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侵害论文-吴俣萍

停止侵害论文-吴俣萍

导读:本文包含了停止侵害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停止侵害,预防性责任,构成要件,环境污染

停止侵害论文文献综述

吴俣萍[1](2019)在《论环境污染停止侵害责任的构成要件——以预防环境污染损害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环境污染停止侵害责任广泛适用于因环境污染行为间接造成的人身、财产权益侵害的救济,同时能够及时遏制环境污染的发展,避免污染的扩大。本文采取比较研究法,认为停止侵害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在构成要件上存在根本上的不同。停止侵害责任不以现实损害为前提,主观上也不要求存在过错。停止侵害责任的构成要件仅包括持续侵害行为、权益侵害后果以及因果关系。正确认识损害赔偿责任与停止侵害责任构成要件的不同,才能在实践中充分发挥停止侵害责任的预防性功能。(本文来源于《环境与发展》期刊2019年09期)

苗晓静[2](2019)在《论知识产权法中停止侵害救济方式的适用——以财产规则与责任规则为分析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当今大时代发展背景下,人们对知识产权的问题也越来越重视,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正在逐渐完善。知识产权有着众多的分支,其中停止侵害救济归属于财产规则这一范畴,考虑到市场上诸多的因素,所以,如果对停止侵害救济的过度使用,非常有可能导致市场调节的自我失控。而对于财产规则与责任规则来说,它们则是调节权利保护标准的两种基本规则。这两种规则各有利弊,我们应当对停止侵害救济的过分使用加以调整,在法律上也应当对停止侵害的适用范围和规则加以约束,规范化、合理化在知识产权中的赔偿问题。本文在财产规则与责任规则的视角上,论述了对知识产权法中停止侵害救济方式的合理使用。(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12期)

赵春艳[3](2019)在《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敲响“第一槌”》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赵春艳)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上诉人厦门卢卡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卢卡斯公司)、厦门富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可公司)与被上诉人法国瓦莱奥清洗系统公司(以下简称法国瓦莱奥公司)、原审被告陈少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文来源于《民主与法制时报》期刊2019-03-30)

虞芳[4](2019)在《论我国专利停止侵害的限制》一文中研究指出专利被视为“准物权”而深受物权请求权的影响,早期在专利领域形成了停止侵害绝对适用的局面,停止侵害是法院必然认同的一项诉求。但随着专利产品的生产分工逐渐细化,与公共利益的联系日益紧密,实践中有个案突破了停止侵害的泛化适用。如今限制专利停止侵害的理念得到认同,在司法政策的支持下,法院限制专利停止侵害的判令逐渐增多。2016年《专利司法解释(二)》第26条更是正式规定了专利停止侵害的限制依据及替代性补偿措施。然而司法实践中“公共利益”的适用标准十分模糊,造成多起案件同案不同判。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明确限制专利停止侵害的考量因素。专利停止侵害的限制中,公共利益应限定为“核心公共利益”。当公共利益损害程度不大时仅作为其中一项考量因素,还需要结合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进行权衡。为防止过度地限制专利停止侵害,给侵权人带来“侵权有利”的认知,限制停止侵害的前提为当事人之间利益严重失衡。权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还需要考虑双方当事人是否具有善意、是否存在竞争关系和被诉专利是否是侵权产品的主要技术特征等因素。此外,专利停止侵害的替代性补偿措施即支付合理费用也没有明确的计算标准。可以引入调解机制,未达成调解再由法院规定赔偿数额。通过对“合理费用”的界定并与其他相关费用辨析,“合理费用”可以参考专利普通许可费用和强制许可费用,比强制许可费用高并且是普通许可费用的一至两倍为宜。(本文来源于《南京师范大学》期刊2019-03-20)

赵丽,崔磊磊[5](2019)在《涞源反杀案叁大焦点问题解读》一文中研究指出小菲一家的行为是否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是否有在王磊已经停止不法侵害时,依然存有对其进行伤害之故意在法律层面上,小菲一家人在王磊私闯民宅时对其进行攻击有充分的依据王磊虽然已经倒地,但赵印芝等人并不能确定王磊已经完全丧失了侵害能力,(本文来源于《法制日报》期刊2019-01-26)

许清[6](2018)在《公共利益的考量对限制停止侵害请求权的影响——北京摩根陶瓷有限公司与北京光华安某某门窗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知识产权审判的司法实践中,近年来法院开始对知识产权停止侵害请求权的限制进行探索,但具体适用标准并不明确。本案发生于法院对限制停止侵害请求权的依据采取多因素证成法的盛行期,最高人民法院在判决中强调了其中的"公共利益"因素的重要性和开放性。(本文来源于《中国发明与专利》期刊2018年12期)

