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念交付的适用论文-于政杰

观念交付的适用论文-于政杰

导读:本文包含了观念交付的适用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观念交付,质权,善意取得

观念交付的适用论文文献综述

于政杰[1](2013)在《论观念交付的适用范围》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2007年的《物权法》确立了观念交付制度,使观念交付与现实交付具有了同等的法律效力,不过观念交付其本身存在着公示较弱的缺点,这可能导致观念交付和其他制度的衔接出现问题,观念交付该如何适用。要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必须深入研究观念交付制度的理论基础,从设立观念交付制度的目的出发,理清观念交付制度与其它制度之间的关系,研究观念交付的适用范围。质权的设立要求质权人对于质物的占有是现实的,这既是动产质权的特有的公示方式,同时又能无形中造成债务人心理上的压力,促使债务人必须按时履行债务,这样质权人可以很好地保障自己的权利。因此,各国都要求质权的成立必须现实占有标的物。简易交付中质权人提前占有了标的物,因此可以以简易交付方式设立质权。指示交付中,质权人取得对标的物返还请求权,可以要求第叁人返还,是属于间接地占有标的物,因此指示交付也可以成立质权。但是在占有改定时,动产仍由质押人的现实占有,质权人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占有标的物,因此占有改定不能设立质权。留置权的设立中的交付是否适用观念交付,这和质权的的交付是否可以适用观念交付是相同的,简易交付和指示交付可以设立留置权,占有改定不能设立留置权。在让与担保中,担保权人获得担保物的所有权,以此来担保债务的履行。与其他典型担保相比,让与担保可以做到物尽其用。观念交付符合让与担保的成立要件,因此可以以观念交付的方式设立让与担保。动产善意取得的一个重要的构成要件是交付。在简易交付的情况下,受让人已经提前地实际占有标的物,所以简易交付可以适用善意取得;指示交付中受让人取得原物返还请求权,间接占有了标的物,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占有改定不符合交付这个要件,而且严重损坏了原权利人的利益,因此我们认为占有改定不适用善意取得。(本文来源于《重庆大学》期刊2013-04-01)

李斌峰[2](2011)在《论间接占有在观念交付中的扩大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在间接占有与观念交付的相互关系中,间接占有之移转一直是作为观念交付的逻辑前提。但实际上作为传统观念交付之简易交付和占有改定并未完全挖掘间接占有之价值,间接占有均存在扩大适用的空间,为物权变动提供了新的途径。(本文来源于《黑河学刊》期刊2011年04期)

张杰[3](2010)在《论观念交付制度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观念交付制度以所有权观念化、物权变动模式的相互融合以及间接占有为理论基础,其本质是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的衍生品。我国《物权法》以债权形式主义为基础,但为顺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同时确立了观念交付制度,赋予其与现实交付相同的法律效力,这就导致观念交付与《物权法》其它制度的衔接出现问题。解决该问题只有从观念交付制度的本质着手,探寻我国《物权法》设定观念交付制度的目的,这样才能理顺观念交付与其它物权法制度之间的关系。质权人现实占有标的物不仅是动产质权的公示方式,同时能造成质押人心理上及经济上的负担,促使质押人履行债务,并且有利于质权人保障自己的利益。因此,各国都将现实占有标的物作为质权的成立要件。指示交付的受让人仅仅取得对第叁人的返还请求权,未现实占有动产。以占有改定的方式交易,动产仍处于出让人的现实占有之下,买受人也未占有标的物。简易交付的权利人则现实占有标的物。据此,观念交付的类型中仅仅简易交付能设立质权。让与担保人将担保物的所有权移转给担保权人,以此担保自己履行债务。其相对于典型担保最大的优势在于设立程序上的简便性。观念交付能够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并能摆脱物权变动形式要件的桎梏,符合让与担保的要求,故应该允许以观念交付的方式设立让与担保。动产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中要求出让人将标的物交付给受让人。简易交付因权利人现实占有标的物,故能适用善意取得;指示交付情形下只有当买受人具有合理信赖的基础时能适用善意取得;占有改定情形下也应当适用善意取得,但应当赋予原所有权人有偿回复请求权。(本文来源于《湘潭大学》期刊2010-05-08)

赵博[4](2009)在《观念交付条件下善意取得适用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观念交付,指的是占有在观念上的移转,即让与人在移转动产所有权的时候,并没有将物直接交付给受让人,只是间接占有的移转,但是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仍然能够产生交付效力的行为。其理论基础是建立在间接占有这一概念之上的。其价值基础在于通过简化交易过程,节省了交易所用的时间和费用,符合交易效率的原则。动产的善意取得,指的是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让与人,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交付给买受人之后,若买受人在取得该动产的时侯是出于善意的,那么就能够取得该动产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其理论基础是建立在占有表征本权这一结论之上的。其价值基础在于保护交易流通的安全。随着观念交付和善意取得在各国法律制度中地位的确立,一个新的问题产生了,观念交付条件下善意取得能否适用呢?在引论部分,笔者从德国着名的铣床案出发,引出了本文所欲探讨的问题,即观念交付下善意取得能否适用的问题。因本文所要探讨的问题是建立在观念交付和善意取得制度一般理论问题的基础之上的,所以第一章和第二章为基础理论研究。笔者首先运用历史分析的方法对观念交付和善意取得的发展脉络进行了分析,提出观念交付条件下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因后文论证需要,介绍了观念交付的分类、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以及两种制度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基础。第叁章分别从理论基础和价值基础两个层次对观念交付下善意取得的适用问题进行了考量,最终得出观念交付下应当适用善意取得的结论。(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期刊2009-05-01)

夏凤英[5](2004)在《论观念交付的适用及其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观念交付为标的物占有在观念上的移转。随着交易的频繁 ,观念交付越来越多地出现在经济生活中 ,迫切需要立法的确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征求意见稿》已确立了观念交付。由于观念交付公示的欠缺 ,使其适用受到了一些限制。文章对观念交付的含义、适用与限制及其效力进行了探讨。(本文来源于《法学论坛》期刊2004年03期)

观念交付的适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在间接占有与观念交付的相互关系中,间接占有之移转一直是作为观念交付的逻辑前提。但实际上作为传统观念交付之简易交付和占有改定并未完全挖掘间接占有之价值,间接占有均存在扩大适用的空间,为物权变动提供了新的途径。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观念交付的适用论文参考文献

[1].于政杰.论观念交付的适用范围[D].重庆大学.2013

[2].李斌峰.论间接占有在观念交付中的扩大适用[J].黑河学刊.2011

[3].张杰.论观念交付制度的适用[D].湘潭大学.2010

[4].赵博.观念交付条件下善意取得适用问题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09

[5].夏凤英.论观念交付的适用及其效力[J].法学论坛.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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