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略罪论文-徐梦倩

侵略罪论文-徐梦倩

导读:本文包含了侵略罪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罗马规约》,侵略罪,国际刑事法院,安理会

侵略罪论文文献综述

徐梦倩[1](2019)在《管窥《罗马规约》修正案中侵略罪的管辖》一文中研究指出《罗马规约》修正案完善了国际社会对侵略罪的惩治机制,对世界和平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从国家管辖豁免和国家官员管辖豁免两个方面阐述了侵略罪的国家管辖权,指出了启动管辖的叁种方式,即:由缔约国向检察官提交、由检察官依职权自行调查、由安理会提交情势,最后强调安理会与国际刑事法院都享有对侵略行为的认定权,但安理会的认定效力更高。(本文来源于《西部学刊》期刊2019年12期)

蒲芳[2](2019)在《论国内法院对侵略罪的管辖》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刑事法院坎帕拉审议会议没有充分讨论补充性管辖原则是否适用及如何适用于侵略罪的问题,《侵略罪修正案》对此也没有明确的规定。由于侵略罪的特殊性,由国内法院管辖会产生一系列的问题,由国际刑事法院管辖可以避免国内法院管辖所面临的诸多问题。国际刑事法院应享有侵略罪的优先管辖权,在国际刑事法院没有管辖或不能行使管辖权时,国内法院可以行使对侵略罪的管辖权。国际刑事法院缔约方大会应制定国内法院管辖侵略罪的条件和方式,构建国内管辖的安全保障机制,预防和减少国内管辖可能造成的风险,具体包括:国内法院的管辖以安理会对侵略行为的认定为前提,不得管辖安理会正在处理的侵略情势,对侵略罪行使普遍管辖权需进行自我限制,只能由检察官提起诉讼并且经过司法部的同意,同时一字不落地转化《修正案》中侵略罪的定义。(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1期)

李洁伟[3](2018)在《论《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中的侵略罪》一文中研究指出侵略罪是《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管辖的罪名之一。2018年国际刑事法院启动对侵略罪的管辖,在国际刑事司法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由于各方对侵略罪内涵尚未达成高度共识,国际刑事法院对侵略罪的管辖条件仍需国际司法予以诠释。(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18期)

王子楠[4](2018)在《侵略罪管辖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一直以来,战争和侵略等国际犯罪行为给整个国际社会造成了极大的困扰,各国也一直在为减少战争和侵略行为不懈奋斗。但是,由于战争以及侵略普便存在涉及范围广、难以控制和调查,所以进程缓慢。在国际社会中针对国际罪行的管控有一些很瞩目的成就,例如临时国际刑事法庭的建立以及永久国际刑事法院的建立都对阻止战争、惩治国际犯罪有很大的推动和进步作用。特别是国际刑事法院的建立更是如此,其管辖的更是国际上最为严重的四类犯罪,对于整个国际社会的国际刑事审判活动都有着极强的示范作用和警示作用。而在国际刑事法院管辖的四类国际犯罪中,尤以侵略罪最为复杂。特别是焦点问题——有关侵略罪的管辖问题一直争议不断,即在对侵略罪行使管辖权时,对侵略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断定国家存在侵略行为的决定权归属。这一问题也是对能否构成侵略罪并对之进行审判最为关键的问题。只有在确定存在国家的侵略行为,法院才能够依据规约取得对有关情势的管辖权并追究犯有侵略罪的个人的刑事责任。但是对于谁有权决定一个国家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略行为的问题争论不休。在讨论中,一派认为应当由安理会独占的享有对国家行为是否构成侵略的决定权;另一派观点认为,应当由法院自己判定国家行为是否构成侵略行为,安理会的决定具有极强的政治性,会干涉法院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不利于法院顺利地进行司法审判活动。在《罗马规约》的审议大会上达成的关于《侵略罪的修正案》中达成的妥协性意见。通过分析安理会判断侵略行为的法律基础、《联合国宪章》的相关规定、现实背景及意义认为,安理会应当拥有判断侵略行为的独占性的权力。安理会不仅不会干涉到法院的司法活动,反而更有助于协助法院顺利地进行司法活动。因为其处理了与政治因素紧密相关的对国家行为的认定问题,而使得法院得以避免因政治因素带来的麻烦。而对于在侵略罪管辖的问题上,安理会与国际刑事法院之间的关系并不是相互排斥的。尽管在一些权责范围上会有所重合,但是二者在对侵略罪的问题上应当处于互相合作互相补充的关系。如此才能使得对侵略罪的管辖更加全面、合理和切合实际。2017年12月4日至14日,在纽约召开了第16届《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缔约国大会,此次缔约国大会最主要的一个议题就是激活了国际刑事法院对侵略罪的管辖权。自此,从理论上来看,法院可以正式开始行使对侵略罪的管辖权了。这一决定可谓是在侵略罪管辖上的又一大进展。决议重申了法院的管辖权范围问题,即无权对非缔约国国民所犯罪行进行管辖。也表明了不存在重新开放或者重新谈判侵略罪修正案的情形。此外,对于安理会的权力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予以强化和印证。(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8-05-01)

