原因:一、死刑执行是对一个人适用死刑的最后一道程序,意味着死刑判决内容的真正实现。此外,它也是死刑严厉性和不可逆转性的最集中体现阶段。对其进行程序性规制对于控制死刑具有关键性意义;二、由于受某些历史惯性思想的影响,我国目前的死刑执行程序弊端丛生,亟待改革;叁、只有到了执行阶段,才会让人真正感受到死刑这种极端刑罚带来的恐怖和痛苦,因而死刑执行成为死刑案件诉讼过程中人权对抗最激烈的阶段。对其进行程序性规制对于国家的人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四、与死刑案件的侦控程序相比,死刑执行程序的正当化属于一块尚未开发的“处女地”,更值得我们开垦研究。因此,我们应该重新审视我国死刑执行中的程序问题,给予其应有的重视。本文以正当程序理论为基础,从防止错杀、保障人权和减少死刑叁个方面出发,拟构建出一套包含执行主体设置、执行过程规则、律师帮助权、被执行人及家属权利和赦免程序等内容的死刑执行正当程序,以达到控制我国死刑的目的。(本文来源于《复旦大学》期刊2013-04-06)
闫晓丽[3](2012)在《死刑案件正当程序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死刑的废除不仅受到一个国家政治、经济发展状况的影响,而且还与该国传统文化紧密相关。近10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与进步,死刑问题已成为我国刑法学界研究的热点问题,关于死刑存废问题更是理论界和司法界讨论的重点。目前,结合我国现实的社会状况,对于是否废除死刑问题的研究,不仅有助于加强公众对人权保障的理解,而且对促进我国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我们应该深刻的意识到,立即废除死刑的观点与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以及公众的传统法制观念是不相符的,所以,研究如何在最大限度范围内控制死刑的适用,使死刑在刑罚体系中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是最切合实际的。2007年1月1日,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后,死刑的实际执行数量不断减少,充分证明了利用程序控制死刑的效果。通过对死刑程序进行正当化的改善,利用程序控制死刑的效果将会更加显着,从而为我国死刑的最终废除奠定坚实的基础。本文希望通过比较研究借鉴国外有价值的经验,对我国死刑案件正当程序问题进行探讨,进而达到通过完善程序控制死刑之目的。本文首先对死刑案件进行界定,通过分析死刑案件的特殊性对死刑案件正当程序的内涵予以界定,继而论述了构建死刑案件正当程序的必要性及其价值,指出撰写本文的意义所在。然后从比较法的角度,介绍了美国、日本、俄罗斯以及我国台湾地区这些仍然保留死刑的国家和地区通过正当程序限制死刑适用的具体方法与措施,并且针对这些措施对限制死刑所发挥的作用以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提出自己的看法。接下来着重叙述了我国死刑程序的现状,总结了我国目前死刑程序的特点,并从死刑案件辩护制度、证据制度以及审前程序、审判程序、执行程序这几个方面分析了其存在的程序性漏洞与不足,同时指出这些程序性问题是导致死刑适用得不到有效控制的主要原因。最后,在前文论述的基础上,借鉴域外的成功经验,以及结合我国现实的国情,重点从死刑案件的辩护制度,证据制度,审前程序、审判程序、以及执行程序这几个方面提出了具有现实可操作性的合理化建议,从而为推动整个司法程序正当化的逐步实现提供借鉴。(本文来源于《甘肃政法学院》期刊2012-04-01)
王庆[4](2011)在《限制死刑的正当程序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鉴于我国的政治、经济、立法、历史等各方面因素的考虑,我国现阶段还不能完全废除死刑,但限制、减少死刑的适用,已成为司法民主发展的潮流。为了贯彻我国“少杀、慎杀,可杀可不杀的不杀”死刑刑事政策,我国司法界选择从程序上规范和限制死刑。死刑复核程序作为控制死刑的正当程序之一,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审核准所遵循的特别审判程序,对死刑的控制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本文拟通过对死刑复核程序详细了解,分析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现状,找出当前我国死刑复核程序存在的问题,归纳出存在问题的原因,提出自己关于完善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构想。本文正文共分为四部分,主要内容为:第一部分是对死刑复核程序的概述。文章首先介绍了死刑复核程序的基本理论,对死刑和死刑复核程序概念作出详细的解读,并指出目前通过正当程序控制死刑的必要性,随后指出死刑复核程序作为控制死刑正当程序之一,在对死刑的控制上具有一定的优越性和必要性。第二部分是对死刑复核程序的历史演变和中外比较研究。