许清[7](2018)在《专利纳入标准后停止侵害请求权的限制——张晶廷与衡水子牙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一文中研究指出实施者所实施的技术标准中含有他人专利,在该技术标准为非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下,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且实施者无真诚意愿进行协商谈判或拒绝支付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时,专利权人以标准实施者使用其被纳入标准的专利技术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构成专利侵权行为,并请求判令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本文来源于《中国发明与专利》期刊2018年11期)

蔡伟,欧群山[8](2018)在《侵害在先权利的注册商标是否应判决停止使用》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商标虽然获准注册,但如果存在侵犯着作权等在先权利的情况,仍应承担侵权的相关法律责任。即使被诉侵权的注册商标因为已经超过商标法所规定的五年无效期而无法被裁定无效,但考虑到被诉商标并未实际使用,尚未建立起稳定的市场秩序和发挥区别商品来源的作(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8-11-08)

曹月明[9](2018)在《论停止侵害民事责任的适用变迁——以楼盘商标侵权案为背景》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法院在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中所遵循的停止侵害绝对适用的规则在近些年的司法实践中开始出现例外情况,最高院在"星河湾"一案中关于商标侵权成立但不停止使用的判决值得关注。一方面,该判例体现了保障消费者利益是商标法律关系中的基本准则,肯定了商标侵权涉及的公共利益除了其他类型知识产权侵权可能涉及的内容外,还涉及与保护消费者利益相关的公共利益。另一方面,该案也表明法院在对商标停止侵害救济时所主要考量的具体因素。域外立法和司法经验向我国提供了诸多停止侵害救济例外的理论依据,为此,我国应结合商标法立法宗旨和司法实践需要,对商标领域中停止侵害救济例外进行经验总结,以保护公共利益的目标。(本文来源于《中国房地产》期刊2018年30期)

曹志勋[10](2018)在《停止侵害判决及其强制执行 以规制重复侵权的解释论为核心》一文中研究指出停止侵害判决在我国司法实务中经常出现,有必要从解释论上加以展开。停止侵害判决对应停止侵害请求权,其主要特点在于指向未来的行为。如果不能直接扩大该请求权的范围,也可以通过诉讼法上对相关请求和判决主文的解释达到相似效果。在重复侵权面前,需要明确执行中给付判决的禁止范围,只要将来出现的行为与生效判决所禁止的行为完全相同、在类型上相同或者在实质上相同,就被生效判决禁止。目前我国对新的事实的理解值得反思,应当重新认识对执行终结后排除妨害规则的适用。停止侵害判决需要通过间接执行方式执行,比较法上分别存在罚款和拘留模式及支付强制金制度两种模式。我国应当重新解释目前罚款和拘留规则,完善并行适用的迟延履行金制度。(本文来源于《中外法学》期刊2018年04期)

停止侵害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在当今大时代发展背景下,人们对知识产权的问题也越来越重视,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正在逐渐完善。知识产权有着众多的分支,其中停止侵害救济归属于财产规则这一范畴,考虑到市场上诸多的因素,所以,如果对停止侵害救济的过度使用,非常有可能导致市场调节的自我失控。而对于财产规则与责任规则来说,它们则是调节权利保护标准的两种基本规则。这两种规则各有利弊,我们应当对停止侵害救济的过分使用加以调整,在法律上也应当对停止侵害的适用范围和规则加以约束,规范化、合理化在知识产权中的赔偿问题。本文在财产规则与责任规则的视角上,论述了对知识产权法中停止侵害救济方式的合理使用。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停止侵害论文参考文献

[1].吴俣萍.论环境污染停止侵害责任的构成要件——以预防环境污染损害为视角[J].环境与发展.2019

[2].苗晓静.论知识产权法中停止侵害救济方式的适用——以财产规则与责任规则为分析视角[J].法制博览.2019

[3].赵春艳.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敲响“第一槌”[N].民主与法制时报.2019

[4].虞芳.论我国专利停止侵害的限制[D].南京师范大学.2019

[5].赵丽,崔磊磊.涞源反杀案叁大焦点问题解读[N].法制日报.2019

[6].许清.公共利益的考量对限制停止侵害请求权的影响——北京摩根陶瓷有限公司与北京光华安某某门窗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8

[7].许清.专利纳入标准后停止侵害请求权的限制——张晶廷与衡水子牙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8

[8].蔡伟,欧群山.侵害在先权利的注册商标是否应判决停止使用[N].人民法院报.2018

[9].曹月明.论停止侵害民事责任的适用变迁——以楼盘商标侵权案为背景[J].中国房地产.2018

[10].曹志勋.停止侵害判决及其强制执行以规制重复侵权的解释论为核心[J].中外法学.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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