李芳仪[5](2018)在《国际刑事法院对侵略罪管辖权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1946年纽伦堡判决中,国际军事仲裁庭指出,‘侵略战争的发动不仅是国际罪行,其与其他战争罪的区别更在于其罪恶程度属于罪中之最’。而在针对二战的审判结束后,侵略罪再没有被国际刑事法院调查起诉,出现了长达数十年的休眠,直到《罗马规约》(1998)第五条第一款将侵略罪纳入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范围内,侵略罪被再次唤醒。然而由于各缔约方在诸多核心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罗马规约》将法院对侵略罪行使管辖权的时间推迟至未来审查会议对侵略罪定义及法院行使管辖权的条件作出相关规定之后。2010年在坎帕拉举行的《罗马规约》第一次审查会议通过了一整套关于侵略罪的修正案,最终国际刑事法院对侵略罪的管辖权得以激活,侵略罪定义被正式写入《罗马规约》中。在坎帕拉会议之前,有评论员列举了一系列理由否认侵略行为罪行化的合理性,并因此认为有关个人不应当成为法院起诉与审判的对象,进而质疑法院对侵略罪管辖权的合理性。(1)这些理由在国家考虑批准侵略罪修正案以及激活法院管辖权的过程中又再次出现,影响国家对于法院对侵略罪管辖权的态度和立场。在第二章第一部分中,我们将考察反对侵略行为罪行化的理由,深入分析为何对侵略行为罪行化的否定是不成立的。在第二部分中,我们将探索法院对侵略罪的管辖权在国际公法中的重要意义,阐述侵略行为罪行化的必要性与法院对侵略罪进行审判与惩罚的合理性。在论述法院对侵略罪管辖权的合理性之后,我们仍然需要考察法院对侵略罪行使管辖权的可行性。《罗马规约》没有对侵略罪定义以及法院行使管辖权的条件作出规定,2002年《罗马规约》生效后,缔约方大会成立了侵略罪特别工作组来负责准备《罗马规约》第一次侵略罪审查会议草案。在2010年6月坎帕拉举行的审查会议上,与会各方通过妥协达成了一整套关于侵略罪的修正案。然而妥协方案并没有让各方满意,对于方案是否最终克服了协商过程中提出的问题学者仍然意见不一。有学者认为对侵略罪达成的最终决议能够使得法院对侵略罪进行有效的调查、起诉与惩罚,也有学者认为侵略罪所固有的政治属性将会使得国际刑事法院无法对侵略罪进行任何有意义的干预。本文第叁章重点围绕侵略罪的叁大焦点问题,即侵略罪及侵略行为的定义,安理会对国家侵略行为的认定是否是国际刑事法院正式开启调查的前提条件,以及国家同意是否应当是法院行使管辖权的前提条件进行分析,探究修正案是否使得法院行使管辖权具有可行性,并得出结论。(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8-05-01)