本章详细介绍了中国古代死刑复核程序、死刑复奏制度的演变发展,简单概况了近代以来死刑复核制度的发展过程,指出它们对我国现有的死刑复核程序的影响和意义。同时,通过对中外死刑救济程序的比较,为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积累了经验。第叁部分详细分析了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归纳出造成相关问题的原因。本章该部分主要从死刑复核的启动、期限、范围、方式、行使主体等几个方面全面的分析了我国当前的死刑复核程序的现状和问题。第四部分是完善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构想,本章通过从树立正确的死刑复核理念、完善死刑复核的具体制度、建立完善的死刑复核监督保障机制叁个方面,勾勒处一幅中国特色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图。(本文来源于《上海交通大学》期刊2011-06-01)
段葳,阎芳[5](2011)在《检察机关对死刑复核程序进行法律监督的正当性与程序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死刑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是死刑复核程序完善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但是外部监督的缺失带来了不良效应,从历史、法理及现行法律规定来看,让检察机关对死刑复核程序进行法律监督具有正当性。鉴于此,笔者针对监督缺失,从监督方式,监督内容,监督范围和监督机构等四个方面进行了具体的阐释。(本文来源于《黄冈师范学院学报》期刊2011年01期)
刘文化,李萌[6](2010)在《试论死刑正当程序的特征与功能》一文中研究指出死刑正当程序除了具有普通正当程序所具有的诉讼性、及时性、公开性与参与性等特征以外,更具有自身的更高要求,主要体现在死刑犯的诉讼权利、特殊的裁决程序、证明标准和救济程序上。死刑正当程序具有张扬程序正义、保护公民生命权等价值功能。(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0年13期)
叶胜男[7](2010)在《论死刑复核程序的正当化》一文中研究指出自从死刑复核权收回最高人民法院后,其功能的充分发挥被寄予了厚望,而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也被提上了议事日程,同时,正当程序的要求也为正确处理死刑案件提供了思路。虽然死刑复核权被收回后,相关政策、法规也相继出台,对死刑复核程序进行了全面规定,为增强其可行性和公正性起到了一定的规制作用,但是对于如何实现程序的正当化仍然存在诸多争议,且相关的配套措施在实践中也未收到良好的效果。所以本文试从正当程序标准切入,试图构建一个更为公正的死刑复核程序,为以后的司法改革提供借鉴。本文采取分析论证的方法,正文共分为叁个部分。第一部分说明虽然死刑复核程序本质是诉讼程序,但是其书面审诉讼性缺失、检察监督的缺失、被追诉人权利救济机制的缺失都使得其不符合正当化标准的要求,再试从正当程序的一般性要求入手,分析死刑复核程序的本质属性,即诉讼程序的一般性要求和死刑复核程序的功能,引出死刑复核程序正当化的两大标准。第二部分通过对死刑复核权被收回后的即定现状的剖析,阐明其不符合正当程序标准的诟病,其一为诉讼性不足,主要表现为被追诉人保障不足和检察机关参与不足;其二为合目的性不足,主要表现为书面审使复核程序流于形式以及最高法院死刑复核庭的组成无法实现死刑复核程序的功能。第叁部分对其对症下药,对死刑复核程序本身的顽疾进行珍断,最后进行正当化改造。死刑复核程序正当化标准包括:一是诉讼性;二是合目的性。这两大标准贯穿全文,对死刑复核程序员的正当化改造起到标尺作用。因此,笔者从诉讼化改造和合目的性改造两个方面进行了全面地设想,试图使死刑复核程序符合其即定功能。文章最后对于死刑复核程序的前景做了一些前瞻性预测。(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0-03-16)
温健,任磊[8](2009)在《检察机关介入死刑复核程序的正当性》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死刑复核程序改革与完善中,关于检察机关是否应当介入死刑复核程序这一问题在学界和实务界仍存在争议。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承担着控诉犯罪、监督诉讼的双重职能,应该介入死刑复核程序,这是由死刑复核程序的性质和追求的价值决定的,是检察机关履行职能以及检察官履行客观义务的必然要求,是构建死刑适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保障机制的需要,是国家尊重人权的应有之意。(本文来源于《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09年04期)