赵心[6](2017)在《东京审判惩治侵略罪的法理依据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一、国际法渊源:违反现行法的演绎推理国际法在不同的时代和不同的作者口中被称为"共同的法""一般的法""自然的法"……这些不同称谓与理解都说明了一个事实,那就是国际法是不断发展的法,是一种"活"法,而非静止不变的。国际法是调整国家与国家之间关系的法,是国家之间共同需要遵守的法。国际法与道德或正义是很难区分的,即便如此,这些道德与正义范畴的原则也需要得到法律维度的认可与证明,方才具备法律的特质。实践与观念的逐渐巩固润物细无声(本文来源于《四川大学法律评论》期刊2017年02期)

梁卓[7](2017)在《《罗马规约》侵略罪修正案的生效程序及其对国际刑事法院管辖侵略罪的影响》一文中研究指出侵略罪修正案对缔约国的生效是国际刑事法院对侵略罪行使管辖权的基本要求,但是由于规约关于修正案生效程序的规定十分复杂且侵略罪修正案本身对此问题的沉默,以致这个问题充满争议。这篇文章考察了侵略罪特别工作组在谈判过程中对这一问题的讨论,分析了这些观点各自的法理基础,认为侵略罪修正案的生效不得绕开规约所规定的生效程序,也无法共同适用规约第121条第4款和第5款两个条款;基于对有关条款的文字解释、目的解释以及嗣后实践的印证,侵略罪修正案的生效应当适用规约第121条第5款。这篇文章紧接着对适用规约第121条第5款的法律后果进行了分析,认为该款与规约第15条之二第4款、第5款一样,在缔约国提交或检察官自行开始调查的情况下对国际刑事法院管辖侵略罪起到了限制作用,但是这种限制不适用于安理会提交情势。从这点上讲,安理会在国际刑事法院管辖侵略罪中有望发挥极其关键的作用。(本文来源于《厦门大学法律评论》期刊2017年02期)

呼雨[8](2017)在《侵略罪管辖权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现代国家建立之初,国际社会对于国家对外使用武力并没有实质性的限制。然而,随着战争伤亡情况的不断恶化,这一现状也开始发生变化。第一次世界战后,国际联盟对其缔约国发动战争的权利进行了在程序上限制。此外,世界各国也逐渐达成共识决定废除战争作为推行其国家政策的合法工具。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社会通过纽伦堡和东京国际军事法庭对发动侵略战争的个人进行了审判,明确了侵略罪是国际法上的犯罪。随着国际法治的进一步发展,国际社会也意识到:必须建立一个常设的国际刑事法院以实现对国际犯罪的惩治,实现并践行国际正义,从而维持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为防止类似上个世纪两次世界大战悲剧的再次发生,国际社会构建了维系世界各国命运的联合国集体安全机制,在国际关系中确立了“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相威胁”的原则,并赋予联合国各主要机关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的职责,从而对国家对外使用武力的行为做了进一步的限制。与此同时,联合国安理会也加强了与国际刑事法院建立建设性关系,以共同惩治那些严重威胁国际社会和平与安全的国际犯罪。2010年在罗马规约缔约国大会上通过了关于侵略罪的修正案,确定了侵略罪的定义以及法院对侵略罪行使管辖权的条件,这是国际社会为制止侵略行为、惩治侵略罪做出的又一重大的贡献。虽然联合国和国际刑事法院在实现维护世界和平与稳定、制止侵略行为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作为这些国际组织成员,国家仍然是国际法最重要的主体。因此,国际社会应积极推进全球法治的进程,鼓励国家主动承担惩治侵略罪的义务,既要充分发挥国家管辖权的作用,也要防止与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发生冲突,确保国际社会继续以人本精神预防和惩治侵略罪,以维护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为实现上述目的,最重要的是国家之间能够相互尊重各国的国家主权,用和平的方式解决彼此的争端。(本文来源于《外交学院》期刊2017-05-27)