孙长永[9](2008)在《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控制死刑——从公正审判权的国际标准谈我国死刑司法程序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公正审判权的国际标准大体上包括平等的法律保护权、无罪推定的权利、侦查阶段的人权、审判阶段的人权、判决后的救济权、不受重复追究的权利和在适用刑法方面的权利七个方面。我国法律规定了着眼于限制死刑适用的特别司法程序,但对照国际标准,这一程序在立法和实施两个方面均存在明显的问题,并由此产生了相当严重的危害后果。为了保证死刑案件的公正审判,严防错杀无辜,争取在合理可接受的限度内平稳地减少死刑的数量,立法人员和司法人员应当坚决摒弃长期以来主导刑事司法全过程的"专政型司法"观念,尽快树立"公正型司法"观念;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当参照公正审判权的国际标准全面完善我国死刑案件的侦查程序、一审程序、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本文来源于《南京大学法律评论》期刊2008年Z1期)
孟军,白永利[10](2008)在《我国死刑案件量刑正当程序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量刑程序是死刑案件处理的关键环节。量刑公开、量刑参与、量刑独立和中立等正当程序原则对限制死刑适用和保证死刑裁决公正起着独特的作用。我国死刑制度改革中应当贯彻正当程序原则,完善现行死刑案件量刑程序。(本文来源于《广播电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08年04期)
死刑正当程序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死刑根植于理性之光尚未照耀的远古时代,是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刑罚方法,并且具有不可逆转性。随着人类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以及文明程度和人权保障意识的不断提高,世界范围内均出现了废除死刑的趋势。但在我国,死刑至今为止仍是刑罚体系的重要支柱,而且根据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在相当长的时期内还不可能废除死刑,这就要求我们从实体法或程序法的角度出发来研究如何能减少死刑的实际适用。本文从程序法出发,特选取了死刑执行阶段进行研究,主要是基于以下几方面的原因:一、死刑执行是对一个人适用死刑的最后一道程序,意味着死刑判决内容的真正实现。此外,它也是死刑严厉性和不可逆转性的最集中体现阶段。对其进行程序性规制对于控制死刑具有关键性意义;二、由于受某些历史惯性思想的影响,我国目前的死刑执行程序弊端丛生,亟待改革;叁、只有到了执行阶段,才会让人真正感受到死刑这种极端刑罚带来的恐怖和痛苦,因而死刑执行成为死刑案件诉讼过程中人权对抗最激烈的阶段。对其进行程序性规制对于国家的人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四、与死刑案件的侦控程序相比,死刑执行程序的正当化属于一块尚未开发的“处女地”,更值得我们开垦研究。因此,我们应该重新审视我国死刑执行中的程序问题,给予其应有的重视。本文以正当程序理论为基础,从防止错杀、保障人权和减少死刑叁个方面出发,拟构建出一套包含执行主体设置、执行过程规则、律师帮助权、被执行人及家属权利和赦免程序等内容的死刑执行正当程序,以达到控制我国死刑的目的。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死刑正当程序论文参考文献
[1].陈平.论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正当化[D].西南交通大学.2013
[2].招璐.论死刑执行程序的正当化[D].复旦大学.2013
[3].闫晓丽.死刑案件正当程序研究[D].甘肃政法学院.2012
[4].王庆.限制死刑的正当程序分析[D].上海交通大学.2011
[5].段葳,阎芳.检察机关对死刑复核程序进行法律监督的正当性与程序构建[J].黄冈师范学院学报.2011
[6].刘文化,李萌.试论死刑正当程序的特征与功能[J].法制与社会.2010
[7].叶胜男.论死刑复核程序的正当化[D].西南政法大学.2010
[8].温健,任磊.检察机关介入死刑复核程序的正当性[J].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
[9].孙长永.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控制死刑——从公正审判权的国际标准谈我国死刑司法程序的完善[J].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8
[10].孟军,白永利.我国死刑案件量刑正当程序研究[J].广播电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