赵心[9](2016)在《论东京审判对“侵略罪”管辖权的合法性问题——驳“帕尔意见书”的相关论点》一文中研究指出时至今日,自取得二战反法西斯战争胜利已经整整70年了。对侵略罪进行审判和惩治的司法实践,只有东京审判和纽伦堡审判。侵略是一种国家行为,远东法庭上控辩争论最为激烈的就是关于侵略罪的管辖权问题。来自印度的帕尔法官(R.B.Pal),是东京审判的11个法官中,对整个判决持完全否定态度的法官。在他1000多页的反对意见书中,提出了全体甲级战犯无罪论,其重要的法理依据就是远东法庭对反和平罪的管辖权不具有合法性。针对帕尔法官的反对意见,从反和平罪的国际法渊源,波茨坦公告的正确解读,还有侵略与自卫法理分析等方面,对帕尔意见书中的主要论点进行一一驳斥。重新审视东京审判以司法程序取缔侵略,制裁犯罪的法律震慑力。(本文来源于《理论月刊》期刊2016年04期)

薛茹[10](2015)在《论侵略罪的构成要件》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刑法范畴内的国际犯罪是以追究个人刑事责任为目的,并不涉及国家责任问题,但是侵略罪却与国家行为具有极其密切的联系,侵略罪的构成要件本身就包含了国家侵略行为,这是其他国际犯罪所不具备的特点。只有一个国家的军政领导人才能构成侵略罪的主体,这既可以看作是侵略罪的一个特殊要件,也可以作为对侵略罪在管辖权方面的限制,而在侵略罪的行为要件与心理要件的具体构成方面,学界尚有争论。从学理上厘清侵略罪的构成要件问题,能够促进国际刑事司法机构对侵略罪行使管辖权,对未来侵略行为起到震慑作用,有助于国际和平与安全。(本文来源于《西安政治学院学报》期刊2015年03期)

侵略罪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国际刑事法院坎帕拉审议会议没有充分讨论补充性管辖原则是否适用及如何适用于侵略罪的问题,《侵略罪修正案》对此也没有明确的规定。由于侵略罪的特殊性,由国内法院管辖会产生一系列的问题,由国际刑事法院管辖可以避免国内法院管辖所面临的诸多问题。国际刑事法院应享有侵略罪的优先管辖权,在国际刑事法院没有管辖或不能行使管辖权时,国内法院可以行使对侵略罪的管辖权。国际刑事法院缔约方大会应制定国内法院管辖侵略罪的条件和方式,构建国内管辖的安全保障机制,预防和减少国内管辖可能造成的风险,具体包括:国内法院的管辖以安理会对侵略行为的认定为前提,不得管辖安理会正在处理的侵略情势,对侵略罪行使普遍管辖权需进行自我限制,只能由检察官提起诉讼并且经过司法部的同意,同时一字不落地转化《修正案》中侵略罪的定义。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侵略罪论文参考文献

[1].徐梦倩.管窥《罗马规约》修正案中侵略罪的管辖[J].西部学刊.2019

[2].蒲芳.论国内法院对侵略罪的管辖[J].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3].李洁伟.论《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中的侵略罪[J].法制与社会.2018

[4].王子楠.侵略罪管辖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2018

[5].李芳仪.国际刑事法院对侵略罪管辖权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2018

[6].赵心.东京审判惩治侵略罪的法理依据研究[J].四川大学法律评论.2017

[7].梁卓.《罗马规约》侵略罪修正案的生效程序及其对国际刑事法院管辖侵略罪的影响[J].厦门大学法律评论.2017

[8].呼雨.侵略罪管辖权问题研究[D].外交学院.2017

[9].赵心.论东京审判对“侵略罪”管辖权的合法性问题——驳“帕尔意见书”的相关论点[J].理论月刊.2016

[10].薛茹.论侵略罪的构成要件[J].西安政治学院学报.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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